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青岛xx 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 ,职务,经理,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经济开发区xx 村,电话:13606399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青岛xx 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 ,职务,经理,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xxx 村,电话:1379326xxxx
反诉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5676元(贰拾柒万伍仟陆佰柒拾
陆元整)。
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系加工承揽关系,于2012年3月15日、5月7日、6月11日签订三次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加工异型花纹输送带,三次合同的总价款为708000元,合同约定总价款完成60万元后,反诉人返还被反诉人1套模具费用15000元,被反诉人至今支付的价款才到432324元,尚欠反诉人275676元,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0万元,故反诉人无需返还第二套模具费。
这三次合同均约定2012年共有12000米的合同,分三次完成,第一次合同完成后,签订第二次合同,第二次合同完成后签订第三次合同。这三次合同均约定被反诉人预付30%的定金,到帐后安排生产,余款到帐后发货。反诉人如期完成第一次合同的生产任务后,被反诉人应支付货款232000元,实际支付货款216324元,尚欠货款15676元。反诉人如期完成第二次合同的生产任务后,被反诉人按照约定全部支付了第二次合同的全部货款。2012年6月11日签订了第三次合同,反诉人收到30%定金84000元,按时在25天内完成生产任务,被反诉人应该依照约定立即支付280000元货款,被反诉人仅支付20000元货款后并提走部分货物,至今尚未支付剩余货款,尚拖欠第三次合同货款260000元。(共欠货款275676元)
被反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反诉人依照合同约定生产的异型花纹输送带属于特种带,反诉人没法再行处理,故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依据约定支付剩余的货款合计275676元、适用定金罚则被反诉人预付的84000元定金归反诉人所有、依约支付50万元违约金等。
反诉人生产的异型花纹输送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反诉人在收到被反诉人的起诉状后,于2013年5月4日对仓库中的异型花
纹输送带进行取样检测,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质量要求。被反诉人的行为纯属无理取闹,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被反诉人出具的收据及欠条等证据予以支持。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青岛xx 胶带有限公司(签字或者盖章) 2013年5月15日
附:本反诉书副本 1份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青岛xx 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 ,职务,经理,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经济开发区xx 村,电话:13606399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青岛xx 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 ,职务,经理,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xxx 村,电话:1379326xxxx
反诉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5676元(贰拾柒万伍仟陆佰柒拾
陆元整)。
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系加工承揽关系,于2012年3月15日、5月7日、6月11日签订三次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加工异型花纹输送带,三次合同的总价款为708000元,合同约定总价款完成60万元后,反诉人返还被反诉人1套模具费用15000元,被反诉人至今支付的价款才到432324元,尚欠反诉人275676元,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0万元,故反诉人无需返还第二套模具费。
这三次合同均约定2012年共有12000米的合同,分三次完成,第一次合同完成后,签订第二次合同,第二次合同完成后签订第三次合同。这三次合同均约定被反诉人预付30%的定金,到帐后安排生产,余款到帐后发货。反诉人如期完成第一次合同的生产任务后,被反诉人应支付货款232000元,实际支付货款216324元,尚欠货款15676元。反诉人如期完成第二次合同的生产任务后,被反诉人按照约定全部支付了第二次合同的全部货款。2012年6月11日签订了第三次合同,反诉人收到30%定金84000元,按时在25天内完成生产任务,被反诉人应该依照约定立即支付280000元货款,被反诉人仅支付20000元货款后并提走部分货物,至今尚未支付剩余货款,尚拖欠第三次合同货款260000元。(共欠货款275676元)
被反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反诉人依照合同约定生产的异型花纹输送带属于特种带,反诉人没法再行处理,故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依据约定支付剩余的货款合计275676元、适用定金罚则被反诉人预付的84000元定金归反诉人所有、依约支付50万元违约金等。
反诉人生产的异型花纹输送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反诉人在收到被反诉人的起诉状后,于2013年5月4日对仓库中的异型花
纹输送带进行取样检测,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质量要求。被反诉人的行为纯属无理取闹,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被反诉人出具的收据及欠条等证据予以支持。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青岛xx 胶带有限公司(签字或者盖章) 2013年5月15日
附:本反诉书副本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