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办法

中共昆明市纪委 昆明市监察局

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办法

为进一步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对象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的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直接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企业的负责人,其他需要谈话的党政领导干部。

二、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在贯彻落实以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省市政府文件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存在的问题;

(三)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任务存在的问题;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遵守廉洁自律等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

(五)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多次曝光的问题;

(六)工作考核、干部考察和评议及经济责任审计等需要反馈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问题。

三、谈话程序

(一)决定谈话。

市纪委监察局各业务厅(室)、各派出纪工委或各专项督查组在工作中,发现有需要进行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干部和事项时,向分管常委、副局长提出谈话对象及事项的建议,经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启动谈话程序。

谈话前的准备由市纪委相关业务厅(室)、纪工委牵头负责,效能监察室协助工作。

(二)谈话通知。

决定谈话后,由市纪委效能监察室按谈话要求,制发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通知书,载明谈话领导,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事项。根据工作情况,谈话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三)谈话实施。

谈话工作由市纪委相关业务厅(室)、纪工委负责组织,除特殊情况外市纪委效能监察室需参加谈话,谈话时市纪委监察局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谈话对象为党政主要领导或谈话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纪委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或委托市纪委副书记进行谈话;其他情况由市纪委副书记、分管常委或监察局副局长进行谈话。

谈话结束后,由具体负责谈话内容涉及事项的相关厅(室)、纪工委制作“谈话备忘”,统一存档备查。

四、整改落实

谈话内容由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列为重点督办督查事项,进行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纪委监察局领导。

对提醒谈话后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被谈话对象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相关要求

谈话领导要提前了解谈话对象和事项的基本情况,谈话时要坦诚相见、以心交心,讲究技巧,确保谈话效果。

谈话中,对谈话对象工作成绩要给予肯定;对存在的不足要明确指出;对苗头性问题要打招呼;对合理性建议要认真记录处理。

参加谈话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注:上述内容摘自《关于印发昆明市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办法的通知》(昆纪字〔2011〕26号)

中共昆明市纪委 昆明市监察局

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办法

为进一步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对象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的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直接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企业的负责人,其他需要谈话的党政领导干部。

二、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在贯彻落实以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省市政府文件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存在的问题;

(三)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任务存在的问题;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遵守廉洁自律等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

(五)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多次曝光的问题;

(六)工作考核、干部考察和评议及经济责任审计等需要反馈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问题。

三、谈话程序

(一)决定谈话。

市纪委监察局各业务厅(室)、各派出纪工委或各专项督查组在工作中,发现有需要进行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干部和事项时,向分管常委、副局长提出谈话对象及事项的建议,经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启动谈话程序。

谈话前的准备由市纪委相关业务厅(室)、纪工委牵头负责,效能监察室协助工作。

(二)谈话通知。

决定谈话后,由市纪委效能监察室按谈话要求,制发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通知书,载明谈话领导,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事项。根据工作情况,谈话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三)谈话实施。

谈话工作由市纪委相关业务厅(室)、纪工委负责组织,除特殊情况外市纪委效能监察室需参加谈话,谈话时市纪委监察局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谈话对象为党政主要领导或谈话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纪委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或委托市纪委副书记进行谈话;其他情况由市纪委副书记、分管常委或监察局副局长进行谈话。

谈话结束后,由具体负责谈话内容涉及事项的相关厅(室)、纪工委制作“谈话备忘”,统一存档备查。

四、整改落实

谈话内容由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列为重点督办督查事项,进行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纪委监察局领导。

对提醒谈话后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被谈话对象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相关要求

谈话领导要提前了解谈话对象和事项的基本情况,谈话时要坦诚相见、以心交心,讲究技巧,确保谈话效果。

谈话中,对谈话对象工作成绩要给予肯定;对存在的不足要明确指出;对苗头性问题要打招呼;对合理性建议要认真记录处理。

参加谈话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注:上述内容摘自《关于印发昆明市督促整改诫勉提醒谈话办法的通知》(昆纪字〔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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