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不签?

作者:胡伟清

商界 2006年07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劳动合同法,必将对规范劳动关系发挥重要作用。与其他众多法律一样,保护弱势群体,是“草案”的立法原则之一,而通观整个“草案”,弱势群体是雇员而非雇主,因此,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之后避免劳动争议,或因此而遭受损失,就成了每一个企业家关心的话题。

  《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后,企业和员工到底签合同好还是不签合同好?这个问题表面上看似没有疑问,实际上很值得分析。道理很简单,《劳动法》实施11年来,企业的劳动合同意识还非常淡薄。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去年底的调查,中小型非公有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为什么会这样?从经济学的角度很容易找到答案,因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是企业的一种理性选择。

  假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无非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员工不利,第二种情况是公平合理。对企业不利的情况,一般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里。

  从企业的角度看,自然是倾向于第一种情况的,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仅把企业和员工简单地看成博弈的双方,那么,对员工不利就是对企业有利。但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就不如不签订合同。因为与其让员工知道了不利而不签订合同,或被迫签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而影响工作积极性,还不如让他糊里糊涂地干活。这也就是80%以上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所在。

  如果要让员工乐意签订,就必然是第二种情况:合同公平合理。但相对于合同对员工不利的情况来说,要做到合同公平合理,就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这是企业老板们所不愿意的。并且,如果有了合同而不兑现,员工要么上法庭告你,要么消极怠工。而一旦上法庭,因为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企业就必败无疑。而如果没有合同,一般来说,员工即使吃亏了也不会打官司;即便打官司,只要不违反劳动法,也不一定输。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的法制观念强,管理规范,在用人方面有良好的理念,认为保护员工利益、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种情况是迫于员工的压力。

  以上是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出台之前的基本情况。那么,《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呢?如果企业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又会怎样?

  也分两种情况来说。第一种情况是,员工压根儿就不知道要签订合同,或者,即便是知道要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但没有在出现争议时走上法庭,最多是牢骚满腹或消极怠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与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结果是一样的。

  但凡事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万一要是员工告上法庭呢?何况,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大大增强了,所以,出现争议后走上法庭不仅仅是“万一”的事情了。

  按照“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只要事实上劳动关系成立,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庭也会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且一旦发生争议,当企业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明时,法庭会“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这样,对于企业来说,与其在一些不确定的事情上增大风险,还不如事先把这些不确定的事情明确下来。比如两兄弟合伙做生意,事先没有说分钱的比例,等到生意做完了,都想多分,只好请父亲来断。“皇帝爱长子,百姓疼幺儿”,做父亲的自然就坚持一个原则:“有利于幺儿的理解。”于是老大就吃亏了。如果当时以合同方式确定下来怎么分,那既不会去找父亲,也不会让老大吃亏。现在,企业就是老大,员工就是幺儿,而法院就是父亲。

  所以,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后,对于企业来说,签订合同比不签订合同好。

作者:胡伟清

商界 2006年07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劳动合同法,必将对规范劳动关系发挥重要作用。与其他众多法律一样,保护弱势群体,是“草案”的立法原则之一,而通观整个“草案”,弱势群体是雇员而非雇主,因此,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之后避免劳动争议,或因此而遭受损失,就成了每一个企业家关心的话题。

  《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后,企业和员工到底签合同好还是不签合同好?这个问题表面上看似没有疑问,实际上很值得分析。道理很简单,《劳动法》实施11年来,企业的劳动合同意识还非常淡薄。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去年底的调查,中小型非公有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为什么会这样?从经济学的角度很容易找到答案,因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是企业的一种理性选择。

  假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无非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员工不利,第二种情况是公平合理。对企业不利的情况,一般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里。

  从企业的角度看,自然是倾向于第一种情况的,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仅把企业和员工简单地看成博弈的双方,那么,对员工不利就是对企业有利。但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就不如不签订合同。因为与其让员工知道了不利而不签订合同,或被迫签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而影响工作积极性,还不如让他糊里糊涂地干活。这也就是80%以上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所在。

  如果要让员工乐意签订,就必然是第二种情况:合同公平合理。但相对于合同对员工不利的情况来说,要做到合同公平合理,就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这是企业老板们所不愿意的。并且,如果有了合同而不兑现,员工要么上法庭告你,要么消极怠工。而一旦上法庭,因为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企业就必败无疑。而如果没有合同,一般来说,员工即使吃亏了也不会打官司;即便打官司,只要不违反劳动法,也不一定输。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的法制观念强,管理规范,在用人方面有良好的理念,认为保护员工利益、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种情况是迫于员工的压力。

  以上是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出台之前的基本情况。那么,《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呢?如果企业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又会怎样?

  也分两种情况来说。第一种情况是,员工压根儿就不知道要签订合同,或者,即便是知道要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但没有在出现争议时走上法庭,最多是牢骚满腹或消极怠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与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结果是一样的。

  但凡事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万一要是员工告上法庭呢?何况,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大大增强了,所以,出现争议后走上法庭不仅仅是“万一”的事情了。

  按照“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只要事实上劳动关系成立,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庭也会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且一旦发生争议,当企业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明时,法庭会“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这样,对于企业来说,与其在一些不确定的事情上增大风险,还不如事先把这些不确定的事情明确下来。比如两兄弟合伙做生意,事先没有说分钱的比例,等到生意做完了,都想多分,只好请父亲来断。“皇帝爱长子,百姓疼幺儿”,做父亲的自然就坚持一个原则:“有利于幺儿的理解。”于是老大就吃亏了。如果当时以合同方式确定下来怎么分,那既不会去找父亲,也不会让老大吃亏。现在,企业就是老大,员工就是幺儿,而法院就是父亲。

  所以,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后,对于企业来说,签订合同比不签订合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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