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夫妻,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度,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领取或者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申请表》(文书格式一),并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申请表》、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病史资料、夫妻双方与子女近期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等有关材料。
二、村级初审。女方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原件(病史资料除外)经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
三、乡级复核。乡(镇、街道)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后,应进行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庭关系中相关病史的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县级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五、市级鉴定与送达。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1-2次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时间应在市、县、乡三级办公场所进行公开。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鉴定。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每一例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包括申请人与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病历摘要、鉴定组成人员、鉴定组分析意见以及鉴定结论等材料。市级鉴定组在《病残儿医学鉴定书》(文书格式二)内填写有关意见和结论,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鉴定结论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反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制作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文书格式三)送达申请人(文书格式七)。送达一般应直接送达申请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当事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均拒绝签收的,可邀请两名以上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或所在村(居)委会代表或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一般应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办理,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费凭证应当附卷。
六、省级鉴定与送达。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送达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文书格式四)。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子女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复印件等材料上报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0月中旬开始组织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病残儿的鉴定会一般在中小学寒假期间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鉴定。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每一例病残儿医学鉴定建立档案,并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文书格式五)以书面形式(文书格式六)通知市、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送达申请人(文书格式七)。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七、归档。鉴定工作结束后,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卷宗目录》(文书格式八、九),一案一卷,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夫妻,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度,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领取或者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申请表》(文书格式一),并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申请表》、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病史资料、夫妻双方与子女近期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等有关材料。
二、村级初审。女方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原件(病史资料除外)经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
三、乡级复核。乡(镇、街道)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后,应进行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庭关系中相关病史的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县级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五、市级鉴定与送达。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1-2次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时间应在市、县、乡三级办公场所进行公开。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鉴定。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每一例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包括申请人与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病历摘要、鉴定组成人员、鉴定组分析意见以及鉴定结论等材料。市级鉴定组在《病残儿医学鉴定书》(文书格式二)内填写有关意见和结论,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鉴定结论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反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制作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文书格式三)送达申请人(文书格式七)。送达一般应直接送达申请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当事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均拒绝签收的,可邀请两名以上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或所在村(居)委会代表或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一般应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办理,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费凭证应当附卷。
六、省级鉴定与送达。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送达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文书格式四)。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子女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复印件等材料上报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0月中旬开始组织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病残儿的鉴定会一般在中小学寒假期间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鉴定。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每一例病残儿医学鉴定建立档案,并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文书格式五)以书面形式(文书格式六)通知市、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送达申请人(文书格式七)。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七、归档。鉴定工作结束后,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卷宗目录》(文书格式八、九),一案一卷,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