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税务文书[涉税诉求函]的书写

6.5、税务文书-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的撰写与应用 函,适用于不相隶 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具有在不相隶属机关 之间使用的灵活性和 广泛性。函分为告知

函、商洽函、询问函、 请求批准函和答复函。 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 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 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 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 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 批准相关事项。 “函”有三方面的 作用: (一)相互商洽 工作。(二)询问和答复

问题。(三)向有关主管 部门请求批准。 6.5.1、关于“函” 的效力 函,从广义上讲, 就是信件。它是人们传 递和交流信息的一种 常用的书面形式。但 是,作为公文法定文种 的函,就已经远远地超

出了一般书信的范畴, 不仅用途更为广泛,最 重要的是赋予了其法 定效力。 2000 年国务院 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 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 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 答复审批事项” 。这说 明,除有直属上下级之

间隶属关系外的一切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 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甚至请求批准和答 复审批事项,一律用 “函” 。这份重要的文 件,虽然以“函”的形 式出现,但实质上具有 法定效力。 6.5.2、税务争议

文书“函”的写法 6.5.2.1. 标 题 。 函,按其功能划分,可 分为商洽函、询问函、 告知函、请批函、复函 五种。其中前四种为去 函,后一种为回函。去 函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发文机关名称、 事由和文种构成,即所 谓完全标题,如中国移

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 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 另一种是事由和文种 构成。回函的标题也有 两种形式,一种是四项 式,即在完全标题的事 由后写明来函机关的 名称,如《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县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悬挂国徽 和挂机关名称牌子问

题给湖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的复函》 ;另一 种是三项式,即省略四 项式中的复函机关的 名称。 6.5.2.2. 主 送 单 位。即受文单位,就函 来说,一般是一个主送 单位的情况较多,要求 写明受文单位的全称 或规范简称。但有时也

出现多个主送单位的 情况,这就要求一定要 写得明确、具体,切忌 使用不明确的概括性 语言。如中国移动《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 函》 ,主送单位国家税 务总局。如果用笼统的 概括性语言,比如写成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则会让人把握 不准,就会给工作带来 不便,甚至造成严重后 果。 6.5.2.3.正文。函 的正文长短不等,长的 可达几千字,短的可能 只有几行字,但不分

长 短,函的正文都要包含 缘由、事项和结尾三项

内容, 缺一不可。 缘由, 交代发函的根由、背 景、事项,写明具体内 容; 结尾, 用惯用结语, 一般不离开“函”字, 如去函的结语为“特此 函商” “特此函告” , , “请即复函”等;回函 的结语为“特此函复” , 等等。 6.5.2.4.文尾。除

了与其他公文一样要 有成文时间,加盖公章 以外,如果是“请求批 准”的函,应该在主题 词之上、落款年月日之 下加上“附注” ,标注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因 为“请求批准” ,函的 内容与请示相同。根据 《办法》的要求, “请 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

联系人和电话” ,以便 在上级机关工作人员 遇到问题时方便联系。 “请求批准”函加上附 注,其作用也在于方便 被请求批准机关工作 人员联络。 “函”文尾 处的其他内容,如主题 词、抄送机关、印发机 关等,与其他公文相 同,在此不赘述。

综上所述,可以看 出,正确认识“函”的 法定效力,充分了解 “函”的使用范围,认 真研究“函”的规范写 作,对准确使用“函” 这个文种,提高公文质 量,是十分必要的。 6.5.3、税务争议 文书《涉税诉求问题的

函》的书写注意事项 涉税诉求的函的 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 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 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 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 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 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 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 维、曲意客套。至于复 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

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 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 更应该迅速、及时。像 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 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 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税务争议文书《涉 税诉求问题的函》的撰 写同时要注意以下几 点:

(一)要严格按照 公文的格式写“函” 。 (二)“函”的内容 必须专一、集中。 一般来说,一个函件以 讲清一个问题或一件 事情为宜。 (三)“函”的内容 必须真实、准确。 (四)“函”的写法 以陈述为主,只要把商

