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因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时个别人的行为,而心里是个别人所共有的。它是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应。包括认识、情感、意志、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气质、性格等。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人准备和实施犯罪的心理因素的总称。这里的犯罪心理既包括个体犯罪心理。也包括群体犯罪心理,如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中的心理问题。

犯罪心理学还要研究犯罪行为。心理支配行为,又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同样,犯罪行为也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犯罪行为的酝酿和发生。,表现了犯罪人的心理发生质变的过程。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观察犯罪行为来研究犯罪心理。研究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犯罪行为更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因为离开了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就成了不可捉摸之物。

与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相联系的另一个范畴是犯罪倾向。个体或群体之所以在某情境特征出现时产生犯罪行为,往往与其所具有的犯罪倾向有关。犯罪心理学应当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犯罪倾向问题。尽管具有较高犯罪倾向的人或群体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是对犯罪倾向的研究可以使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犯罪心理学具有

可测性,犯罪行为具有可控性。

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犯罪倾向的研究,不应当局限于研究犯罪人的某个犯罪行为,以及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因素。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犯罪人也是如此。他的心理和行为都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于其主体受到了来自内部的、外部的错综复杂的影响而产生的。人的某一阶段的心理活动是在人的毕生心理发展中的一个链条。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倾向的产生,也是其心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这样,犯罪心理学不仅要研究犯罪进行的心里,还要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研究它们。

一、 从时间顺序来看,既要研究犯罪人犯罪行为准备、实施过程

中的人的心理活动,还要研究犯罪人犯罪前的心理演变过程

以及犯罪后的心理变化,包括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特点;

二、 从横向顺序来看,既要研究犯罪个体的行为和心理,还要研

究虽不能予以刑事制裁,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应自觉地

将其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

犯罪心理学除了研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还要研究外部环境对他们的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演变的影响和所起的作用。只有把犯罪心理、犯罪行为放在一个视野宽广的背景当中,才能对犯罪心理原因和机制作出科学的认识。当然,这种研究是以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为核心展开的,而且应当侧重于研究它与犯罪心理的相关性。

犯罪心理的特征:

一、 犯罪心理的内隐性: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它是犯罪

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用言语和行动表现出来,既没

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且犯

罪心理的内隐性与一般人的内隐性不同,一般人只要

其心理正常,并不耻于表露自己的心理活动。

二、 犯罪心理的整体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受犯罪心理

的支配的。这里的犯罪心理,是指犯罪心理的整体,

也就是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

稳定的组合,而不是指某个孤立的心理现象。在犯罪

心理的研究中,我们需要一个相对准确和科学的概念

来概括这种整体化的犯罪心理。基于此,可以把这种

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而

相对稳定的合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可由

四个方面的心理成分构成;一犯罪认知心理,它为犯

罪行为的发生提供认知基础;二犯罪动机心理,它为

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心理动因;三是犯罪个性心理,

即犯罪人区别于一般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四犯罪情境

心理,即犯罪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的心理状态。

三、 犯罪心理的危害性:犯罪行为是有害与社会的行为,

它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因而犯罪心理同样有

害于社会的。犯罪心理不仅有害于社会的,而且具有

很强的心理危害。

四、 犯罪心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心理学的任务和意义

一、 犯罪心理学的目的:犯罪心理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研究犯罪

心理形成和活动的规律,为打击、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实践,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服务。具体来说,犯罪心理的研究的目的包括描述、解释、预测和控制四个方面。

二、 犯罪心理学的任务:

(一)、探讨犯罪心理的形成的原因

(二)、揭示犯罪心理活动的规律

(三)、针对犯罪心理的特点和规律,探索犯罪的对策

三、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学科的独特视角。它更注重对个体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心理机制大的研究。它注意把犯罪心理的形成放在个体心理发展中加以研究,也在注意社会文化背景对个体心理发展变化的影响,注重研究的量化和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

(二)、实践意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犯罪斗争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处置、改造犯罪人的实践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家庭、社会更好地培养下一代,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党和政府制定刑事政策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哲学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应当自觉地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为指导,同时吸收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方法论的合理内核,才能对贩子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作出合理的解释。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观,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原则:客观存在决定人的心理、意识,人的心理、意识必须在一定的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产生。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不是被动的、机械的反映,而是积极能动的反映,也就是人对客观现实进行反应时,总是带着自己的主观色彩,与自己的经历、个性、文化、兴趣等有着密切关系。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强调的是意识与存在对立双方的辩证统一,二者不可偏废。

(二)、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原则:根据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世界上一切现象都受一定的原因制约和决定,一切事物的存在、运动和变化都是有原因的。因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的存在,犯罪心理现象也是如此,它的形成、发展、变化都是受一定的原因支配和决定的。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既强调个体后天活动的决定性作用,也不否认个体生理遗传的基础作用;既强调外部条件的作用,也重视个体自身因素的作用;既看到了犯罪心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不同犯罪个体犯罪形成原因上的差异,也看到了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可知性和规律性。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实践服务的原则

(四)、理论联系实际和原则

二、犯罪心理研究的一般方法

(一)、数学方法 (二)、逻辑方法 (三)、系统方法 (四)、假说

三、犯罪心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心理分析法:根据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通过犯罪表现及其后果,以及犯罪人的活动产品(诸如犯罪人的日记、交代材料等已经形成的东西),分析其犯罪心理因素和活动规律的方法。心理分析法常用来探讨个体走向犯罪的过程和原因的定性分析,也借以推断在犯罪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品质。

(二)、观察法:研究者借助自己的五官或一定的测量仪器,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研究对象进行观测,以获取资料的有效方法。观察法只是观察对方的外显行为,对其心理活动、态度、信念等,任需要进行推论和分析。因此,采用观察法,要求观察者在事先就应明确观察的目的,制定观察的计划;在观察的同时,要力求全面、深入、客观,切带片面性、主观性;观察的同时要做好记录。

(三)、实验法:研究者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和创设一定的情境,引起被研究者的心理活动,以便进行研究的方法。支持实验的人叫主试,实验的对象叫被试,所研究的元素或因素称为变量。实验法可分为两种:实验室实验法和自然实验法。实验室实验法是借助一定的仪器装置进行心理研究的方法。其优点是可以控制广泛的无关的变量,在普通心理学中较为常用。咋犯罪心理学中,由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应慎重使用实验室实验。自然实验法,亦即现场实验,它是指在真实

的社会的环境中,只对少数条件的作必要的控制和安排,以便发现事物的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

(四)、问卷法

(五)、谈话法:关键是控制谈话情境。研究者准备采用谈话法时,要注意话题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语言禁忌,避免使用令对方难看、敏感的话题,尤其要注意交谈方式。交谈者还应注意举止、态度,尽量做到自然、友好、礼貌、平静,避免过分亲热或疏远,在谈话中注意非语言方面的交流,并应记录谈话内容。

(六)、个案研究法:关键是对典型范例的选择

(七)、比较法:

(八)、心理测验法

(九)、数量统计法:在收集和处理研究资料时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

第四节 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第一节 犯罪心理原因的概念

一、原因与犯罪原因

(一)、原因与结果的辩证关系原因与结果是相对应的。结果为原因所引起,原因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的特点,一方面表现为顺延性,即先有原因后有结果,原因形成了,结果才会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必然性,即当一定的原因形成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结果。

(二)、犯罪原因的维度

可分为四个维度:第一,作为社会历史现象的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犯罪的历史根源。第二,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的犯罪的原因,这一维度的犯罪原因,是指在特定社会形态及社会发展阶段中犯罪的原因,如社会主义的犯罪的原因,现阶段我国的犯罪原因。第三,作为一定类型的犯罪的原因,如团伙犯罪的原因,暴力犯罪的原因等。第四,作为个体犯罪的原因。

(三)、犯罪原因的研究应当服务于预防、减少犯罪的实践

二、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几个概念

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犯罪心理现象或犯罪类型或犯罪行为有多方面的原因。

犯罪倾向产生的原因,是指某一个体或群体为什么会产生犯罪的倾向。

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指犯罪行为何以发生。

三、犯罪心理机制与犯罪行为机制

所谓机制,原意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在犯罪心理学中,一般认为犯罪心理机制或犯罪行为机制是指犯罪心理(或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方式、原理等内容。

第二节 我国学者关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观点

一、 我国学者关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代表性观点

(一)、内外因素论:即把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看做是内、外两方面原因(或因果)共同作用(或相互作用)的结果。外因(或称外在因素、外部因素、主体外因素、外在不良因素)通常包括社会环境和工

作场所中消极因素。内因(或内部因素、主体自身因素、个体因素等)则包括年龄、性别等自身生物学因素,品德、个性、认识等心理因素。以及不良的行为习惯、

(二)、动力因素论: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是内、外因作用的结果,其中是外界刺激所引起的矛盾,内因是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这些具有动力性的内外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

发展的动力因素、定向的动力因素等,这几方面的动力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连续性。

(三)、系统的模式论: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一是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互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映的决定环境。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因素或子系统在系统结构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对心理范畴具有最直接作用的中介因素,是反映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这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是文化环境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其次是体现各种意识形态内容的媒介或媒体;最后是以人际交流工具为表征的符号系统。三是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的不良心理结构,它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的需要模式。

(四)、聚合效应论:所谓聚合效应,是指可能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

诸种因素的作用(包括主要因素的作用、次要因素的作用、主要因素与其他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增效作用等)聚合在一起而具有的产生犯罪心理活动的效应。

(五)、综合动力论:人们的社会行为是受其思想意识支配的,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是其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人们的犯罪意识则是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必须通过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行为发生影响。

(六)、综合动因论:是一种按照系统的观点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一)、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四一个多层次、多水平的系统:按照系统的观点,可以将我们的研究对象,即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因素所构成,这些因素所构成的系统是多层次、多水平的。把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看做一个系统,需要分析构成的系统的各种因素,也需要尽可能的全面地找到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那些,但只它是把这些因素当做子系统来看待的,它更重视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更重视它们的活动的机制,即它们是通过怎样的活动来推动整体的发展变化,从而寻找犯罪形成的根据。

(二)、构成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各要素具有互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既不是简单的组合,不是简单的几个要素之和的关系,也不是各自孤立的发生作用,

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

(三)、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系统中,各要素起着不同的作用:不仅此要素与彼要素对犯罪心里的形成起着不同的作用,即便同一要素,在不同主体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也可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第三节 国外关于个体犯罪原因的观点综述

一、 生物学观点

(一)、隔世遗传说:是生物学理论的最早观点,是由19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医生、犯罪家龙勃梭创立。他提出犯罪人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人类发展倒退到原始野蛮阶段的返主现象。

(二)、性染色体异常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与性染色体异常,特别是与xyy这种超男性染色体构成有关,因为这种人具有超出一般男性的攻击性,自制力差,易发生暴力犯罪。

(三)、智力落后的观点

二、精神分析学观点

精神分析理论系由奥地利著名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所创立。他的理论包括心理结构、人的结构和心理动力三个部分。他认为人的心理结构由意识、前意识、潜意识的地位和作用最为重要。他所讲的人格结构则包括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是人格中受快乐原则支配的,充满本能欲望的那部分;自我是按现实原则活动的,较为理智的那部分;超我则是按道德原则支配的,限制本我的冲动得到满足的那部分。他把人的本能分成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两种,生的本能是一种维护自己生存的本能,包括性本能和防御本能。死的本能是一种

破坏性的、攻击行动的本能。弗洛伊德强调本能特别是性本能的作用。按照精神分析学的观点,犯罪也是一种人原始的本能的复活,是无意识罪恶感增长的结果。

三、学习理论的观点:

(一)、塔尔得的模仿论:塔尔得是法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他认为,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现象,都是由模仿而来的。他还具体指出了模仿的规律,诸如:人际距离愈近,模仿性愈强;低劣者模仿优越者,下层人模仿上层人物。这一观点忽略了个体身体、心理等方面对行为的影响。

(二)、差别交往理论: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1939年在其代表作{犯罪写原理}中提出了差别交往理论。该理论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九个方面的命题:犯罪行为是学习得来的;犯罪行为是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与他人相互作用而习得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关系密切的群体中;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技巧的学习、犯罪动机欲望、合理化辩解的学习;动机和欲望的专门定向式通过对法律的正反两方面的释义学会的;个人变成犯罪者是因为助长犯罪的解说压倒了抵制犯罪的解说;差别交往在频率、持续性、优先性和强度方面互有区别;通过与犯罪的和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的交往来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了在其他任何一种学习过程中都起作用的全部机制,而不仅仅是模仿;尽管犯罪行为是一般的需要和价值的反映,但却不能用一般的需要和价值来解释犯罪行为,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同样的需要和价值的表现。

(三)、埃森克的条件反射说:埃森克是英国心理学家,他以巴普洛夫的条件反射学说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关于犯罪原因的观点。他认为:当儿童有了某种行为之后,父母、教师后其他儿童会给予惩罚或奖励,从而使其在这一过程中习得社会规范,朝着正确的方向形成条件反射;而未能形成这种条件反射,也就是没有完成社会化过程的人,就容易走向犯罪。

(四)、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班杜拉是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社会学习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是社会环境中观察学习得来的。这种观察学习大多在三种社会联系中进行;一是家庭的影响;二是副文化群的影响,这种群体中大量存在的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冲突的种种现象会使群体成员受到消极影响;三是符号示范作用。

四、社会学观点

(一)、文化冲突理论:以美国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为代表。他在1938年发表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提出。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之间存在着文化冲突;不同阶层、不同团体之间存在着文化冲突;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也存在着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必然导致行为规范的冲突,犯罪可以看做是一种行为规范的结果。当一个文化集团的规范准则扩张到另一领域时,或当一个文化集团的人移居到另一集团领域时,或当文化单一状态发展为多样状态时,都会发生文化冲突,从而表现为犯罪。

