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特殊岗位的实际情况,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津、补贴项目
第二条:岗位津贴补贴项目名称
1.地下补贴;2.艰苦岗位津贴;3.毒素津贴;4.电光辐射津贴;5.医疗卫生津贴;6.工地补贴;7.误餐补贴;8.加班费;9.延时补贴;10.夜班津贴;11.驻外补贴。
第三章 津、补贴执行范围、岗位及标准
第三条:地下补贴
1. 定义:凡经营场所整体在地下或以地下场所经营为主的单位,地下各层
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地下补贴。
2. 标准设定为:地下一层40元/月;地下二层60元/月;地下三层80元/
月。
第四条:艰苦岗位津贴
1. 定义:艰苦岗位是指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较差(高温、低温、粉尘、
潮湿、噪音或有强烈异味)的岗位。主要是物业维护员等岗位。 2. 标准设定为:除锅炉房为80元/月外,其它均为50元/月,副科级(含)
以上管理人员不享受。
第五条:毒素津贴
1. 定义:凡是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发放毒素津贴,
限保洁专业队工作人员。
2. 标准设定为:保洁专业队为50元/月。 第六条:电光辐射津贴
1. 定义:专业从事电光辐射较大的物业电站、监控等岗位发放电光辐射津
贴。
2. 标准设定为:40元/月。 第七条:医疗卫生津贴
1. 定义:医疗卫生津贴属于保健性质,只有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传染、
毒害危险的医务工作人员才能享受。 2. 标准设定为:30元/月。 第八条:工地补贴
1. 定义:物业本部及借调土建施工、监理人员,安装工程施工、监理人员,
大规模工程改造超过一个月的施工人员,工程项目指挥人员,每天驻工地连续工作时间5小时以上或累计8小时以上的,按照实际驻工地天数计算发放工地补贴。 2. 标准设定为:
3. 其他说明:
i.
异地施工人员、借调异地施工人员除发放工地补贴外,交通、住宿按《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凭发票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并享有出差伙食补贴。 ii.
借调人员的工地补贴由借调单位发放。
iii. 享有工地补贴和驻外补贴的不再享有加班费和延时费(法定节假
日除外)。
4. 审批流程:
i.
驻工地人员的工地补贴由物业本部部门负责人、门店负责人确认,物业本部、人力资源本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物业本部发放。 ii.
工地补贴必须由专人进行考勤,认真做好考勤纪录,每月报送。
iii. 为加强工地补贴发放的管控,由物业本部制定发放实施细则。
第九条:误餐补贴
按集团员工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200元。
第十条:加班费
1. 法定节假日发放加班费人员范围规定为: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以外的人员。
2. 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休息日加班的,各部位原则上安排补休,不再发放
加班费,无法安排补休的,可发放加班费。 3. 中层以上人员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不发放加班费。
4. 法定假日一线员工根据经营情况需要加班,管理部室除录入员、信息维
护员、贵宾卡管理员、会计科、结算科、核算科、理货员、防损员、现场管理、总服务台、客服中心、广播员、更衣室、仓库保管员、电梯操作员、美工、团购、水暖维护员、电气维护员、安保员和保洁员岗位外,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加班;确实因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需提前一周填报加班申请表,分店须报区域中心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各本部管理人员加班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或事后审批一律不视为加班。
5. 管理部室安排值班的,给予补休,不发放加班费。 6. 加班费的日发放标准:
i. ii.
科 级:40元/天;
主管级及以下员工:25元/天;
iii. 双休日加班工资=日发放标准×2; iv.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日发放标准×3。
第十一条:延时补贴
1. 定义:在执行标准工时的基础上,经批准的经营部位及相关部门在特殊
情况整体延长营业时间的发放延时补贴。 2. 标准设定为:3.5元/小时。 第十二条:夜班津贴
1. 定义:是指对因工作需要而值夜班的工作人员,发放的津贴补助。 2. 标准设定为:
i.
大夜班、通宵夜班(不可睡觉):凌晨1点以后为通宵夜班,标准为20元/夜。 ii.
小夜班:自17:00开始到不超过24:00的为小夜班,标准为14元/夜。
iii. 非通宵夜班(不得睡觉):夜间值班不超过四个小时,标准为8
元/夜 iv.
