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特征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政策。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

行政强制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的紧急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查,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如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戒、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一)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二)依法即时强制的原则(三)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公开、公正原则;三、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四、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六、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七、行政强制效率原则;八、行政强制协助执行原则。

行政强制的类型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1、对财产的强制执行:这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如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滞纳金、强制收购等等。

2、对行为的强制执行: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

3、对人身的强制执行:这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强制隔离、遣送出境。

(二)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

1、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1)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 ①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等。**不能代替的不可代执行。 ②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前提。 ③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机关所指

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程序:告诫(可即时执行)、代执行、征收费用。

(2)执行罚(强制金)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 ①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②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③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程序:告诫,执行

2、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 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1)人身强制(2)财产强制

二、即时强制的种类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

2、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强制:直接进入住宅搜查。

3、对财产的强制。如当场查封、扣押、冻结。

三、行政调查的种类

1、特定调查与一般调查。

2、经常性调查、临时调查、具体案件调查3、非强制调查、强制调查、间接强制调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1、概念: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包括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认

可,准许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特点:

(1)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3)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者。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申请权。(二)参与权。(三)了解权。(四)批评、建议权。(五)申诉、控告、检举权。(六)陈述、申辩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行政赔偿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

(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效制度和救济制度。

其他制度,如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体制度,理由是它们只体现在某些行政行为,或体现在行政行为的某个阶段,但对整个行政程序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还有一些制度,如审裁分离制度,仅仅属于某些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属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有些制度,如调查制度,则是属于具体的行政程序规则。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权限。(3)行政指导是为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强制性。对行政相对人无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依据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则精神、政策。不受“法无明文不得为之”原则的限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性较强。

行政强制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的紧急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查,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如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戒、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一)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二)依法即时强制的原则(三)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公开、公正原则;三、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四、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六、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七、行政强制效率原则;八、行政强制协助执行原则。

行政强制的类型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1、对财产的强制执行:这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如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滞纳金、强制收购等等。

2、对行为的强制执行: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

3、对人身的强制执行:这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强制隔离、遣送出境。

(二)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

1、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1)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 ①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等。**不能代替的不可代执行。 ②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前提。 ③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机关所指

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程序:告诫(可即时执行)、代执行、征收费用。

(2)执行罚(强制金)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 ①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②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③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程序:告诫,执行

2、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 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1)人身强制(2)财产强制

二、即时强制的种类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

2、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强制:直接进入住宅搜查。

3、对财产的强制。如当场查封、扣押、冻结。

三、行政调查的种类

1、特定调查与一般调查。

2、经常性调查、临时调查、具体案件调查3、非强制调查、强制调查、间接强制调

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1、概念: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包括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认

可,准许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特点:

(1)是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3)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者。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申请权。(二)参与权。(三)了解权。(四)批评、建议权。(五)申诉、控告、检举权。(六)陈述、申辩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行政赔偿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

(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效制度和救济制度。

其他制度,如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体制度,理由是它们只体现在某些行政行为,或体现在行政行为的某个阶段,但对整个行政程序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还有一些制度,如审裁分离制度,仅仅属于某些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属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有些制度,如调查制度,则是属于具体的行政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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