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消除与控制
一、海因里希法则
1941年,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对大约55万件的机械事故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即在机械事故中,死亡、受伤和不安全行为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死亡:受伤:人的不安全行为=1:29:300
就是说330次不安全行为中,可能出现29次伤害事故,一次死亡事故。
死亡占不安全行为的3‰,伤害事故88‰,其余909‰为侥幸。虽然看起来好像违规行为发生死人事故的概率很低,但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违规行为不会像买彩票一样中大奖!
虽然这个法则不具备普适性,但他提供了人们研究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关系的一种方法,对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后来,国际石油生产联合会(OGP)根据这一方法,对石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进行了分析,同样得出数量关系:
在整个OGP系统,死亡:受伤:人的不安全行为=1:25:67 死亡率11‰,伤害269‰,侥幸720‰
在石油公司, 死亡:受伤:人的不安全行为=1:43:74 死亡8‰,伤害364‰,侥幸628‰
承包商, 死亡:受伤:人的不安全行为=1:22:66
死亡11‰,伤害247‰ 侥幸742‰
海因里希法则说明,没有那个行业的违规行为都会一直平安无事,在不同的行业,违规行为付出的代价不同。
二、事故原因分析
海因里希通过对美国75000起工业伤害事故调查发现,98%的伤害事故可以预防,有2%的事故发生超出人的能力能够达到的范围,不可预防。也就是说伤害事故98%属于人祸,只有2%属于天灾。
对于这98%的人祸,完全可以通过安全管理避免,找出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是避免事故的唯一选择。所以,对安全事故,《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拟定了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针对事故责任者没有收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所以,不要说我是私营企业,我的地盘我做主,我有钱我就是这么人性,多大的损失我赔!在事关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中,谁也替你做不了主,只有法律替你做主。
某制药厂火灾,虽然烧的是自己的财产,而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相关责任人依然受到拘留等法律制裁。虽然烧的是你的财产,但它造成的社会影响却要政府承担。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通过上面的大数据看,虽然不同的行业违规的代价不同,但违规造成事故还是有其共性。
一)直接原因:
安全理论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1.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行为缺失、坏习惯的养成,相关知识的缺乏,一时的疏忽等。
**主要表现是,图方便,图舒服,忽视安全规程,放弃
安全保护;
**走捷径,偷懒,没有安全意识。
**从事与专业不同的工作,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盲目操作 例如:
1).宰相刘罗锅中的剃头伙计;(坏习惯)
2).某上市公司(超)电工违规带电操作;(坏习惯)
3).某(玛)电机公司烘干楼爆炸。(行为缺失)
4).凤城5路工地夫妻墙外左右。(行为缺失)
5).某有色金属加工企业(赛)切手。(行为缺失)
6).有一建筑工地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很强,
但一时的疏忽脱下安全帽,导致高空坠物打击头部身亡。(一时疏忽)
7)父子触电事故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通过这些事故教训看,无疑,人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对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人的工作,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消灭事故,所以,《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物或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物体的放置不安定制,设备不定期检查和保养等,主要表现为物体放置处于危险状态,设备带病工作等,例如:
1).某大型国际食品公司触电事故;
2).某电力设备制造厂触电事故;
3).放心早餐建筑工地脚手架倒塌;
4).凤城二路某工地拆除脚手架导致施工人员坠楼。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间接原因
1.从宏观上讲,控制不足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安全管理本质其实就是改变物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为达到这个目的,所以从安全管理角度,才要求管理者,建立安全制度消除物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制定操作规程,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制度不落实,规程不坚持,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加强宏观管理,就是要求管理者加强安全检查排除,使制度执行不形同虚设,执行操作规程不打折扣。
2.从微观上讲,通过教育培训,消除不良动机和行为造成的人的不安全因素。
原来有一句政治口号叫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我看这句口号现在用于安全管理再恰当不过了!
管理者要不厌其烦的讲,工作人员要不厌其烦的听。在安全工作上来不得半点的弄虚作假,人面一套,背后一套最后害人害己!