(二)、标签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当一个人被对其有影响的人,如

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或朋友等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甚至以犯罪人相待时,他就会真的以犯罪人的身份行动,进行犯罪活动,从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犯罪人。

(三)、紧张理论:大多数人所具有的价值理念和生活目标是大致相同的,但是人们实现这一目标的机会是不同的。社会为人们提供的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方法也不是平等的,而是由社会经济地位所决定的。

(四)、亚文化理论:咋社会的较低层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由于亚文化群的成员没有社会、经济地位,因而不能实现较高的目标,这类持有相同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而有处境相同的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便纠结在一起,以相互支持,相互依赖,来帮助群体成员实现各自的需要。

第三章 犯罪心理的相关因素

第一节 社会背景因素与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变化总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实现的。这里的背景包括社会背景、自然背景和情境。它们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对犯罪人的活动规律和行为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需要一定中介因素才能对个人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称为宏观社会背景因素;而那些直接与人相接触的社会因素,称为微观社会背景因素。

一、宏观社会背景因素与犯罪心理

(一)、社会政治因素与犯罪心理:一般来说,当社会政治出现大的波动时,会促使一些人的心理活动和个人倾向发生波动,从而导致社

会心理的波动,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的相互传递、相互影响,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社会政治形势的波动主要是指社会动乱和社会变革。一是社会动乱,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它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结果,社会动乱与犯罪心理的相关性体现在:社会动乱常常使国家法制遭到破坏,使社会出现失序状态,犯罪控制机制失去效能,从而助长人们的冒险心理和投机意识等;社会动乱总是伴随着反社会型、政治型犯罪的上升。二是社会变革不一定带来社会动乱,但由于社会变革即意味着国家行政政策多方位的调整和变化,涉及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因而往往触及部分人的根本利益,导致人们思想上出现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很多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失衡。社会的迅速变革,超出一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他们拒绝接受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存在、社会现实,从而以各种方式排斥、抵制这种变化,其极端变现形式就是犯罪,即或者直接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犯罪。社会变革必然伴随着革除现存的社会弊病,恢复或纠正过去的做法。这种变革往往使一部分人错误估计形势,以为社会要向过去倒退,于是以复辟、反攻倒算为特征的犯罪就随之出现了。

(二)、社会经济因素与犯罪心理:不同的经济状况使犯罪心理出项不同的特点,经济发达会带来享乐型犯罪的增加;经济落后则会带来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犯罪增加。进一步说,社会经济状况与犯罪心理的相关性,应当体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个矛盾愈尖锐,形成犯罪心理的个体变愈多,犯罪率就会上升;反之,这个矛盾缓和,犯罪率就会下降。

(三)、社会意识与犯罪心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具有社会性、大众性的思想、观念、意识。社会意识相对于社会存在而言,具有主观性;但对于个体心理而言,社会意识是影响其心理活动的客观存在,从这点来看,社会意识具有客观性。社会意识中的一些内容对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往往有着重要的影响,任何一个犯罪人的犯罪心理都很难撇开这种影响。一个人一旦接受了这种影响,它也就成了其形成犯罪心理的思想基础。一般来说,对个体形成犯罪心理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意识,多是那些与统治阶级意识相冲突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从我国的情况看,封建思想意识和外来的腐朽思想,以及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是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因素。

(四)、社会风气与犯罪心理:社会风气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一种综合反应。社会风气的好坏,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变化影响不大。不良的社会风气对犯罪心理的形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使一些人,特别是青少年对社会现实产生怀疑、彷徨,以及对正确宣传产生逆反心理,这往往使人们为适应这种社会风气而放任自己的行为,这种放任使得他们行为失去了内部约束,这种自律机制的失效时一些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社会风气不好,使得一些犯罪人产生了犯罪合理化的认识。第三,社会风气的恶劣,使群众对坏人坏事、违法犯罪现象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容忍力大为提高,这使得人们对违法犯罪行为多见不怪,其后果是使群众与犯罪作作斗争的热情消失;反过来会使不轨者有一种受到鼓励的感觉,从而有恃无恐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制疏漏与犯罪心理:任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可能存在某些疏漏。这种疏漏极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一些人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犯罪控制机制的薄弱与落后,对犯罪心理的形成、演变也有影响。

二、微观的社会因素与犯罪心理

(一)、家庭与犯罪心理:1、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家庭式子女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父母是他们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教育方式不当,对子女的成长往往产生不利的影响。不良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极度溺爱、简单粗暴和对子女的放任自流。2、家庭不幸与犯罪心理:家庭的不幸往往会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少年、儿童产生消极的影响。需要指出,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造成的双亲不全,比因自然死亡而造成的双亲不全,对子女的消极影响更大。因为孩子所面临的不仅是有缺陷的家庭,还可能面临着相互矛盾的教育,和被父母一方抛弃的感受,因而其心理创伤往往更为严重。3、消极的家庭榜样和不正常的家庭氛围与犯罪心理: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启蒙老师,父母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行为,都对子女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学校教育中的不良现象与犯罪心理:1、学校教学内容失衡: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与高考相关的学科和内容,而忽视培养学生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意识和健康完整的心理结构,使一些学生道德观念淡漠,法律意识薄弱,缺乏鲜明的是非观念。2、学校教育方式问题:学校教育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简单化和功利化。一些学校“教书步育人”,有的学校老师对犯错的

学生以罚站、撵出教室、交给家长的方式来处理,这严重挫伤了被罚学生的自尊心,强化了他们的逆反心理,其中有的因此逃学,游荡于社会,结交坏人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3、一些学校中,存在着管理不善、校风不良的现象,如有的学校只管上课,不管其他表现,只管校内不管校。

(三)、居住环境与犯罪心理:第一,居住环境中不良的事物和现象,为青少年提供了消极的榜样。第二,居住区内犯罪分子的教唆、引诱,是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

(四)、工作场所与犯罪心理:工作场所也是人们接触较多的社会环境。工作场所中的不良因素对其员工有着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那些刚刚走出家庭、学校的青少年学生,他们思想单纯,在参加工作后,自己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个人行动更为自由,外部约束更为薄弱。

第二节 自然背景和情景因素与犯罪心理

一、自然背景因素与犯罪心理:大量调查表明,诸如气候自然周期(季节、月亮圆缺、昼夜交替)、地理环境、自然灾害等方面自然背景因素对于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对于犯罪心理的类型和变现,存在着不同因素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个体自身素质以及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相联系的。因此,自然因素不能直接引起犯罪行为或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而是作为犯罪心理形成及其犯罪行为转化的背景在起作用。

(一)、地理条件与犯罪心理:地理条件与犯罪心理的相关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从宏观来看,地理条件与犯罪心理的类型有着密切联系,

表现在具有某种特点的地理位置对某种犯罪活动的实施,客观上具有一定便利条件,因而容易使人形成某种类型的犯罪心理。地理条件对犯罪心理的影响,不是孤立的,而是与该地理条件下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相联系。从微观方面来看,一定的地理环境对犯罪心理有安慰和强化作用。犯罪人在进行有预谋的犯罪活动时,总是选择一些便于隐蔽、逃避的地理环境,尤其是一些有作案经验的惯犯、累犯、流窜犯,在进行犯罪准备和实施犯罪时,往往要精心选择作案路线和地点。

(二)、自然周期与犯罪心理:自然周期,即自然界的周期现象,如月亮圆缺、昼夜交替、季节周期等具有一定规律性的周期现象, 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变化存在一定的影响。

(三)、自然灾害与犯罪心理: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给社会造成多方面的后果。物质的损害只是直接的后果,同时,自然灾害还常常造成犯罪的急剧增加,特别是财产犯罪、人身犯罪会更为突出。

二、情境犯罪与犯罪心理:情境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环境,有一定的时间、空间、行为人、受害人、现场其他人和现场氛围所构成。这些原因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现场,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正是这种互动性才使它们构成了有机的整体并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转化发生着影响。

(一)、受害人与犯罪心理:在某些类型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也可以看到受害人的作用。

1、受害人的态度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些犯罪人所以形成犯罪心理,

与受害人的不良思想意识和某些错误的态度、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贪利型、炫耀型、轻浮型、轻信型、粗暴型被害人。

2、受害人的态度与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犯罪行为过程中,受害人的态度如何,直接影响到犯罪人的心理变化。受害人在遇到犯罪侵害时,常出现的心理反应和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沉着冷静、激愤抗争、惊惶恐惧、冷漠麻木。不同的态度对犯罪分子对犯罪人有着不同的影响,有的可使犯罪动机得到激活,有的可使犯罪动机受到遏制,有的则使犯罪动机发生恶化性转化。

(二)、第三人与心里犯罪:所谓第三人,不是指第三个人,而是指除犯罪人、受害人以外的在现场的其他人。

1、积极救助,制止犯罪:这些人大多数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的救助行动常能有力地制止犯罪,减缓犯罪的危害后果。

2、充当看客,麻木不仁:这些人大多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受害人的痛苦缺乏怜悯和同情之心。

3、视而不见,消极退避:这些人虽然有一定的是非观念,能够对犯罪行为作出正确的是非判断,但他们摄于犯罪分子的淫威,不敢上前制止犯罪,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视而不见、退避三舍。

(三)、现场氛围与犯罪心理:现场氛围,是指在犯罪现场,由犯罪人、受害人、第三人的互动所产生,笼罩于现场环境中的氛围。犯罪现场出现怎样的现场气氛,是由三方(有时是犯罪人与受害人双方)的互动产生的。它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动机强度,情绪意

志特点,体能、技能特点有关,与受害人反抗的程度、采取的对策有关,与第三人的态度亦有关。由于三方的相互影响和制约,所产生的现场氛围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现场氛围对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则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四)、犯罪机遇与犯罪心理:犯罪机遇是一种可使犯罪分子顺利达到犯罪目的的适宜犯罪的机会和时机。机遇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当机遇的出现正好与犯罪人的不良需要和动机相吻合时,机遇就会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犯罪活动。但是,犯罪人的心理活动是积极的,他为实现自己的犯罪动机,总是利用其经济的思维活动,主动寻找犯罪机遇,或者创造条件以获得某个机遇。

第三节 个体因素与犯罪心理

一、 遗传素质与犯罪心理:按照心理学的一般原理,人的心理是客

观现实的反映,因而对于人的心理形成和发展,客观现实具有第一重要性,而遗传则是个人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必要的生物前提。没有这种生物前提,人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心理活动。

三、 年龄与犯罪心理:由于青少年与中老年在生理方面、心理发展

水平上的差异,由于他们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差异,他们的犯罪心理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类型、数量、手段、动因等方面不同。

四、 性别与犯罪心理:心理发展水平与犯罪心理的形成、表现及其

发展变化具有密切的关系,如个体社会适应性不良社会化缺陷、较低的认知能力、错误的个性倾向、消极的情绪反应性和具有

某种缺陷的性格结构,都是易促使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因素。而且它们往往决定着个体犯罪心理的表现、类型,制约着犯罪人对犯罪手段的选择和犯罪预谋的程度。

五、 职业与犯罪心理:个人所从事的职业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没有必

然的联系。但是职业与犯罪心理的表现如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犯罪动机等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第四章 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

第一节 犯罪心理的形成规律

一、犯罪心理形成的两种模式:犯罪心理的形成以犯罪动机的产生为标志。从不同的犯罪动机的产生过程来看,不同的犯罪人,其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形式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不外乎两种模式,即渐变式和突变式。

(一)、渐变式: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式,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有好变坏的逐渐变化的过程。这种人的心理品质往往在经过犯罪心理的过程中,常常可以较清晰地分析犯罪心理的萌芽、发展和成熟到定型化的历程。这一过程因其持续时间较长,因而再以犯罪动机为标志的犯罪心理形成并外化为犯罪行为之前,往往存在一些劣迹或越轨行为。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式又包括两种类型,即原发型和继发型。1、原发型渐变模式:这种情况是指个体从少年时起,由于其社会化不良进而形成了不健全人格,以致逐渐发展成犯罪心理。2、继发型渐变模式:这种人早期并无劣迹,社会化亦无明显缺陷,已能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有的甚至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其在生活经历的

某个阶段开始,骄傲自大,私欲膨胀,或者经不住物质声色的诱惑,或者受到反动思想观念的腐化,逐渐腐化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突变式:犯罪心理形成的突变模式,是指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缺乏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而是由于发生对个体至关重要的情况或受到环境、气愤的刺激,而突发性地形成犯罪心理。在犯罪心理形成的突变模式中,由产生犯意到发生犯罪行为,时间短促、过程迅速,具有突发性;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和刺激情境的变化缺乏预见性,因而犯罪行为多无预谋,具有情境性;有的行为人面对事件的发生和情境的改变,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认知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低下,使其犯罪具有明显的情绪性。但是,个体内部心理原因,仍然是其突变形成犯罪心理的根据。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规律

(一)、互动性:犯罪心理不是无缘无故形成的,它首先是以人的原有心理背景为基础,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中个体内外因素的互动,即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而使个体原有的心理结构发生变化。这一演变过程可以减缩为内化、外化、强化三个过程。1、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的内化,是指个体将客观现实中的消极因素,转化为个体的心理需要和认识、情感等心理意识的过程。这一转化过程,不是消极被动地实现的,而是伴随着个体的发展水平有关。内化的方式,可能是模仿、学习,也可能是耳濡目染,对群体亚文化的认同,抑或坏人的教唆。内化的结果是使个体接受客观现实中的消极因素,并使之成为个体心理意识的一部分。2、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的外化,是指

