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环卫一体化专业规划纲要

山东省建委

鲁建城字[1999]2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专业

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

为规范我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排水工程建设,省建委编制了《山东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开展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委城建处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城市排水

山东省建委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技术规定 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曰印发 共印130份

专业规划

山东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

暂行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排水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第三条 城市排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先行建设。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规划、市政 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

第五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规划编制经费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

第六条 设市城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省建委组织

专家评审,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镇的排水专业规划由各市地建委组织专家评审,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城市排水等方面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一o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列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依据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以以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三)《城市排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四)《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防洪标准》(GB50201- 9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 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96);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城市 发展因素,合理利用现有设施,正确处理城区内外、工业与农业、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贯彻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经济可行。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科学确定城市排水体制。排水体制的确定,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水利用情况、原有排水设施、水质、水量、地形、气候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城市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十二条 对旧城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城市规划要求,尽可能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并逐步完善其配套设施,向分流制排水系统过渡。改造方案既要有利于保护环境,更要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保护城区内的水体环境,并对水体综合利用作出原则安排,发挥其调蓄和景观功能。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对城市污水的处理提出具体要求,做到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第十五条 鼓励城市工业企业建立循环用水和重复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各单位排水体系必须与城市排 水管网相衔接,水质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对城市排水工程项目的分期实施作出安排,并对远景规划作出预测。

第三章基础资料收集及分析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收集相应的基

础资料,形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基础资料包括:(一)自然概况:城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水文水质及工程地质等。

(二)城市概况:城市性质;城市现状人口规模、用地范围、建筑分布、道路系统状况;工业企业现状;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煤气等公共设施及各类地下设施状况;河流或其它水体位置、等级、航运及渔业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经济发展目标;农田灌溉、渔业及环境保护要求。

(三)城市排水概况:现有排水体制;污水管网现状及其排污能力;城市生活污水量标准、工业企业排污现状:各排放点位置、排放特点、污水水质;中途泵站;污水处理工艺;城市降雨情况;雨水管网、泵站;城市排洪情况。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对城市排水现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城市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现状排污指标、近几年城市污水量的递增率;分析现状排水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降雨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第二十条 已有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城市,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修编原规划的理由。

第四章 规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范围、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一般包括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城市雨水管渠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采用合 流制排水体制的城市或区域应编制城市合流制排水管渠规划。

第二十三条 城市污水管网规划

(一)综合城市地形地貌、排水现状等因素,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区界、划分排水流域。

(二)在对城市排污现状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科学预测城市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确定城市污水排放规模和水质。居住区生活污水,量标准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 -87) 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污水管道应按远期水量设计。管道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和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水设施,施工条件、污水厂和出水口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污水管网规划方案。确定管网、排水泵站等平面位置;确定主干管与干管断面形式、管径、充满度、流速、设计坡度;确定排水泵站型式、水泵型号与数量;其它附属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规划

(一)根据就近排放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划分雨水排放分区,尽可能利用湖泊、池塘等天然水体调蓄雨水。

(二)雨水管渠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并根据水 体水位变化情况设置必要的潮门、闸门或泵站等附属设施。

(三)雨水量计算中,可根据该地区自动雨量记录资料 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设计暴雨强度;根据 污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确定管渠设计重现期;根据地面覆盖种类综合确定地面径流系数。

(四)受客水影响,需要排洪的城市,应根据城市性质设定排洪沟。

(五)城区立体交通道路排水要尽量缩小汇水面积,减 少设计流量,其设计标准要高于一般道路。

(六)管网规划方案。确定管网、雨水泵站、潮门、闸门、出水口等平面位置;确定主干管断面形式、管径、流速、设计坡度;确定排水泵站型式、水泵型号与数量;其它附属构筑物;排洪沟、重要明渠的位置和高程、坡度。

第二十五条 城市合流制排水管渠规划

(一)合流制污水管道不能将污水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应逐步完善排水设施,将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统改造成为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

(二)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

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要合理确定截流系数,并对主干管进行晴天旱流流量校核。

(三)在合流制管渠系统的上游排水区域内,如果雨

水可沿地面的街道边沟排泄,则该区域可以设置污水管道。

(四)合理确定溢流井数目和位置,尽可能减少对水

体的污染,减少截流干管的尺寸和缩短排放渠道的长度。

(五)规划方案。确定管网、泵站、出水口、溢流井

等平面位置;确定主干管与干管断面形式、管径、流速、设计坡度;确定排水泵站型式、水泵型号与数量;其它附属构筑物;排洪沟。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

(一)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分流制排水系统,应根

据城市污水排放远期设计流量确定;对于截流式合流制排水 系统,应根据污水量、雨水量和截流倍数进行综合计算。

(二)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城市污水.水质.、水

量和环保要求提出两个以上处理方案,经专家组评审论证,确定技术可靠、经济可行的工艺,应确保出水达标排放;新建及条件允许的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宜设置污水回用工艺设施;对污泥应进行处置,尽量利用沼气

(三)厂址选择。根据城市用地规划、给水、污水回

用、地形、气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厂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可能性。

