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

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

2011-1-19 14:1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一、刑法为何要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在犯罪以后,其本人及其亲属虽手拿刑法文本,却还在不断向司法人员、律师打听,“这个罪重不重啊? 能判几年? 会不会判死刑啊?”试想,如果刑法有明确的重罪、轻罪的刑之区分,每个具体的犯罪在刑法条文中已经注明了是重罪还是轻罪,这样的疑问就自然少了很多。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时期,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断产生,包括犯罪种类和数量激增。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造成社会治安状况的严峻,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司法的裁决是否能够做到“罚当其罪”,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关系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林林总总,虽有分则的章、节、条、款的划分,却总令人感觉缺乏“标尺”。因为犯罪的坐标系是由纵轴与横轴共同组成的,如果说分则各个章节条款的规定是“纵向标”,从前到后一杆规定到底,那么还应该有“横向标”,给出大致的轻、重“刻度”,使得每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也能据此“靠船下槁”,普通民众也能得其要领,对具体犯罪的严重程度一目了然。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最基本的功能,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它使得刑法更为科学、严谨,并将其固有的评价、引导、威慑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何为重罪,何为轻罪,一目了然。

此外,这种划分还具有更为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它是有效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不明轻重,何以宽严?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宽严”首先应当和“轻重犯罪”相对应。在刑法中,虽然在违法性、有责性的抗辩中可以提出许多区分罪行轻重的标准,例如精神病程度、正当行为、自首、立功、偶犯、初犯等,但是毫无疑问,它们最终都要落实到法定刑的轻重上,换言之,法定刑的轻重是划分重罪与轻罪、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的最重要、最明晰的界限,便于认知、理解与执行。对“宽严有度”的“度”的完整解读,应当是既指处罚的幅度,也指处罚的标准。

所谓“轻轻重重”,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首先必须建立在适当的标准上,而不能将轻、重之罪互为标准。如果认为比严重犯罪轻的就是轻罪,比轻微犯罪重的就是重罪,那样就沦为循环定义,没有真正说明和解决问题。究竟什么是轻,什么是重,应当通过立法加以明确,才能使得刑事政策有效发挥作用,并且是在法律的樊篱内而不是过度的自由裁量、甚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超越法律发挥作用。同时,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也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切实贯彻,因为这种划分还具有更为广泛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上的意义,使司法机关能够对刑事案件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进行分流和快速处理,提高司法效益,将公正、效益两个目标兼顾。

在刑事实体法上,它应当成为未遂、共犯、累犯、缓刑、前科消灭制度(只适用于轻罪)、吸收犯理论、量刑、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时效(重罪的时效更长或者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乃至分则中的包庇罪构成与否的重要依据。例如,“重罪吸收轻罪”的适用条件是否只需要被吸收之罪的法定刑轻于吸收之罪即可?

笔者认为,它们之间应当有轻重悬殊,而不是一般的轻重比较。刑法专门规定重罪、轻罪则可以体现出这种悬殊,这样,当行为人触犯重罪和轻罪两个以上具有吸收关系的罪名时,轻罪的刑罚被重罪吸收。再如,在量刑方面,刑的轻重取决于罪责的轻重,无论是否有具体的量刑指南,在有了重罪、轻罪的规定之后,就已经大大减少了量刑畸轻畸重的几率。如果要制定更为缜密的量刑指南,那么再进一步量化刑罚也已经有了基本尺度作基础。

在刑事程序法上,重罪和轻罪的划分也是管辖、办案期限、审判程序(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行刑地点与方式的确定以及是否选择刑事和解、暂缓起诉制度的主要依据。在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对重罪还要专门开设专门的管理课程

(Management of Serious Crime,“MOSC”),指导警察处理毒品、贩卖人口、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等复杂重罪,提高从事重罪调查的高级警员的管理水平和领导水平。从办案期限角度看,根据罪责刑相称的原则,轻微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因为案件事实以外的原因,被告人被“轻罪重判”的现象。例如盗窃价值2000 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刑期一般应该是拘役1 至2 个月,但在实际判决时,法院往往会考虑被告人实际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应判刑罚,而判处略高于羁押期限的刑罚,出现所谓的“轻罪重判”现象。要确保轻微刑事案件真正获得轻刑,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对某些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一个较短的办案期限,真正从程序上实现繁简分流,轻罪轻判。

由于刑法并未明确何为重罪、何为轻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重要活动也因缺乏实体法上的界定,出现了“重罪轻判”的问题———《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颁布和施行,使得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能够适用较普通程序更简化的程序审理,从各级人民法院适用该意见审理被告人认罪的重罪案件的现状来看,“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重罪轻判”现象并不鲜见。鉴于我国刑事案件的上升势头以及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通过刑事立法明确划分重罪与轻罪,使得基层刑事司法机关能够构建轻罪刑事案件分类办案制度成为一种必然。可以说,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具有“分水岭”的意义。它既反映了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也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并且在总体上水到渠成地解决了犯罪人的划分的问题———重罪犯、轻罪犯,决定了不同的行刑政策和措施,使得“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得到自然的体现。例如从行刑方式看,对轻罪应当尽量推行非监禁化措施。增加劳动赔偿令、社区服务令、管教令、保护观察令的适用,?瑏瑠从而有别于重罪的改造措施,真正实现刑罚个别化。