个体形成了不良的心理意识后,又反过来将其以各种消极的或错误的态度、言语、行动为活动变现出来,并影响周围的客观现实。外化的方式,既可能是个体通过有意识的意志活动加以实现,也可能是无意识地实现的。个体不良心理的外化,会伴随着相应的行为后果的出现。相应的行为后果又会作为刺激信息,进一步加深内化。3、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的强化,是指行为结果作为一种刺激信息反馈到大脑后,是个体产生满意的评价效应,从而使其原有的不良的心理意识得到加强的过程。强化的结果是使其个体不良心理意识得到鼓巩固和加强,从而促使其向心理转化。在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的突变模式中,往往是个体将社会背景中的消极因素加以内化后,并不很快从外部行为活动中表现出来,而是作为一种潜意识活动埋藏在心底,当遇到足以引起外化、强化的诱因和条件时,其犯罪心理随着行为动机的出现而迅速成熟,随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心理选择律:心理选择性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之一。其含义是指,人在同一个时间不可能感知所有的事物,只有符合个体需要的和与当前活动相一致的各种影响才被列入反映对象,其他无关的信息则处于被排斥的地位,从而不为人个体所感知。个体对外部事物有所选择加以感知的心理规律,体现了个体内在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既依赖于个体原有的知识经验,又依赖于个体对刺激信息的需要、兴趣、态度、情感、意向,而且依赖于个体对当时的刺激情境、行为目标和活动任务。人的选择包括积极地选择和消极的选择。积极地选择,是指对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刺激信息所进行的选择:消

极的选择,是指对不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刺激性信息所进行的选择。

(三)、“量变——质变”转化律:一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个体毕生心理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在心理发展的变化过程中,个体由于接受了一些外界消极影响。而使其品德逐渐变坏。这个逐渐变化的过程,也就是量变的过程,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时以犯罪动机为核心的犯罪心理也就逐渐形成。一个人所以形成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是需要一定的心理基础的,而这种心理基础一定是在较长时间的心理发展过程中累积形成的,如一人平时表现没有越轨之处,克某一天突然发生了激情性犯罪,这种犯罪虽然看起来是突发性的,没有什么前兆,似乎看不出量变的过程,但却要以其消极的情绪反应为基础(或者还有其他心理因素),而这种消极的情绪反应性特质,必然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也就是量变的过程。所以突变模式中,并不是没有量变过程,而是这种量变更为隐蔽,更不易为人所察觉。

(四)、反馈——强化律:反馈是控制论中的概念,是指从系统输出地信息,反过来对系统又发生影响的过程。根据这种影响的作用,可以将反馈分为正反馈和负反馈。正反馈起强化作用,负反馈起消弱作用。犯罪心理的形成,可以说是个体不良心理意识通过信息反馈得到强化作用;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则是相对较弱而和不稳定的犯罪心理通过信息反馈得到强化的结果。

第二节 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

一、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需要有犯罪心

理外,还需要有适宜的犯罪的情境条件:犯罪心理 + 情境 —— 犯罪行为可以把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概括为两种模式,即意志选择和反应性行为模式。

二、意志选择行为:通过意志活动实现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典型的方式。这种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时犯罪人意志努力的结果,而且犯罪行为的发生自始至终都处于犯罪人的意志控制之下。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备,到实施犯罪,都是犯罪人有意识的活动。但只意志选择行为,并非都是个体积极、主动地加以选择的。根据个体心理积极性的差异,可以把意志选择行为分为主动选择行为和被动选择行为。主动选择行为时意志选择行为模式的典型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犯罪行为需要意志努力才能完成,而且其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的形成,也是其积极努力地结果,是其主动地选择。被动选择行为,是指行为人选择犯罪行为不是出于主动的选择,而是被威胁、胁迫、要挟、引诱,或处于从属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而不得不选择犯罪行为。这种选择是被动的,行为人不愿意的。意志选择行为的特点:1、犯罪动机强烈、具体、明确:这类模式的犯罪行为大多是由强烈、具体、明确的犯罪动机所支配实施的。所谓强烈,是指犯罪动机的强度而言,它不是潜意识活动,而是犯罪人强烈感受到的意识活动。所谓具体,是说实现犯罪动机的方式和对象是具体的;所谓明确,是指犯罪动机的内容是明确的。2、刺激情境,特别是受害人与犯罪行为的相关性:一般来说,一直选择行为总是由犯罪人先形成犯罪动机而后积极创设或寻觅、发

现犯罪情境。以实现其犯罪动机的。刺激情境中的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一定的相关性,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其犯罪动机形成的相关性更小,因为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前,适宜的犯罪情境的出现在后。3、由犯罪心理的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经过较为清晰的几个心理阶段:一般情况下。犯罪人的意志选择行为,往往经过下面几个心理阶段:心理冲突和思想斗争——确立犯罪动机,明确作案目的——制定作案计划——进行作案准备——实施犯罪。

三、反应性行为:

(一)、反应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不是出于预谋,也未经过明显的意志活动,而是个体在外部诱因刺激下产生的应答性反应。其特点是:1、反应性行为引起的犯罪,不是事先预谋的,而是个体对外部刺激的应答性反应。这种反应时自动化的,带有反射的性质。只要个体遇到相同的或相似的刺激情境,就会引起行为人的同样的反应。这种反应有的是个体先天的本能冲动引起的。这种应答性反应引起的犯罪,具有情境性、突发性的特点,行为人在当时,大脑的活动往往处于浑浊状态或亢进状态,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理智的思素。2、刺激情境的出现对反应性行为的产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反应行为中,刺激情境的出现并非行为人刻意追求、寻觅的结果,而是刺激情境的出现与行为人头脑中已有的行为动型建立了联系,诱发行为人产生了相应的行为反应。这种行为反应常常是在无意识动机的支配下完成的。3、反应行为的出现。没有或只出现短促的心理过程。有些反应性行为没有经过有意识的心理活

动的过程,只要某种情境一出现,就导致个体出现相应的行为反应;有些反应行为只有极短促的心理过程,以至于从个体外部行为表现来看,几乎难以看出其心理的变化。

反应性行为模式与 意志选择行为模式,既有共同点,也有相同之处在于,不管是反应行为,还是意志选择行为,都是动机引起的,都是以犯罪心理为基础的。虽然反应行为的动机,常常未为行为人具体明确地意识到,从外部行为表现,更是难以看出其动机的斗争,但这只是由于动机与行为的出现之间,缺乏像意志选择行为那样激烈而较长时间的意识活动。反应行为和意识选择行为,在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上,都受个体自身状况和刺激情境的认知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就意志选择行为而言,不同的人犯罪手段、犯罪准备程度、行为过程都有某种差异,都是由个体生理、心理状况,主要是认知所决定的。就反应行为而言,上述因素特别是认知因素同样起到了重要作用。反应性行为与意志选择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产生的原因和方式的不同。意志选择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努力地结果;反应性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外部诱因的刺激,激活了个体身上对同样刺激的反应型而引起的。第二,行为发生的心理过程不同。意志选择行为经历了多个较为清晰的心理过程的阶段;反应行为只有极短促的心理过程。就一般反应性行为而言,其心理过程只表现为强烈的心理冲动,并迅速地以相应的行为表现出来。第三,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动机和心理机制不同。虽然二者都是由动机支配的,但意志选择行为大多是由有意识的动机引起的,或者主要是有意识的动机在起作用;反应性行为则是大多由

定势、习惯等无意识动机引起的,或者主要是无意识动机在起作用。从心理机制角度看,意志选择行为更多地反映了犯罪人的认知活动的特点,是犯罪人认知选择的结果;反应性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其情绪反应性特点,带有条件反射的性质。

(二)、反应行为的表现形式:1、防卫反应和避险反应:人类具有自我防御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当个体的人身、财物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个体会本能的进行防御或避险。防卫行为和避险行为在一定的限度内,是法律所允许的,因而不应视为犯罪行为。2、应激反应和激情反应:应激和激情也是易引起犯罪的反应性行为,在应激情境中,客观条件步允许个体进行周密的心理选择和思考,而必须做出迅速地反应。这种反应的模式基本上是受个体趋利碧海的本能和平时形成的反应型支配的。激情反应,即激情爆发状态下所出现的行为反应,。3、习惯性犯罪:习惯是一个人后天习得,并经反复刺激与反应之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动力定型。一个人一旦形成了某种习惯,当外界出现相同的或相似的刺激时,他们不需作出特别的意志努力,就会出现相同的行为反应。所有习惯性行为带有自动化性质。4、变态反应:变态反应是犯罪人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所出现的行为反应。变态心理作为一种病态现象,其行为反应机制是异常的、自动化的和难以控制的。

(三)、典型的反应性行为与非典型的反应性行为:典型的反应性行为多出自于生物的本能反应,从外部观察很难看出明显的犯罪动机和思想斗争,这种行为引起的犯罪多表现为过失犯罪。

第五章 犯罪侦查心理

第一节 犯罪侦查的心理依据

一、现场勘查的心理依据:现场即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现场勘查则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中犯罪人留有的痕迹物证进行反映、提取和分析,及对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过程。之所以要对犯罪现场进行勘察,是因为犯罪现场处留有能为我们提供犯罪信息的物态的痕迹物证外,还不可避免地留下犯罪人的心理痕迹。

(一)、心理痕迹的含义和特征:心理痕迹是指在犯罪现场及其痕迹物证上折射出的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特点和个性品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人在某种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内驱力与外部诱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时间、场所、方式、手段以及现场被破坏的程度,出入路线的选择,现场停留时间等,无一不折射出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个性品质。因此,反过来说,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认真观察分析,可以判断犯罪人各种心理特点和个性品质,经与现场访问获得多种信息资料相互印证,可为侦查破案提供第一手材料。心理和痕迹的特点:首先,心理痕迹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空穴来风,凭空想象;心理痕迹还具有依附性,它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形态,而是依附于犯罪现场及现场中的物态痕迹之上;心理痕迹具有抽象性,必须在勘查基础之上,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心理分析才能获得;心理痕迹还具有科学性,即必须使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勘查、分析,才能获得符合客观实际的心理痕迹。

(二)、心理痕迹与物态痕迹的关系:联系在于:第一,物态痕迹是

心理痕迹的载体,心理痕迹依附于物态痕迹而存在,只有在对现场及物态痕迹详细勘查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并获知心理痕迹;第二,心理痕迹与物态痕迹可以相互印证、补充。两种痕迹来自同一犯罪现场,共同反映犯罪的有关信息。物态痕迹反映犯罪人的心理痕迹,心理痕迹可以提示我们,犯罪人留下了怎样的物态痕迹,因此,一定程度上,心理痕迹可以弥补我们多物态痕迹的反映的不足。而且,心理痕迹与物态痕迹所反应的信息应当是一直的,如有矛盾,则需要重新勘查现场,或者进一步对心理痕迹进行分析。区别在于:第一,两种痕迹存在形态不同,物态痕迹是以物理形态存在,具有直观性,通过人的感官或仪器可以观察,心理痕迹依附于物态痕迹而存在,具有抽象性和间接性,只能通过心理分析来获得;第二,两种痕迹的作用不同,物态痕迹可以直接说明犯罪事实,证明犯罪人,在司法程序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心理痕迹是为进一步获取物态痕迹创造条件,提供线索,其本身并无证据意义;第三,获取两种痕迹依赖的条件不同,物态痕迹的获取 更多的要依靠感觉器官,依靠仪器设备,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观察力和较高的物证技术素质,心理痕迹的获取更多的依靠对犯罪规律和犯罪人心理特点的熟悉,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心理分析能力和较高的理性思维的素质。

(三)、心理痕迹的内容:从犯罪手段、反侦查手段、犯罪现场的布置、痕迹物证的遗留情况,可以了解犯罪人的智能条件;从犯罪侵害客体的空间、体积、重量、数量、遗留痕迹中,可以分析犯罪人的生理条件;从犯罪工具的使用情况、熟练程度、犯罪手段等,可以分析

犯罪人的技能和习惯;从犯罪现场的凌乱程度,犯罪行为的指向的明确性,可以分析犯罪人对侵害客体及现场情况的了解和熟悉程度以及知情条件;从犯罪的后行为特点可以分析犯罪动机、目的;从犯罪手段、后果和痕迹物证的遗留情况,可以分析犯罪人的情绪、意志特点和个性品质。犯罪现场所折射出的心理痕迹是较为全面的,但它们 又是隐蔽的、潜藏着的,是需要调动自己的心理潜能,对现场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客观的观察分析,才能获得。

二、侦查措施的心理依据:现场勘查是犯罪侦查活动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也是采取其他措施的先行措施。在现场勘查之后,为达到破获案件、证实犯罪的目的,往往需要采取一些诸如守候、搜查扣押、查缉追捕等一系列措施。这是因为犯罪侦查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人的互动过程,他体现了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与反侦查双方的相互斗争,相互制约。就侦查一方面而言,总是千方百计地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确定和证实犯罪人;就另一方而言,总是想方设法掩盖罪证,设置障碍,逃避侦查。双方的这种较量、斗争,可以说持续于侦查的全过程。因此犯罪发生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交代自首,便不需要采取或只需采取少量侦查措施,但是大量案件都需要采取与特定案情相适应的侦查措施,其原因就在于,犯罪人出于已有的犯罪心理结果和防御心理,必然会有一些反侦查的心理和行为。

(一)、反侦查心理的涵义:反侦查心理的就是犯罪人在其已有犯罪心理结构支配下,出于防御的需要,在犯罪准备、实施和犯罪后情境中出现的逃避和对抗侦查的心理活动。反侦查心理必然以逃避和对抗

侦查的行为活动变现出来。反侦查心理是犯罪心理的延续,二者系同本之木,同源之水。犯罪心理是反侦查心理产生的基础,反侦查心理是犯罪心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在犯罪心理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侦查心理与犯罪心理里一样,与个体的认知结构、智能水平、个性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是被它们所决定的。反侦查心理也是犯罪人防御心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反侦查的心理依据在于个体防御的需要。