(四)规划方案。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图、污水和

污泥处理工艺流程图;确定各构筑物平面尺寸与相对位置,厂区道路、附属构筑物、管道布置;污水出路、污泥处置和沼气利用方案。

第五章 经济分析与规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排水工程量估算。对规划中确定实施的

工程,如管渠、泵站、闸门等,进行规模测算,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定额要求和规划中

的工程安排,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包括分期实施项目的分项 造价、分期造价、总造价估算。

第二十九条 效益分析。在综合评价规划实施对城市

发展影响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实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分析。

第三十条 近期实施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专

业规划,提出规划近期工程实施和投资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实施规划的对策措施。根据城市排水现

状和规划要求,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困难和 问题,提出确保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和措施,为政府决策 提供参考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理顺排水管理体制,提倡对城市排水实施综合

管理。

(二)加强工程建设。在抓好城市排水骨干工程建设

的同时,确保排水工程与城市道路、建筑等工程配套建设。

(三)多渠道融集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资金。

(四)加强法规建设,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六章 规划成果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成果包括排水工程规

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包括必要的基础资料)和图纸。

第三十三条 规划文本是以法律性条文对规划依据、

原则、期限、范围、内容等所作的全面规定,勿用解释性、说明性语言文本内容包括:总则;城市污水、雨水或合流制排水管渠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的主要内容;投资效益评估;近期实施规划;实施规划的对策措施;,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划说明书是对文本所作的解释和说

明。有关的基础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收入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规划图纸。应注明比例尺、风玫瑰、图

例、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日期。

(一)城市排水系统现状图,,图纸比例1:5000~l : 25000,应标明管线、管径、长度、地形标高、道路、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二)城市污水系统规划布置图,图纸比例1:10000~ l :50000,应标明城区内水体分布、管线和排水明渠及其长

度、管径、坡度、重要泵站、闸门、地形标高、城区雨水出口位置。

(三)城市雨水排放系统规划布置图,图纸比例1:

10000—1:50000,应标明城区内水体分布、管线和排水明渠 及其长度、管径、坡度、重要泵站、闸门、地形标高、城区雨水出口位置。

(四)城市排水工程近期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

1:25000,应标明近期实施的排水管线、构筑物、附属设施等;

(五)污水处理厂规划图,总平面图图纸比例l :200~ 1:000,应标明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局及各构筑物相对位置,厂区道路、附属构筑物、管线布置,污水出路、污泥处置和沼气利用,绿化带等;总流程图包括污水流程图和污泥流程图,其横向比例和总平面图一致,纵向比例为1:50~1:100,应标明构筑物高程、水面高程、地面高程等。

(六)其它必要的图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建委

鲁建城字[1999]2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专业

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

为规范我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排水工程建设,省建委编制了《山东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开展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委城建处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城市排水

山东省建委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技术规定 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曰印发 共印130份

专业规划

山东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

暂行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排水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第三条 城市排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先行建设。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建设、规划、市政 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

第五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规划编制经费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

第六条 设市城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省建委组织

专家评审,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镇的排水专业规划由各市地建委组织专家评审,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城市排水等方面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一o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列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依据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以以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三)《城市排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四)《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防洪标准》(GB50201- 9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 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96);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城市 发展因素,合理利用现有设施,正确处理城区内外、工业与农业、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贯彻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经济可行。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科学确定城市排水体制。排水体制的确定,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水利用情况、原有排水设施、水质、水量、地形、气候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城市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十二条 对旧城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城市规划要求,尽可能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并逐步完善其配套设施,向分流制排水系统过渡。改造方案既要有利于保护环境,更要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保护城区内的水体环境,并对水体综合利用作出原则安排,发挥其调蓄和景观功能。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对城市污水的处理提出具体要求,做到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第十五条 鼓励城市工业企业建立循环用水和重复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各单位排水体系必须与城市排 水管网相衔接,水质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对城市排水工程项目的分期实施作出安排,并对远景规划作出预测。

第三章基础资料收集及分析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收集相应的基

础资料,形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基础资料包括:(一)自然概况:城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水文水质及工程地质等。

(二)城市概况:城市性质;城市现状人口规模、用地范围、建筑分布、道路系统状况;工业企业现状;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煤气等公共设施及各类地下设施状况;河流或其它水体位置、等级、航运及渔业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经济发展目标;农田灌溉、渔业及环境保护要求。

(三)城市排水概况:现有排水体制;污水管网现状及其排污能力;城市生活污水量标准、工业企业排污现状:各排放点位置、排放特点、污水水质;中途泵站;污水处理工艺;城市降雨情况;雨水管网、泵站;城市排洪情况。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对城市排水现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城市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现状排污指标、近几年城市污水量的递增率;分析现状排水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降雨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第二十条 已有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城市,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修编原规划的理由。

第四章 规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范围、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一般包括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城市雨水管渠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采用合 流制排水体制的城市或区域应编制城市合流制排水管渠规划。

第二十三条 城市污水管网规划

(一)综合城市地形地貌、排水现状等因素,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区界、划分排水流域。