二、世界主要国家对重罪、轻罪的划分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将犯罪按照轻重分类,不过具体的规定方法、划分标准不尽相同。例如:A. 德国、奥地利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B. 瑞士、法国刑法规定了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德国刑法以前亦作如此划分,但1976 年刑法取消了违警罪这一类型;C. 西班牙将犯罪分为重罪、较重罪、轻罪。如果同时是较重罪和轻罪,则被认为是重罪;?瑏瑡D. 意大利刑法规定了一般犯罪与违警罪;E. 俄罗斯刑法只明文规定了重罪,其余犯罪可推定为轻罪;F. 与俄罗斯刑法相反,泰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轻罪,其余犯罪可推定为重罪。?瑏瑢重罪、轻罪具体的划分标准主要有4 种:一是以法定刑的刑期为区分标准,二是通过刑种相区分,三是列举具体的犯罪类型以示区别,四是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例如起诉、逮捕)方式相区别。

(一)以自由刑的刑期作为区分标准以自由刑的长短区别重罪与轻罪,是最常见的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在具体的刑期分界点上,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选择,主要有6 种情况。

第一种:10 年。1791 年《法国刑法典》被认为是欧陆刑法的典范,它率先根据法定刑的轻重将犯罪作了划分,即“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和微罪(或违警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界限为10 年监禁(第131 - 1 条),违警罪只处以罚金和资格刑。?瑏瑣这种划分方法也被德国、日本以及其他许多国家所仿效。

第二种:3 年。《西班牙刑法典》第33 条规定,重罪与较重罪的界限是3 年徒刑。?瑏瑤《奥地利刑法典》第17 条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分为重罪与轻罪,其中应当科处终身自由刑或3 年以上自由刑的故意行为是重罪,所有其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均为轻罪。?第三种:2 年。1997 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依照法定刑的轻重,将犯罪分为轻罪(最高刑不超过2 年监禁)、中等严重的犯罪(不超过5 年的监禁的故意犯罪以及超过2 年监禁的过失犯罪)、严重犯罪(不超过10年监禁)、特别严重的犯罪(10 年以上监禁或更重的刑罚)。

第四种:1 年。2002 年修订的《德国刑法典》第12 条规定,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标准为1 年自由刑。?瑏瑧《瑞士联邦刑法典(2003 年修订)》第9 条规定,重罪是指应科处重惩役的行为,轻罪是指最高刑为普通监禁刑的行为。但是重惩役的最低刑期为1 年,监禁刑的最高刑期为3 年,因此在期限上有交叉,原因是重惩役比监禁刑严厉,不可以绝对地以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区分标准。

美国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上区分重罪、轻罪的做法。为了量刑的目的,美国联邦和许多州的刑法对重罪、轻罪都是以1 年监禁为限,并对重罪进行分级。?瑏瑩有些州也对轻罪也进行了分级,?瑐瑠也有些州规定了违警罪。?瑐瑡对重罪,有些州采用了其他的划分方法,例如《伊利诺斯州刑法典》将重罪分为暴力重罪(forcible felony)与非暴力重罪(non - forcible felony)两类,并且这种区分对刑事实体法上的正当防卫、刑事程序法上的逮捕?瑐瑢等都有直接的影响。

1962 年美国法学会拟订的《模范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 felony)、轻罪(misdemeanor)、微罪(petty crime,petty offence) 和违警罪(violation /infraction,直译为“违反”) 四种,其中重罪又分为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一级最重,三级最轻。轻罪也分为三级。而重罪、轻罪的界限是1 年监禁。?瑐瑣总体上看,重罪、轻罪的划分对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夜盗罪)、共同犯罪人的划分(轻罪无需区分主犯和从犯,都以主犯论处)、管辖(例如治安法院、警察法院、夜法庭等管辖轻罪)、逮捕条件(轻罪只有现行的才能实行无逮捕令逮捕)、刑罚执行地点(重罪犯在监狱,轻罪犯在地方看守所)等。此外,重罪犯可被剥夺选举权、律师执业权、担任政府官员、陪审员等权利,而轻罪犯则保有这些权利。?瑐瑤第五种:6 个月。《加拿大刑事法典》沿袭了英国将犯罪分为公诉罪(可起诉罪)、简易裁判罪以及可选择罪(或“双重罪”)的区分法,将犯罪依照起诉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只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的犯罪,被称为公诉罪或可起诉罪,在法官和陪审团的参与下进行审判,其刑罚为2 年以上的监禁;二是简易裁判罪,由治安法庭的法官审理,处2000 加元以下罚金或6 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三是介乎二者之间的犯罪,称为可选择罪———既可以是公诉罪,也可以是简易裁判罪。这样,案件刑事管辖权便与审判方式、所处的刑罚相统一。?瑐瑥澳大利亚也采用这种划分方式来区分罪的轻重。?瑐瑦第六种:1 个月。《泰国刑法典》第102 条,“轻罪是指犯1 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 千铢以下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刑罚之罪。”?瑐瑧(二)通过刑种相区分《意大利刑法典》第39 条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违警罪。具体而言,依法应当被判处徒刑或罚金的行为属于重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拘役或罚款的行为属于违警罪。?瑐瑨(三)通过列举具体的犯罪类型以示区别这是英国早期普通法上的重罪、轻罪的划分方法。早在1166 年,英国就根据《克拉伦法令》将谋杀、抢劫、诈骗和窝藏罪犯列为重罪,1176 年根据《北安普敦法令》把伪造和放火罪增加为重罪。根据普通法规定,重罪一般指:谋杀、非预谋杀人、夜盗、破门侵入住宅,盗窃、重婚、强奸等,轻罪一般指:伪证、共谋、欺诈、诽谤、骚乱和侵入殴击等。1967 年《刑事法令》废除了这种区分方式,并且从1968 年1 月起,“重罪”一词不再使用,?瑐瑩代之以刑事诉讼活动模式,即以是否可以实施逮捕区分为可逮捕罪(arrestable offence)和不可逮捕罪(non - arrestable offence)。?瑑瑠此外,英国还有公诉罪(可起诉罪)、简易裁判罪以及可选择罪的区分,?瑑瑡受英国影响很深的一些国家至今仍保留了这一区分方法。

