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
试用期又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体现了选择的双向性。
试用期不是强制规定的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有一年的吗?
试用期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离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些合同,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乱定试用期限
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陷阱四:工资福利差
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没有给试用期职员正常的工资,并且没有落实相关的福利。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五:不缴纳社会保险
很多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都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陷阱六:“鱿鱼”说炒就炒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等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但在现实生活中,辞退理由最常见的就是“不符合条件”“不过关”“不合适”等模糊的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更换试用人员。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
试用期又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体现了选择的双向性。
试用期不是强制规定的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有一年的吗?
试用期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离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些合同,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乱定试用期限
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陷阱四:工资福利差
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没有给试用期职员正常的工资,并且没有落实相关的福利。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五:不缴纳社会保险
很多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都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陷阱六:“鱿鱼”说炒就炒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等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但在现实生活中,辞退理由最常见的就是“不符合条件”“不过关”“不合适”等模糊的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更换试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