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
[摘 要]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退出机制在今年的发展越来越快速,由此显示出我国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发展逐渐成熟。本篇文章将通过我国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运作现状,对此基金退出机制的发展弊端和问题加以提出,并且讨论出使之完善的理论。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退出机制; 资本市场体系
第一、讨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意义
PE ,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Private Equity ,其现实意义就是将作为上市的公司企业作为投资的对象,而基金是以不向外界公开的模式向部分投资者集资而来的。这种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现在在世界之内有名声享誉内外的两种:私募股权投资的单位是以专业的模式开展的,在这方面黑石和德州太平洋机构以及凯雷集团表现尤为突出;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是以著名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投资发展的,在这方面,汇丰银行、高升银行和摩根士丹利银行表现尤为突出。从投资的角度来说,这是对未上市的公司集团用私募的手段发展权益投资。这种形式的募集资金往往是为了对本集团的营运资本、财务状况和对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进行资金周转。这种募集资金的公司分别是通过对投资公司进行募集资金和依赖进行上市,再对其进行并购,最后对其进行股权收购的方法退出。这样一个周期的发展就完成了其基金运作的发展,接着进行下一轮运作。
第二、讨论私募股权的退出
2. 1 公开发行的首创
IPO ,也就是首次公开发行,指的是指企业要进行私募基金的投资,就要先上市,这样是为了公开发型要集资的这种方式。母子的企业或集团进行上市之后,募集资金接着渐渐地将这种股权资产变为现金流。很多的学者从中发现,这种股权退出的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使募资集团得到其想要的收益;另外,从中介聘请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公开要在这方面花费巨大,而且还禁售政策的阻碍,因此,时间以及资金成本都会伴随着高额的收益而提高。
2. 2 内部的收购
解释内部收购的定义,也就是为了令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得到顺利退出,企业中的相关人员要按预先说好的定价收购公司的股份。这种收购方式包括三大方式;MBO (管理层收购)是对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收购、员工收购是对企业普通员工的收购以及企业的收购是对企业自身相关资本和股份的收购,这是对企业的三种主要本体的收购。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这几种收购也分为消极的收购和积极的收购:消极收购,私募集团方主动地要求被投资企业将其股份进行回购,这是因为私募集团方认为他们的投资意图与企业的发展难以一致;积极收购,企业主动地对私募集团方的股权进行收购,这是因为企业在被投资之后,发展前景良好,并且其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和公司各方面发展都步入正规,对于未来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信心。这两种收购对于企业的内部收购手段而言,都具有简单、成本低的特点。
2. 3 外部转让
此处的外部转让是指私募投资集团为了使得自己投资出去的资本或股权得到增值将其出售。这种资本转让方式包括两种,本别是产权交易和并购。前者指的是投资机构和被投资机构之外的第三集团为了使已投资方的私募投资集团的已投资金从被投资企业中及时撤出,而使用的收购被投资方资金的行为;后者指的投资机构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控制将已投资的股权转让给第二投资方。这种外部转让方式很有利于私募方的资金流通,因此而具有高效、低险的有点急。
2. 4 清算环节
清算环节是私募集团在没有其他更好的退出方式的时候被迫选择的,这种退出意味着被投资
的企业已经出现了彻底亏算,已然无法回到最初良好的发展模式了,此时私募集团也只能迅速将还可利用的部分资金收回,清算是这个时候必经的一道程序。虽然私募集团此时通过这种方式收回了些许资金,但其社会经济地位和名誉已经收到了打击,其投资结果以失败告终也意味着其选择投资市场的眼光是匮乏的,因此其市场的分析判断能力也将遭到怀疑。 第三、提出目前私募股投退出机制的弊病
3. 1 资本市场有待走向成熟
我国现在的资本市场面临很多挑战,其多层次的构架也亟待完善,其中三大点是不容忽视的。第一,企业上市存在很多阻碍,条件繁多,程序也纷繁复杂,这使得企业上市存在较为严格的屏障和投入很大的上市成本,一般的企业刚上市很难承受这些负担;第二,由于我国现在的产权交易退出机制的发展并不成熟,还在发展阶段的初期,这种时期使得产权交易这种私募集团常选择的退出方式难以令私募集团获得稳定的股权转让监管,交易十分混乱,既使2008年我国已经在天津建立了交易所,也还是难解燃眉之急;第三,纵贯线现在市场中的创业板,其发展和机制都是亟待成熟的,不论是监管力度还是退出方式,都应开辟更好的路径,其中2009年提出的IPO 就是为退出机制提出的一个创新,如今,我国对私募集团基金退出机制的发展依然持积极观察态度。
