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合同无效的损失怎么认定
在我们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有的人因为不懂合同法律而随意签订相关合同,但是很多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从而导致签订双方会出现损失赔偿等事宜。以下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推荐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损失怎么认定”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三类,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是指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相对无效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指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从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关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案中村委应返还王某已支付的2万元承包费即属于此;关于‘‘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基于行政责任或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性质,学理上一般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力、告知、阐明、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则构成“缔约上过失”,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情形下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原因在于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债务”,而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即于合同成立时合同约定内容即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产生“合同债权”或“合同债务”,故违约责任无从谈起。从起源上看,“缔约上过失”这个概念最初产生时,就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①,但合同无效有多种情形,是否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应当结合《合同法》第42、43条和第52条的规定判断,有的合同无效情形可能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恶意.不存在一方过错致善意方受损的问题,故双方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推荐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损失怎么认定”的相
关知识。所以综合以上内容来看,合同无效的损失认定也是相当繁琐的一件事,所有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避免后期的损失认定工作。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网的帮助。
来源:(合同无效的损失怎么认定http://s.yingle.com/ht/116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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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三类,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是指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相对无效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指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从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关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案中村委应返还王某已支付的2万元承包费即属于此;关于‘‘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基于行政责任或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性质,学理上一般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力、告知、阐明、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则构成“缔约上过失”,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情形下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原因在于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债务”,而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即于合同成立时合同约定内容即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产生“合同债权”或“合同债务”,故违约责任无从谈起。从起源上看,“缔约上过失”这个概念最初产生时,就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①,但合同无效有多种情形,是否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应当结合《合同法》第42、43条和第52条的规定判断,有的合同无效情形可能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恶意.不存在一方过错致善意方受损的问题,故双方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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