(四)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例如起诉、逮捕等)方式相区别例如英国以是否可以实施逮捕区分为可逮捕罪和不可逮捕罪。加拿大则继承了英国过去的做法,以是否可以提起公诉为界限划分为公诉罪、简易裁判罪和可选择罪。不过,通过这种划分方法确定的犯罪最终还是落实到刑期和刑种的区别上。

三、我国刑法应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

笔者认为,根据当前的刑事立法水平与经验,我国已经具备了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的立法条件。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把犯罪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和“轻微”的,但是缺乏明确的标准。

刑法分则中有大量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等法律术语,但是它们有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有时是加重犯的要件,应当结合法定刑进行明确的重罪与轻罪的分类。

可以想见,一开始作这样的划分会费时费力,甚至觉得过于麻烦繁琐。但是哪一项法律法规制定之初没有经历过这样的“阵痛”呢?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精准的尺度就无法量体裁衣。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正是与具体的法定刑相结合,将其细化分类的“标尺”,有利于防止定罪失准、量刑失衡。

从纵向考察,我国古代刑法虽无重罪与轻罪的明确划分,但是对东亚诸国产生深远影响的《大明律》却有“重其重罪,轻其轻罪”量刑原则的规定,虽然与现代刑法的重罪与轻罪含义不同,但是它说明,对重罪、轻罪区别对待的观念由来已久。直至近日,20 多年前我国就曾有学者指出,?瑑瑢西方国家把犯罪从法律上分为重罪与轻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一点我国在立法中可以借鉴。至于是否沿用“重罪”与“轻罪”这一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刑法应当对此种划分有明确的规定。

四、我国刑法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一)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总体界限由于“罪”在我国刑法中比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同样概念的性质严重,因此,短期内不宜将本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纳入“轻罪”范畴,进行“犯罪化”。换言之,所谓的重罪、轻罪,都限于且只应当限于对现行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的进一步划分。

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刑事政策的作用,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也有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详尽解读。笔者认为,虽然通过对犯罪类型(例如暴力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应当重处)、情形的大量列举可以达到明示的效果,但是为何不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立法的经验,直接在刑法中对重罪、轻罪进行划分,从而使犯罪的性质更加清晰可辨,法律适用也更加准确、便捷、稳妥呢? 因此,在具体区分方法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以自由刑的长短为统一区分标准的做法。那么具体应当以几年的法定刑为分界线合适呢? 这确实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虽然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大多采用了自由刑的刑期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但是具体的分界线却出现了10 年、3 年、2 年、1 年、6 个月、1 个月等6 种划分方法。很难说哪一种划分方法是绝对合适的,因为各国情况不同,而且各国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划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储槐植教授在《美国刑法》一书中则明确指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战”以前一般以5 年监禁为界,20 世纪末一般以1 年监禁为界。?瑑瑣在构建我国的重罪轻罪体系时,并不需要一味地在西方犯罪分类层次、

笔者认为,根据当前的刑事立法水平与经验,我国已经具备了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的立法条件。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把犯罪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和“轻微”的,但是缺乏明确的标准。

刑法分则中有大量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等法律术语,但是它们有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有时是加重犯的要件,应当结合法定刑进行明确的重罪与轻罪的分类。

可以想见,一开始作这样的划分会费时费力,甚至觉得过于麻烦繁琐。但是哪一项法律法规制定之初没有经历过这样的“阵痛”呢?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精准的尺度就无法量体裁衣。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正是与具体的法定刑相结合,将其细化分类的“标尺”,有利于防止定罪失准、量刑失衡。

从纵向考察,我国古代刑法虽无重罪与轻罪的明确划分,但是对东亚诸国产生深远影响的《大明律》却有“重其重罪,轻其轻罪”量刑原则的规定,虽然与现代刑法的重罪与轻罪含义不同,但是它说明,对重罪、轻罪区别对待的观念由来已久。直至近日,20 多年前我国就曾有学者指出,?瑑瑢西方国家把犯罪从法律上分为重罪与轻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一点我国在立法中可以借鉴。至于是否沿用“重罪”与“轻罪”这一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刑法应当对此种划分有明确的规定。

四、我国刑法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一)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总体界限由于“罪”在我国刑法中比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同样概念的性质严重,因此,短期内不宜将本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纳入“轻罪”范畴,进行“犯罪化”。换言之,所谓的重罪、轻罪,都限于且只应当限于对现行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的进一步划分。

