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推广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代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一、在双方业已签署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以下简称《推广协议》)的基础上,经双方商议决定,甲方委托乙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公告内列明之日起开始代理销售甲方发行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集合计划”)。
二、为明确上述合作内容,双方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作为《推广协议》的补充协议。
三、本补充协议内容仅针对本集合计划签订,但与《推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后进行修订。本协议签订后,如因新颁布或新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导致协议中任何条款违反有关规定,则该条款自动无效。双方应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协商期间,上述相关条款应中止履行,但该等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本协议中,“每日保有量”指每日留存的集合计划份额,包括结转收益和未结转收益。
第二章 费率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首发推广服务费:
首发推广服务费=首发推广服务费率*乙方在募集期间(即设立推广期)的销售金额
首发推广服务费率为0.25% 二、甲乙双方退出费用分成比例:
三、客户维护服务费:集合计划成立后,甲方将以乙方所代销本集合计划的每日保有量为基数,按 0.1 %/年的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客户维护服务费。客户维护服务费按日计提,于每季度首月的第5个工作日支付上季度的客户维护服务费给乙方。具体计算方法为:
每日奖励金额=乙方每日保有量×集合计划当日净值× 0.1 %÷365
四、甲方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销售费率与不同渠道的代销机构约定的销售费率保持一致,公平对待不同渠道的投资人。
第三章 资金清算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TA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中涉及中登有关的业务规则和资金结算流程,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它规定
一、甲、乙双方为本协议之目的相互提供的信息、以及本协议本身均属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这些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与第三方进行讨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双方本着积极、互助、互利的原则联合推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工作,落实执行营销工作规划、方案等,以期达到良好的销售效果。
三、若甲方不能依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乙方则按日息万分之二的费率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如果因为市场情况或管理费率等相关费率发生调整,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相关费用比率和分配方式。
六、甲方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乙方作为债券交易的对手方,若今后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托管行不能与被托管集合计划进行债券交易,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按照《推广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未定事宜,双方按《推广协议》的内容执行。本协议与《推广协议》内容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甲方: 乙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
________深圳 ______________ ________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 深圳 ______________ 签订日: 年 月 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推广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代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一、在双方业已签署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以下简称《推广协议》)的基础上,经双方商议决定,甲方委托乙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公告内列明之日起开始代理销售甲方发行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集合计划”)。
二、为明确上述合作内容,双方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作为《推广协议》的补充协议。
三、本补充协议内容仅针对本集合计划签订,但与《推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后进行修订。本协议签订后,如因新颁布或新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导致协议中任何条款违反有关规定,则该条款自动无效。双方应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协商期间,上述相关条款应中止履行,但该等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本协议中,“每日保有量”指每日留存的集合计划份额,包括结转收益和未结转收益。
第二章 费率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首发推广服务费:
首发推广服务费=首发推广服务费率*乙方在募集期间(即设立推广期)的销售金额
首发推广服务费率为0.25% 二、甲乙双方退出费用分成比例:
三、客户维护服务费:集合计划成立后,甲方将以乙方所代销本集合计划的每日保有量为基数,按 0.1 %/年的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客户维护服务费。客户维护服务费按日计提,于每季度首月的第5个工作日支付上季度的客户维护服务费给乙方。具体计算方法为:
每日奖励金额=乙方每日保有量×集合计划当日净值× 0.1 %÷365
四、甲方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销售费率与不同渠道的代销机构约定的销售费率保持一致,公平对待不同渠道的投资人。
第三章 资金清算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TA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中涉及中登有关的业务规则和资金结算流程,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它规定
一、甲、乙双方为本协议之目的相互提供的信息、以及本协议本身均属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这些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与第三方进行讨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双方本着积极、互助、互利的原则联合推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工作,落实执行营销工作规划、方案等,以期达到良好的销售效果。
三、若甲方不能依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乙方则按日息万分之二的费率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如果因为市场情况或管理费率等相关费率发生调整,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相关费用比率和分配方式。
六、甲方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乙方作为债券交易的对手方,若今后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托管行不能与被托管集合计划进行债券交易,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按照《推广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未定事宜,双方按《推广协议》的内容执行。本协议与《推广协议》内容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甲方: 乙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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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
________深圳 ______________ ________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 深圳 ______________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