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1年防暑降温费每月93.8元共发四个月
根据天津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天津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了2011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天津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天津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10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128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93.8元,比去年每月涨了10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由于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按照新的标准计算,今年天津市职工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7.2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4.4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目前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
暑期不在岗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
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天津市2011年防暑降温费每月93.8元共发四个月
根据天津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天津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了2011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天津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天津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10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128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93.8元,比去年每月涨了10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由于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按照新的标准计算,今年天津市职工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7.2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4.4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目前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
暑期不在岗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
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