3. 2 过度制约和监管缺失的法律现状
科学有效的私募集团推退出机制是需要有力的法律体制监管作为后盾的,然而,我国这方面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这使得现在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的发展面临阻碍。依据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看出,在实际中我国的法律对其监管存在过度制约和监管缺失的弊端。第一,在我国的法律中可以看到,私募集团无权对被投资企业发出令其回购股权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就限制了私募集团的退出,使得新一轮的投资和发展难以持续,这就是我国法律对募资集团对股权收购和清算加以过度制约的一个例子;第二,虽然我国对于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实行的清算环节并不限制,但是对其流程的严格要求使得私募集团在使用清算这种退出方式的时候必然投入大量的成本,难以获得收益。第三,与以上两点截然相反的是我国相关法律的监管缺失问题,虽然我国对私募集团的退出加以了法律保护,但这方面是明显缺失的,这使得私募集团的推出面临极大风险。我国的《产权交易法》中没有明确地表明对这方面交易市场进行严格规范,这种监管漏洞使得私募集团即使选择了退出方式,也难以顺利无损地退出。第四、提出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4. 1 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完善力度
我国对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在2011年有了新的草案,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表示出了新的修改意见,将对私募集团的监管力度加以提升,并且专门为这一项增添修改草文,这一项举措表明我国法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开始开始了新的进步。另外,我国法律部门不仅对缺乏法律监管的部门进行了规范,也对现在正在实行的法规有了新的修改和更新举措,这些越来越好的发展都将带领我国的市场经济向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
4. 2 创新和改进退出方式
如今我国私募集团的退出渠道已然不再局限于过去传统的退出方式了不论是借壳尝试还是买壳上市,抑或是APO 这种退出方式,都为私募集团的退出提供了新兴道路,这些退出机制也将成为符合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发展的优秀特色退出机制,并不断地被我国私募集团所接收。不论是使用传统退出机制还是使用新兴的退出机制,私募集团都应该结合自身状况,将各种方式相互结合,控制成本,并注重于对效率的提高。
第五、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培养更加专业的人才
私募集团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很大,要求也非常严格:过硬的理论知识和此方面工作经验的积累对私募集团的相关工作是必须的。不论是设置专业的工作人员技能培训机制还是从国外开辟专业人才的引进路径,都是为了寻找企业要求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其中,从国外引进专
业人才的方法困难很大。但是,正由于国外发达国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发展依然趋紧成熟,发展历程也较中国长很多,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才真正对我国私募集团的相关工作具有影响力。不过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这样做难以支撑我国私募集团行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国家应该对各大高校的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业性进行着重加强,由此来培养更多更专业的人才来满足我国这方面的需求。
第六、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培养更加正规的中介机构
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私募集团和受资方的相关状况,但与此同样重要的事中介机构,这一机构沟通了前面两者,与私募集团退出机制有着直接相关的意义。我国现行的中介机构着重关注的是会计、律师和银行的作用,但是随着私募集团退出机制的不断发展,正规的中介机构急需与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客观中立、科学良好的评估机制;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的前景评估;标准认证机构的高科技鉴证以及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担保等建立联系,这些机构从方方面面保证了私募股权投基金的运作和前景选择的正确性,更对投资方和受资方将来会遇到的各种风险都进行良好的评估规避,可以说对于发展我国私募集团和融资方的良好沟通大有裨益。
总结:由此可见,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其退出机制方面的发展虽然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相信在我国社会、国家、企业的共同努力之下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
