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博主建议立即制止西安中级法院严重违反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在定罪量刑上的规定故意违法罗织发卷问案的所谓民意来定罪量刑的渎职行为】

  博主凭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呈请立即依法制止西安市中级法院亵渎法律、运动群众、愚弄人民、包庇罪犯的这一系列故意渎职的违法行为,切莫给十一届四中全会吴邦国委员长最新宣布的己经成立、己经健全、己经完整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抹黑。

  刑法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刑相适应”。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在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没有准许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也就不能把所谓调查结果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因此.西安市中级法院这个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用所谓“民意调查”的结果来影响判决决定判决.这是亵渎法律,这是一种明知故犯的渎职行为。

  据此,博主今日转载《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一篇评论文章,文中有张显律师与北京赵三平律师简要精辟的法律阐述。博主旨在:不希望生于斯养于斯的祖国成为一个全球独创杀人可以有“法定理由”可以因此“赦免无罪”可以从此大开先河杀人泛滥成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杀人王国”。真是这样,中国必亡,亡就亡在一个药家鑫。

  药家鑫案 庭审现场发问卷 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 http://www.scol.com.cn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04-14 07:37:25 )

如何上四川在线手机版 wap.scol.com.cn 手机上微博:w.scol.com.cn 点击进微博

  全球独创 司法奇迹 大学生撞人杀人案由大学生填写怎么判罚?

案件回放: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日前,药家鑫自述杀人是“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

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据该院一名法官介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该院以前就这样做过,只不过这次是该院发放调查问卷数量最多的一次。

然而,法院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量刑意见的事,受害者家属事先并不知晓。在通过媒体报道知道此事后,受害者代理律师张显向西安中院提出,坚决反对在此案中“问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

张显表示,有500人参加旁听,但其中400人都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的群体,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此外,在400名大学生中,参与问卷调查的有药家鑫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该校学生的人数比其他学校的学生还多,这难道不会使调查结果严重偏护故意杀人犯药家鑫吗?

张显认为,民意调查必须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而且还需要对参加人员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人员组成上也要有合理的结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社会各界所占的人员比例),而法院对此案的做法是十分草率和不负责任的!

  发卷组织填写所谓的“民意”来决定量刑判决何来法律依据?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在现行刑事法律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没有可以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因此.西安中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够把调查结果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民意调查的结果影响判决.是一种渎职行为,最起码很不严肃,亵渎法律。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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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4-14 12:18:26 [举报]

这是一个道德沦丧的年代~~

野生人2011-04-14 12:46:37 [举报]

转发此微博:连法院一起该杀,如果再这样放纵罪犯,肯定是有一些亡命徒不放过官员的,报复是必然的,但不是定是受害人方面实施,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官员们太不信任这句话了!

  来自野生人的评论

二泉映月2011-04-14 13:43:14 [举报]

这个国家病得太重了,要刮骨疗伤。

澳門旅遊指男2011-04-14 14:22:43 [举报]

  

  

  

盼盼2011-04-14 14:27:42 [举报]

全球独创 司法奇迹---------这是见证奇迹的时刻!!!!!!

南国雪花2011-04-17 00:09:51 [举报]

这样一桩清楚明了的恶性杀人案件没必要再审了,要知道愚弄民众,亵渎法律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把药家鑫毙了可将功赎罪。

冤民李秋伟2011-04-18 18:09:29 [举报]

祝您天天快乐!身体健康,全家幸福!兔年大吉!!!

如果真的有一天我打不赢官司,我又非常的冤。而且法律又走到了尽头。我有冤无处申了?想不开时,我也可能会做傻事 ,人争一口气,学了杨佳、何胜凯,我也可能会是吉林的杨佳、何胜凯?扬佳的队伍会越来越大!

我也希望中国人民记得我们,我们并不是活不起了,才去做这些事,我是希望我们的事情不再被复制,中国的法制建设更加的完整。执法者真正的执法。而不是法西斯。

孟德斯九2011-04-24 21:04:09 [举报]

垃圾法院

丢人现眼

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博主建议立即制止西安中级法院严重违反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在定罪量刑上的规定故意违法罗织发卷问案的所谓民意来定罪量刑的渎职行为】

  博主凭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呈请立即依法制止西安市中级法院亵渎法律、运动群众、愚弄人民、包庇罪犯的这一系列故意渎职的违法行为,切莫给十一届四中全会吴邦国委员长最新宣布的己经成立、己经健全、己经完整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抹黑。

  刑法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刑相适应”。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在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没有准许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也就不能把所谓调查结果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因此.西安市中级法院这个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用所谓“民意调查”的结果来影响判决决定判决.这是亵渎法律,这是一种明知故犯的渎职行为。

  据此,博主今日转载《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一篇评论文章,文中有张显律师与北京赵三平律师简要精辟的法律阐述。博主旨在:不希望生于斯养于斯的祖国成为一个全球独创杀人可以有“法定理由”可以因此“赦免无罪”可以从此大开先河杀人泛滥成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杀人王国”。真是这样,中国必亡,亡就亡在一个药家鑫。

  药家鑫案 庭审现场发问卷 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 http://www.scol.com.cn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04-14 07:3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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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日前,药家鑫自述杀人是“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

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据该院一名法官介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该院以前就这样做过,只不过这次是该院发放调查问卷数量最多的一次。

然而,法院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量刑意见的事,受害者家属事先并不知晓。在通过媒体报道知道此事后,受害者代理律师张显向西安中院提出,坚决反对在此案中“问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

张显表示,有500人参加旁听,但其中400人都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的群体,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此外,在400名大学生中,参与问卷调查的有药家鑫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该校学生的人数比其他学校的学生还多,这难道不会使调查结果严重偏护故意杀人犯药家鑫吗?

张显认为,民意调查必须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而且还需要对参加人员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人员组成上也要有合理的结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社会各界所占的人员比例),而法院对此案的做法是十分草率和不负责任的!

  发卷组织填写所谓的“民意”来决定量刑判决何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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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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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4-14 12:18:26 [举报]

这是一个道德沦丧的年代~~

野生人2011-04-14 12:46:37 [举报]

转发此微博:连法院一起该杀,如果再这样放纵罪犯,肯定是有一些亡命徒不放过官员的,报复是必然的,但不是定是受害人方面实施,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官员们太不信任这句话了!

  来自野生人的评论

二泉映月2011-04-14 13:43:14 [举报]

这个国家病得太重了,要刮骨疗伤。

澳門旅遊指男2011-04-14 14:22:43 [举报]

  

  

  

盼盼2011-04-14 14:27:4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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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雪花2011-04-17 00:09:5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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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希望中国人民记得我们,我们并不是活不起了,才去做这些事,我是希望我们的事情不再被复制,中国的法制建设更加的完整。执法者真正的执法。而不是法西斯。

孟德斯九2011-04-24 21:04:0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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