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期末复习

一、名词解释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亦即物权的种类及各种物权的内容均有

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自定物权内容。

公示原则:是指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

方式,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

而将此项权利予以登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成为社会观念上的一物,从而引起相关物的

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

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

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

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或者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

利。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

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限定动

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总括抵押权、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

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

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以其享有的法律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

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辅助占有(=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

上的管理,为辅助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

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由此权利,则在其他人举证推翻法律所做推定前,在所不问。

二、简答题

物权法期末复习

一、名词解释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亦即物权的种类及各种物权的内容均有

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自定物权内容。

公示原则:是指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

方式,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

而将此项权利予以登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成为社会观念上的一物,从而引起相关物的

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

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

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

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或者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

利。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

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限定动

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总括抵押权、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

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

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以其享有的法律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

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辅助占有(=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

上的管理,为辅助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

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由此权利,则在其他人举证推翻法律所做推定前,在所不问。

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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