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刑事政策的作用,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也有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详尽解读。笔者认为,虽然通过对犯罪类型(例如暴力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应当重处)、情形的大量列举可以达到明示的效果,但是为何不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立法的经验,直接在刑法中对重罪、轻罪进行划分,从而使犯罪的性质更加清晰可辨,法律适用也更加准确、便捷、稳妥呢? 因此,在具体区分方法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以自由刑的长短为统一区分标准的做法。那么具体应当以几年的法定刑为分界线合适呢? 这确实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虽然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大多采用了自由刑的刑期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但是具体的分界线却出现了10 年、3 年、2 年、1 年、6 个月、1 个月等6 种划分方法。很难说哪一种划分方法是绝对合适的,因为各国情况不同,而且各国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划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储槐植教授在《美国刑法》一书中则明确指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战”以前一般以5 年监禁为界,20 世纪末一般以1 年监禁为界。?瑑瑣在构建我国的重罪轻罪体系时,并不需要一味地在西方犯罪分类层次、

刑罚层次上找到对应物( counterpart),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强求与别人一致则是荒唐的,也是不可能的。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第67 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暗示了可以从理论上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区分重罪与轻罪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宜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从刑法第7 条属人管辖、第8 条保护管辖、第72 条缓刑等规定看,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瑑瑤还有其他一些学者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考虑到我国特有的立法定量模式和法律结构,轻罪应当是指法定刑为3 年或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瑑瑥但是也有学者提出,鉴于我国整个刑罚设臵偏高偏重的现状,可将应处5 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分水岭,即应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为重罪,应处5 年或者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为轻罪。?瑑瑦笔者认为,由于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也就是重罪的“起点线”,分界线越低,刑法就越严厉———在该分界线之上,就都要按照重罪对待,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都要适用比轻罪更严苛的规定,因此立法时需要考虑到该国的刑事政策以及与刑法整体罪刑体系的平衡等问题。同时应当考虑到,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与西方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不太相同,例如美国的不少轻罪罚相当于我国的行政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不仅定性,而且包含定量因素。对应这样的整体犯罪门槛,我国的刑罚整体比许多国家的刑罚起点高,相应地,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也不宜定得过低,否则不适合我国重罪、轻罪划分的目的与性质。然而如果分界线定得太高,将无法起到对重罪的区别对待、在各项实体法、程序法制度上“重罪重处”的作用,失去重罪与轻罪划分的意义,也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鉴于此,我国刑法的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以3 年有期徒刑为宜,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这种抉择不仅有上述学者所提及的刑法总则一些条款以3 年为界限的考虑,而是纵观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一般都是3 年,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立法对犯罪轻重程度的区分倾向。因此,以3 年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兼顾了总则与分则的罪、刑结构体系,有其现实基础,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都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

(二)具体“个罪”中重罪与轻罪的确定方法

上述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指的是总体的界定标准。在刑法规定了这样一个总体界限以后,具体到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个罪”,如果不在罪状中明确规定其为重罪与轻罪,或者什么情形下属于重罪或轻罪,那么,刑法有关重罪与轻罪总体的界限———不论是3 年或者是几年———就丧失了其规定的意义。那么具体的“个罪”应该如何确定重罪、轻罪的情形呢?

在这方面,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对具体犯罪如何确定为重罪或轻罪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罪过心态、?瑑瑧造成财产损失金额的多少、伤害后果的轻重、被害人的年龄大小、侵害对象性质的不同、?瑑瑨行为的不同时期、犯罪手段的不同、?瑑瑩常业与初犯、目的与动机的不同等。?瑒瑠

我国刑法在具体规定时也应当考虑行为与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特点,作出适当的规定。

五、结语

既然犯罪和刑罚都是人定的,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因此在犯罪的“轻”和“重”的问题上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人为”或“主观”的烙印。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完全做到罪刑相适应只能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境界。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很普遍,?瑒瑡其原因在于,重罪与轻罪的划分虽然是人为的,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犯罪社会危害性轻重的主要规律,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针对性的处罚,是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刑罚思想的理性回归。真正做到轻重分明、罚当其罪比不加区分盲目地“严打”,将希望寄托在严刑峻法上更科学有效、也更公正、更人道。“宽严相济”最基本的法律基础,首先依赖于刑法对重罪与轻罪的划分。

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

2011-1-19 14:1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一、刑法为何要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在犯罪以后,其本人及其亲属虽手拿刑法文本,却还在不断向司法人员、律师打听,“这个罪重不重啊? 能判几年? 会不会判死刑啊?”试想,如果刑法有明确的重罪、轻罪的刑之区分,每个具体的犯罪在刑法条文中已经注明了是重罪还是轻罪,这样的疑问就自然少了很多。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时期,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断产生,包括犯罪种类和数量激增。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造成社会治安状况的严峻,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司法的裁决是否能够做到“罚当其罪”,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关系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林林总总,虽有分则的章、节、条、款的划分,却总令人感觉缺乏“标尺”。因为犯罪的坐标系是由纵轴与横轴共同组成的,如果说分则各个章节条款的规定是“纵向标”,从前到后一杆规定到底,那么还应该有“横向标”,给出大致的轻、重“刻度”,使得每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也能据此“靠船下槁”,普通民众也能得其要领,对具体犯罪的严重程度一目了然。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最基本的功能,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它使得刑法更为科学、严谨,并将其固有的评价、引导、威慑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何为重罪,何为轻罪,一目了然。

