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来源:大律师网
案由:央求委实施法定
一审案号:(1999)大行初字第18号
案号:(1999)一中行终字第206号
一审合议庭构成人员:长:王玉红;审判员:于志祥;人民陪审员:任喜堂
二审合议庭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审判员:李正旺;署理审判员:刘景文
基本情况
:刘某,男,47岁,无业
:某县劳动判决委。
上诉人:刘某。
被上诉人:某县劳动判决委。
被诉
认为不实施法定职责。
原告的诉讼央求和诉讼理由
1.诉讼理由
刘某系某装置公司员工,1995年3月28日其与公司发生,后人事档案未被转至户口所在地。1999年8月23日刘某申诉至某县劳动判决委央求处理其与原单位因人事档案搬运疑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委未做出书面答复,故刘某诉至法院,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则,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或申诉权。
2.诉讼央求
(1)受理刘x的申诉;
(2)央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则》,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的争辩定见
1.依据《》的规则,劳动判决委是由劳动行政部分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方面的代表构成的,不属于政府序列,不具备行政,只是居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2.原告刘x未依照法则的规则向判决委提交书面的,因而我单位没有职责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央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央求。
一审断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x系某装置公司员工,1995年3月28日其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人事档案未被转至户口所在地。1999年8月23日刘x央求某县劳动判决委处理其与原单位因人事档案移转间题而发生的胶葛,判决委未做出书面答复。为此,刘x诉至法院,央求判决委受理其申诉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认为,劳动判决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则》的规则,由劳动行政部分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概括管理部分的代表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且无法则、法规授权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故不是法则、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而不具备行政案件被告主体资格。
一审裁判效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则,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申诉。 上诉人的上诉央求和理由
上诉人刘x认为劳动判决委是法则法规授权的组织,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央求二审法院吊销一审法院对其驳回申诉的判决。
被上诉人的争辩定见
一审法院断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则精确,央求二审法院保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断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同一审法院。
分析定见
1. 劳动争议判决委员会是何性质组织,其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与行政诉讼?我国劳部发(1993) 300号《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条规则:
“判决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组织”。第七条规则:“判决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分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概括管理部分的代表”。第八条规则:“判决委员会委员由构成判决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第六条规则:“本地各级判决委员会向人民政府担任并陈说作业”。
由此可见,判决委是本地各级人民政府的部下的一个功用部分,虽根据授权树立,但未经法定程序取得行政管理权。行政诉讼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则准则,而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致使的胶葛。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联络,行政功用是行政联络的基地。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其重要条件之一便是只需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并实施相应的行政管理活动才华成为。判决委无法则、法规颁发的行政管理权,不享有行政优益权,且不能以自个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然后更无从谈起其独立承担行政活动而发生的。因而,判决委不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与行政诉讼。
2、劳动判决委对当事人的申诉逾期不予答复发生何种法则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则,“一般应在收到判决请求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于不属劳动判决受案范围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决议不予受理后应当说明理由。判决委既不作出任何表明,又逾期不予答复的,参照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当事人以判决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奉告当事人另行处理(如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发生的疑问,判决委既不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在法定期限内又不予答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样得到保证,又有谁对判决委进行监督和制约呢?跟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法则知识的进步,象这类疑问还会大量出现,故我们提出以下两个主张:
(1)希望在立法上加强对判决委的监督和制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表现法则的公正性。
(2)刘某当事人的申诉,判决委应处理有关手续,在法定期限内决议是不是受理,并奉告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来源:大律师网
案由:央求委实施法定
一审案号:(1999)大行初字第18号
案号:(1999)一中行终字第206号
一审合议庭构成人员:长:王玉红;审判员:于志祥;人民陪审员:任喜堂
二审合议庭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审判员:李正旺;署理审判员:刘景文
基本情况
:刘某,男,47岁,无业
:某县劳动判决委。
上诉人:刘某。
被上诉人:某县劳动判决委。
被诉
认为不实施法定职责。
原告的诉讼央求和诉讼理由
1.诉讼理由
刘某系某装置公司员工,1995年3月28日其与公司发生,后人事档案未被转至户口所在地。1999年8月23日刘某申诉至某县劳动判决委央求处理其与原单位因人事档案搬运疑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委未做出书面答复,故刘某诉至法院,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则,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或申诉权。
2.诉讼央求
(1)受理刘x的申诉;
(2)央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则》,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的争辩定见
1.依据《》的规则,劳动判决委是由劳动行政部分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方面的代表构成的,不属于政府序列,不具备行政,只是居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2.原告刘x未依照法则的规则向判决委提交书面的,因而我单位没有职责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央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央求。
一审断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x系某装置公司员工,1995年3月28日其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人事档案未被转至户口所在地。1999年8月23日刘x央求某县劳动判决委处理其与原单位因人事档案移转间题而发生的胶葛,判决委未做出书面答复。为此,刘x诉至法院,央求判决委受理其申诉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认为,劳动判决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则》的规则,由劳动行政部分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概括管理部分的代表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且无法则、法规授权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故不是法则、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而不具备行政案件被告主体资格。
一审裁判效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则,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申诉。 上诉人的上诉央求和理由
上诉人刘x认为劳动判决委是法则法规授权的组织,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央求二审法院吊销一审法院对其驳回申诉的判决。
被上诉人的争辩定见
一审法院断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则精确,央求二审法院保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断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同一审法院。
分析定见
1. 劳动争议判决委员会是何性质组织,其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与行政诉讼?我国劳部发(1993) 300号《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条规则:
“判决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组织”。第七条规则:“判决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分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概括管理部分的代表”。第八条规则:“判决委员会委员由构成判决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第六条规则:“本地各级判决委员会向人民政府担任并陈说作业”。
由此可见,判决委是本地各级人民政府的部下的一个功用部分,虽根据授权树立,但未经法定程序取得行政管理权。行政诉讼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则准则,而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致使的胶葛。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联络,行政功用是行政联络的基地。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其重要条件之一便是只需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并实施相应的行政管理活动才华成为。判决委无法则、法规颁发的行政管理权,不享有行政优益权,且不能以自个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然后更无从谈起其独立承担行政活动而发生的。因而,判决委不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与行政诉讼。
2、劳动判决委对当事人的申诉逾期不予答复发生何种法则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则,“一般应在收到判决请求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于不属劳动判决受案范围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决议不予受理后应当说明理由。判决委既不作出任何表明,又逾期不予答复的,参照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当事人以判决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奉告当事人另行处理(如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发生的疑问,判决委既不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在法定期限内又不予答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样得到保证,又有谁对判决委进行监督和制约呢?跟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法则知识的进步,象这类疑问还会大量出现,故我们提出以下两个主张:
(1)希望在立法上加强对判决委的监督和制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表现法则的公正性。
(2)刘某当事人的申诉,判决委应处理有关手续,在法定期限内决议是不是受理,并奉告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