(二)、反侦查心理的表现:常见的反侦查手段主要有:1、伪造作案时间,确定作案时间,是排查嫌疑人的重要途径。因此,犯罪人往往在作案时间上耍花招,以蒙蔽侦查视线。2、破坏和伪造犯罪现场,可以说,犯罪现场就是犯罪信息库。因而犯罪人特别是有经验的案犯总是竭尽全力对犯罪现场进行破坏和伪装。3、伪装犯罪动机 4、伪装个体形象特征 6、伪装罪案过程 7、伪装积极 8、串供和慌供

(三)、犯罪人反侦查手段获得的途径:1、传播媒介对犯罪手段和侦查手段的描写 2、犯罪分子作案经验的积累 3、犯罪成员间的教唆和传播 4、现代科技的推广与应用

三、缉捕行动的心理依据:缉捕,是捕获犯罪分子归案并接受法律制裁的紧急侦查措施。缉捕对象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应该拘留的现行或重大嫌疑人,以及犯罪后潜逃、被通缉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不得其他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采取缉捕行动的心理依据在于犯罪分子的逃避心理。逃避心理是犯罪分子防御心理的一种消极表现形式。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后,

出于畏罪感和本能的防御反应,往往产生逃避、躲避等行动。但是,不同的缉捕对象或在不同的阶段,其逃避心理的外在表现会有所不同。

(一)、无准备的逃避心理:无准备的逃避心理,是指由于偶然的原因,突然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案发突然,没有思想准备或思想准备不充足的情况下引起的逃避反应。1、恋家求助 2、社交亲和

(二)、有准备的逃避心理:有准备的逃避心理是在有预谋的、有准备的犯罪之后,在有充分准备特别是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产生的逃避反应,也有一些是从无准备逃避心理转化而来。

第二节 侦查思维

一、侦查思维的概念:侦查思维是侦查主体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它所要探究的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的思维方式、特点和规律。人们在解决问题时的思维过程,一般经历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假设和验证假设等四个阶段,侦查破案的思维过程也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即发现犯罪、分析案情、提出假设和验证假设。发现犯罪是侦查的主体产生破案动机的前提,没有案件的发生,侦查的主体便不会产生破案动机,也就不会产生侦查思维活动。分析案情即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对案件有关情况所作的分析判断。案件分析是提出假设的依据。提出假设,也就是提出侦查假设。侦查假设的建立是侦查破案的关键性环节,符合客观情况的假设,可使破案工作不走弯路,提高效率。验证假设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措施,对侦查假设进行验证。验证的方法

可以在两个层次上进行,一是侦查实践活动,即通过调查、搜查辨认、实验、鉴定等侦查措施进行验证;二是思维活动,如通过侦查谋略的提出和实施来验证某个推测。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将侦查破案的思维过程简单化,它不是在一个方向上直线式地、简单地进行,而是一个反复、曲折的过程。

二、案情分析:案件分析是为了对案件有更深层次的了解,透过现象,认识本质。也是为提出假设,特别是确定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措施提供理性的依据。

(一)、分析案情行为产生的客观过程

1、作案时间:一个人是否有无作案时间,是确定其有无犯罪嫌疑的首要条件,因而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之一,所有分析案情必须重视对作案时间的分析。作案时间可以通过尸表变化、胃内容物变化情况以及调查访问获得的情况加以分心。

2、犯罪工具和使用工具的技能:通过犯罪现场认定的犯罪工具及使用工具所需要的技能进行分析,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这种分析可以通过被害人伤口形状、现场遗留痕迹及调查情况进行。

3、现场遗留物和赃物:大多数犯罪人在作案时是恐惧、紧张、亢奋情绪占优势地位,这使他们有肯能在无意中遗留痕迹物证,即使一些狡猾的犯罪常常破坏、伪造现场。甚至毁尸灭迹,也总会忽略一些细枝末节,无意中留下痕迹,只要我们认知分析,冷静思考,是可以找到能够证实犯罪的痕迹物证的。

4、知情条件和体貌特征:通过对现场情况的分析,如果发现犯罪人

对现场十分熟悉,行为指向明确,那么知情条件就可以成为划定侦查范围的可靠依据。

5、心理反常现象与犯罪案件的因果关系:在调查走访及排队摸底过程中,如果有人出现了心理反常现象,不管其人是否为重点嫌疑人,侦查人员都应给与足够重视。如有人想尽办法探听破案进展情况,对案件表现出不寻常的关心时,就要注意分析这种反常现象与案件的联系。

(二)、分析刻画犯罪人的心理品质:1、分析刻画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进行的,犯罪动机则是在某种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对犯罪行为形成的痕迹物证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犯罪人的需要和动机特征。推断犯罪动机,还可以从犯罪侵害对象、罪案手段、案发时社会背景等方面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动机与行为方向是一致的,但有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和转化性。这样就需要我们利用现场中的物证痕迹和心理痕迹,通过犯罪人心理活动心理活动规律的分析,判断何为主导动机,何为从属动机;何为第一动机,何为第二动机,这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和侦查方向 是大有帮助的。2、分析刻画犯罪人的智能和职业特征:犯罪人进行犯罪的过程,也是其犯罪心理活动的过程,包括产生某种需要,形成犯罪动机,确定犯罪目的,选择作案目标,设计发牛手段,准备犯罪工具,思考逃避打击的方法等。3、通过语言分析,刻画犯罪人个性特征:言语是人类思维和交流的工具,通过言语的可以获得对其情感、意志、认识及其个性的品质的判断。犯罪人的言语,可以直接透射出其心理

痕迹。(1)、从犯罪人作案和作案后言语的内容可以分析犯罪人个性特征。(2)、从书面语言也可以分析犯罪人的个性特征。书面语言是个人凭借文字表达思想感情,不像口头语言可以借助表情、动作来加强其表现力,但书面语言多经书写人思考,词句往往能比较准确地表达思想感情,所以从其语气、情感色彩、文法句法、修辞字迹等方面,可以比较准确地反应出其人的知识水平和思想状况。4、从遗留痕迹中分析犯罪人的行为习惯:人的行为习惯具有定型化特点,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任何活动都可能无意中暴露其行为习惯,特别是生理习性。5、通过分析作案过程,刻画犯罪人的意志特征:犯罪人行为的调节和支配,常常会遇到各种内部的心理上和生理上的障碍(如作案的决心、身体的素质等)和外部的阻碍(如现场中的某些不利条件)等一系列困难。

三、侦查假设:(一)、侦查假设的概念:侦查假设是侦查人员以一定的客观事实(如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技术鉴定等获得的各种情况、材料和信息)为依据,运用以往的经验及有关的规律性知识,对犯罪性质、犯罪动机、作案时间、作案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等所作的假设性推测。侦查假设是有关案情的推断,其真实性如何尚需验证,因而侦查假设具有或然性.(二)、侦查假设的建立:侦查假设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各种痕迹、后果回溯推断其形成的原因的过程。因为任何一起案件的发生,都体现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凡是侦查人员尚未知晓又需要知晓的内容,都可以成为侦查假设的项目。一般而言,侦查假设包括:对犯罪性质的假设,对犯罪动机、目的的假设,

对犯罪证据条件的假设,对作案人员的假设,对受害人的假设,岁犯罪时间的假设等。

四、侦查推理:(一)、侦查推理及其种类:侦查推理是以对已知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为前提,推导出对案情或案犯的新判断的思维活动。推断在案件的侦破工作中必不可少。通过推理,可以深化对案情的认识,从已知推出未知,从而推动案件侦破的进程。推理是侦查思维的重要形式,在侦查假设的提出和验证中,推理起了重要的作用。1、归纳推理:是以特殊性为前提,概括出一般性结论,它包括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在侦查实践中多数进行的是不完全归纳推理,即根据某些而不是全部具体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这种结论常常具有或然性。2、演绎推理:即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1)、假言推理:假言推理是至少有一个假言判断作为前提的推理。假言推理在侦查中,一般用于推论犯罪人应具备的条件,推断犯罪分子,以及否定某一嫌疑对象或情节。(2)、选言推理:选言推理是指至少有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为前提的推理。选言推理在侦查中常用于推断案件性质,排除犯罪嫌疑人等。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推出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类比推理的结论同样具有或然性,在侦查实践中,类比推理常用于查找无名尸体,排查犯罪分子,认定罪证,串联案件。

(二)、影响推理正确性的因素:1、经验:个人的经验在推理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个人经历过相同的或相似的事物时就容易产生联想进行推理,所以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对于案情的推理常常更符合案情

的发生、发展的规律。但个体经验中所存在的某些定势、偏见,则易使个体作出错误的推理,或者对符合自己的偏见的推理容易接受。因此,经验对推理的影响应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对于侦查人员所熟运用自己的习惯思维熟悉的案情,经验可使推理快速而准确,甚至使推理这一思维形式具有极大的跳跃性,一些老侦查员所看重的“直觉”实际上就是一种跳跃式思维;其次,对于侦查人员所陌生的案情,经验对推理的影响往往是负面的,因此,即使老侦查员在面对全新的课题时,也要慎用自己的经验,特别是运用自己的习惯思维而遇到困难时,要注意运用发散思维、逆向思维,调整思路。2、推理的正确性易受前提所形成的气氛的影响:一般来说,人们对肯定的前提愿意接受肯定的结论,对否定的易接受否定的结论;而对于全程的前提,易接受全称的结论,对于特称的前提,易接受特称的结论;若前提中,一个是全称一个是特称,则易接受特称的结论,这是需要注意的。3、个体的思维品质:一个人思维的独立性、全面性和深刻性如何,对其推理的正确性有很大的影响,很难设想,一个思维活动片面、肤浅、人云亦云的侦查人员对案情会作出符合实际的推理。

五、侦查谋略:(一)、加强刺激,促其反常:人的肌体和心理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保持平衡状态,但当个体受到了外部刺激时,常会出现一定的生理、心理和行为反应,当外部刺激达到个体所难以承受的阀限时,个体心理平衡就受到破坏,从而引起剧烈的心理和行为反应,甚至失控,加强刺激的谋略,就是根据这一特点对犯罪嫌疑人施以一定的心理刺激,并观察其反应,如果有反常表现,则进一步研究反常的

原因,以获取有利于侦查的材料。加强刺激主要有加强语言刺激和情境刺激两种途径。语言刺激,犯罪人在作案后为了保持自己的心理稳定与平衡,一般非常忌讳与案件有关联的言词。情境刺激,即在侦查活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嫌疑人周围环境中制造一种压力氛围,已形成对其有强大震慑意义的刺激情境,促其心理恐惧、紊乱、反常,使其产生走投无路之感,这种情况下,案犯常常出现逃匿,转移、销毁赃物、物证等自我暴露行为,甚至投案自首。(二)、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在对一般共同犯罪、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的侦破中,既要看到犯罪团伙间有厉害关系,因而可能互相包庇,也要看到他们是一伙私欲膨胀、尔虞我诈、相互间充满矛盾的群体,只要我们对他们的各自经历和心理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就会发现他们彼此之间的矛盾,如分赃不均、争风吃醋、相互猜疑、勾心斗角,等等,这些都应加以利用,以扩大他们的矛盾,离间他们的关系,促使他们相互揭露,也就是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在适用此项策略时,应分析犯罪分子在气质、性格、情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利用其不同的特点,分别采取诸如离间、感化、激将、诱导等方法,已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三)、欲擒故纵,明撤暗攻:其含义是指,基本确定了嫌疑人但又证据不足时,可对侦查对象暂时放松一下,以造成他们心理上的松弛、麻痹、错觉和疏忽大意,进而使他们放松戒备暴露其破绽,侦查人员得以搜集更多的证据,证实犯罪。(四)、掌握规律,以逸待劳:有一些连续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作案场合、作案时间上有一定的规律性,只要掌握了这些规律就可以子啊犯罪人可能出现的场所

蹲守,以逸待劳,捕捉罪犯。(五)、抛砖引玉,诱而歼之:在诈骗、盗窃、抢劫、走私、贩毒等有赃物的案件中有较多采用。这种策略是在掌握犯罪人活动规律基础上,抛出诱饵,引鱼上钩。使用此策略时,要注意不要诱人以罪。(六)、破案留根,后发制人:在一些案件侦破后,或一些大案的某些部分破获后,为使案件全面突破,或为便于侦破更大的案件,故意留下一个尾巴,以便顺藤摸瓜,达到全案突破的目的。

六、侦查人员的思维品质:(一)、思维的广阔性和深刻性:思维的广阔性即善于全面看问题的思维品质,这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侦查工作涉及面广,接触的人和事都十分复杂,如果思维方式单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只囿于以往的经验,局限于自己的思维定势,就会使案情分析陷于片面,迟滞破案进程,因此,侦查人员要害善于多方向多角度的分析思考案情。斯文的深刻性,就是要深入到事物的本质,抓住事物的根本原因及后果。作为侦查人员绝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尤其是犯罪人为掩盖罪行,经常制造假象,干扰侦查,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透过表面现象,揭露事物的内在联系。

(二)、思维的独立性和灵活性:思维的独立性,是指侦查人员在犯罪侦查中,要有自己的独立见解,不能人云亦云,当然思维的独立性也不是刚愎自用,主观武断,要善于听取他人的意见。最终破案还是要依赖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思维的灵活性,是指侦查人员要善于从变化了的情况出发思考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侦查破案,切忌思维惰性,僵化教条,以及形成固定不变的思维模式。(三)、思维的逻

辑性和敏捷性:思维的逻辑性,是指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要符合逻辑规则,思路清晰,依据充分,推理正确。思维的敏捷性,是指侦查人员发现问题要敏锐,解决问题要果断。当然敏捷不是轻率,它依赖于充分的客观资料和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坚决果断的意志力。