此外,这种划分还具有更为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它是有效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不明轻重,何以宽严?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宽严”首先应当和“轻重犯罪”相对应。在刑法中,虽然在违法性、有责性的抗辩中可以提出许多区分罪行轻重的标准,例如精神病程度、正当行为、自首、立功、偶犯、初犯等,但是毫无疑问,它们最终都要落实到法定刑的轻重上,换言之,法定刑的轻重是划分重罪与轻罪、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的最重要、最明晰的界限,便于认知、理解与执行。对“宽严有度”的“度”的完整解读,应当是既指处罚的幅度,也指处罚的标准。

所谓“轻轻重重”,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首先必须建立在适当的标准上,而不能将轻、重之罪互为标准。如果认为比严重犯罪轻的就是轻罪,比轻微犯罪重的就是重罪,那样就沦为循环定义,没有真正说明和解决问题。究竟什么是轻,什么是重,应当通过立法加以明确,才能使得刑事政策有效发挥作用,并且是在法律的樊篱内而不是过度的自由裁量、甚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超越法律发挥作用。同时,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也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切实贯彻,因为这种划分还具有更为广泛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上的意义,使司法机关能够对刑事案件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进行分流和快速处理,提高司法效益,将公正、效益两个目标兼顾。

在刑事实体法上,它应当成为未遂、共犯、累犯、缓刑、前科消灭制度(只适用于轻罪)、吸收犯理论、量刑、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时效(重罪的时效更长或者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乃至分则中的包庇罪构成与否的重要依据。例如,“重罪吸收轻罪”的适用条件是否只需要被吸收之罪的法定刑轻于吸收之罪即可?

笔者认为,它们之间应当有轻重悬殊,而不是一般的轻重比较。刑法专门规定重罪、轻罪则可以体现出这种悬殊,这样,当行为人触犯重罪和轻罪两个以上具有吸收关系的罪名时,轻罪的刑罚被重罪吸收。再如,在量刑方面,刑的轻重取决于罪责的轻重,无论是否有具体的量刑指南,在有了重罪、轻罪的规定之后,就已经大大减少了量刑畸轻畸重的几率。如果要制定更为缜密的量刑指南,那么再进一步量化刑罚也已经有了基本尺度作基础。

在刑事程序法上,重罪和轻罪的划分也是管辖、办案期限、审判程序(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行刑地点与方式的确定以及是否选择刑事和解、暂缓起诉制度的主要依据。在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对重罪还要专门开设专门的管理课程

(Management of Serious Crime,“MOSC”),指导警察处理毒品、贩卖人口、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等复杂重罪,提高从事重罪调查的高级警员的管理水平和领导水平。从办案期限角度看,根据罪责刑相称的原则,轻微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因为案件事实以外的原因,被告人被“轻罪重判”的现象。例如盗窃价值2000 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刑期一般应该是拘役1 至2 个月,但在实际判决时,法院往往会考虑被告人实际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应判刑罚,而判处略高于羁押期限的刑罚,出现所谓的“轻罪重判”现象。要确保轻微刑事案件真正获得轻刑,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对某些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一个较短的办案期限,真正从程序上实现繁简分流,轻罪轻判。

由于刑法并未明确何为重罪、何为轻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重要活动也因缺乏实体法上的界定,出现了“重罪轻判”的问题———《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颁布和施行,使得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能够适用较普通程序更简化的程序审理,从各级人民法院适用该意见审理被告人认罪的重罪案件的现状来看,“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重罪轻判”现象并不鲜见。鉴于我国刑事案件的上升势头以及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通过刑事立法明确划分重罪与轻罪,使得基层刑事司法机关能够构建轻罪刑事案件分类办案制度成为一种必然。可以说,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具有“分水岭”的意义。它既反映了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也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并且在总体上水到渠成地解决了犯罪人的划分的问题———重罪犯、轻罪犯,决定了不同的行刑政策和措施,使得“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得到自然的体现。例如从行刑方式看,对轻罪应当尽量推行非监禁化措施。增加劳动赔偿令、社区服务令、管教令、保护观察令的适用,?瑏瑠从而有别于重罪的改造措施,真正实现刑罚个别化。

二、世界主要国家对重罪、轻罪的划分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将犯罪按照轻重分类,不过具体的规定方法、划分标准不尽相同。例如:A. 德国、奥地利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B. 瑞士、法国刑法规定了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德国刑法以前亦作如此划分,但1976 年刑法取消了违警罪这一类型;C. 西班牙将犯罪分为重罪、较重罪、轻罪。如果同时是较重罪和轻罪,则被认为是重罪;?瑏瑡D. 意大利刑法规定了一般犯罪与违警罪;E. 俄罗斯刑法只明文规定了重罪,其余犯罪可推定为轻罪;F. 与俄罗斯刑法相反,泰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轻罪,其余犯罪可推定为重罪。?瑏瑢重罪、轻罪具体的划分标准主要有4 种:一是以法定刑的刑期为区分标准,二是通过刑种相区分,三是列举具体的犯罪类型以示区别,四是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例如起诉、逮捕)方式相区别。

(一)以自由刑的刑期作为区分标准以自由刑的长短区别重罪与轻罪,是最常见的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在具体的刑期分界点上,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选择,主要有6 种情况。

