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区干线公路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支叉线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和临时检查站。
二是依照1990年林业部发布的《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在大兴安岭干线公路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经所在县区局授权履行森林防火检查的职责,其工作人员由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核发上岗证并履行检查职责,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其承担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是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为森林防火检查站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主要有通讯工具、办公用品、检查标志、森林防火布告、森林防火宣传单、防火期过往车辆登记表、灭火器具等。
四是干线公路专指国道、省道和直通各县区局的公路。在防火紧要期,干线公路在外地人员和车辆进入大兴安岭的第一个检查站要配备一名公安干警跟班值勤,配合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深化和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四个责任人”制度,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是重要责任人、各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切实把领导责任、部门
责任、地块责任和包片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防火一线,落实到各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家长、林权所有者这“四个”关键人身上,真正做到防火宣传教育全面到户、防火责任落实全面到人、野外火源管理全面到点、巡山护林执勤全面到岗、防扑火保障措施全面到位。
四、切实加大宣传,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以“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扑火安全”为重点,充分利用会议、学校教育、户主责任书、广播电视、入山须知、宣传车、标语、标牌、黑板报等方式进行宣传。特别要抓好 “责任书入户、公益广告、手机短信、学校五个
一、案例警示、标牌宣传等,运用各种宣传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宣传效果,强化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森林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高火险期、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各乡镇要组织开展严禁燃放鞭炮、点孔明灯、生火野炊、烧香烧纸、烧灰烧地的专项宣传活动;集中开展针对城乡群众、林区中小学生、扫墓祭祀人员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防火安全。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森林防火知识,掌握避险常识,增强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各乡镇要制作户主责任书发放到各家各户,印发《入山须知》进行发放、
粘贴宣传,各村委会要在林区、道路旁书写刷新宣传标语、
标牌,确保每个自然村要有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五、突出重点,切实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
(一)全面推行乡(镇)、村“四个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在森林防火期内,所有农户要100%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野外生产性用火安全责任书,对山中墓主、进山业主、山边田主要100%进行实名登记,建立林区活动人群档案库,林区农事和林事生产性用火要100%执行用火许可证制度,林区的聋、哑、痴、呆、精神病人要100%落实监护人责任。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加大巡山力度,特别是“清明节”期间,通过增设临时防火检查站、增加临时护林员、增大巡护密度等措施,确保重点区域、路段路口有人把守、山头有人看管、坟地有人守候,切实把火源堵在山下林外,防止扫墓和游玩人员失火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和林缘的一切野外用火,严禁火种入山。
(二)加大对入山游玩人员的劝返工作和放牧人员、无行为能力人员、中小学生等特殊人群监管工作。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五种人”要100%落实责任监护人,落实一对一的监护(管)责任。在重点时段增加临时巡护人员,实行定人、定责、定岗,做到严防死守,提高事前防范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源头上堵死火源。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乡镇要组织检查组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大检查和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重点时段专项检查、关键部位反复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地段、高火险地区、敏感地区和火情火灾多发区,派出工作组进行重点督察和巡回检查。
(四)合理布置防火检查点,严控火种进山入林。防火检查点是控制火源进山入林的屏障,同时是森林防火宣传的窗口。
(五)建立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
县级响应:⑴县级下达高森林火险警报和禁火令,启动县应急预案;⑵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短信信息平台发布高火险警报和禁火令;⑶组织公安、执法等有关部门督查火源;⑷检查补充物资储备库;⑸县扑火队进入戒备状态;⑹通报或视情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火工作。
乡(镇)级响应:⑴乡镇召开会议部署执行禁火令,启动乡镇应急预案;⑵乡镇扑火队进入戒备状态;⑶部署巡山工作;⑷监管痴呆傻等人员;⑸张贴禁火令,将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传达到村、基层站所;⑹乡镇包村工作队组成巡查组查禁火源。
村(社区)级响应:⑴村(社区)委会将禁火令传达至每家每户;⑵村(社区)委会组织警示与巡山;⑶通知村级扑火队员做好扑火准备。
(六)建立野外火源巡查机制,对野外火源检查进行分类梳理与规范,即日常巡查、重点时段督查、重要部位严查,从人员分工、检查方式、处罚实施切入,形成操作性强的工作机制。要在防火期开展森林防火巡查工作。
(七)推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按照县、乡(镇)、村(协会)三级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模式,组建各级扑火队伍,确保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及时扑救。
