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8日 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中的《刑法之盗伐林木罪》,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1)行为对象必须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里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农村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2)必须有盗伐行为。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 要求数量较大。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雇用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
责任(雇主为间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01月28日 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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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1)行为对象必须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里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农村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2)必须有盗伐行为。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3) 要求数量较大。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雇用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刑事
责任(雇主为间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