(二)在对城市排污现状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科学预测城市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确定城市污水排放规模和水质。居住区生活污水,量标准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 -87) 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污水管道应按远期水量设计。管道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和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水设施,施工条件、污水厂和出水口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污水管网规划方案。确定管网、排水泵站等平面位置;确定主干管与干管断面形式、管径、充满度、流速、设计坡度;确定排水泵站型式、水泵型号与数量;其它附属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规划

(一)根据就近排放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划分雨水排放分区,尽可能利用湖泊、池塘等天然水体调蓄雨水。

(二)雨水管渠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并根据水 体水位变化情况设置必要的潮门、闸门或泵站等附属设施。

(三)雨水量计算中,可根据该地区自动雨量记录资料 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设计暴雨强度;根据 污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确定管渠设计重现期;根据地面覆盖种类综合确定地面径流系数。

(四)受客水影响,需要排洪的城市,应根据城市性质设定排洪沟。

(五)城区立体交通道路排水要尽量缩小汇水面积,减 少设计流量,其设计标准要高于一般道路。

(六)管网规划方案。确定管网、雨水泵站、潮门、闸门、出水口等平面位置;确定主干管断面形式、管径、流速、设计坡度;确定排水泵站型式、水泵型号与数量;其它附属构筑物;排洪沟、重要明渠的位置和高程、坡度。

第二十五条 城市合流制排水管渠规划

(一)合流制污水管道不能将污水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应逐步完善排水设施,将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统改造成为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

(二)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

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要合理确定截流系数,并对主干管进行晴天旱流流量校核。

(三)在合流制管渠系统的上游排水区域内,如果雨

水可沿地面的街道边沟排泄,则该区域可以设置污水管道。

(四)合理确定溢流井数目和位置,尽可能减少对水

体的污染,减少截流干管的尺寸和缩短排放渠道的长度。

(五)规划方案。确定管网、泵站、出水口、溢流井

等平面位置;确定主干管与干管断面形式、管径、流速、设计坡度;确定排水泵站型式、水泵型号与数量;其它附属构筑物;排洪沟。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

(一)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分流制排水系统,应根

据城市污水排放远期设计流量确定;对于截流式合流制排水 系统,应根据污水量、雨水量和截流倍数进行综合计算。

(二)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城市污水.水质.、水

量和环保要求提出两个以上处理方案,经专家组评审论证,确定技术可靠、经济可行的工艺,应确保出水达标排放;新建及条件允许的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宜设置污水回用工艺设施;对污泥应进行处置,尽量利用沼气

(三)厂址选择。根据城市用地规划、给水、污水回

用、地形、气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厂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可能性。

(四)规划方案。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图、污水和

污泥处理工艺流程图;确定各构筑物平面尺寸与相对位置,厂区道路、附属构筑物、管道布置;污水出路、污泥处置和沼气利用方案。

第五章 经济分析与规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排水工程量估算。对规划中确定实施的

工程,如管渠、泵站、闸门等,进行规模测算,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定额要求和规划中

的工程安排,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包括分期实施项目的分项 造价、分期造价、总造价估算。

第二十九条 效益分析。在综合评价规划实施对城市

发展影响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实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分析。

第三十条 近期实施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专

业规划,提出规划近期工程实施和投资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实施规划的对策措施。根据城市排水现

状和规划要求,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困难和 问题,提出确保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和措施,为政府决策 提供参考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理顺排水管理体制,提倡对城市排水实施综合

管理。

(二)加强工程建设。在抓好城市排水骨干工程建设

的同时,确保排水工程与城市道路、建筑等工程配套建设。

(三)多渠道融集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资金。

(四)加强法规建设,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六章 规划成果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成果包括排水工程规

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包括必要的基础资料)和图纸。

第三十三条 规划文本是以法律性条文对规划依据、

原则、期限、范围、内容等所作的全面规定,勿用解释性、说明性语言文本内容包括:总则;城市污水、雨水或合流制排水管渠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的主要内容;投资效益评估;近期实施规划;实施规划的对策措施;,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划说明书是对文本所作的解释和说

明。有关的基础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收入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规划图纸。应注明比例尺、风玫瑰、图

例、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日期。

(一)城市排水系统现状图,,图纸比例1:5000~l : 25000,应标明管线、管径、长度、地形标高、道路、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二)城市污水系统规划布置图,图纸比例1:10000~ l :50000,应标明城区内水体分布、管线和排水明渠及其长

度、管径、坡度、重要泵站、闸门、地形标高、城区雨水出口位置。

(三)城市雨水排放系统规划布置图,图纸比例1:

10000—1:50000,应标明城区内水体分布、管线和排水明渠 及其长度、管径、坡度、重要泵站、闸门、地形标高、城区雨水出口位置。

(四)城市排水工程近期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

1:25000,应标明近期实施的排水管线、构筑物、附属设施等;

(五)污水处理厂规划图,总平面图图纸比例l :200~ 1:000,应标明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局及各构筑物相对位置,厂区道路、附属构筑物、管线布置,污水出路、污泥处置和沼气利用,绿化带等;总流程图包括污水流程图和污泥流程图,其横向比例和总平面图一致,纵向比例为1:50~1:100,应标明构筑物高程、水面高程、地面高程等。

(六)其它必要的图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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