六、加强值班,强化应急处理
(一)加强值班调度。森林防火期,严格执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班车辆到位。防火值班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做到分级设防、及时预警,实行全方位监控。一旦有火情,及时向上反馈火情信息,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扑灭。值班人员决不允许出现脱岗、漏岗现象,确保火情信息及时、准确、畅通,以便县森防办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做到调度及时、指挥科学。
(二)明确责任,应急处置。乡、镇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扑救人员从快、从速前往处置扑救,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县防火办)报告;视林火发展态势,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需要县级支援扑救的,立即上报县防火指挥中心(县防火办)请求支援;当乡镇之间及村与村行政交界发生火情、火灾时,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必须加强协作,共同进行处置;根据扑救需要,各村委会必须服从本乡镇的统一调遣;明火扑灭后,落实余火清理、火场看守责任制,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清理余火、看守火场,不得出现复燃现象。在扑救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原则,把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放在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工作的首要位置。禁止没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员,禁止群众无组织地扑救森林火灾,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中小学生和妇女参加林火的直接扑救工作。
(三)加强火灾扑救与查处。发生森林火灾时,火案查处与火灾扑救同步进行。火案查处以县森林公安局为主,镇林业工作站及村委会予以协调配合,林业工作站协同配合协助县林业局负责调查火场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损失情况等相关工作,及时查明火因,依法严惩肇事者。
七、严肃森林防火纪律,严格实行问责制
(一)严肃工作纪律。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因工作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火源管理不严、督导检查不细致、不按要求和规定完成基础设施
建设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工作不力、处置指挥不当,引发重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在重点区域及敏感地段1起以上(含1起)一般森林火灾的,对林业工作站站长进行问责。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般森林火灾及1起(含1起)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镇分管领导接受县级问责;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般森林火灾及2起(含2起)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镇主要领导接受县级问责。
一是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区干线公路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支叉线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和临时检查站。
二是依照1990年林业部发布的《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在大兴安岭干线公路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经所在县区局授权履行森林防火检查的职责,其工作人员由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核发上岗证并履行检查职责,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其承担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是各县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为森林防火检查站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主要有通讯工具、办公用品、检查标志、森林防火布告、森林防火宣传单、防火期过往车辆登记表、灭火器具等。
四是干线公路专指国道、省道和直通各县区局的公路。在防火紧要期,干线公路在外地人员和车辆进入大兴安岭的第一个检查站要配备一名公安干警跟班值勤,配合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深化和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四个责任人”制度,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是重要责任人、各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切实把领导责任、部门
责任、地块责任和包片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防火一线,落实到各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家长、林权所有者这“四个”关键人身上,真正做到防火宣传教育全面到户、防火责任落实全面到人、野外火源管理全面到点、巡山护林执勤全面到岗、防扑火保障措施全面到位。
四、切实加大宣传,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以“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扑火安全”为重点,充分利用会议、学校教育、户主责任书、广播电视、入山须知、宣传车、标语、标牌、黑板报等方式进行宣传。特别要抓好 “责任书入户、公益广告、手机短信、学校五个
一、案例警示、标牌宣传等,运用各种宣传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宣传效果,强化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森林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高火险期、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各乡镇要组织开展严禁燃放鞭炮、点孔明灯、生火野炊、烧香烧纸、烧灰烧地的专项宣传活动;集中开展针对城乡群众、林区中小学生、扫墓祭祀人员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防火安全。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森林防火知识,掌握避险常识,增强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各乡镇要制作户主责任书发放到各家各户,印发《入山须知》进行发放、
粘贴宣传,各村委会要在林区、道路旁书写刷新宣传标语、
