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9]行政诉讼的起诉、撤诉
2007-08-29 20:35
某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对某私营药店(非法人)予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该店业主李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问:
(1)本案以李某为原告还是以私营药店为原告?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药店罚款500元,并退还了25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5)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在法定起诉期内又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6)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
(1)本案应以私营药店为原告,由业主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2)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3)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继续审理;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予审查,再决定是否准许。
(4)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
(5)不予受理。
(6)二审法院应对原审判决和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解题思路]
本题重在考查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所考内容比较具体、细致,同时又为司法考试之重点,应予重视。
本题之设计思路,属于题干中的案情交待十分简单,各个问题又有添加情节的命题类型。此类题目,各问之间较少联系,考生可聚精会神各个击破,依各题情节回答好每一问。但于各个问题而言,因增加了条件,往往又暗藏玄机,因而应慎重对待。
[法理详解]
(1)本案中,工商局和卫生局对私营药店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进行处罚,是以该药店为被处罚人,尽管药店出售过期药品可能是在业主李某的授意或许可下进行的,但药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其业主的名义出售药品,药店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药品卫生管理的相对人,由于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时,由其业主李某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见《行诉解释》第14条第2款:“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经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卫生局为被告;如原告不同意,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但如果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应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见《行诉解释》第23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原告起诉后,如被告将罚款3000元的决定改为罚款500元,并退还了25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时被诉行为仍为改变前的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确定被告的改变是合法的,裁定准许撤诉;如果确认被告的改变违法,应裁定不许撤诉,继续审理,依法判决。参见《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4)如果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准许撤诉;如果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见《行诉解释》
第49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论是因为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还是原告自行申请撤诉,只要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人民法院都要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才能准许撤诉。因此,一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即表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免增讼累,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原告因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提不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见《行诉解释》第36、37条。
(6)《行诉解释》第6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行政法学·[9]行政诉讼的起诉、撤诉
2007-08-29 20:35
某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对某私营药店(非法人)予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该店业主李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问:
(1)本案以李某为原告还是以私营药店为原告?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药店罚款500元,并退还了25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5)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在法定起诉期内又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6)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
(1)本案应以私营药店为原告,由业主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2)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3)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继续审理;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予审查,再决定是否准许。
(4)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
(5)不予受理。
(6)二审法院应对原审判决和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解题思路]
本题重在考查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所考内容比较具体、细致,同时又为司法考试之重点,应予重视。
本题之设计思路,属于题干中的案情交待十分简单,各个问题又有添加情节的命题类型。此类题目,各问之间较少联系,考生可聚精会神各个击破,依各题情节回答好每一问。但于各个问题而言,因增加了条件,往往又暗藏玄机,因而应慎重对待。
[法理详解]
(1)本案中,工商局和卫生局对私营药店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进行处罚,是以该药店为被处罚人,尽管药店出售过期药品可能是在业主李某的授意或许可下进行的,但药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其业主的名义出售药品,药店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药品卫生管理的相对人,由于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时,由其业主李某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见《行诉解释》第14条第2款:“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经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卫生局为被告;如原告不同意,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但如果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应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见《行诉解释》第23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原告起诉后,如被告将罚款3000元的决定改为罚款500元,并退还了25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时被诉行为仍为改变前的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确定被告的改变是合法的,裁定准许撤诉;如果确认被告的改变违法,应裁定不许撤诉,继续审理,依法判决。参见《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4)如果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准许撤诉;如果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见《行诉解释》
第49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论是因为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还是原告自行申请撤诉,只要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人民法院都要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才能准许撤诉。因此,一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即表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免增讼累,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原告因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提不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见《行诉解释》第36、37条。
(6)《行诉解释》第6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