洽的工作,询问和答复 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 门请求批准的事宜写 清楚就行。 (五)发“函”都是 有求于对方的,或商洽 工作,或询问题,或请 求批准。因此,要求 “函”的语言要求朴 实,语气要恳切,态度 要谦逊。

(六) “函” 的结尾, 一般常用“即请函复” 、 “特此函达”“此复” 、 等惯用语,有时也不 用。 6.5.4、国家税务 总局对纳税人涉税诉 求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

管理规程(试行) 》国 税发[2011]71 号规定: 第九条 各级税务 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 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 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 企

业集团及其成员企 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 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 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

机关办理。 第十条 各级税务 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 部门根据本级的职责 权限处理企业涉税诉 求,遇有非本级职权范 围事项的,应按规定向 有权税务机关移送。 第十一条 各级税 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 理部门在处理需要征

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涉 税诉求时,应先提出具 体处理建议,再征求其 他相关部门意见。 大企业税收管理 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 的处理意见与其他相 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由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直接回复企业;意见不 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

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大 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 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及 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 各级税 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 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 度,研究解决重大涉税 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 普遍性、行业性涉税问 题。

6.5.5、典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关于中国冶金 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 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 税 办 函 [2010]613 号 中国冶金科工集 团有限公司:现将你公 司下属建筑企业跨地

区经营中出现的相关 涉税诉求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企业 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 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 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国 税发〔1996〕127 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2001〕505 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筑企业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

得税征管问题 2008 年度及 2009 年度建筑企业跨地区 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 管问题,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8〕28 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10〕39 号)的 相关规定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建筑企业跨地区经 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 问题,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28 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 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10〕 156 号)的相关规定执 行。 二○一○年七月 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 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 税 办 函 [2010]535 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公司:现就你公司 《关于对大企业司税 收管理工作的建议》提 出的“建议明确无形资 产报废政

策”问题答复

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88 号) 采取列举 形式,对企业货币资 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 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 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

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 税前不能扣除。 鉴此,只要你公司 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 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 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认定 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2010 年 6 年 22 日

6.5、税务文书-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的撰写与应用 函,适用于不相隶 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具有在不相隶属机关 之间使用的灵活性和 广泛性。函分为告知

函、商洽函、询问函、 请求批准函和答复函。 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 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 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 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 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 批准相关事项。 “函”有三方面的 作用: (一)相互商洽 工作。(二)询问和答复

问题。(三)向有关主管 部门请求批准。 6.5.1、关于“函” 的效力 函,从广义上讲, 就是信件。它是人们传 递和交流信息的一种 常用的书面形式。但 是,作为公文法定文种 的函,就已经远远地超

出了一般书信的范畴, 不仅用途更为广泛,最 重要的是赋予了其法 定效力。 2000 年国务院 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 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 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 答复审批事项” 。这说 明,除有直属上下级之

间隶属关系外的一切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 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甚至请求批准和答 复审批事项,一律用 “函” 。这份重要的文 件,虽然以“函”的形 式出现,但实质上具有 法定效力。 6.5.2、税务争议

文书“函”的写法 6.5.2.1. 标 题 。 函,按其功能划分,可 分为商洽函、询问函、 告知函、请批函、复函 五种。其中前四种为去 函,后一种为回函。去 函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发文机关名称、 事由和文种构成,即所 谓完全标题,如中国移

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 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 另一种是事由和文种 构成。回函的标题也有 两种形式,一种是四项 式,即在完全标题的事 由后写明来函机关的 名称,如《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县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悬挂国徽 和挂机关名称牌子问

题给湖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的复函》 ;另一 种是三项式,即省略四 项式中的复函机关的 名称。 6.5.2.2. 主 送 单 位。即受文单位,就函 来说,一般是一个主送 单位的情况较多,要求 写明受文单位的全称 或规范简称。但有时也

出现多个主送单位的 情况,这就要求一定要 写得明确、具体,切忌 使用不明确的概括性 语言。如中国移动《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 函》 ,主送单位国家税 务总局。如果用笼统的 概括性语言,比如写成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则会让人把握 不准,就会给工作带来 不便,甚至造成严重后 果。 6.5.2.3.正文。函 的正文长短不等,长的 可达几千字,短的可能 只有几行字,但不分