通宵值班(可睡觉):标准为6元/夜。
第十三条:驻外补贴
1. 因工作需要驻外的人员享受驻外补贴,标准如下:
驻外补贴城市分类:
A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B类城市:
1、直辖市:天津、重庆
2、省会城市
3、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
4、其他沿海开放城市:秦皇岛、连云港、南通、温州、湛江、北海 5、经济特区城市:珠海、汕头
(注:B类城市中的山东省内城市执行省内标准) C类城市:A类、B类城市外的其他城市,包括地(市)和县(市)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考勤办法
上述津贴、补贴项目除5-10六项按日考勤计发外,其他各项均每月出勤不足5天的员工当月不享受该补贴。出勤5 --15天按标准的50%执行,15天以上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 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发放审核
以上岗位需享受补贴时,申报部门需严肃考勤,考勤需经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事部门严格审查后方可发放。报表不得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一经发现有此情况,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 凡须新增补贴项目必须事先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各所属单位不得发放本办
法范围以外的津补贴。
2. 济南区域以外各地门店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门店标准,
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的标准上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人力资源本部负责解释。
附:各项津贴补贴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特殊岗位的实际情况,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津、补贴项目
第二条:岗位津贴补贴项目名称
1.地下补贴;2.艰苦岗位津贴;3.毒素津贴;4.电光辐射津贴;5.医疗卫生津贴;6.工地补贴;7.误餐补贴;8.加班费;9.延时补贴;10.夜班津贴;11.驻外补贴。
第三章 津、补贴执行范围、岗位及标准
第三条:地下补贴
1. 定义:凡经营场所整体在地下或以地下场所经营为主的单位,地下各层
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地下补贴。
2. 标准设定为:地下一层40元/月;地下二层60元/月;地下三层80元/
月。
第四条:艰苦岗位津贴
1. 定义:艰苦岗位是指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较差(高温、低温、粉尘、
潮湿、噪音或有强烈异味)的岗位。主要是物业维护员等岗位。 2. 标准设定为:除锅炉房为80元/月外,其它均为50元/月,副科级(含)
以上管理人员不享受。
第五条:毒素津贴
1. 定义:凡是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发放毒素津贴,
限保洁专业队工作人员。
2. 标准设定为:保洁专业队为50元/月。 第六条:电光辐射津贴
1. 定义:专业从事电光辐射较大的物业电站、监控等岗位发放电光辐射津
贴。
2. 标准设定为:40元/月。 第七条:医疗卫生津贴
1. 定义:医疗卫生津贴属于保健性质,只有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传染、
毒害危险的医务工作人员才能享受。 2. 标准设定为:30元/月。 第八条:工地补贴
1. 定义:物业本部及借调土建施工、监理人员,安装工程施工、监理人员,
大规模工程改造超过一个月的施工人员,工程项目指挥人员,每天驻工地连续工作时间5小时以上或累计8小时以上的,按照实际驻工地天数计算发放工地补贴。 2. 标准设定为:
3. 其他说明:
i.
异地施工人员、借调异地施工人员除发放工地补贴外,交通、住宿按《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凭发票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并享有出差伙食补贴。 ii.
借调人员的工地补贴由借调单位发放。
iii. 享有工地补贴和驻外补贴的不再享有加班费和延时费(法定节假
日除外)。
4. 审批流程:
i.
驻工地人员的工地补贴由物业本部部门负责人、门店负责人确认,物业本部、人力资源本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物业本部发放。 ii.
工地补贴必须由专人进行考勤,认真做好考勤纪录,每月报送。
iii. 为加强工地补贴发放的管控,由物业本部制定发放实施细则。
第九条:误餐补贴
按集团员工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200元。
第十条:加班费
1. 法定节假日发放加班费人员范围规定为: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以外的人员。
2. 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休息日加班的,各部位原则上安排补休,不再发放
加班费,无法安排补休的,可发放加班费。 3. 中层以上人员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不发放加班费。
4. 法定假日一线员工根据经营情况需要加班,管理部室除录入员、信息维
护员、贵宾卡管理员、会计科、结算科、核算科、理货员、防损员、现场管理、总服务台、客服中心、广播员、更衣室、仓库保管员、电梯操作员、美工、团购、水暖维护员、电气维护员、安保员和保洁员岗位外,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加班;确实因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需提前一周填报加班申请表,分店须报区域中心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各本部管理人员加班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或事后审批一律不视为加班。
5. 管理部室安排值班的,给予补休,不发放加班费。 6. 加班费的日发放标准:
i. ii.
科 级:40元/天;
主管级及以下员工:25元/天;
iii. 双休日加班工资=日发放标准×2; iv.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日发放标准×3。
第十一条:延时补贴
1. 定义:在执行标准工时的基础上,经批准的经营部位及相关部门在特殊
情况整体延长营业时间的发放延时补贴。 2. 标准设定为:3.5元/小时。 第十二条:夜班津贴
1. 定义:是指对因工作需要而值夜班的工作人员,发放的津贴补助。 2. 标准设定为:
i.
大夜班、通宵夜班(不可睡觉):凌晨1点以后为通宵夜班,标准为20元/夜。 ii.
小夜班:自17:00开始到不超过24:00的为小夜班,标准为14元/夜。
iii. 非通宵夜班(不得睡觉):夜间值班不超过四个小时,标准为8
元/夜 iv.
通宵值班(可睡觉):标准为6元/夜。
第十三条:驻外补贴
1. 因工作需要驻外的人员享受驻外补贴,标准如下:
驻外补贴城市分类:
A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B类城市:
1、直辖市:天津、重庆
2、省会城市
3、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
4、其他沿海开放城市:秦皇岛、连云港、南通、温州、湛江、北海 5、经济特区城市:珠海、汕头
(注:B类城市中的山东省内城市执行省内标准) C类城市:A类、B类城市外的其他城市,包括地(市)和县(市)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考勤办法
上述津贴、补贴项目除5-10六项按日考勤计发外,其他各项均每月出勤不足5天的员工当月不享受该补贴。出勤5 --15天按标准的50%执行,15天以上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 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发放审核
以上岗位需享受补贴时,申报部门需严肃考勤,考勤需经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事部门严格审查后方可发放。报表不得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一经发现有此情况,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 凡须新增补贴项目必须事先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各所属单位不得发放本办
法范围以外的津补贴。
2. 济南区域以外各地门店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门店标准,
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的标准上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人力资源本部负责解释。
附:各项津贴补贴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