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不为行政合同
——副标题
作者姓名(如:蔡玉洁 刘
亮)
摘 要:关键词:高等学校;聘任合同;行政合同
我国《教师法》第十七条和《教育法》第三十四条都规定,我国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聘任合同更多地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2]何种法律途径
一、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成为行政合同的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行政合同进行立法,对于行政合同的界定仍然处于行政法学理论探讨阶段。行政法学上对于行政合同的界定,主要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同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形成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4][3]
二、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
从行政合同的必备条件来看,如果学校在行使聘任教师的权利时为行政主体,那么,教师聘任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具有成为行政合同的可能性;反之,不为行政合同。
(一)行政主体的定义
收稿日期:2009-03-12
作者简介:蔡玉洁,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博士后,从事教育法学研究;刘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教育部2005级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70)
﹡本文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托课题“省级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研究”(08122)的成果之一。
在我国早期的行政法学里,并没有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而是通过使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的组织;3.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
(二)学校具有成为行政主体的可能性 [7]
如果高等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行使了行政职权,那必然是法律、法规对学校的授权,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中已经得到了证实和确认。当前各级学校包括高等学校的权利
①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指的是一种主体资格。授权行政主体只能行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权,并且只有当它取得了行使某项或某类行政职权的资格时,才能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实质标准
目的行政性和内容行政性,是判断行政合同的实质性标准。从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来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既不具有目的行政性,也不具有内容行政性。
„„
四、小结
综上所述,一方面,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并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
注释: ①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法律文本采用了“权利”一词。对于“权利”一词,法理学上一直存在多种观点,其中,霍菲尔的认为权利的其中一个含义就是“权力”,即一个通过一定行为或不作为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夏勇也认为权利包括权威和能力。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权利”,可以理解为采用这种观点,将“权力”也包含在内。实际上,学校管理学生、教师和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都是学校所行使的“权力”。因此,本文采用“权利”一词,包含“权力”的含义。
参考文献:
[1] 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1):67-71.
[2] [德]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49.
[3][5][10]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80,181,36.
[4] 姜民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51.
[6]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344,90.
[7] 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5.
[8]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
论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不为行政合同
——副标题
作者姓名(如:蔡玉洁 刘
亮)
摘 要:关键词:高等学校;聘任合同;行政合同
我国《教师法》第十七条和《教育法》第三十四条都规定,我国各级各类学校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聘任合同更多地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2]何种法律途径
一、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成为行政合同的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行政合同进行立法,对于行政合同的界定仍然处于行政法学理论探讨阶段。行政法学上对于行政合同的界定,主要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合同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形成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4][3]
二、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
从行政合同的必备条件来看,如果学校在行使聘任教师的权利时为行政主体,那么,教师聘任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具有成为行政合同的可能性;反之,不为行政合同。
(一)行政主体的定义
收稿日期:2009-03-12
作者简介:蔡玉洁,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博士后,从事教育法学研究;刘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教育部2005级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70)
﹡本文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托课题“省级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研究”(08122)的成果之一。
在我国早期的行政法学里,并没有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而是通过使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的组织;3.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
(二)学校具有成为行政主体的可能性 [7]
如果高等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行使了行政职权,那必然是法律、法规对学校的授权,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中已经得到了证实和确认。当前各级学校包括高等学校的权利
①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指的是一种主体资格。授权行政主体只能行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权,并且只有当它取得了行使某项或某类行政职权的资格时,才能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实质标准
目的行政性和内容行政性,是判断行政合同的实质性标准。从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来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既不具有目的行政性,也不具有内容行政性。
„„
四、小结
综上所述,一方面,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并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
注释: ①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法律文本采用了“权利”一词。对于“权利”一词,法理学上一直存在多种观点,其中,霍菲尔的认为权利的其中一个含义就是“权力”,即一个通过一定行为或不作为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夏勇也认为权利包括权威和能力。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权利”,可以理解为采用这种观点,将“权力”也包含在内。实际上,学校管理学生、教师和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都是学校所行使的“权力”。因此,本文采用“权利”一词,包含“权力”的含义。
参考文献:
[1] 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1):67-71.
[2] [德]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49.
[3][5][10]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80,181,36.
[4] 姜民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51.
[6]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344,90.
[7] 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5.
[8]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