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管理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政策及要点解析
1.发票与有效凭证
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
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据合理。比如,某企业从客户处订了一万元的货物,客户请吃饭,花费两百元。这顿饭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额很合理。如果客户请吃饭的花费是三千元,数额就不合理了,这时就需要提供证据。这里的证据既包括发票,还要有点菜单。
当然,这时也会出现难以断定的状况。例如吃饭时自带酒水,财务上就有餐费和酒两项,看似是一个整体行为,但税务局就可以认定酒属于无偿馈赠,因而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能够证明酒不是馈赠,就可以把两个发票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所以事实和证据很重要,是判断的前提。
发票是一种重要证据,对所得税影响很大,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
在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发现假发票就要重罚,不像以前直接补税就可以了。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一概念很难掌握。单位报账时经常用车票、办公用品等来充,但不论什么票充,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公安局在调查时不看发票,直接查事实,所以用票充费根本没用。所以公司财务不能随意充票,需要改变思维方式,否则会受到重罚。
一般而言,在过年过节之前,企业能够都会出现办公费用大量增加的情况,这无异于掩耳盗铃。随着税务改革的发展,发票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必须用事实证据说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
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形势在悄悄发生变化,只要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税务局就不可以随意调整。所谓有效凭证,从司法层面讲,就是能被法官采纳的证据。发票不是有效凭证,只能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
2.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
2009—2010年的跨期发票
问: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
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
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扣除。这不是“零”的概念,而是指既然2009年的费用不能放在2010年,那么可以回到2009年,相关法条也做出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
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并在征管法中明确说明。因此这不是“零”的概念,而是“可以”的概念。企业多交税时可以追5年,并且要写申报和说明,要求退税。
3.税务机关对差旅费、会议费的把握标准
图1 会议费的三种情况
图1代表会议费的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是开订货会、看展厅以及请客户看演出。实际上,企业要对会议费有准确的认识,不能滥用会议费发票。例如,企业去客户处订了10万元的货物,客户买了两张票观看剧院演出,这两张票可以归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企业包场请看演出,则要计为会议费。因此,如今更注重的是费用的名称,而不是实质内容。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差旅费、会议费有明确说明: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
准、支付凭证等。
由此可见,企业不能把会议费当成垃圾篓,随意往里塞费用,税务局更关注发票后面的内容,这个更关键。正如稽便函(2011)31号所规定的:
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
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
题。
对填开金额很小的发票(如出租车发票、停车费发票等),可以不列入重点企
业检查范围。
税务机关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8月1日。
税务局对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等进行重点检查有两个原因:
第一,这与整个国企的职务消费相配套,很多职务消费混到了会议费、餐费等费用中;