[摘 要]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退出机制在今年的发展越来越快速,由此显示出我国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发展逐渐成熟。本篇文章将通过我国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运作现状,对此基金退出机制的发展弊端和问题加以提出,并且讨论出使之完善的理论。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退出机制; 资本市场体系
第一、讨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意义
PE ,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Private Equity ,其现实意义就是将作为上市的公司企业作为投资的对象,而基金是以不向外界公开的模式向部分投资者集资而来的。这种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现在在世界之内有名声享誉内外的两种:私募股权投资的单位是以专业的模式开展的,在这方面黑石和德州太平洋机构以及凯雷集团表现尤为突出;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是以著名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投资发展的,在这方面,汇丰银行、高升银行和摩根士丹利银行表现尤为突出。从投资的角度来说,这是对未上市的公司集团用私募的手段发展权益投资。这种形式的募集资金往往是为了对本集团的营运资本、财务状况和对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进行资金周转。这种募集资金的公司分别是通过对投资公司进行募集资金和依赖进行上市,再对其进行并购,最后对其进行股权收购的方法退出。这样一个周期的发展就完成了其基金运作的发展,接着进行下一轮运作。
第二、讨论私募股权的退出
2. 1 公开发行的首创
IPO ,也就是首次公开发行,指的是指企业要进行私募基金的投资,就要先上市,这样是为了公开发型要集资的这种方式。母子的企业或集团进行上市之后,募集资金接着渐渐地将这种股权资产变为现金流。很多的学者从中发现,这种股权退出的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使募资集团得到其想要的收益;另外,从中介聘请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公开要在这方面花费巨大,而且还禁售政策的阻碍,因此,时间以及资金成本都会伴随着高额的收益而提高。
2. 2 内部的收购
解释内部收购的定义,也就是为了令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得到顺利退出,企业中的相关人员要按预先说好的定价收购公司的股份。这种收购方式包括三大方式;MBO (管理层收购)是对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收购、员工收购是对企业普通员工的收购以及企业的收购是对企业自身相关资本和股份的收购,这是对企业的三种主要本体的收购。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这几种收购也分为消极的收购和积极的收购:消极收购,私募集团方主动地要求被投资企业将其股份进行回购,这是因为私募集团方认为他们的投资意图与企业的发展难以一致;积极收购,企业主动地对私募集团方的股权进行收购,这是因为企业在被投资之后,发展前景良好,并且其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和公司各方面发展都步入正规,对于未来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信心。这两种收购对于企业的内部收购手段而言,都具有简单、成本低的特点。
2. 3 外部转让
此处的外部转让是指私募投资集团为了使得自己投资出去的资本或股权得到增值将其出售。这种资本转让方式包括两种,本别是产权交易和并购。前者指的是投资机构和被投资机构之外的第三集团为了使已投资方的私募投资集团的已投资金从被投资企业中及时撤出,而使用的收购被投资方资金的行为;后者指的投资机构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控制将已投资的股权转让给第二投资方。这种外部转让方式很有利于私募方的资金流通,因此而具有高效、低险的有点急。
2. 4 清算环节
清算环节是私募集团在没有其他更好的退出方式的时候被迫选择的,这种退出意味着被投资
的企业已经出现了彻底亏算,已然无法回到最初良好的发展模式了,此时私募集团也只能迅速将还可利用的部分资金收回,清算是这个时候必经的一道程序。虽然私募集团此时通过这种方式收回了些许资金,但其社会经济地位和名誉已经收到了打击,其投资结果以失败告终也意味着其选择投资市场的眼光是匮乏的,因此其市场的分析判断能力也将遭到怀疑。 第三、提出目前私募股投退出机制的弊病
3. 1 资本市场有待走向成熟
我国现在的资本市场面临很多挑战,其多层次的构架也亟待完善,其中三大点是不容忽视的。第一,企业上市存在很多阻碍,条件繁多,程序也纷繁复杂,这使得企业上市存在较为严格的屏障和投入很大的上市成本,一般的企业刚上市很难承受这些负担;第二,由于我国现在的产权交易退出机制的发展并不成熟,还在发展阶段的初期,这种时期使得产权交易这种私募集团常选择的退出方式难以令私募集团获得稳定的股权转让监管,交易十分混乱,既使2008年我国已经在天津建立了交易所,也还是难解燃眉之急;第三,纵贯线现在市场中的创业板,其发展和机制都是亟待成熟的,不论是监管力度还是退出方式,都应开辟更好的路径,其中2009年提出的IPO 就是为退出机制提出的一个创新,如今,我国对私募集团基金退出机制的发展依然持积极观察态度。
3. 2 过度制约和监管缺失的法律现状