犯罪心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心理、犯罪行为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因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时个别人的行为,而心里是个别人所共有的。它是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应。包括认识、情感、意志、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气质、性格等。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人准备和实施犯罪的心理因素的总称。这里的犯罪心理既包括个体犯罪心理。也包括群体犯罪心理,如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中的心理问题。

犯罪心理学还要研究犯罪行为。心理支配行为,又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同样,犯罪行为也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犯罪行为的酝酿和发生。,表现了犯罪人的心理发生质变的过程。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观察犯罪行为来研究犯罪心理。研究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犯罪行为更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因为离开了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就成了不可捉摸之物。

与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相联系的另一个范畴是犯罪倾向。个体或群体之所以在某情境特征出现时产生犯罪行为,往往与其所具有的犯罪倾向有关。犯罪心理学应当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犯罪倾向问题。尽管具有较高犯罪倾向的人或群体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是对犯罪倾向的研究可以使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犯罪心理学具有

可测性,犯罪行为具有可控性。

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犯罪倾向的研究,不应当局限于研究犯罪人的某个犯罪行为,以及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因素。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犯罪人也是如此。他的心理和行为都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于其主体受到了来自内部的、外部的错综复杂的影响而产生的。人的某一阶段的心理活动是在人的毕生心理发展中的一个链条。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倾向的产生,也是其心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这样,犯罪心理学不仅要研究犯罪进行的心里,还要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研究它们。

一、 从时间顺序来看,既要研究犯罪人犯罪行为准备、实施过程

中的人的心理活动,还要研究犯罪人犯罪前的心理演变过程

以及犯罪后的心理变化,包括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特点;

二、 从横向顺序来看,既要研究犯罪个体的行为和心理,还要研

究虽不能予以刑事制裁,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应自觉地

将其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

犯罪心理学除了研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还要研究外部环境对他们的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演变的影响和所起的作用。只有把犯罪心理、犯罪行为放在一个视野宽广的背景当中,才能对犯罪心理原因和机制作出科学的认识。当然,这种研究是以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为核心展开的,而且应当侧重于研究它与犯罪心理的相关性。

犯罪心理的特征:

一、 犯罪心理的内隐性: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它是犯罪

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用言语和行动表现出来,既没

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且犯

罪心理的内隐性与一般人的内隐性不同,一般人只要

其心理正常,并不耻于表露自己的心理活动。

二、 犯罪心理的整体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受犯罪心理

的支配的。这里的犯罪心理,是指犯罪心理的整体,

也就是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

稳定的组合,而不是指某个孤立的心理现象。在犯罪

心理的研究中,我们需要一个相对准确和科学的概念

来概括这种整体化的犯罪心理。基于此,可以把这种

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而

相对稳定的合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可由

四个方面的心理成分构成;一犯罪认知心理,它为犯

罪行为的发生提供认知基础;二犯罪动机心理,它为

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心理动因;三是犯罪个性心理,

即犯罪人区别于一般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四犯罪情境

心理,即犯罪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的心理状态。

三、 犯罪心理的危害性:犯罪行为是有害与社会的行为,

它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因而犯罪心理同样有

害于社会的。犯罪心理不仅有害于社会的,而且具有

很强的心理危害。

四、 犯罪心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心理学的任务和意义

一、 犯罪心理学的目的:犯罪心理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研究犯罪

心理形成和活动的规律,为打击、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实践,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服务。具体来说,犯罪心理的研究的目的包括描述、解释、预测和控制四个方面。

二、 犯罪心理学的任务:

(一)、探讨犯罪心理的形成的原因

(二)、揭示犯罪心理活动的规律

(三)、针对犯罪心理的特点和规律,探索犯罪的对策

三、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学科的独特视角。它更注重对个体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心理机制大的研究。它注意把犯罪心理的形成放在个体心理发展中加以研究,也在注意社会文化背景对个体心理发展变化的影响,注重研究的量化和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

(二)、实践意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犯罪斗争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处置、改造犯罪人的实践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家庭、社会更好地培养下一代,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党和政府制定刑事政策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哲学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应当自觉地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为指导,同时吸收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方法论的合理内核,才能对贩子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作出合理的解释。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观,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原则:客观存在决定人的心理、意识,人的心理、意识必须在一定的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产生。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不是被动的、机械的反映,而是积极能动的反映,也就是人对客观现实进行反应时,总是带着自己的主观色彩,与自己的经历、个性、文化、兴趣等有着密切关系。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强调的是意识与存在对立双方的辩证统一,二者不可偏废。

(二)、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原则:根据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世界上一切现象都受一定的原因制约和决定,一切事物的存在、运动和变化都是有原因的。因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的存在,犯罪心理现象也是如此,它的形成、发展、变化都是受一定的原因支配和决定的。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既强调个体后天活动的决定性作用,也不否认个体生理遗传的基础作用;既强调外部条件的作用,也重视个体自身因素的作用;既看到了犯罪心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不同犯罪个体犯罪形成原因上的差异,也看到了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可知性和规律性。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实践服务的原则

(四)、理论联系实际和原则

二、犯罪心理研究的一般方法

(一)、数学方法 (二)、逻辑方法 (三)、系统方法 (四)、假说

三、犯罪心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心理分析法:根据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通过犯罪表现及其后果,以及犯罪人的活动产品(诸如犯罪人的日记、交代材料等已经形成的东西),分析其犯罪心理因素和活动规律的方法。心理分析法常用来探讨个体走向犯罪的过程和原因的定性分析,也借以推断在犯罪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品质。

(二)、观察法:研究者借助自己的五官或一定的测量仪器,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研究对象进行观测,以获取资料的有效方法。观察法只是观察对方的外显行为,对其心理活动、态度、信念等,任需要进行推论和分析。因此,采用观察法,要求观察者在事先就应明确观察的目的,制定观察的计划;在观察的同时,要力求全面、深入、客观,切带片面性、主观性;观察的同时要做好记录。

(三)、实验法:研究者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和创设一定的情境,引起被研究者的心理活动,以便进行研究的方法。支持实验的人叫主试,实验的对象叫被试,所研究的元素或因素称为变量。实验法可分为两种:实验室实验法和自然实验法。实验室实验法是借助一定的仪器装置进行心理研究的方法。其优点是可以控制广泛的无关的变量,在普通心理学中较为常用。咋犯罪心理学中,由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应慎重使用实验室实验。自然实验法,亦即现场实验,它是指在真实

的社会的环境中,只对少数条件的作必要的控制和安排,以便发现事物的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

(四)、问卷法

(五)、谈话法:关键是控制谈话情境。研究者准备采用谈话法时,要注意话题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语言禁忌,避免使用令对方难看、敏感的话题,尤其要注意交谈方式。交谈者还应注意举止、态度,尽量做到自然、友好、礼貌、平静,避免过分亲热或疏远,在谈话中注意非语言方面的交流,并应记录谈话内容。

(六)、个案研究法:关键是对典型范例的选择

(七)、比较法:

(八)、心理测验法

(九)、数量统计法:在收集和处理研究资料时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

第四节 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第一节 犯罪心理原因的概念

一、原因与犯罪原因

(一)、原因与结果的辩证关系原因与结果是相对应的。结果为原因所引起,原因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的特点,一方面表现为顺延性,即先有原因后有结果,原因形成了,结果才会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必然性,即当一定的原因形成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结果。

(二)、犯罪原因的维度

可分为四个维度:第一,作为社会历史现象的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犯罪的历史根源。第二,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的犯罪的原因,这一维度的犯罪原因,是指在特定社会形态及社会发展阶段中犯罪的原因,如社会主义的犯罪的原因,现阶段我国的犯罪原因。第三,作为一定类型的犯罪的原因,如团伙犯罪的原因,暴力犯罪的原因等。第四,作为个体犯罪的原因。

(三)、犯罪原因的研究应当服务于预防、减少犯罪的实践

二、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几个概念

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犯罪心理现象或犯罪类型或犯罪行为有多方面的原因。

犯罪倾向产生的原因,是指某一个体或群体为什么会产生犯罪的倾向。

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指犯罪行为何以发生。

三、犯罪心理机制与犯罪行为机制

所谓机制,原意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在犯罪心理学中,一般认为犯罪心理机制或犯罪行为机制是指犯罪心理(或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方式、原理等内容。

第二节 我国学者关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观点

一、 我国学者关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代表性观点

(一)、内外因素论:即把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看做是内、外两方面原因(或因果)共同作用(或相互作用)的结果。外因(或称外在因素、外部因素、主体外因素、外在不良因素)通常包括社会环境和工

作场所中消极因素。内因(或内部因素、主体自身因素、个体因素等)则包括年龄、性别等自身生物学因素,品德、个性、认识等心理因素。以及不良的行为习惯、

(二)、动力因素论: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是内、外因作用的结果,其中是外界刺激所引起的矛盾,内因是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这些具有动力性的内外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

发展的动力因素、定向的动力因素等,这几方面的动力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连续性。

(三)、系统的模式论: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一是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互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映的决定环境。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因素或子系统在系统结构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对心理范畴具有最直接作用的中介因素,是反映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这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是文化环境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其次是体现各种意识形态内容的媒介或媒体;最后是以人际交流工具为表征的符号系统。三是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的不良心理结构,它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的需要模式。

(四)、聚合效应论:所谓聚合效应,是指可能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

诸种因素的作用(包括主要因素的作用、次要因素的作用、主要因素与其他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增效作用等)聚合在一起而具有的产生犯罪心理活动的效应。

(五)、综合动力论:人们的社会行为是受其思想意识支配的,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是其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人们的犯罪意识则是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必须通过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行为发生影响。

(六)、综合动因论:是一种按照系统的观点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一)、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四一个多层次、多水平的系统:按照系统的观点,可以将我们的研究对象,即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因素所构成,这些因素所构成的系统是多层次、多水平的。把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看做一个系统,需要分析构成的系统的各种因素,也需要尽可能的全面地找到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那些,但只它是把这些因素当做子系统来看待的,它更重视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更重视它们的活动的机制,即它们是通过怎样的活动来推动整体的发展变化,从而寻找犯罪形成的根据。

(二)、构成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各要素具有互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既不是简单的组合,不是简单的几个要素之和的关系,也不是各自孤立的发生作用,

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

(三)、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系统中,各要素起着不同的作用:不仅此要素与彼要素对犯罪心里的形成起着不同的作用,即便同一要素,在不同主体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也可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第三节 国外关于个体犯罪原因的观点综述

一、 生物学观点

(一)、隔世遗传说:是生物学理论的最早观点,是由19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医生、犯罪家龙勃梭创立。他提出犯罪人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人类发展倒退到原始野蛮阶段的返主现象。

(二)、性染色体异常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与性染色体异常,特别是与xyy这种超男性染色体构成有关,因为这种人具有超出一般男性的攻击性,自制力差,易发生暴力犯罪。

(三)、智力落后的观点

二、精神分析学观点

精神分析理论系由奥地利著名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所创立。他的理论包括心理结构、人的结构和心理动力三个部分。他认为人的心理结构由意识、前意识、潜意识的地位和作用最为重要。他所讲的人格结构则包括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是人格中受快乐原则支配的,充满本能欲望的那部分;自我是按现实原则活动的,较为理智的那部分;超我则是按道德原则支配的,限制本我的冲动得到满足的那部分。他把人的本能分成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两种,生的本能是一种维护自己生存的本能,包括性本能和防御本能。死的本能是一种

破坏性的、攻击行动的本能。弗洛伊德强调本能特别是性本能的作用。按照精神分析学的观点,犯罪也是一种人原始的本能的复活,是无意识罪恶感增长的结果。

三、学习理论的观点:

(一)、塔尔得的模仿论:塔尔得是法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他认为,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现象,都是由模仿而来的。他还具体指出了模仿的规律,诸如:人际距离愈近,模仿性愈强;低劣者模仿优越者,下层人模仿上层人物。这一观点忽略了个体身体、心理等方面对行为的影响。

(二)、差别交往理论: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1939年在其代表作{犯罪写原理}中提出了差别交往理论。该理论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九个方面的命题:犯罪行为是学习得来的;犯罪行为是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与他人相互作用而习得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关系密切的群体中;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技巧的学习、犯罪动机欲望、合理化辩解的学习;动机和欲望的专门定向式通过对法律的正反两方面的释义学会的;个人变成犯罪者是因为助长犯罪的解说压倒了抵制犯罪的解说;差别交往在频率、持续性、优先性和强度方面互有区别;通过与犯罪的和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的交往来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了在其他任何一种学习过程中都起作用的全部机制,而不仅仅是模仿;尽管犯罪行为是一般的需要和价值的反映,但却不能用一般的需要和价值来解释犯罪行为,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同样的需要和价值的表现。

(三)、埃森克的条件反射说:埃森克是英国心理学家,他以巴普洛夫的条件反射学说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关于犯罪原因的观点。他认为:当儿童有了某种行为之后,父母、教师后其他儿童会给予惩罚或奖励,从而使其在这一过程中习得社会规范,朝着正确的方向形成条件反射;而未能形成这种条件反射,也就是没有完成社会化过程的人,就容易走向犯罪。

(四)、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班杜拉是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社会学习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是社会环境中观察学习得来的。这种观察学习大多在三种社会联系中进行;一是家庭的影响;二是副文化群的影响,这种群体中大量存在的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冲突的种种现象会使群体成员受到消极影响;三是符号示范作用。

四、社会学观点

(一)、文化冲突理论:以美国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为代表。他在1938年发表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提出。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之间存在着文化冲突;不同阶层、不同团体之间存在着文化冲突;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也存在着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必然导致行为规范的冲突,犯罪可以看做是一种行为规范的结果。当一个文化集团的规范准则扩张到另一领域时,或当一个文化集团的人移居到另一集团领域时,或当文化单一状态发展为多样状态时,都会发生文化冲突,从而表现为犯罪。

