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规范化研究
【摘要】涉案款物管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重视涉及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处理而忽视对涉案款物的妥善管理,检察机关积压滞留涉案款物问题普遍存在,探索规范化涉案款物处理问题,对转变当前“重人轻物”、“重案轻物”的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涉案款物;积压滞留;规范化
一、检察机关管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法律渊源
刑事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法律意义上其属于一种侦查行为,也是一种暂时性强制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检察机关积压滞留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不仅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还直接牵涉到当事人、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形象,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完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多次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在2006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由39条增加至54条。其中,新增条文13条,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近20条,另有多个条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仅7个条文。《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各个程序;增加监督制约的途径,强化对扣押、冻结、处理活动的监督制约;修改完善侦查终结报告、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等相关文书的内容要求,强调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活动都应当有文书记载,提高扣押、冻结活动的透明度;扩大当事人在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知情权、投诉权,增强当事人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等。该规定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积压滞留涉案款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检察机关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结合在检察机关管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实际,谈一谈检察机关积压滞留涉案款物的成因及规范化管理的几点建议。
二、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形成积压的原因
一是个别承办人在接收赃证物时没能严格审核,只是照单全收,致使一些证物移送法院后被退回。二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与赃证物移送不同步,往往出现案子已经移送到法院而赃证物却还未到达检察院。三是案件起诉后,个别承办人未能及时办理赃证物移送手续,通知赃证物管理人员移送相关物品。四是提起公诉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规范化研究
【摘要】涉案款物管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重视涉及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处理而忽视对涉案款物的妥善管理,检察机关积压滞留涉案款物问题普遍存在,探索规范化涉案款物处理问题,对转变当前“重人轻物”、“重案轻物”的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涉案款物;积压滞留;规范化
一、检察机关管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法律渊源
刑事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法律意义上其属于一种侦查行为,也是一种暂时性强制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检察机关积压滞留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不仅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还直接牵涉到当事人、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形象,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完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多次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在2006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由39条增加至54条。其中,新增条文13条,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近20条,另有多个条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仅7个条文。《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各个程序;增加监督制约的途径,强化对扣押、冻结、处理活动的监督制约;修改完善侦查终结报告、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等相关文书的内容要求,强调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活动都应当有文书记载,提高扣押、冻结活动的透明度;扩大当事人在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知情权、投诉权,增强当事人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等。该规定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积压滞留涉案款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检察机关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结合在检察机关管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实际,谈一谈检察机关积压滞留涉案款物的成因及规范化管理的几点建议。
二、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形成积压的原因
一是个别承办人在接收赃证物时没能严格审核,只是照单全收,致使一些证物移送法院后被退回。二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与赃证物移送不同步,往往出现案子已经移送到法院而赃证物却还未到达检察院。三是案件起诉后,个别承办人未能及时办理赃证物移送手续,通知赃证物管理人员移送相关物品。四是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