三、安全管理
有一种安全理论把事故发生的过程中的几个环节比作多米诺骨牌:
多米诺骨牌只要一个倒了,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安全事故,所以,安全管理就是加强安全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避免诱发事故的各种因素引起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从现代管理理论看,安全管理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安全制度;
2. 完善操作规程;
3.规范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
4.消除物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消除与控制
一、海因里希法则
1941年,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对大约55万件的机械事故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即在机械事故中,死亡、受伤和不安全行为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死亡:受伤:人的不安全行为=1:29:300
就是说330次不安全行为中,可能出现29次伤害事故,一次死亡事故。
死亡占不安全行为的3‰,伤害事故88‰,其余909‰为侥幸。虽然看起来好像违规行为发生死人事故的概率很低,但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违规行为不会像买彩票一样中大奖!
虽然这个法则不具备普适性,但他提供了人们研究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关系的一种方法,对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后来,国际石油生产联合会(OGP)根据这一方法,对石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进行了分析,同样得出数量关系:
在整个OGP系统,死亡:受伤:人的不安全行为=1:25:67 死亡率11‰,伤害269‰,侥幸720‰
在石油公司, 死亡:受伤:人的不安全行为=1:43:74 死亡8‰,伤害364‰,侥幸628‰
承包商, 死亡:受伤:人的不安全行为=1:22:66
死亡11‰,伤害247‰ 侥幸742‰
海因里希法则说明,没有那个行业的违规行为都会一直平安无事,在不同的行业,违规行为付出的代价不同。
二、事故原因分析
海因里希通过对美国75000起工业伤害事故调查发现,98%的伤害事故可以预防,有2%的事故发生超出人的能力能够达到的范围,不可预防。也就是说伤害事故98%属于人祸,只有2%属于天灾。
对于这98%的人祸,完全可以通过安全管理避免,找出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是避免事故的唯一选择。所以,对安全事故,《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拟定了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针对事故责任者没有收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所以,不要说我是私营企业,我的地盘我做主,我有钱我就是这么人性,多大的损失我赔!在事关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中,谁也替你做不了主,只有法律替你做主。
某制药厂火灾,虽然烧的是自己的财产,而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相关责任人依然受到拘留等法律制裁。虽然烧的是你的财产,但它造成的社会影响却要政府承担。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通过上面的大数据看,虽然不同的行业违规的代价不同,但违规造成事故还是有其共性。
一)直接原因:
安全理论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1.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行为缺失、坏习惯的养成,相关知识的缺乏,一时的疏忽等。
**主要表现是,图方便,图舒服,忽视安全规程,放弃
安全保护;
**走捷径,偷懒,没有安全意识。
**从事与专业不同的工作,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盲目操作 例如:
1).宰相刘罗锅中的剃头伙计;(坏习惯)
2).某上市公司(超)电工违规带电操作;(坏习惯)
3).某(玛)电机公司烘干楼爆炸。(行为缺失)
4).凤城5路工地夫妻墙外左右。(行为缺失)
5).某有色金属加工企业(赛)切手。(行为缺失)
6).有一建筑工地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很强,
但一时的疏忽脱下安全帽,导致高空坠物打击头部身亡。(一时疏忽)
7)父子触电事故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通过这些事故教训看,无疑,人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对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人的工作,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消灭事故,所以,《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物或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物体的放置不安定制,设备不定期检查和保养等,主要表现为物体放置处于危险状态,设备带病工作等,例如:
1).某大型国际食品公司触电事故;
2).某电力设备制造厂触电事故;
3).放心早餐建筑工地脚手架倒塌;
4).凤城二路某工地拆除脚手架导致施工人员坠楼。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间接原因
1.从宏观上讲,控制不足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安全管理本质其实就是改变物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为达到这个目的,所以从安全管理角度,才要求管理者,建立安全制度消除物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制定操作规程,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制度不落实,规程不坚持,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加强宏观管理,就是要求管理者加强安全检查排除,使制度执行不形同虚设,执行操作规程不打折扣。
2.从微观上讲,通过教育培训,消除不良动机和行为造成的人的不安全因素。
原来有一句政治口号叫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我看这句口号现在用于安全管理再恰当不过了!
管理者要不厌其烦的讲,工作人员要不厌其烦的听。在安全工作上来不得半点的弄虚作假,人面一套,背后一套最后害人害己!
三、安全管理
有一种安全理论把事故发生的过程中的几个环节比作多米诺骨牌:
多米诺骨牌只要一个倒了,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安全事故,所以,安全管理就是加强安全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避免诱发事故的各种因素引起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从现代管理理论看,安全管理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安全制度;
2. 完善操作规程;
3.规范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
4.消除物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