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广告代言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如何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税目和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营业税
二、建筑业 3%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保险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3% 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3% 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
六、娱乐业 5%-20%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壁球、网球等项目。
经营射击、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20%
台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5%。
七、服务业,包括组织旅游,提供场所等,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2010年征收标准)
1. 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2. 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转让,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营业税;
3. 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
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题】
体育、演艺明星取得的广告代言收入、广告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若缴,按何税目?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明星代言所取得的代言收入、广告收入,应按“广告业”计缴营业税。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广告代言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如何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税目和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营业税
二、建筑业 3%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保险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3% 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3% 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
六、娱乐业 5%-20%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壁球、网球等项目。
经营射击、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20%
台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5%。
七、服务业,包括组织旅游,提供场所等,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2010年征收标准)
1. 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2. 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转让,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营业税;
3. 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
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题】
体育、演艺明星取得的广告代言收入、广告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若缴,按何税目?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明星代言所取得的代言收入、广告收入,应按“广告业”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