长 短,函的正文都要包含 缘由、事项和结尾三项

内容, 缺一不可。 缘由, 交代发函的根由、背 景、事项,写明具体内 容; 结尾, 用惯用结语, 一般不离开“函”字, 如去函的结语为“特此 函商” “特此函告” , , “请即复函”等;回函 的结语为“特此函复” , 等等。 6.5.2.4.文尾。除

了与其他公文一样要 有成文时间,加盖公章 以外,如果是“请求批 准”的函,应该在主题 词之上、落款年月日之 下加上“附注” ,标注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因 为“请求批准” ,函的 内容与请示相同。根据 《办法》的要求, “请 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

联系人和电话” ,以便 在上级机关工作人员 遇到问题时方便联系。 “请求批准”函加上附 注,其作用也在于方便 被请求批准机关工作 人员联络。 “函”文尾 处的其他内容,如主题 词、抄送机关、印发机 关等,与其他公文相 同,在此不赘述。

综上所述,可以看 出,正确认识“函”的 法定效力,充分了解 “函”的使用范围,认 真研究“函”的规范写 作,对准确使用“函” 这个文种,提高公文质 量,是十分必要的。 6.5.3、税务争议 文书《涉税诉求问题的

函》的书写注意事项 涉税诉求的函的 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 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 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 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 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 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 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 维、曲意客套。至于复 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

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 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 更应该迅速、及时。像 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 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 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税务争议文书《涉 税诉求问题的函》的撰 写同时要注意以下几 点:

(一)要严格按照 公文的格式写“函” 。 (二)“函”的内容 必须专一、集中。 一般来说,一个函件以 讲清一个问题或一件 事情为宜。 (三)“函”的内容 必须真实、准确。 (四)“函”的写法 以陈述为主,只要把商

洽的工作,询问和答复 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 门请求批准的事宜写 清楚就行。 (五)发“函”都是 有求于对方的,或商洽 工作,或询问题,或请 求批准。因此,要求 “函”的语言要求朴 实,语气要恳切,态度 要谦逊。

(六) “函” 的结尾, 一般常用“即请函复” 、 “特此函达”“此复” 、 等惯用语,有时也不 用。 6.5.4、国家税务 总局对纳税人涉税诉 求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

管理规程(试行) 》国 税发[2011]71 号规定: 第九条 各级税务 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 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 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 企

业集团及其成员企 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 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 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

机关办理。 第十条 各级税务 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 部门根据本级的职责 权限处理企业涉税诉 求,遇有非本级职权范 围事项的,应按规定向 有权税务机关移送。 第十一条 各级税 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 理部门在处理需要征

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涉 税诉求时,应先提出具 体处理建议,再征求其 他相关部门意见。 大企业税收管理 部门对企业涉税诉求 的处理意见与其他相 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由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直接回复企业;意见不 一致的,由大企业税收

管理部门提请召开大 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 议,明确处理意见后及 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 各级税 务机关应建立大企业 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 度,研究解决重大涉税 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 普遍性、行业性涉税问 题。

6.5.5、典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关于中国冶金 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 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 税 办 函 [2010]613 号 中国冶金科工集 团有限公司:现将你公 司下属建筑企业跨地

区经营中出现的相关 涉税诉求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企业 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 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 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国 税发〔1996〕127 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2001〕505 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筑企业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

得税征管问题 2008 年度及 2009 年度建筑企业跨地区 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 管问题,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8〕28 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10〕39 号)的 相关规定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建筑企业跨地区经 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 问题,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28 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 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10〕 156 号)的相关规定执 行。 二○一○年七月 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 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 税 办 函 [2010]535 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公司:现就你公司 《关于对大企业司税 收管理工作的建议》提 出的“建议明确无形资 产报废政

策”问题答复

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88 号) 采取列举 形式,对企业货币资 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 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 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

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 税前不能扣除。 鉴此,只要你公司 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 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 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认定 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2010 年 6 年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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