第二,税务局要检查各种费用里的实物。会议费成了垃圾篓,任何费用都往里塞。税务局就要一层层剥开,逐个检查出席人员。之所以检查餐费,是因为很多单位将所分东西的费用放进餐费里,这样虽然不让计成本,但免除了个税,造成餐费数额庞大。税务局检查餐费时要查实物,所以企业不能把各种费用都混在这里。同时,尽量不要写办公用品,因为在税务局的观念里,办公用品就等于购物卡。另外,佣金也不能随便给,超出税务局5%的规定就不让计成本。
4.礼品赠送与职工福利
礼品赠送
以月饼为例,企业在礼品赠送时有两种思维方式:
第一,在税务安排时必须为税务局留个“老鼠尾巴”,即一定要有送礼这个项目,可以把数额变小,剩下的数额再想办法,但不能一点都没有。这是一个技巧问题。
第二,企业可以不交税,但要策划一个税务节税规划安排。例如,饭店打包是不交个税的,企业可以与酒店合作,在商定的酒店价格基础上多给酒店钱,在会议结束时以酒店的名义送月饼。这样既没有增加办公用品等其他科目的费用,又免除了个税。即使往深里查,酒店的月饼交了营业税,不会出现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与酒店等服务业合作,不要与月饼厂合作,因为服务业比食品厂的税负低得多。
职工福利
如果将月饼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员工在单位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将月饼拿回家,就要交个税,这就要求企业把握好两者的界限。
无论是礼品赠送还是职工福利,企业都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节省税款,因而现在形成了很多捆绑式营销。所以,企业要学习运用政策。
二、发票类税务案例解析
1.发票合法与企业内控
【案例】
采访要给专家费
某国际咨询公司自己内刊的编辑,曾四次采访电力企业的一位高管,然后每次
答谢4000美金,说是行规。
这种情况如果正常处理,就是送礼。四次一共有10万,发票上要写专家的名字,既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是还会出现贪污受贿等状况。解决办法就是利用公司的广告费,在该杂志上做个广告,把多给的广告费让内刊编辑采访专家。采访的内容不重要,重要的是把钱送给专家。如此一来,发票就换成了广告宣传费,专家拿钱也心安理得。事实上,如今有很多专家都在外面挂职,企业就要想办法使发票合理、合法。
【案例】
150万美金年薪
某国际知名企业为给回扣,安排给收回扣的领导的儿子负责其公司在美国的私
人飞机的管理。其职务类似国内的车队队长,是一个虚职,不上机。然后以职务要求素质极高为名,给了150万美金的年薪。
案例中的公司在境外设立,150万美金年薪从境外支付,不用发票。但如果把钱全部套现变成私帐,就会有很大风险。实际上,有很多合法的管道,企业要在做事之前要设计这个管道。
【案例】
北京饭店与小饭店
如果北京饭店和小饭店同时到菜市场买200块钱的黄瓜,二者的税务处理是不
一样的。比如卖黄瓜的个体户没有发票,盖了个人印章,那么北京饭店可以作为成本税前扣除,但小饭店不可以。
这是因为北京饭店是五星级饭店,内部管理非常严格,有内控。北京饭店买到
黄瓜以后一定是用于做菜卖给消费者,而且这个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也就有了所得税,因而可以税前扣除。
小饭店没有内控,即使卖黄瓜的个体户能够证明小饭店买了黄瓜,也不能证明
黄瓜是小饭店老板自己吃了还是做成菜卖给了消费者。而且做出菜卖给消费者的收入没有申报交税,没有营业税,成本也就无法扣除。
由此可见,内控对企业财产有重要作用。有效凭证取之于内控,但内控不是花钱越多越好,适合自己最重要。
2.如何处理假发票
【案例】
假发票
一个小饭店购买送来的黄瓜、辣椒等原料之后没有查验交付的发票,会计水平
不高,没有验出发票是假票,当税务局查账时才知道发票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没有看实物,而是按照虚列成本,要求小饭店以25%的税率直接补税罚款。
小饭店觉得自己很冤,于是把送调料的个体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结果
法院判决小饭店败诉。判决理由是,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当对方开发票时会计有审查发票真假的义务。小饭店由于自己的失误,没有看出发票的真假,把货款给了个体户,以后的责任就与卖调料的没有关系了。
实际上,小饭店不能认吃这个哑巴亏,可以拿出依据——东西确实收到了,但发票是假的。同时,要用相关法律法规去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饭店的情况基本符合第四条,根据这条法律,不应该简单地乘以25%罚款补税,税务局需要进行重新评定。对于难以评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
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
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
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这个细则说得非常清楚,出现虚假发票时,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评估。
3.虚假申报
曾经有过一家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被媒体曝光,发现有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假发票套现,于是公安局开始查账。此时就不看发票,只看实物。由于审计署反贪局和公安部联合办案,被查者进去后一定全部招供。
发票套现、股东分红、送礼等都属于虚假申报,这涉及两项罪名。第一,没有扣个税的罚0.5到1倍,而且套现时的工薪所得或者股绩分红再罚1倍,这是罚单位的。补税再罚1倍,这样就要罚3倍罚款。第二,交滞纳金,企业老板被抓去判刑。因此,公司高层要对董事会说清这种风险。