(二)、标签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当一个人被对其有影响的人,如

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或朋友等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甚至以犯罪人相待时,他就会真的以犯罪人的身份行动,进行犯罪活动,从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犯罪人。

(三)、紧张理论:大多数人所具有的价值理念和生活目标是大致相同的,但是人们实现这一目标的机会是不同的。社会为人们提供的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方法也不是平等的,而是由社会经济地位所决定的。

(四)、亚文化理论:咋社会的较低层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由于亚文化群的成员没有社会、经济地位,因而不能实现较高的目标,这类持有相同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而有处境相同的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便纠结在一起,以相互支持,相互依赖,来帮助群体成员实现各自的需要。

第三章 犯罪心理的相关因素

第一节 社会背景因素与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变化总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实现的。这里的背景包括社会背景、自然背景和情境。它们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对犯罪人的活动规律和行为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需要一定中介因素才能对个人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称为宏观社会背景因素;而那些直接与人相接触的社会因素,称为微观社会背景因素。

一、宏观社会背景因素与犯罪心理

(一)、社会政治因素与犯罪心理:一般来说,当社会政治出现大的波动时,会促使一些人的心理活动和个人倾向发生波动,从而导致社

会心理的波动,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的相互传递、相互影响,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社会政治形势的波动主要是指社会动乱和社会变革。一是社会动乱,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它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结果,社会动乱与犯罪心理的相关性体现在:社会动乱常常使国家法制遭到破坏,使社会出现失序状态,犯罪控制机制失去效能,从而助长人们的冒险心理和投机意识等;社会动乱总是伴随着反社会型、政治型犯罪的上升。二是社会变革不一定带来社会动乱,但由于社会变革即意味着国家行政政策多方位的调整和变化,涉及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因而往往触及部分人的根本利益,导致人们思想上出现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很多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失衡。社会的迅速变革,超出一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他们拒绝接受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存在、社会现实,从而以各种方式排斥、抵制这种变化,其极端变现形式就是犯罪,即或者直接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犯罪。社会变革必然伴随着革除现存的社会弊病,恢复或纠正过去的做法。这种变革往往使一部分人错误估计形势,以为社会要向过去倒退,于是以复辟、反攻倒算为特征的犯罪就随之出现了。

(二)、社会经济因素与犯罪心理:不同的经济状况使犯罪心理出项不同的特点,经济发达会带来享乐型犯罪的增加;经济落后则会带来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犯罪增加。进一步说,社会经济状况与犯罪心理的相关性,应当体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个矛盾愈尖锐,形成犯罪心理的个体变愈多,犯罪率就会上升;反之,这个矛盾缓和,犯罪率就会下降。

(三)、社会意识与犯罪心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具有社会性、大众性的思想、观念、意识。社会意识相对于社会存在而言,具有主观性;但对于个体心理而言,社会意识是影响其心理活动的客观存在,从这点来看,社会意识具有客观性。社会意识中的一些内容对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往往有着重要的影响,任何一个犯罪人的犯罪心理都很难撇开这种影响。一个人一旦接受了这种影响,它也就成了其形成犯罪心理的思想基础。一般来说,对个体形成犯罪心理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意识,多是那些与统治阶级意识相冲突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从我国的情况看,封建思想意识和外来的腐朽思想,以及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是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因素。

(四)、社会风气与犯罪心理:社会风气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一种综合反应。社会风气的好坏,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变化影响不大。不良的社会风气对犯罪心理的形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使一些人,特别是青少年对社会现实产生怀疑、彷徨,以及对正确宣传产生逆反心理,这往往使人们为适应这种社会风气而放任自己的行为,这种放任使得他们行为失去了内部约束,这种自律机制的失效时一些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社会风气不好,使得一些犯罪人产生了犯罪合理化的认识。第三,社会风气的恶劣,使群众对坏人坏事、违法犯罪现象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容忍力大为提高,这使得人们对违法犯罪行为多见不怪,其后果是使群众与犯罪作作斗争的热情消失;反过来会使不轨者有一种受到鼓励的感觉,从而有恃无恐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制疏漏与犯罪心理:任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可能存在某些疏漏。这种疏漏极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一些人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犯罪控制机制的薄弱与落后,对犯罪心理的形成、演变也有影响。

二、微观的社会因素与犯罪心理

(一)、家庭与犯罪心理:1、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家庭式子女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父母是他们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教育方式不当,对子女的成长往往产生不利的影响。不良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极度溺爱、简单粗暴和对子女的放任自流。2、家庭不幸与犯罪心理:家庭的不幸往往会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少年、儿童产生消极的影响。需要指出,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造成的双亲不全,比因自然死亡而造成的双亲不全,对子女的消极影响更大。因为孩子所面临的不仅是有缺陷的家庭,还可能面临着相互矛盾的教育,和被父母一方抛弃的感受,因而其心理创伤往往更为严重。3、消极的家庭榜样和不正常的家庭氛围与犯罪心理: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启蒙老师,父母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行为,都对子女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学校教育中的不良现象与犯罪心理:1、学校教学内容失衡: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与高考相关的学科和内容,而忽视培养学生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意识和健康完整的心理结构,使一些学生道德观念淡漠,法律意识薄弱,缺乏鲜明的是非观念。2、学校教育方式问题:学校教育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简单化和功利化。一些学校“教书步育人”,有的学校老师对犯错的

学生以罚站、撵出教室、交给家长的方式来处理,这严重挫伤了被罚学生的自尊心,强化了他们的逆反心理,其中有的因此逃学,游荡于社会,结交坏人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3、一些学校中,存在着管理不善、校风不良的现象,如有的学校只管上课,不管其他表现,只管校内不管校。

(三)、居住环境与犯罪心理:第一,居住环境中不良的事物和现象,为青少年提供了消极的榜样。第二,居住区内犯罪分子的教唆、引诱,是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

(四)、工作场所与犯罪心理:工作场所也是人们接触较多的社会环境。工作场所中的不良因素对其员工有着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那些刚刚走出家庭、学校的青少年学生,他们思想单纯,在参加工作后,自己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个人行动更为自由,外部约束更为薄弱。

第二节 自然背景和情景因素与犯罪心理

一、自然背景因素与犯罪心理:大量调查表明,诸如气候自然周期(季节、月亮圆缺、昼夜交替)、地理环境、自然灾害等方面自然背景因素对于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对于犯罪心理的类型和变现,存在着不同因素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个体自身素质以及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相联系的。因此,自然因素不能直接引起犯罪行为或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而是作为犯罪心理形成及其犯罪行为转化的背景在起作用。

(一)、地理条件与犯罪心理:地理条件与犯罪心理的相关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从宏观来看,地理条件与犯罪心理的类型有着密切联系,

表现在具有某种特点的地理位置对某种犯罪活动的实施,客观上具有一定便利条件,因而容易使人形成某种类型的犯罪心理。地理条件对犯罪心理的影响,不是孤立的,而是与该地理条件下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相联系。从微观方面来看,一定的地理环境对犯罪心理有安慰和强化作用。犯罪人在进行有预谋的犯罪活动时,总是选择一些便于隐蔽、逃避的地理环境,尤其是一些有作案经验的惯犯、累犯、流窜犯,在进行犯罪准备和实施犯罪时,往往要精心选择作案路线和地点。

(二)、自然周期与犯罪心理:自然周期,即自然界的周期现象,如月亮圆缺、昼夜交替、季节周期等具有一定规律性的周期现象, 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变化存在一定的影响。

(三)、自然灾害与犯罪心理: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给社会造成多方面的后果。物质的损害只是直接的后果,同时,自然灾害还常常造成犯罪的急剧增加,特别是财产犯罪、人身犯罪会更为突出。

二、情境犯罪与犯罪心理:情境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环境,有一定的时间、空间、行为人、受害人、现场其他人和现场氛围所构成。这些原因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现场,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正是这种互动性才使它们构成了有机的整体并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转化发生着影响。

(一)、受害人与犯罪心理:在某些类型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也可以看到受害人的作用。

1、受害人的态度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些犯罪人所以形成犯罪心理,

与受害人的不良思想意识和某些错误的态度、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贪利型、炫耀型、轻浮型、轻信型、粗暴型被害人。

2、受害人的态度与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犯罪行为过程中,受害人的态度如何,直接影响到犯罪人的心理变化。受害人在遇到犯罪侵害时,常出现的心理反应和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沉着冷静、激愤抗争、惊惶恐惧、冷漠麻木。不同的态度对犯罪分子对犯罪人有着不同的影响,有的可使犯罪动机得到激活,有的可使犯罪动机受到遏制,有的则使犯罪动机发生恶化性转化。

(二)、第三人与心里犯罪:所谓第三人,不是指第三个人,而是指除犯罪人、受害人以外的在现场的其他人。

1、积极救助,制止犯罪:这些人大多数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的救助行动常能有力地制止犯罪,减缓犯罪的危害后果。

2、充当看客,麻木不仁:这些人大多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受害人的痛苦缺乏怜悯和同情之心。

3、视而不见,消极退避:这些人虽然有一定的是非观念,能够对犯罪行为作出正确的是非判断,但他们摄于犯罪分子的淫威,不敢上前制止犯罪,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视而不见、退避三舍。

(三)、现场氛围与犯罪心理:现场氛围,是指在犯罪现场,由犯罪人、受害人、第三人的互动所产生,笼罩于现场环境中的氛围。犯罪现场出现怎样的现场气氛,是由三方(有时是犯罪人与受害人双方)的互动产生的。它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动机强度,情绪意

志特点,体能、技能特点有关,与受害人反抗的程度、采取的对策有关,与第三人的态度亦有关。由于三方的相互影响和制约,所产生的现场氛围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现场氛围对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则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四)、犯罪机遇与犯罪心理:犯罪机遇是一种可使犯罪分子顺利达到犯罪目的的适宜犯罪的机会和时机。机遇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当机遇的出现正好与犯罪人的不良需要和动机相吻合时,机遇就会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犯罪活动。但是,犯罪人的心理活动是积极的,他为实现自己的犯罪动机,总是利用其经济的思维活动,主动寻找犯罪机遇,或者创造条件以获得某个机遇。

第三节 个体因素与犯罪心理

一、 遗传素质与犯罪心理:按照心理学的一般原理,人的心理是客

观现实的反映,因而对于人的心理形成和发展,客观现实具有第一重要性,而遗传则是个人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必要的生物前提。没有这种生物前提,人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心理活动。

三、 年龄与犯罪心理:由于青少年与中老年在生理方面、心理发展

水平上的差异,由于他们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差异,他们的犯罪心理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类型、数量、手段、动因等方面不同。

四、 性别与犯罪心理:心理发展水平与犯罪心理的形成、表现及其

发展变化具有密切的关系,如个体社会适应性不良社会化缺陷、较低的认知能力、错误的个性倾向、消极的情绪反应性和具有

某种缺陷的性格结构,都是易促使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因素。而且它们往往决定着个体犯罪心理的表现、类型,制约着犯罪人对犯罪手段的选择和犯罪预谋的程度。

五、 职业与犯罪心理:个人所从事的职业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没有必

然的联系。但是职业与犯罪心理的表现如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犯罪动机等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第四章 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

第一节 犯罪心理的形成规律

一、犯罪心理形成的两种模式:犯罪心理的形成以犯罪动机的产生为标志。从不同的犯罪动机的产生过程来看,不同的犯罪人,其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形式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不外乎两种模式,即渐变式和突变式。

(一)、渐变式: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式,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有好变坏的逐渐变化的过程。这种人的心理品质往往在经过犯罪心理的过程中,常常可以较清晰地分析犯罪心理的萌芽、发展和成熟到定型化的历程。这一过程因其持续时间较长,因而再以犯罪动机为标志的犯罪心理形成并外化为犯罪行为之前,往往存在一些劣迹或越轨行为。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式又包括两种类型,即原发型和继发型。1、原发型渐变模式:这种情况是指个体从少年时起,由于其社会化不良进而形成了不健全人格,以致逐渐发展成犯罪心理。2、继发型渐变模式:这种人早期并无劣迹,社会化亦无明显缺陷,已能正常地参与社会生活,有的甚至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其在生活经历的

某个阶段开始,骄傲自大,私欲膨胀,或者经不住物质声色的诱惑,或者受到反动思想观念的腐化,逐渐腐化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突变式:犯罪心理形成的突变模式,是指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缺乏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而是由于发生对个体至关重要的情况或受到环境、气愤的刺激,而突发性地形成犯罪心理。在犯罪心理形成的突变模式中,由产生犯意到发生犯罪行为,时间短促、过程迅速,具有突发性;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和刺激情境的变化缺乏预见性,因而犯罪行为多无预谋,具有情境性;有的行为人面对事件的发生和情境的改变,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认知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低下,使其犯罪具有明显的情绪性。但是,个体内部心理原因,仍然是其突变形成犯罪心理的根据。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规律

(一)、互动性:犯罪心理不是无缘无故形成的,它首先是以人的原有心理背景为基础,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中个体内外因素的互动,即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而使个体原有的心理结构发生变化。这一演变过程可以减缩为内化、外化、强化三个过程。1、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的内化,是指个体将客观现实中的消极因素,转化为个体的心理需要和认识、情感等心理意识的过程。这一转化过程,不是消极被动地实现的,而是伴随着个体的发展水平有关。内化的方式,可能是模仿、学习,也可能是耳濡目染,对群体亚文化的认同,抑或坏人的教唆。内化的结果是使个体接受客观现实中的消极因素,并使之成为个体心理意识的一部分。2、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的外化,是指