科学有效的私募集团推退出机制是需要有力的法律体制监管作为后盾的,然而,我国这方面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这使得现在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的发展面临阻碍。依据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看出,在实际中我国的法律对其监管存在过度制约和监管缺失的弊端。第一,在我国的法律中可以看到,私募集团无权对被投资企业发出令其回购股权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就限制了私募集团的退出,使得新一轮的投资和发展难以持续,这就是我国法律对募资集团对股权收购和清算加以过度制约的一个例子;第二,虽然我国对于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实行的清算环节并不限制,但是对其流程的严格要求使得私募集团在使用清算这种退出方式的时候必然投入大量的成本,难以获得收益。第三,与以上两点截然相反的是我国相关法律的监管缺失问题,虽然我国对私募集团的退出加以了法律保护,但这方面是明显缺失的,这使得私募集团的推出面临极大风险。我国的《产权交易法》中没有明确地表明对这方面交易市场进行严格规范,这种监管漏洞使得私募集团即使选择了退出方式,也难以顺利无损地退出。第四、提出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4. 1 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完善力度
我国对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在2011年有了新的草案,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表示出了新的修改意见,将对私募集团的监管力度加以提升,并且专门为这一项增添修改草文,这一项举措表明我国法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开始开始了新的进步。另外,我国法律部门不仅对缺乏法律监管的部门进行了规范,也对现在正在实行的法规有了新的修改和更新举措,这些越来越好的发展都将带领我国的市场经济向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
4. 2 创新和改进退出方式
如今我国私募集团的退出渠道已然不再局限于过去传统的退出方式了不论是借壳尝试还是买壳上市,抑或是APO 这种退出方式,都为私募集团的退出提供了新兴道路,这些退出机制也将成为符合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发展的优秀特色退出机制,并不断地被我国私募集团所接收。不论是使用传统退出机制还是使用新兴的退出机制,私募集团都应该结合自身状况,将各种方式相互结合,控制成本,并注重于对效率的提高。
第五、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培养更加专业的人才
私募集团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很大,要求也非常严格:过硬的理论知识和此方面工作经验的积累对私募集团的相关工作是必须的。不论是设置专业的工作人员技能培训机制还是从国外开辟专业人才的引进路径,都是为了寻找企业要求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其中,从国外引进专
业人才的方法困难很大。但是,正由于国外发达国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发展依然趋紧成熟,发展历程也较中国长很多,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才真正对我国私募集团的相关工作具有影响力。不过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这样做难以支撑我国私募集团行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国家应该对各大高校的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业性进行着重加强,由此来培养更多更专业的人才来满足我国这方面的需求。
第六、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培养更加正规的中介机构
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私募集团和受资方的相关状况,但与此同样重要的事中介机构,这一机构沟通了前面两者,与私募集团退出机制有着直接相关的意义。我国现行的中介机构着重关注的是会计、律师和银行的作用,但是随着私募集团退出机制的不断发展,正规的中介机构急需与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客观中立、科学良好的评估机制;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的前景评估;标准认证机构的高科技鉴证以及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担保等建立联系,这些机构从方方面面保证了私募股权投基金的运作和前景选择的正确性,更对投资方和受资方将来会遇到的各种风险都进行良好的评估规避,可以说对于发展我国私募集团和融资方的良好沟通大有裨益。
总结:由此可见,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其退出机制方面的发展虽然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相信在我国社会、国家、企业的共同努力之下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