BF ——2011——0209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评估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
委托单位(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评估单位(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情况
本评估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评估范围和内容
本评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见附件二。
第三条 评估标准和方式
本评估工作应当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
第四条 评估费用及支付
(一)评估费用:
□ 按间计费: 元/间,共 间;
□ 按建筑面积计费: 元/平方米,共 平方米;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二)支付方式:□ 现金 □ 支票 □ 转账
(三)支付时间:
□ 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 。
□ 分期支付: 元,时间: ; 元,时间: ; 元,时间: 。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于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完成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并提交书面安全评估报告 套。
第六条 异议处理
委托方如对安全评估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起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受托方组织复查并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予以书面答复。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评估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结论可靠性审查。
第七条 双方主要义务
(一)委托方义务
1. 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受托方提交所评估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技术资料见附件三。
2. 在现场评估时提供工作面(如木结构平房及中式楼房应有检查口)、水电条件等必要协助,并按照与受托方商定的方案提前去除局部检查区域的建筑装修(如抹灰层)及项目检查完成后修补检查损伤部位等。
3. 在现场提供工人 名,配带锤子、凿钎子、梯子等工具协助评估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评估费用。
5. 采取措施保障受托方评估工作正常进行。
(二)受托方义务
1. 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备案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2. 按照约定完成评估任务并提交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
3. 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 按照委托方要求对在评估中掌握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评估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 ‰的违约金。
(四)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每迟延一日,应当承担评估费用 ‰的违约金。
(五)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
(四)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往来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具体情况
(提示:可按栋、幢分别填写,宜包括房屋名称、房屋地址、竣工时间、建筑规模或面积、结构形式、安全评估或鉴定历史、纠纷等事项。)
评估范围和内容
(提示:可编写该项目在评估活动中实际完成的工作,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结构体系等的检查检测。)
附件三:
相关技术资料
(提示:可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规定进行约定。)
BF ——2011——0209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评估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合同
委托单位(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评估单位(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情况
本评估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评估范围和内容
本评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见附件二。
第三条 评估标准和方式
本评估工作应当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
第四条 评估费用及支付
(一)评估费用:
□ 按间计费: 元/间,共 间;
□ 按建筑面积计费: 元/平方米,共 平方米;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二)支付方式:□ 现金 □ 支票 □ 转账
(三)支付时间:
□ 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 。
□ 分期支付: 元,时间: ; 元,时间: ; 元,时间: 。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于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完成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并提交书面安全评估报告 套。
第六条 异议处理
委托方如对安全评估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起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受托方组织复查并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予以书面答复。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评估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结论可靠性审查。
第七条 双方主要义务
(一)委托方义务
1. 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受托方提交所评估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技术资料见附件三。
2. 在现场评估时提供工作面(如木结构平房及中式楼房应有检查口)、水电条件等必要协助,并按照与受托方商定的方案提前去除局部检查区域的建筑装修(如抹灰层)及项目检查完成后修补检查损伤部位等。
3. 在现场提供工人 名,配带锤子、凿钎子、梯子等工具协助评估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评估费用。
5. 采取措施保障受托方评估工作正常进行。
(二)受托方义务
1. 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备案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2. 按照约定完成评估任务并提交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
3. 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 按照委托方要求对在评估中掌握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评估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 ‰的违约金。
(四)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每迟延一日,应当承担评估费用 ‰的违约金。
(五)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
(四)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往来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具体情况
(提示:可按栋、幢分别填写,宜包括房屋名称、房屋地址、竣工时间、建筑规模或面积、结构形式、安全评估或鉴定历史、纠纷等事项。)
评估范围和内容
(提示:可编写该项目在评估活动中实际完成的工作,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结构体系等的检查检测。)
附件三:
相关技术资料
(提示:可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规定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