第一种:10 年。1791 年《法国刑法典》被认为是欧陆刑法的典范,它率先根据法定刑的轻重将犯罪作了划分,即“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和微罪(或违警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界限为10 年监禁(第131 - 1 条),违警罪只处以罚金和资格刑。?瑏瑣这种划分方法也被德国、日本以及其他许多国家所仿效。

第二种:3 年。《西班牙刑法典》第33 条规定,重罪与较重罪的界限是3 年徒刑。?瑏瑤《奥地利刑法典》第17 条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分为重罪与轻罪,其中应当科处终身自由刑或3 年以上自由刑的故意行为是重罪,所有其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均为轻罪。?第三种:2 年。1997 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依照法定刑的轻重,将犯罪分为轻罪(最高刑不超过2 年监禁)、中等严重的犯罪(不超过5 年的监禁的故意犯罪以及超过2 年监禁的过失犯罪)、严重犯罪(不超过10年监禁)、特别严重的犯罪(10 年以上监禁或更重的刑罚)。

第四种:1 年。2002 年修订的《德国刑法典》第12 条规定,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标准为1 年自由刑。?瑏瑧《瑞士联邦刑法典(2003 年修订)》第9 条规定,重罪是指应科处重惩役的行为,轻罪是指最高刑为普通监禁刑的行为。但是重惩役的最低刑期为1 年,监禁刑的最高刑期为3 年,因此在期限上有交叉,原因是重惩役比监禁刑严厉,不可以绝对地以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区分标准。

美国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上区分重罪、轻罪的做法。为了量刑的目的,美国联邦和许多州的刑法对重罪、轻罪都是以1 年监禁为限,并对重罪进行分级。?瑏瑩有些州也对轻罪也进行了分级,?瑐瑠也有些州规定了违警罪。?瑐瑡对重罪,有些州采用了其他的划分方法,例如《伊利诺斯州刑法典》将重罪分为暴力重罪(forcible felony)与非暴力重罪(non - forcible felony)两类,并且这种区分对刑事实体法上的正当防卫、刑事程序法上的逮捕?瑐瑢等都有直接的影响。

1962 年美国法学会拟订的《模范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 felony)、轻罪(misdemeanor)、微罪(petty crime,petty offence) 和违警罪(violation /infraction,直译为“违反”) 四种,其中重罪又分为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一级最重,三级最轻。轻罪也分为三级。而重罪、轻罪的界限是1 年监禁。?瑐瑣总体上看,重罪、轻罪的划分对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夜盗罪)、共同犯罪人的划分(轻罪无需区分主犯和从犯,都以主犯论处)、管辖(例如治安法院、警察法院、夜法庭等管辖轻罪)、逮捕条件(轻罪只有现行的才能实行无逮捕令逮捕)、刑罚执行地点(重罪犯在监狱,轻罪犯在地方看守所)等。此外,重罪犯可被剥夺选举权、律师执业权、担任政府官员、陪审员等权利,而轻罪犯则保有这些权利。?瑐瑤第五种:6 个月。《加拿大刑事法典》沿袭了英国将犯罪分为公诉罪(可起诉罪)、简易裁判罪以及可选择罪(或“双重罪”)的区分法,将犯罪依照起诉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只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的犯罪,被称为公诉罪或可起诉罪,在法官和陪审团的参与下进行审判,其刑罚为2 年以上的监禁;二是简易裁判罪,由治安法庭的法官审理,处2000 加元以下罚金或6 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三是介乎二者之间的犯罪,称为可选择罪———既可以是公诉罪,也可以是简易裁判罪。这样,案件刑事管辖权便与审判方式、所处的刑罚相统一。?瑐瑥澳大利亚也采用这种划分方式来区分罪的轻重。?瑐瑦第六种:1 个月。《泰国刑法典》第102 条,“轻罪是指犯1 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 千铢以下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刑罚之罪。”?瑐瑧(二)通过刑种相区分《意大利刑法典》第39 条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违警罪。具体而言,依法应当被判处徒刑或罚金的行为属于重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拘役或罚款的行为属于违警罪。?瑐瑨(三)通过列举具体的犯罪类型以示区别这是英国早期普通法上的重罪、轻罪的划分方法。早在1166 年,英国就根据《克拉伦法令》将谋杀、抢劫、诈骗和窝藏罪犯列为重罪,1176 年根据《北安普敦法令》把伪造和放火罪增加为重罪。根据普通法规定,重罪一般指:谋杀、非预谋杀人、夜盗、破门侵入住宅,盗窃、重婚、强奸等,轻罪一般指:伪证、共谋、欺诈、诽谤、骚乱和侵入殴击等。1967 年《刑事法令》废除了这种区分方式,并且从1968 年1 月起,“重罪”一词不再使用,?瑐瑩代之以刑事诉讼活动模式,即以是否可以实施逮捕区分为可逮捕罪(arrestable offence)和不可逮捕罪(non - arrestable offence)。?瑑瑠此外,英国还有公诉罪(可起诉罪)、简易裁判罪以及可选择罪的区分,?瑑瑡受英国影响很深的一些国家至今仍保留了这一区分方法。

