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提取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一次性提取"

住房消费提取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一次性提取”

2010-5-23

一、政策规定

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提取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提取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父母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中不能证明父母的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的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购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一份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一份。其中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所在页。

5.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6. 购买私产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 购买公有现住房产权或其他房屋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8.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职工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与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除职工外其他共同购房人签署的《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9.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 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4.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住房消费提取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一次性提取”

2010-5-23

一、政策规定

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提取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提取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父母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中不能证明父母的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的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购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一份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一份。其中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所在页。

5.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6. 购买私产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 购买公有现住房产权或其他房屋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8.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职工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与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除职工外其他共同购房人签署的《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9.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 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4.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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