个体形成了不良的心理意识后,又反过来将其以各种消极的或错误的态度、言语、行动为活动变现出来,并影响周围的客观现实。外化的方式,既可能是个体通过有意识的意志活动加以实现,也可能是无意识地实现的。个体不良心理的外化,会伴随着相应的行为后果的出现。相应的行为后果又会作为刺激信息,进一步加深内化。3、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的强化,是指行为结果作为一种刺激信息反馈到大脑后,是个体产生满意的评价效应,从而使其原有的不良的心理意识得到加强的过程。强化的结果是使其个体不良心理意识得到鼓巩固和加强,从而促使其向心理转化。在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的突变模式中,往往是个体将社会背景中的消极因素加以内化后,并不很快从外部行为活动中表现出来,而是作为一种潜意识活动埋藏在心底,当遇到足以引起外化、强化的诱因和条件时,其犯罪心理随着行为动机的出现而迅速成熟,随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心理选择律:心理选择性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之一。其含义是指,人在同一个时间不可能感知所有的事物,只有符合个体需要的和与当前活动相一致的各种影响才被列入反映对象,其他无关的信息则处于被排斥的地位,从而不为人个体所感知。个体对外部事物有所选择加以感知的心理规律,体现了个体内在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既依赖于个体原有的知识经验,又依赖于个体对刺激信息的需要、兴趣、态度、情感、意向,而且依赖于个体对当时的刺激情境、行为目标和活动任务。人的选择包括积极地选择和消极的选择。积极地选择,是指对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刺激信息所进行的选择:消

极的选择,是指对不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刺激性信息所进行的选择。

(三)、“量变——质变”转化律:一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个体毕生心理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在心理发展的变化过程中,个体由于接受了一些外界消极影响。而使其品德逐渐变坏。这个逐渐变化的过程,也就是量变的过程,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时以犯罪动机为核心的犯罪心理也就逐渐形成。一个人所以形成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是需要一定的心理基础的,而这种心理基础一定是在较长时间的心理发展过程中累积形成的,如一人平时表现没有越轨之处,克某一天突然发生了激情性犯罪,这种犯罪虽然看起来是突发性的,没有什么前兆,似乎看不出量变的过程,但却要以其消极的情绪反应为基础(或者还有其他心理因素),而这种消极的情绪反应性特质,必然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也就是量变的过程。所以突变模式中,并不是没有量变过程,而是这种量变更为隐蔽,更不易为人所察觉。

(四)、反馈——强化律:反馈是控制论中的概念,是指从系统输出地信息,反过来对系统又发生影响的过程。根据这种影响的作用,可以将反馈分为正反馈和负反馈。正反馈起强化作用,负反馈起消弱作用。犯罪心理的形成,可以说是个体不良心理意识通过信息反馈得到强化作用;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则是相对较弱而和不稳定的犯罪心理通过信息反馈得到强化的结果。

第二节 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

一、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需要有犯罪心

理外,还需要有适宜的犯罪的情境条件:犯罪心理 + 情境 —— 犯罪行为可以把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概括为两种模式,即意志选择和反应性行为模式。

二、意志选择行为:通过意志活动实现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典型的方式。这种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时犯罪人意志努力的结果,而且犯罪行为的发生自始至终都处于犯罪人的意志控制之下。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备,到实施犯罪,都是犯罪人有意识的活动。但只意志选择行为,并非都是个体积极、主动地加以选择的。根据个体心理积极性的差异,可以把意志选择行为分为主动选择行为和被动选择行为。主动选择行为时意志选择行为模式的典型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犯罪行为需要意志努力才能完成,而且其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的形成,也是其积极努力地结果,是其主动地选择。被动选择行为,是指行为人选择犯罪行为不是出于主动的选择,而是被威胁、胁迫、要挟、引诱,或处于从属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而不得不选择犯罪行为。这种选择是被动的,行为人不愿意的。意志选择行为的特点:1、犯罪动机强烈、具体、明确:这类模式的犯罪行为大多是由强烈、具体、明确的犯罪动机所支配实施的。所谓强烈,是指犯罪动机的强度而言,它不是潜意识活动,而是犯罪人强烈感受到的意识活动。所谓具体,是说实现犯罪动机的方式和对象是具体的;所谓明确,是指犯罪动机的内容是明确的。2、刺激情境,特别是受害人与犯罪行为的相关性:一般来说,一直选择行为总是由犯罪人先形成犯罪动机而后积极创设或寻觅、发

现犯罪情境。以实现其犯罪动机的。刺激情境中的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一定的相关性,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其犯罪动机形成的相关性更小,因为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前,适宜的犯罪情境的出现在后。3、由犯罪心理的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经过较为清晰的几个心理阶段:一般情况下。犯罪人的意志选择行为,往往经过下面几个心理阶段:心理冲突和思想斗争——确立犯罪动机,明确作案目的——制定作案计划——进行作案准备——实施犯罪。

三、反应性行为:

(一)、反应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不是出于预谋,也未经过明显的意志活动,而是个体在外部诱因刺激下产生的应答性反应。其特点是:1、反应性行为引起的犯罪,不是事先预谋的,而是个体对外部刺激的应答性反应。这种反应时自动化的,带有反射的性质。只要个体遇到相同的或相似的刺激情境,就会引起行为人的同样的反应。这种反应有的是个体先天的本能冲动引起的。这种应答性反应引起的犯罪,具有情境性、突发性的特点,行为人在当时,大脑的活动往往处于浑浊状态或亢进状态,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理智的思素。2、刺激情境的出现对反应性行为的产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反应行为中,刺激情境的出现并非行为人刻意追求、寻觅的结果,而是刺激情境的出现与行为人头脑中已有的行为动型建立了联系,诱发行为人产生了相应的行为反应。这种行为反应常常是在无意识动机的支配下完成的。3、反应行为的出现。没有或只出现短促的心理过程。有些反应性行为没有经过有意识的心理活

动的过程,只要某种情境一出现,就导致个体出现相应的行为反应;有些反应行为只有极短促的心理过程,以至于从个体外部行为表现来看,几乎难以看出其心理的变化。

反应性行为模式与 意志选择行为模式,既有共同点,也有相同之处在于,不管是反应行为,还是意志选择行为,都是动机引起的,都是以犯罪心理为基础的。虽然反应行为的动机,常常未为行为人具体明确地意识到,从外部行为表现,更是难以看出其动机的斗争,但这只是由于动机与行为的出现之间,缺乏像意志选择行为那样激烈而较长时间的意识活动。反应行为和意识选择行为,在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上,都受个体自身状况和刺激情境的认知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就意志选择行为而言,不同的人犯罪手段、犯罪准备程度、行为过程都有某种差异,都是由个体生理、心理状况,主要是认知所决定的。就反应行为而言,上述因素特别是认知因素同样起到了重要作用。反应性行为与意志选择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产生的原因和方式的不同。意志选择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努力地结果;反应性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外部诱因的刺激,激活了个体身上对同样刺激的反应型而引起的。第二,行为发生的心理过程不同。意志选择行为经历了多个较为清晰的心理过程的阶段;反应行为只有极短促的心理过程。就一般反应性行为而言,其心理过程只表现为强烈的心理冲动,并迅速地以相应的行为表现出来。第三,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动机和心理机制不同。虽然二者都是由动机支配的,但意志选择行为大多是由有意识的动机引起的,或者主要是有意识的动机在起作用;反应性行为则是大多由

定势、习惯等无意识动机引起的,或者主要是无意识动机在起作用。从心理机制角度看,意志选择行为更多地反映了犯罪人的认知活动的特点,是犯罪人认知选择的结果;反应性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其情绪反应性特点,带有条件反射的性质。

(二)、反应行为的表现形式:1、防卫反应和避险反应:人类具有自我防御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当个体的人身、财物的安全受到威胁时,个体会本能的进行防御或避险。防卫行为和避险行为在一定的限度内,是法律所允许的,因而不应视为犯罪行为。2、应激反应和激情反应:应激和激情也是易引起犯罪的反应性行为,在应激情境中,客观条件步允许个体进行周密的心理选择和思考,而必须做出迅速地反应。这种反应的模式基本上是受个体趋利碧海的本能和平时形成的反应型支配的。激情反应,即激情爆发状态下所出现的行为反应,。3、习惯性犯罪:习惯是一个人后天习得,并经反复刺激与反应之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动力定型。一个人一旦形成了某种习惯,当外界出现相同的或相似的刺激时,他们不需作出特别的意志努力,就会出现相同的行为反应。所有习惯性行为带有自动化性质。4、变态反应:变态反应是犯罪人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所出现的行为反应。变态心理作为一种病态现象,其行为反应机制是异常的、自动化的和难以控制的。

(三)、典型的反应性行为与非典型的反应性行为:典型的反应性行为多出自于生物的本能反应,从外部观察很难看出明显的犯罪动机和思想斗争,这种行为引起的犯罪多表现为过失犯罪。

第五章 犯罪侦查心理

第一节 犯罪侦查的心理依据

一、现场勘查的心理依据:现场即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现场勘查则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中犯罪人留有的痕迹物证进行反映、提取和分析,及对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过程。之所以要对犯罪现场进行勘察,是因为犯罪现场处留有能为我们提供犯罪信息的物态的痕迹物证外,还不可避免地留下犯罪人的心理痕迹。

(一)、心理痕迹的含义和特征:心理痕迹是指在犯罪现场及其痕迹物证上折射出的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特点和个性品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人在某种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内驱力与外部诱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时间、场所、方式、手段以及现场被破坏的程度,出入路线的选择,现场停留时间等,无一不折射出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个性品质。因此,反过来说,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认真观察分析,可以判断犯罪人各种心理特点和个性品质,经与现场访问获得多种信息资料相互印证,可为侦查破案提供第一手材料。心理和痕迹的特点:首先,心理痕迹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空穴来风,凭空想象;心理痕迹还具有依附性,它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形态,而是依附于犯罪现场及现场中的物态痕迹之上;心理痕迹具有抽象性,必须在勘查基础之上,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心理分析才能获得;心理痕迹还具有科学性,即必须使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勘查、分析,才能获得符合客观实际的心理痕迹。

(二)、心理痕迹与物态痕迹的关系:联系在于:第一,物态痕迹是

心理痕迹的载体,心理痕迹依附于物态痕迹而存在,只有在对现场及物态痕迹详细勘查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并获知心理痕迹;第二,心理痕迹与物态痕迹可以相互印证、补充。两种痕迹来自同一犯罪现场,共同反映犯罪的有关信息。物态痕迹反映犯罪人的心理痕迹,心理痕迹可以提示我们,犯罪人留下了怎样的物态痕迹,因此,一定程度上,心理痕迹可以弥补我们多物态痕迹的反映的不足。而且,心理痕迹与物态痕迹所反应的信息应当是一直的,如有矛盾,则需要重新勘查现场,或者进一步对心理痕迹进行分析。区别在于:第一,两种痕迹存在形态不同,物态痕迹是以物理形态存在,具有直观性,通过人的感官或仪器可以观察,心理痕迹依附于物态痕迹而存在,具有抽象性和间接性,只能通过心理分析来获得;第二,两种痕迹的作用不同,物态痕迹可以直接说明犯罪事实,证明犯罪人,在司法程序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心理痕迹是为进一步获取物态痕迹创造条件,提供线索,其本身并无证据意义;第三,获取两种痕迹依赖的条件不同,物态痕迹的获取 更多的要依靠感觉器官,依靠仪器设备,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观察力和较高的物证技术素质,心理痕迹的获取更多的依靠对犯罪规律和犯罪人心理特点的熟悉,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心理分析能力和较高的理性思维的素质。

(三)、心理痕迹的内容:从犯罪手段、反侦查手段、犯罪现场的布置、痕迹物证的遗留情况,可以了解犯罪人的智能条件;从犯罪侵害客体的空间、体积、重量、数量、遗留痕迹中,可以分析犯罪人的生理条件;从犯罪工具的使用情况、熟练程度、犯罪手段等,可以分析

犯罪人的技能和习惯;从犯罪现场的凌乱程度,犯罪行为的指向的明确性,可以分析犯罪人对侵害客体及现场情况的了解和熟悉程度以及知情条件;从犯罪的后行为特点可以分析犯罪动机、目的;从犯罪手段、后果和痕迹物证的遗留情况,可以分析犯罪人的情绪、意志特点和个性品质。犯罪现场所折射出的心理痕迹是较为全面的,但它们 又是隐蔽的、潜藏着的,是需要调动自己的心理潜能,对现场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客观的观察分析,才能获得。

二、侦查措施的心理依据:现场勘查是犯罪侦查活动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也是采取其他措施的先行措施。在现场勘查之后,为达到破获案件、证实犯罪的目的,往往需要采取一些诸如守候、搜查扣押、查缉追捕等一系列措施。这是因为犯罪侦查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人的互动过程,他体现了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与反侦查双方的相互斗争,相互制约。就侦查一方面而言,总是千方百计地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确定和证实犯罪人;就另一方而言,总是想方设法掩盖罪证,设置障碍,逃避侦查。双方的这种较量、斗争,可以说持续于侦查的全过程。因此犯罪发生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交代自首,便不需要采取或只需采取少量侦查措施,但是大量案件都需要采取与特定案情相适应的侦查措施,其原因就在于,犯罪人出于已有的犯罪心理结果和防御心理,必然会有一些反侦查的心理和行为。

(一)、反侦查心理的涵义:反侦查心理的就是犯罪人在其已有犯罪心理结构支配下,出于防御的需要,在犯罪准备、实施和犯罪后情境中出现的逃避和对抗侦查的心理活动。反侦查心理必然以逃避和对抗

侦查的行为活动变现出来。反侦查心理是犯罪心理的延续,二者系同本之木,同源之水。犯罪心理是反侦查心理产生的基础,反侦查心理是犯罪心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在犯罪心理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侦查心理与犯罪心理里一样,与个体的认知结构、智能水平、个性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是被它们所决定的。反侦查心理也是犯罪人防御心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反侦查的心理依据在于个体防御的需要。