(四)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例如起诉、逮捕等)方式相区别例如英国以是否可以实施逮捕区分为可逮捕罪和不可逮捕罪。加拿大则继承了英国过去的做法,以是否可以提起公诉为界限划分为公诉罪、简易裁判罪和可选择罪。不过,通过这种划分方法确定的犯罪最终还是落实到刑期和刑种的区别上。

三、我国刑法应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

笔者认为,根据当前的刑事立法水平与经验,我国已经具备了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的立法条件。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把犯罪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和“轻微”的,但是缺乏明确的标准。

刑法分则中有大量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等法律术语,但是它们有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有时是加重犯的要件,应当结合法定刑进行明确的重罪与轻罪的分类。

可以想见,一开始作这样的划分会费时费力,甚至觉得过于麻烦繁琐。但是哪一项法律法规制定之初没有经历过这样的“阵痛”呢?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精准的尺度就无法量体裁衣。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正是与具体的法定刑相结合,将其细化分类的“标尺”,有利于防止定罪失准、量刑失衡。

从纵向考察,我国古代刑法虽无重罪与轻罪的明确划分,但是对东亚诸国产生深远影响的《大明律》却有“重其重罪,轻其轻罪”量刑原则的规定,虽然与现代刑法的重罪与轻罪含义不同,但是它说明,对重罪、轻罪区别对待的观念由来已久。直至近日,20 多年前我国就曾有学者指出,?瑑瑢西方国家把犯罪从法律上分为重罪与轻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一点我国在立法中可以借鉴。至于是否沿用“重罪”与“轻罪”这一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刑法应当对此种划分有明确的规定。

四、我国刑法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一)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总体界限由于“罪”在我国刑法中比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同样概念的性质严重,因此,短期内不宜将本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纳入“轻罪”范畴,进行“犯罪化”。换言之,所谓的重罪、轻罪,都限于且只应当限于对现行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的进一步划分。

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刑事政策的作用,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也有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详尽解读。笔者认为,虽然通过对犯罪类型(例如暴力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应当重处)、情形的大量列举可以达到明示的效果,但是为何不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立法的经验,直接在刑法中对重罪、轻罪进行划分,从而使犯罪的性质更加清晰可辨,法律适用也更加准确、便捷、稳妥呢? 因此,在具体区分方法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以自由刑的长短为统一区分标准的做法。那么具体应当以几年的法定刑为分界线合适呢? 这确实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虽然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大多采用了自由刑的刑期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但是具体的分界线却出现了10 年、3 年、2 年、1 年、6 个月、1 个月等6 种划分方法。很难说哪一种划分方法是绝对合适的,因为各国情况不同,而且各国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划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储槐植教授在《美国刑法》一书中则明确指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战”以前一般以5 年监禁为界,20 世纪末一般以1 年监禁为界。?瑑瑣在构建我国的重罪轻罪体系时,并不需要一味地在西方犯罪分类层次、

笔者认为,根据当前的刑事立法水平与经验,我国已经具备了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的立法条件。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把犯罪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和“轻微”的,但是缺乏明确的标准。

刑法分则中有大量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等法律术语,但是它们有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有时是加重犯的要件,应当结合法定刑进行明确的重罪与轻罪的分类。

可以想见,一开始作这样的划分会费时费力,甚至觉得过于麻烦繁琐。但是哪一项法律法规制定之初没有经历过这样的“阵痛”呢?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精准的尺度就无法量体裁衣。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正是与具体的法定刑相结合,将其细化分类的“标尺”,有利于防止定罪失准、量刑失衡。

从纵向考察,我国古代刑法虽无重罪与轻罪的明确划分,但是对东亚诸国产生深远影响的《大明律》却有“重其重罪,轻其轻罪”量刑原则的规定,虽然与现代刑法的重罪与轻罪含义不同,但是它说明,对重罪、轻罪区别对待的观念由来已久。直至近日,20 多年前我国就曾有学者指出,?瑑瑢西方国家把犯罪从法律上分为重罪与轻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一点我国在立法中可以借鉴。至于是否沿用“重罪”与“轻罪”这一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刑法应当对此种划分有明确的规定。

四、我国刑法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一)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总体界限由于“罪”在我国刑法中比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同样概念的性质严重,因此,短期内不宜将本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纳入“轻罪”范畴,进行“犯罪化”。换言之,所谓的重罪、轻罪,都限于且只应当限于对现行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的进一步划分。

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刑事政策的作用,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也有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详尽解读。笔者认为,虽然通过对犯罪类型(例如暴力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应当重处)、情形的大量列举可以达到明示的效果,但是为何不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立法的经验,直接在刑法中对重罪、轻罪进行划分,从而使犯罪的性质更加清晰可辨,法律适用也更加准确、便捷、稳妥呢? 因此,在具体区分方法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以自由刑的长短为统一区分标准的做法。那么具体应当以几年的法定刑为分界线合适呢? 这确实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虽然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大多采用了自由刑的刑期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但是具体的分界线却出现了10 年、3 年、2 年、1 年、6 个月、1 个月等6 种划分方法。很难说哪一种划分方法是绝对合适的,因为各国情况不同,而且各国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划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储槐植教授在《美国刑法》一书中则明确指出,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战”以前一般以5 年监禁为界,20 世纪末一般以1 年监禁为界。?瑑瑣在构建我国的重罪轻罪体系时,并不需要一味地在西方犯罪分类层次、

