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途径
1.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含义: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征:
(1)没有明确的期限;
(2)无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能随意转让、出租和抵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四种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是: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含义: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注意: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及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范围之内。
特征:(1)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2)有偿;
(3)有期限。
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不特定单位发出要约邀请或面向社会公布招标条
件,然后按照合法的招标程序确定最佳中标者并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对开发有较高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 (2)领取招标文件;
(3)投标; (4)决标;
(5)签订合同; (6)登记领证。
4.拍卖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拍卖机构主持土地使用权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主持人宣布底价,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以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它适用于经济条件好、交通便利、区位优异的地段。
程序:(1)发布公告; (2)领取拍卖文件;
(3)举行拍卖活动; (4)签订合同;
(5)登记领证。
5.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程序:(1)发布挂牌公告; (2)竞买人报价;
(3)出让人更新挂牌价; (4)继续接受新报价;
(5)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6)登记领证。
6.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含义:—指经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方式:出售、交换、赠与、联建参建、企业并购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途径
1.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含义: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征:
(1)没有明确的期限;
(2)无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能随意转让、出租和抵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四种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是: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含义: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注意: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及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范围之内。
特征:(1)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2)有偿;
(3)有期限。
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不特定单位发出要约邀请或面向社会公布招标条
件,然后按照合法的招标程序确定最佳中标者并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对开发有较高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 (2)领取招标文件;
(3)投标; (4)决标;
(5)签订合同; (6)登记领证。
4.拍卖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拍卖机构主持土地使用权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主持人宣布底价,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以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它适用于经济条件好、交通便利、区位优异的地段。
程序:(1)发布公告; (2)领取拍卖文件;
(3)举行拍卖活动; (4)签订合同;
(5)登记领证。
5.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程序:(1)发布挂牌公告; (2)竞买人报价;
(3)出让人更新挂牌价; (4)继续接受新报价;
(5)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6)登记领证。
6.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含义:—指经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方式:出售、交换、赠与、联建参建、企业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