企业所得税与发票管理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政策及要点解析
1.发票与有效凭证
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
税务判断的思维方式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据合理。比如,某企业从客户处订了一万元的货物,客户请吃饭,花费两百元。这顿饭是日常的、必要的,且数额很合理。如果客户请吃饭的花费是三千元,数额就不合理了,这时就需要提供证据。这里的证据既包括发票,还要有点菜单。
当然,这时也会出现难以断定的状况。例如吃饭时自带酒水,财务上就有餐费和酒两项,看似是一个整体行为,但税务局就可以认定酒属于无偿馈赠,因而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能够证明酒不是馈赠,就可以把两个发票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所以事实和证据很重要,是判断的前提。
发票是一种重要证据,对所得税影响很大,但不是唯一的证据。
新《发票管理办法》
在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发现假发票就要重罚,不像以前直接补税就可以了。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一概念很难掌握。单位报账时经常用车票、办公用品等来充,但不论什么票充,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公安局在调查时不看发票,直接查事实,所以用票充费根本没用。所以公司财务不能随意充票,需要改变思维方式,否则会受到重罚。
一般而言,在过年过节之前,企业能够都会出现办公费用大量增加的情况,这无异于掩耳盗铃。随着税务改革的发展,发票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必须用事实证据说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
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形势在悄悄发生变化,只要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税务局就不可以随意调整。所谓有效凭证,从司法层面讲,就是能被法官采纳的证据。发票不是有效凭证,只能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
2.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
2009—2010年的跨期发票
问: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
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
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扣除。这不是“零”的概念,而是指既然2009年的费用不能放在2010年,那么可以回到2009年,相关法条也做出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
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并在征管法中明确说明。因此这不是“零”的概念,而是“可以”的概念。企业多交税时可以追5年,并且要写申报和说明,要求退税。
3.税务机关对差旅费、会议费的把握标准
图1 会议费的三种情况
图1代表会议费的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是开订货会、看展厅以及请客户看演出。实际上,企业要对会议费有准确的认识,不能滥用会议费发票。例如,企业去客户处订了10万元的货物,客户买了两张票观看剧院演出,这两张票可以归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企业包场请看演出,则要计为会议费。因此,如今更注重的是费用的名称,而不是实质内容。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差旅费、会议费有明确说明: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
准、支付凭证等。
由此可见,企业不能把会议费当成垃圾篓,随意往里塞费用,税务局更关注发票后面的内容,这个更关键。正如稽便函(2011)31号所规定的:
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
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
题。
对填开金额很小的发票(如出租车发票、停车费发票等),可以不列入重点企
业检查范围。
税务机关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8月1日。
税务局对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等进行重点检查有两个原因:
第一,这与整个国企的职务消费相配套,很多职务消费混到了会议费、餐费等费用中;
第二,税务局要检查各种费用里的实物。会议费成了垃圾篓,任何费用都往里塞。税务局就要一层层剥开,逐个检查出席人员。之所以检查餐费,是因为很多单位将所分东西的费用放进餐费里,这样虽然不让计成本,但免除了个税,造成餐费数额庞大。税务局检查餐费时要查实物,所以企业不能把各种费用都混在这里。同时,尽量不要写办公用品,因为在税务局的观念里,办公用品就等于购物卡。另外,佣金也不能随便给,超出税务局5%的规定就不让计成本。
