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公开招聘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实施办法
(2014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人厅函〔2006〕3号),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聘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国家和广东省政策性安臵、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学校对以上三类岗位的新进校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校所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统一规范、分类指导,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公开招聘
工作,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用人单位成立单位公开招聘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根据公开招聘的岗位职责分类组成:
(一)实验技术和工程技术岗位的考核小组成员,由二级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单位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实验室负责人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及其他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小组成员,由二级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第二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但不包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到刑事处罚且处罚期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第六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的学历条件:
原则上应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第八条 应聘人员的年龄条件:
(一)应聘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2岁以下。
(二)应聘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具有正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者在45岁以下,副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者在40岁以下,中级及以下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者在35岁以下。
(三)具有突出贡献、业绩或特殊专业技能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校内各二级用人单位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每年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编制限额拟定下一年度的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招聘计划(下一年度有退休人员的二级用人单位可在当年内提出招聘计划),报人事处审定。招聘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拟招聘的岗位、数量、学历、专业及所需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二)拟招聘岗位的具体描述;
(三)考试、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四)本单位公开招聘考核小组的人员组成;
(五)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和学校各类人员事业编制限额内,人事处每年根据各二级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和现有人员、编制情况,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全校下一年度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招聘方案,报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招聘方案经学校批准后,人事处在学校网站和校外网站上发布招聘启事。
第四章 应聘人员的报名和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二级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负责。二级用人单位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报人事处复审后,公布参加考试、考核人员名单及考试、考核的具体安排,由二级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
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工作由人事处和二级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其中各学院、直属各单位招聘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岗
位人员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指导。
第十四条 考试
人事处按岗位类别采取分类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考试结束后,组织人员阅卷评分及划定分数线,并在人事处网站上公布考试结果。
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岗位的笔试,主要考查综合行政能力、英文水平和公文写作与处理能力等方面;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主要考查综合能力、英文水平和专业基础知识等方面。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者,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及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免除笔试环节,直接进入考核环节。
第十五条 考核
二级用人单位、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考核工作,二级用人单位根据笔试成绩按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如某岗位参加考核人员比例不足1:3的,可根据应聘人员志愿进行调剂;如经调剂仍不足1:3的,该岗位本次招聘工作就此终止,后续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单位公开招聘考核小组结合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业务知识等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其中,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和财务、审计、档案管理、基建等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党政管理岗位,单位公开招聘考核小组应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
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考核。
第十六条 心理测评
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结果仅作为二级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员的参考依据,不计入考试、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二级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员
二级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的总成绩(计算办法按照学校每年另行公布的公开招聘方案执行),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人员,连同相关书面材料报送人事处。
第十八条 体检
二级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后,应通知拟聘人员自行到校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二级甲等公立医院按规定项目进行体检,并提交医院出具的有明确结论的体检表。体检标准结合岗位特点,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粤人社发〔2011〕134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公开招聘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第五章 拟聘人员的确定及公示
第二十条 人事处对各二级用人单位报送的拟聘人员名
单和相关材料组织讨论,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体检结果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将讨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来校前已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经学校同意来校工作的,学校须再次评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凡与我校正式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拟聘人员,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将审批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公示无异议者,学校按非事业编制聘用拟聘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二年。
第二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聘期考核合格者,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编制聘用合同,首个聘期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不再聘用。
第二十六条 事业编制聘用人员,首个聘期考核合格者,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不再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确定拟聘人员必须经过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招聘方案进行招聘,保证招聘方案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过程公正、公平的人员应回避。
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过程接受学校纪监办公室监督。应聘人员对公开招聘相关事宜有异议者,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在招聘工作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招聘工作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或解聘: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隐瞒本人实际情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公开招聘程序,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
(四)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用人单位若经过公开招聘程序未遴选到合适的人员,可面向校内人员招聘,若仍未遴选到合适人选,该岗位保持空臵至下次公开招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因特殊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经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按规定招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3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华南理工大学公开招聘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实施办法
