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法律关系

第四讲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4.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释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理解要点:

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依据: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具体化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依据:主体是单方的还是双方的

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依据: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是否应受法律制裁。

4)平权法律关系与隶属性法律关系

依据:主体的地位

4.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中权利

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性:社会性和法律性

■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组织

包括三类: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3、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的各种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

特点:

1、客体同时具有哲学意义客体的一般属性和法律规范的确认、保护。

2、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种类

1、物: 表现为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前者如森林、土地、矿产,后者如有价证券、货币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造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例如 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如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实例:陈光标被一台湾商人注册为猪肉商标。

3、行为和行为结果

4.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内容的属性:社会道德性和法律性

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旦道德性的和社会性的权利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就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一种说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两种转变:权利义务形态的第一次转变:由道德的、社会的转变为法律的--抽象的转变

第二次转变:法律规法实施的过程中,法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具体主体所承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现实的转变。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经济根源与阶级根源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权利义务在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就产生了,但是作为观念形态的权利义务的出现要完得多。

西方 罗马法权利与法律混称jus即指法律也包括主观意义上的权利;权利一词独立提出来是中世纪末期、文艺复兴后的事情,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权利与生俱来、康德从自由出发界定权利、耶林将权利定位于利益,哈特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对义务的控制和选择,这与奥斯汀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人们的利益通过得到保证一脉相承,与此相关边沁、霍菲尔德、凯尔森等分析法学者认为权利不过是权力,、义务等法律概念的“反射”,只有他人完成义务的状态下才可能有权利;新自然法学派学者如德沃金则秉承自然法的传统,认为权利对于社会利益、集体目标、福利还是法律具有优先地位。

中国

古代没有独立的权利的概念;权、利分指权势和财货;

如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 货殖列传》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孔子《论语》

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是清末从西方引进的,康有为、梁启超、严复从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提出:“人者所生也,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侵犯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康有为《大同书》)

思考:为什么中国民主主义的权利思想主要受西方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而很少从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出发解释论证权利义务?

2、权利义务释义

霍菲尔德的权利的最小公分母(这是目前从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最为精细和有影响的解释) 权利 特权 权力 豁免

义务 无权 责任 无能力

■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1、强调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义务的制约性;

2、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自由,是权利人为满足自己利益采取的由其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手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权利的特点有:

1、权利受到一定的物质条件的制约;

2、它来自法律规定;

3、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4、与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5、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超出范围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一般法律关系中

绝对法律关系中

相对法律关系中

保护性法律关系中

隶属性法律关系中

一般法律关系中

权利义务的联系基础性和抽象性的,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

绝对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自己从事某种行使积极行为的权利,这又被称为“对世权”、“绝对权”;义务人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不干预即可,这种消极的法律义务起着保障作用,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举例:财产所有权、公民人身权等。

相对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的利益满足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行为,否则,仅靠权利人自己的积极行为,而义务人只是消极不作为,权利人的利益就不能实现,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完成某中积极行为的义务表现出来。

相对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

债权等是相对法律关系的典型

保护性法律关系中

权利和义务以国家要求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的权利和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表现出来。

例如刑事惩罚、法院的强制执行

调整性法律关系中

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问题:权利和权力如何区分?

隶属性法律关系中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具有行使公权力的性质,而承担义务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其职务上的权利,国家法律对于此职权有严格的界限。

请思考:隶属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吗?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恩全集》16卷16页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之含义:

第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这里,就权利和义务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行为”而言,二者是统一的。如债权、所有权等等。

第二,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理解要点,任何权利人应负有不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内做一定行为的义务;而任何义务人同时有超出法律许可范围行使自由的权利,即义务人只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做一定的行为。 问题:如何理解单务行为与抚养等行为?

第三,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这里所涉及的关键是权利滥用问题,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和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义和精神,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例如,善意取得制度、相邻权、滴水权、战时或灾难时的紧急征用等。

4.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4.4.1.什么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从逻辑上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就是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也就是法律关系变动的种种情况。

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

法律规范 权利主体 法律事实

4.4.2.法律事实

1、含义: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要点: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所规定;

 法律事实反映了法律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的制约。

2、法律事实的种类

(1)行为和事件

分类标准:依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

事件是不以权利人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其中由与行为的关系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前者如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流逝、自然现象的发生,后者如交通事故,凶杀案件等。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分类标准: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法律事实可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现,如果不存在此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如服兵役、参加选举和被选举需达到一定年龄等。

否定的法律后果表明法律后果产生不一定要求存在一定现象,如果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例如,雇工不能是未成年人,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登记结婚等。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

绝大多数法律事实都是一次性作用的,即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比如买卖,赠与、事故。

长时间地、连续地或定期地存在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是连续性的法律事实,如婚姻关系、国籍等身份法律关系。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标准: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法律事实可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多个法律事实共同构成的——即事实构成。

单一法律事实说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现象的出现,

非单一法律事实之法律关系,需要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之间形成一个系统,即事实构成。如香港特首需年满40周岁,在香港居住满20年,无国外居留权的香港公民担任,又如刑法中的某些犯罪的事实构成,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年满23周岁,具中国国籍、拥护宪法并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违法构成:是事实构成的特殊形式,它是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系统。

Thank you!