刑罚层次上找到对应物( counterpart),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强求与别人一致则是荒唐的,也是不可能的。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第67 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暗示了可以从理论上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区分重罪与轻罪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宜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从刑法第7 条属人管辖、第8 条保护管辖、第72 条缓刑等规定看,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瑑瑤还有其他一些学者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考虑到我国特有的立法定量模式和法律结构,轻罪应当是指法定刑为3 年或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瑑瑥但是也有学者提出,鉴于我国整个刑罚设臵偏高偏重的现状,可将应处5 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分水岭,即应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为重罪,应处5 年或者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为轻罪。?瑑瑦笔者认为,由于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也就是重罪的“起点线”,分界线越低,刑法就越严厉———在该分界线之上,就都要按照重罪对待,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都要适用比轻罪更严苛的规定,因此立法时需要考虑到该国的刑事政策以及与刑法整体罪刑体系的平衡等问题。同时应当考虑到,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与西方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不太相同,例如美国的不少轻罪罚相当于我国的行政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不仅定性,而且包含定量因素。对应这样的整体犯罪门槛,我国的刑罚整体比许多国家的刑罚起点高,相应地,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也不宜定得过低,否则不适合我国重罪、轻罪划分的目的与性质。然而如果分界线定得太高,将无法起到对重罪的区别对待、在各项实体法、程序法制度上“重罪重处”的作用,失去重罪与轻罪划分的意义,也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鉴于此,我国刑法的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以3 年有期徒刑为宜,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这种抉择不仅有上述学者所提及的刑法总则一些条款以3 年为界限的考虑,而是纵观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一般都是3 年,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立法对犯罪轻重程度的区分倾向。因此,以3 年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分界线,兼顾了总则与分则的罪、刑结构体系,有其现实基础,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都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

(二)具体“个罪”中重罪与轻罪的确定方法

上述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指的是总体的界定标准。在刑法规定了这样一个总体界限以后,具体到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个罪”,如果不在罪状中明确规定其为重罪与轻罪,或者什么情形下属于重罪或轻罪,那么,刑法有关重罪与轻罪总体的界限———不论是3 年或者是几年———就丧失了其规定的意义。那么具体的“个罪”应该如何确定重罪、轻罪的情形呢?

在这方面,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对具体犯罪如何确定为重罪或轻罪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罪过心态、?瑑瑧造成财产损失金额的多少、伤害后果的轻重、被害人的年龄大小、侵害对象性质的不同、?瑑瑨行为的不同时期、犯罪手段的不同、?瑑瑩常业与初犯、目的与动机的不同等。?瑒瑠

我国刑法在具体规定时也应当考虑行为与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特点,作出适当的规定。

五、结语

既然犯罪和刑罚都是人定的,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因此在犯罪的“轻”和“重”的问题上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人为”或“主观”的烙印。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完全做到罪刑相适应只能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境界。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很普遍,?瑒瑡其原因在于,重罪与轻罪的划分虽然是人为的,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犯罪社会危害性轻重的主要规律,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针对性的处罚,是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刑罚思想的理性回归。真正做到轻重分明、罚当其罪比不加区分盲目地“严打”,将希望寄托在严刑峻法上更科学有效、也更公正、更人道。“宽严相济”最基本的法律基础,首先依赖于刑法对重罪与轻罪的划分。


相关文章

  •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效率保证
  • [摘 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对于重塑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应该正确区分程序的适用范围,适应该轻而轻.该重而轻.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宽缓思想,提高诉 ...查看


  • 吴月红:"劳教"废止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
  • [摘要]劳教废止后,急需新的制度资源来填补.学术观点中主张借鉴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将劳教的适用对象上下靠,分别由下位的治安处罚和上位的刑事处罚来承接的意见具有可行性.因此,需要在现行<刑法>中增加重罪与轻罪分层.保安处分 ...查看


  • 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制度研究
  • 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制度研究 [摘要]缓刑的撤销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因犯新罪而撤销,二是因发现漏罪而撤销,三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而撤销.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关于"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绝对,所有类型的 ...查看


  • 重罪案件能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 [案情]陈某(女)与李某系夫妻,二人1989年结婚,育有一子.生活中,李某经常打骂陈某.2010年6月25日晚,二人再次争吵,李某持铁管对陈某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陈某下颌,用圆珠笔在其身上写画,陈某不堪忍受,产生将李某杀死的想法.次日凌晨, ...查看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简介:罗鋆(1988-),女,汉族,四川自贡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罪.刑事责 ...查看


  • 不能犯未遂的认定与处理
  • 不能犯未遂的认定与处理 一.案情 被告人郭某,男,23岁,原系某市磁带厂工人. 郭于1998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从自家携带一把改制的螺丝起子窜入某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把学校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的第四间房门撬开,见里面无人, ...查看


  • 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
  • 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 作者:施彩珍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2期 一. 主要案情 2013年1月10日,林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7月2日,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 ...查看


  • 试论罪刑相当原则
  •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试论罪刑相当原则 作者:黄礼明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 [摘要]罪刑相当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一起组成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主要是 ...查看


  • 试论不能犯的处罚
  • 试论不能犯的处罚 作者:张岩 单位:北京警察学院 摘 要:本文首先对刑法学界关于不能犯可罚性的几组争论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其具备可罚性 的可靠依据.作者进而提出不能犯的处罚原则,分析影响其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并主张在法定从轻的基 础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