(2014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人厅函〔2006〕3号),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聘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国家和广东省政策性安臵、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学校对以上三类岗位的新进校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校所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统一规范、分类指导,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公开招聘
工作,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用人单位成立单位公开招聘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根据公开招聘的岗位职责分类组成:
(一)实验技术和工程技术岗位的考核小组成员,由二级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单位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实验室负责人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及其他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小组成员,由二级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科级及以上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第二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但不包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到刑事处罚且处罚期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第六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的学历条件:
原则上应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第八条 应聘人员的年龄条件:
(一)应聘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2岁以下。
(二)应聘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具有正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者在45岁以下,副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者在40岁以下,中级及以下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者在35岁以下。
(三)具有突出贡献、业绩或特殊专业技能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校内各二级用人单位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每年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编制限额拟定下一年度的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招聘计划(下一年度有退休人员的二级用人单位可在当年内提出招聘计划),报人事处审定。招聘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拟招聘的岗位、数量、学历、专业及所需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二)拟招聘岗位的具体描述;
(三)考试、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四)本单位公开招聘考核小组的人员组成;
(五)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和学校各类人员事业编制限额内,人事处每年根据各二级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和现有人员、编制情况,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全校下一年度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招聘方案,报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招聘方案经学校批准后,人事处在学校网站和校外网站上发布招聘启事。
第四章 应聘人员的报名和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二级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负责。二级用人单位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报人事处复审后,公布参加考试、考核人员名单及考试、考核的具体安排,由二级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
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工作由人事处和二级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其中各学院、直属各单位招聘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岗
位人员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指导。
第十四条 考试
人事处按岗位类别采取分类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考试结束后,组织人员阅卷评分及划定分数线,并在人事处网站上公布考试结果。
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岗位的笔试,主要考查综合行政能力、英文水平和公文写作与处理能力等方面;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主要考查综合能力、英文水平和专业基础知识等方面。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者,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及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免除笔试环节,直接进入考核环节。
第十五条 考核
二级用人单位、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考核工作,二级用人单位根据笔试成绩按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如某岗位参加考核人员比例不足1:3的,可根据应聘人员志愿进行调剂;如经调剂仍不足1:3的,该岗位本次招聘工作就此终止,后续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单位公开招聘考核小组结合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业务知识等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其中,非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和财务、审计、档案管理、基建等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党政管理岗位,单位公开招聘考核小组应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
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考核。
第十六条 心理测评
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结果仅作为二级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员的参考依据,不计入考试、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二级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员
二级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的总成绩(计算办法按照学校每年另行公布的公开招聘方案执行),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人员,连同相关书面材料报送人事处。
第十八条 体检
二级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后,应通知拟聘人员自行到校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二级甲等公立医院按规定项目进行体检,并提交医院出具的有明确结论的体检表。体检标准结合岗位特点,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粤人社发〔2011〕134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公开招聘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第五章 拟聘人员的确定及公示
第二十条 人事处对各二级用人单位报送的拟聘人员名
单和相关材料组织讨论,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体检结果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将讨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来校前已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经学校同意来校工作的,学校须再次评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凡与我校正式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拟聘人员,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将审批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公示无异议者,学校按非事业编制聘用拟聘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二年。
第二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聘期考核合格者,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编制聘用合同,首个聘期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不再聘用。
第二十六条 事业编制聘用人员,首个聘期考核合格者,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不再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确定拟聘人员必须经过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招聘方案进行招聘,保证招聘方案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过程公正、公平的人员应回避。
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过程接受学校纪监办公室监督。应聘人员对公开招聘相关事宜有异议者,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在招聘工作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招聘工作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或解聘: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隐瞒本人实际情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公开招聘程序,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
(四)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用人单位若经过公开招聘程序未遴选到合适的人员,可面向校内人员招聘,若仍未遴选到合适人选,该岗位保持空臵至下次公开招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因特殊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经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按规定招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3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