4.礼品赠送与职工福利
礼品赠送
以月饼为例,企业在礼品赠送时有两种思维方式:
第一,在税务安排时必须为税务局留个“老鼠尾巴”,即一定要有送礼这个项目,可以把数额变小,剩下的数额再想办法,但不能一点都没有。这是一个技巧问题。
第二,企业可以不交税,但要策划一个税务节税规划安排。例如,饭店打包是不交个税的,企业可以与酒店合作,在商定的酒店价格基础上多给酒店钱,在会议结束时以酒店的名义送月饼。这样既没有增加办公用品等其他科目的费用,又免除了个税。即使往深里查,酒店的月饼交了营业税,不会出现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与酒店等服务业合作,不要与月饼厂合作,因为服务业比食品厂的税负低得多。
职工福利
如果将月饼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员工在单位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将月饼拿回家,就要交个税,这就要求企业把握好两者的界限。
无论是礼品赠送还是职工福利,企业都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节省税款,因而现在形成了很多捆绑式营销。所以,企业要学习运用政策。
二、发票类税务案例解析
1.发票合法与企业内控
【案例】
采访要给专家费
某国际咨询公司自己内刊的编辑,曾四次采访电力企业的一位高管,然后每次
答谢4000美金,说是行规。
这种情况如果正常处理,就是送礼。四次一共有10万,发票上要写专家的名字,既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是还会出现贪污受贿等状况。解决办法就是利用公司的广告费,在该杂志上做个广告,把多给的广告费让内刊编辑采访专家。采访的内容不重要,重要的是把钱送给专家。如此一来,发票就换成了广告宣传费,专家拿钱也心安理得。事实上,如今有很多专家都在外面挂职,企业就要想办法使发票合理、合法。
【案例】
150万美金年薪
某国际知名企业为给回扣,安排给收回扣的领导的儿子负责其公司在美国的私
人飞机的管理。其职务类似国内的车队队长,是一个虚职,不上机。然后以职务要求素质极高为名,给了150万美金的年薪。
案例中的公司在境外设立,150万美金年薪从境外支付,不用发票。但如果把钱全部套现变成私帐,就会有很大风险。实际上,有很多合法的管道,企业要在做事之前要设计这个管道。
【案例】
北京饭店与小饭店
如果北京饭店和小饭店同时到菜市场买200块钱的黄瓜,二者的税务处理是不
一样的。比如卖黄瓜的个体户没有发票,盖了个人印章,那么北京饭店可以作为成本税前扣除,但小饭店不可以。
这是因为北京饭店是五星级饭店,内部管理非常严格,有内控。北京饭店买到
黄瓜以后一定是用于做菜卖给消费者,而且这个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也就有了所得税,因而可以税前扣除。
小饭店没有内控,即使卖黄瓜的个体户能够证明小饭店买了黄瓜,也不能证明
黄瓜是小饭店老板自己吃了还是做成菜卖给了消费者。而且做出菜卖给消费者的收入没有申报交税,没有营业税,成本也就无法扣除。
由此可见,内控对企业财产有重要作用。有效凭证取之于内控,但内控不是花钱越多越好,适合自己最重要。
2.如何处理假发票
【案例】
假发票
一个小饭店购买送来的黄瓜、辣椒等原料之后没有查验交付的发票,会计水平
不高,没有验出发票是假票,当税务局查账时才知道发票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没有看实物,而是按照虚列成本,要求小饭店以25%的税率直接补税罚款。
小饭店觉得自己很冤,于是把送调料的个体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结果
法院判决小饭店败诉。判决理由是,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当对方开发票时会计有审查发票真假的义务。小饭店由于自己的失误,没有看出发票的真假,把货款给了个体户,以后的责任就与卖调料的没有关系了。
实际上,小饭店不能认吃这个哑巴亏,可以拿出依据——东西确实收到了,但发票是假的。同时,要用相关法律法规去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饭店的情况基本符合第四条,根据这条法律,不应该简单地乘以25%罚款补税,税务局需要进行重新评定。对于难以评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
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
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
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这个细则说得非常清楚,出现虚假发票时,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评估。
3.虚假申报
曾经有过一家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被媒体曝光,发现有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假发票套现,于是公安局开始查账。此时就不看发票,只看实物。由于审计署反贪局和公安部联合办案,被查者进去后一定全部招供。
发票套现、股东分红、送礼等都属于虚假申报,这涉及两项罪名。第一,没有扣个税的罚0.5到1倍,而且套现时的工薪所得或者股绩分红再罚1倍,这是罚单位的。补税再罚1倍,这样就要罚3倍罚款。第二,交滞纳金,企业老板被抓去判刑。因此,公司高层要对董事会说清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