标牌,确保每个自然村要有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五、突出重点,切实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
(一)全面推行乡(镇)、村“四个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在森林防火期内,所有农户要100%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野外生产性用火安全责任书,对山中墓主、进山业主、山边田主要100%进行实名登记,建立林区活动人群档案库,林区农事和林事生产性用火要100%执行用火许可证制度,林区的聋、哑、痴、呆、精神病人要100%落实监护人责任。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加大巡山力度,特别是“清明节”期间,通过增设临时防火检查站、增加临时护林员、增大巡护密度等措施,确保重点区域、路段路口有人把守、山头有人看管、坟地有人守候,切实把火源堵在山下林外,防止扫墓和游玩人员失火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和林缘的一切野外用火,严禁火种入山。
(二)加大对入山游玩人员的劝返工作和放牧人员、无行为能力人员、中小学生等特殊人群监管工作。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五种人”要100%落实责任监护人,落实一对一的监护(管)责任。在重点时段增加临时巡护人员,实行定人、定责、定岗,做到严防死守,提高事前防范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源头上堵死火源。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乡镇要组织检查组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大检查和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重点时段专项检查、关键部位反复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地段、高火险地区、敏感地区和火情火灾多发区,派出工作组进行重点督察和巡回检查。
(四)合理布置防火检查点,严控火种进山入林。防火检查点是控制火源进山入林的屏障,同时是森林防火宣传的窗口。
(五)建立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
县级响应:⑴县级下达高森林火险警报和禁火令,启动县应急预案;⑵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农村短信信息平台发布高火险警报和禁火令;⑶组织公安、执法等有关部门督查火源;⑷检查补充物资储备库;⑸县扑火队进入戒备状态;⑹通报或视情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火工作。
乡(镇)级响应:⑴乡镇召开会议部署执行禁火令,启动乡镇应急预案;⑵乡镇扑火队进入戒备状态;⑶部署巡山工作;⑷监管痴呆傻等人员;⑸张贴禁火令,将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传达到村、基层站所;⑹乡镇包村工作队组成巡查组查禁火源。
村(社区)级响应:⑴村(社区)委会将禁火令传达至每家每户;⑵村(社区)委会组织警示与巡山;⑶通知村级扑火队员做好扑火准备。
(六)建立野外火源巡查机制,对野外火源检查进行分类梳理与规范,即日常巡查、重点时段督查、重要部位严查,从人员分工、检查方式、处罚实施切入,形成操作性强的工作机制。要在防火期开展森林防火巡查工作。
(七)推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按照县、乡(镇)、村(协会)三级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模式,组建各级扑火队伍,确保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及时扑救。
六、加强值班,强化应急处理
(一)加强值班调度。森林防火期,严格执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班车辆到位。防火值班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做到分级设防、及时预警,实行全方位监控。一旦有火情,及时向上反馈火情信息,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扑灭。值班人员决不允许出现脱岗、漏岗现象,确保火情信息及时、准确、畅通,以便县森防办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做到调度及时、指挥科学。
(二)明确责任,应急处置。乡、镇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扑救人员从快、从速前往处置扑救,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县防火办)报告;视林火发展态势,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需要县级支援扑救的,立即上报县防火指挥中心(县防火办)请求支援;当乡镇之间及村与村行政交界发生火情、火灾时,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必须加强协作,共同进行处置;根据扑救需要,各村委会必须服从本乡镇的统一调遣;明火扑灭后,落实余火清理、火场看守责任制,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清理余火、看守火场,不得出现复燃现象。在扑救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原则,把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放在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工作的首要位置。禁止没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员,禁止群众无组织地扑救森林火灾,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中小学生和妇女参加林火的直接扑救工作。
(三)加强火灾扑救与查处。发生森林火灾时,火案查处与火灾扑救同步进行。火案查处以县森林公安局为主,镇林业工作站及村委会予以协调配合,林业工作站协同配合协助县林业局负责调查火场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损失情况等相关工作,及时查明火因,依法严惩肇事者。
七、严肃森林防火纪律,严格实行问责制
(一)严肃工作纪律。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因工作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火源管理不严、督导检查不细致、不按要求和规定完成基础设施
建设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工作不力、处置指挥不当,引发重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在重点区域及敏感地段1起以上(含1起)一般森林火灾的,对林业工作站站长进行问责。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般森林火灾及1起(含1起)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镇分管领导接受县级问责;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般森林火灾及2起(含2起)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镇主要领导接受县级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