第四讲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4.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释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理解要点:

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依据: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具体化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依据:主体是单方的还是双方的

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依据: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是否应受法律制裁。

4)平权法律关系与隶属性法律关系

依据:主体的地位

4.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中权利

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性:社会性和法律性

■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组织

包括三类: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3、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的各种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

特点:

1、客体同时具有哲学意义客体的一般属性和法律规范的确认、保护。

2、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种类

1、物: 表现为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前者如森林、土地、矿产,后者如有价证券、货币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造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例如 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如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实例:陈光标被一台湾商人注册为猪肉商标。

3、行为和行为结果

4.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内容的属性:社会道德性和法律性

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旦道德性的和社会性的权利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就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一种说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两种转变:权利义务形态的第一次转变:由道德的、社会的转变为法律的--抽象的转变

第二次转变:法律规法实施的过程中,法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具体主体所承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现实的转变。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经济根源与阶级根源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权利义务在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就产生了,但是作为观念形态的权利义务的出现要完得多。

西方 罗马法权利与法律混称jus即指法律也包括主观意义上的权利;权利一词独立提出来是中世纪末期、文艺复兴后的事情,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权利与生俱来、康德从自由出发界定权利、耶林将权利定位于利益,哈特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对义务的控制和选择,这与奥斯汀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人们的利益通过得到保证一脉相承,与此相关边沁、霍菲尔德、凯尔森等分析法学者认为权利不过是权力,、义务等法律概念的“反射”,只有他人完成义务的状态下才可能有权利;新自然法学派学者如德沃金则秉承自然法的传统,认为权利对于社会利益、集体目标、福利还是法律具有优先地位。

中国

古代没有独立的权利的概念;权、利分指权势和财货;

如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 货殖列传》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孔子《论语》

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是清末从西方引进的,康有为、梁启超、严复从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提出:“人者所生也,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侵犯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康有为《大同书》)

思考:为什么中国民主主义的权利思想主要受西方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而很少从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出发解释论证权利义务?

2、权利义务释义

霍菲尔德的权利的最小公分母(这是目前从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最为精细和有影响的解释) 权利 特权 权力 豁免

义务 无权 责任 无能力

■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1、强调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义务的制约性;

2、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自由,是权利人为满足自己利益采取的由其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手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权利的特点有:

1、权利受到一定的物质条件的制约;

2、它来自法律规定;

3、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4、与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5、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超出范围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一般法律关系中

绝对法律关系中

相对法律关系中

保护性法律关系中

隶属性法律关系中

一般法律关系中

权利义务的联系基础性和抽象性的,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

绝对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自己从事某种行使积极行为的权利,这又被称为“对世权”、“绝对权”;义务人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不干预即可,这种消极的法律义务起着保障作用,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举例:财产所有权、公民人身权等。

相对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的利益满足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行为,否则,仅靠权利人自己的积极行为,而义务人只是消极不作为,权利人的利益就不能实现,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完成某中积极行为的义务表现出来。

相对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

债权等是相对法律关系的典型

保护性法律关系中

权利和义务以国家要求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的权利和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表现出来。

例如刑事惩罚、法院的强制执行

调整性法律关系中

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问题:权利和权力如何区分?

隶属性法律关系中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具有行使公权力的性质,而承担义务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其职务上的权利,国家法律对于此职权有严格的界限。

请思考:隶属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吗?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恩全集》16卷16页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之含义:

第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这里,就权利和义务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行为”而言,二者是统一的。如债权、所有权等等。

第二,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理解要点,任何权利人应负有不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内做一定行为的义务;而任何义务人同时有超出法律许可范围行使自由的权利,即义务人只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做一定的行为。 问题:如何理解单务行为与抚养等行为?

第三,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这里所涉及的关键是权利滥用问题,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限度、方式和后果有违法律设置权利的本义和精神,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例如,善意取得制度、相邻权、滴水权、战时或灾难时的紧急征用等。

4.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4.4.1.什么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从逻辑上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就是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也就是法律关系变动的种种情况。

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

法律规范 权利主体 法律事实

4.4.2.法律事实

1、含义: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要点: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所规定;

 法律事实反映了法律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的制约。

2、法律事实的种类

(1)行为和事件

分类标准:依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

事件是不以权利人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其中由与行为的关系又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前者如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流逝、自然现象的发生,后者如交通事故,凶杀案件等。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分类标准: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法律事实可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现,如果不存在此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如服兵役、参加选举和被选举需达到一定年龄等。

否定的法律后果表明法律后果产生不一定要求存在一定现象,如果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例如,雇工不能是未成年人,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登记结婚等。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

绝大多数法律事实都是一次性作用的,即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比如买卖,赠与、事故。

长时间地、连续地或定期地存在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是连续性的法律事实,如婚姻关系、国籍等身份法律关系。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标准: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法律事实可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多个法律事实共同构成的——即事实构成。

单一法律事实说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现象的出现,

非单一法律事实之法律关系,需要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之间形成一个系统,即事实构成。如香港特首需年满40周岁,在香港居住满20年,无国外居留权的香港公民担任,又如刑法中的某些犯罪的事实构成,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年满23周岁,具中国国籍、拥护宪法并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违法构成:是事实构成的特殊形式,它是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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