(二)、反侦查心理的表现:常见的反侦查手段主要有:1、伪造作案时间,确定作案时间,是排查嫌疑人的重要途径。因此,犯罪人往往在作案时间上耍花招,以蒙蔽侦查视线。2、破坏和伪造犯罪现场,可以说,犯罪现场就是犯罪信息库。因而犯罪人特别是有经验的案犯总是竭尽全力对犯罪现场进行破坏和伪装。3、伪装犯罪动机 4、伪装个体形象特征 6、伪装罪案过程 7、伪装积极 8、串供和慌供

(三)、犯罪人反侦查手段获得的途径:1、传播媒介对犯罪手段和侦查手段的描写 2、犯罪分子作案经验的积累 3、犯罪成员间的教唆和传播 4、现代科技的推广与应用

三、缉捕行动的心理依据:缉捕,是捕获犯罪分子归案并接受法律制裁的紧急侦查措施。缉捕对象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应该拘留的现行或重大嫌疑人,以及犯罪后潜逃、被通缉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不得其他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采取缉捕行动的心理依据在于犯罪分子的逃避心理。逃避心理是犯罪分子防御心理的一种消极表现形式。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后,

出于畏罪感和本能的防御反应,往往产生逃避、躲避等行动。但是,不同的缉捕对象或在不同的阶段,其逃避心理的外在表现会有所不同。

(一)、无准备的逃避心理:无准备的逃避心理,是指由于偶然的原因,突然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案发突然,没有思想准备或思想准备不充足的情况下引起的逃避反应。1、恋家求助 2、社交亲和

(二)、有准备的逃避心理:有准备的逃避心理是在有预谋的、有准备的犯罪之后,在有充分准备特别是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产生的逃避反应,也有一些是从无准备逃避心理转化而来。

第二节 侦查思维

一、侦查思维的概念:侦查思维是侦查主体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它所要探究的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的思维方式、特点和规律。人们在解决问题时的思维过程,一般经历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假设和验证假设等四个阶段,侦查破案的思维过程也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即发现犯罪、分析案情、提出假设和验证假设。发现犯罪是侦查的主体产生破案动机的前提,没有案件的发生,侦查的主体便不会产生破案动机,也就不会产生侦查思维活动。分析案情即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对案件有关情况所作的分析判断。案件分析是提出假设的依据。提出假设,也就是提出侦查假设。侦查假设的建立是侦查破案的关键性环节,符合客观情况的假设,可使破案工作不走弯路,提高效率。验证假设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措施,对侦查假设进行验证。验证的方法

可以在两个层次上进行,一是侦查实践活动,即通过调查、搜查辨认、实验、鉴定等侦查措施进行验证;二是思维活动,如通过侦查谋略的提出和实施来验证某个推测。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将侦查破案的思维过程简单化,它不是在一个方向上直线式地、简单地进行,而是一个反复、曲折的过程。

二、案情分析:案件分析是为了对案件有更深层次的了解,透过现象,认识本质。也是为提出假设,特别是确定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措施提供理性的依据。

(一)、分析案情行为产生的客观过程

1、作案时间:一个人是否有无作案时间,是确定其有无犯罪嫌疑的首要条件,因而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之一,所有分析案情必须重视对作案时间的分析。作案时间可以通过尸表变化、胃内容物变化情况以及调查访问获得的情况加以分心。

2、犯罪工具和使用工具的技能:通过犯罪现场认定的犯罪工具及使用工具所需要的技能进行分析,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这种分析可以通过被害人伤口形状、现场遗留痕迹及调查情况进行。

3、现场遗留物和赃物:大多数犯罪人在作案时是恐惧、紧张、亢奋情绪占优势地位,这使他们有肯能在无意中遗留痕迹物证,即使一些狡猾的犯罪常常破坏、伪造现场。甚至毁尸灭迹,也总会忽略一些细枝末节,无意中留下痕迹,只要我们认知分析,冷静思考,是可以找到能够证实犯罪的痕迹物证的。

4、知情条件和体貌特征:通过对现场情况的分析,如果发现犯罪人

对现场十分熟悉,行为指向明确,那么知情条件就可以成为划定侦查范围的可靠依据。

5、心理反常现象与犯罪案件的因果关系:在调查走访及排队摸底过程中,如果有人出现了心理反常现象,不管其人是否为重点嫌疑人,侦查人员都应给与足够重视。如有人想尽办法探听破案进展情况,对案件表现出不寻常的关心时,就要注意分析这种反常现象与案件的联系。

(二)、分析刻画犯罪人的心理品质:1、分析刻画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进行的,犯罪动机则是在某种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对犯罪行为形成的痕迹物证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犯罪人的需要和动机特征。推断犯罪动机,还可以从犯罪侵害对象、罪案手段、案发时社会背景等方面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动机与行为方向是一致的,但有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和转化性。这样就需要我们利用现场中的物证痕迹和心理痕迹,通过犯罪人心理活动心理活动规律的分析,判断何为主导动机,何为从属动机;何为第一动机,何为第二动机,这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和侦查方向 是大有帮助的。2、分析刻画犯罪人的智能和职业特征:犯罪人进行犯罪的过程,也是其犯罪心理活动的过程,包括产生某种需要,形成犯罪动机,确定犯罪目的,选择作案目标,设计发牛手段,准备犯罪工具,思考逃避打击的方法等。3、通过语言分析,刻画犯罪人个性特征:言语是人类思维和交流的工具,通过言语的可以获得对其情感、意志、认识及其个性的品质的判断。犯罪人的言语,可以直接透射出其心理

痕迹。(1)、从犯罪人作案和作案后言语的内容可以分析犯罪人个性特征。(2)、从书面语言也可以分析犯罪人的个性特征。书面语言是个人凭借文字表达思想感情,不像口头语言可以借助表情、动作来加强其表现力,但书面语言多经书写人思考,词句往往能比较准确地表达思想感情,所以从其语气、情感色彩、文法句法、修辞字迹等方面,可以比较准确地反应出其人的知识水平和思想状况。4、从遗留痕迹中分析犯罪人的行为习惯:人的行为习惯具有定型化特点,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任何活动都可能无意中暴露其行为习惯,特别是生理习性。5、通过分析作案过程,刻画犯罪人的意志特征:犯罪人行为的调节和支配,常常会遇到各种内部的心理上和生理上的障碍(如作案的决心、身体的素质等)和外部的阻碍(如现场中的某些不利条件)等一系列困难。

三、侦查假设:(一)、侦查假设的概念:侦查假设是侦查人员以一定的客观事实(如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技术鉴定等获得的各种情况、材料和信息)为依据,运用以往的经验及有关的规律性知识,对犯罪性质、犯罪动机、作案时间、作案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等所作的假设性推测。侦查假设是有关案情的推断,其真实性如何尚需验证,因而侦查假设具有或然性.(二)、侦查假设的建立:侦查假设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各种痕迹、后果回溯推断其形成的原因的过程。因为任何一起案件的发生,都体现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凡是侦查人员尚未知晓又需要知晓的内容,都可以成为侦查假设的项目。一般而言,侦查假设包括:对犯罪性质的假设,对犯罪动机、目的的假设,

对犯罪证据条件的假设,对作案人员的假设,对受害人的假设,岁犯罪时间的假设等。

四、侦查推理:(一)、侦查推理及其种类:侦查推理是以对已知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为前提,推导出对案情或案犯的新判断的思维活动。推断在案件的侦破工作中必不可少。通过推理,可以深化对案情的认识,从已知推出未知,从而推动案件侦破的进程。推理是侦查思维的重要形式,在侦查假设的提出和验证中,推理起了重要的作用。1、归纳推理:是以特殊性为前提,概括出一般性结论,它包括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在侦查实践中多数进行的是不完全归纳推理,即根据某些而不是全部具体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这种结论常常具有或然性。2、演绎推理:即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1)、假言推理:假言推理是至少有一个假言判断作为前提的推理。假言推理在侦查中,一般用于推论犯罪人应具备的条件,推断犯罪分子,以及否定某一嫌疑对象或情节。(2)、选言推理:选言推理是指至少有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为前提的推理。选言推理在侦查中常用于推断案件性质,排除犯罪嫌疑人等。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推出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类比推理的结论同样具有或然性,在侦查实践中,类比推理常用于查找无名尸体,排查犯罪分子,认定罪证,串联案件。

(二)、影响推理正确性的因素:1、经验:个人的经验在推理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个人经历过相同的或相似的事物时就容易产生联想进行推理,所以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对于案情的推理常常更符合案情

的发生、发展的规律。但个体经验中所存在的某些定势、偏见,则易使个体作出错误的推理,或者对符合自己的偏见的推理容易接受。因此,经验对推理的影响应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对于侦查人员所熟运用自己的习惯思维熟悉的案情,经验可使推理快速而准确,甚至使推理这一思维形式具有极大的跳跃性,一些老侦查员所看重的“直觉”实际上就是一种跳跃式思维;其次,对于侦查人员所陌生的案情,经验对推理的影响往往是负面的,因此,即使老侦查员在面对全新的课题时,也要慎用自己的经验,特别是运用自己的习惯思维而遇到困难时,要注意运用发散思维、逆向思维,调整思路。2、推理的正确性易受前提所形成的气氛的影响:一般来说,人们对肯定的前提愿意接受肯定的结论,对否定的易接受否定的结论;而对于全程的前提,易接受全称的结论,对于特称的前提,易接受特称的结论;若前提中,一个是全称一个是特称,则易接受特称的结论,这是需要注意的。3、个体的思维品质:一个人思维的独立性、全面性和深刻性如何,对其推理的正确性有很大的影响,很难设想,一个思维活动片面、肤浅、人云亦云的侦查人员对案情会作出符合实际的推理。

五、侦查谋略:(一)、加强刺激,促其反常:人的肌体和心理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保持平衡状态,但当个体受到了外部刺激时,常会出现一定的生理、心理和行为反应,当外部刺激达到个体所难以承受的阀限时,个体心理平衡就受到破坏,从而引起剧烈的心理和行为反应,甚至失控,加强刺激的谋略,就是根据这一特点对犯罪嫌疑人施以一定的心理刺激,并观察其反应,如果有反常表现,则进一步研究反常的

原因,以获取有利于侦查的材料。加强刺激主要有加强语言刺激和情境刺激两种途径。语言刺激,犯罪人在作案后为了保持自己的心理稳定与平衡,一般非常忌讳与案件有关联的言词。情境刺激,即在侦查活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嫌疑人周围环境中制造一种压力氛围,已形成对其有强大震慑意义的刺激情境,促其心理恐惧、紊乱、反常,使其产生走投无路之感,这种情况下,案犯常常出现逃匿,转移、销毁赃物、物证等自我暴露行为,甚至投案自首。(二)、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在对一般共同犯罪、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的侦破中,既要看到犯罪团伙间有厉害关系,因而可能互相包庇,也要看到他们是一伙私欲膨胀、尔虞我诈、相互间充满矛盾的群体,只要我们对他们的各自经历和心理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就会发现他们彼此之间的矛盾,如分赃不均、争风吃醋、相互猜疑、勾心斗角,等等,这些都应加以利用,以扩大他们的矛盾,离间他们的关系,促使他们相互揭露,也就是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在适用此项策略时,应分析犯罪分子在气质、性格、情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利用其不同的特点,分别采取诸如离间、感化、激将、诱导等方法,已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三)、欲擒故纵,明撤暗攻:其含义是指,基本确定了嫌疑人但又证据不足时,可对侦查对象暂时放松一下,以造成他们心理上的松弛、麻痹、错觉和疏忽大意,进而使他们放松戒备暴露其破绽,侦查人员得以搜集更多的证据,证实犯罪。(四)、掌握规律,以逸待劳:有一些连续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作案场合、作案时间上有一定的规律性,只要掌握了这些规律就可以子啊犯罪人可能出现的场所

蹲守,以逸待劳,捕捉罪犯。(五)、抛砖引玉,诱而歼之:在诈骗、盗窃、抢劫、走私、贩毒等有赃物的案件中有较多采用。这种策略是在掌握犯罪人活动规律基础上,抛出诱饵,引鱼上钩。使用此策略时,要注意不要诱人以罪。(六)、破案留根,后发制人:在一些案件侦破后,或一些大案的某些部分破获后,为使案件全面突破,或为便于侦破更大的案件,故意留下一个尾巴,以便顺藤摸瓜,达到全案突破的目的。

六、侦查人员的思维品质:(一)、思维的广阔性和深刻性:思维的广阔性即善于全面看问题的思维品质,这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侦查工作涉及面广,接触的人和事都十分复杂,如果思维方式单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只囿于以往的经验,局限于自己的思维定势,就会使案情分析陷于片面,迟滞破案进程,因此,侦查人员要害善于多方向多角度的分析思考案情。斯文的深刻性,就是要深入到事物的本质,抓住事物的根本原因及后果。作为侦查人员绝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尤其是犯罪人为掩盖罪行,经常制造假象,干扰侦查,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透过表面现象,揭露事物的内在联系。

(二)、思维的独立性和灵活性:思维的独立性,是指侦查人员在犯罪侦查中,要有自己的独立见解,不能人云亦云,当然思维的独立性也不是刚愎自用,主观武断,要善于听取他人的意见。最终破案还是要依赖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思维的灵活性,是指侦查人员要善于从变化了的情况出发思考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侦查破案,切忌思维惰性,僵化教条,以及形成固定不变的思维模式。(三)、思维的逻

辑性和敏捷性:思维的逻辑性,是指侦查人员的思维活动要符合逻辑规则,思路清晰,依据充分,推理正确。思维的敏捷性,是指侦查人员发现问题要敏锐,解决问题要果断。当然敏捷不是轻率,它依赖于充分的客观资料和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坚决果断的意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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