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对员工随时调岗,合法吗? 林女士在某商场做促销员,基本工资为1800元,另加提成工资,每月平均工资4000元左右。2012年5月,林女士怀孕,公司出于好意,提出调整林女士的岗位为普通文员,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但林女士为了多赚钱,拒绝了公司的岗位调整。2012年10月,因促销员需要长时间站立,林女士开始觉得身体有点不适,但为了多赚钱,还是要求坚持下去,一直以来,林女士均圆满完成工作。公司的领导很担心林女士的身体,更怕林女士在工作中身体出什么意外,公司要承担责任。为此,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案例解析】
首先,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
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因此,该公司在合同中如此约定调岗条款,并不论调岗的具体情况,就实施调岗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予纠正改善。
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对员工随时调岗,合法吗? 林女士在某商场做促销员,基本工资为1800元,另加提成工资,每月平均工资4000元左右。2012年5月,林女士怀孕,公司出于好意,提出调整林女士的岗位为普通文员,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但林女士为了多赚钱,拒绝了公司的岗位调整。2012年10月,因促销员需要长时间站立,林女士开始觉得身体有点不适,但为了多赚钱,还是要求坚持下去,一直以来,林女士均圆满完成工作。公司的领导很担心林女士的身体,更怕林女士在工作中身体出什么意外,公司要承担责任。为此,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案例解析】
首先,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
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因此,该公司在合同中如此约定调岗条款,并不论调岗的具体情况,就实施调岗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予纠正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