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2603-002-2002 批准: 王法长

银行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8月8日发布 2002年 8月 8日实施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细则是依据《票据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编制。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2001第24号《银行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由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负责起草。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吴昶。

1、目的:

规范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票据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3、职责:

财务控制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颁发的本规定有协调、审核、监督和最终解释权。

4、内容:

4.1《票据法》

4.1.1《票据法》基本内容: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于指定日期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无条件付给持票人或指定受款人的书面证明。

4.1.1.1票据种类:《票据法》规范的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票为银行本票。

4.1.1.2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本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支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1.1.3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汇票的背面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应当在付款提示期限内进行。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

票据责任。背书时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诸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都是相连续无中断,即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次背书的背书人。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使用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后,再进行背书。银行汇票的最后一次背书人即不再将银行汇票转让给他人而存入自己帐户的被背书人应将本人签章盖在第一次背书人签章的下面。

4.1.1.4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4.1.1.5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受理期限为到期日后的十日内,银行汇票为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最后一天为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则向后延长相应期限。过期后对方银行有权不受理。

4.1.1.6新版的承兑汇票已在九七年六月一日启用,为单联,结算方式改为办理委托收款,即在汇票到期前一周内到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由开户行向对方行办理结

算。

4.2公司对银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司除严格按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的条款办理银行结算外,对本公司的银行票据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注:除特殊说明外,下文中的支票指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指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指银行承兑汇票。

4.2.1支票的有关规定

4.2.1.1公司支票的管理

4.2.1.1.1计划财务控制部应按开户行、帐户、支票种类分别设立支票购入、领用、作废台帐,对支票的购、用、存及作废数量逐比登记管理。

4.2.1.1.2出纳员应根据会计员填制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上的金额及相关事项,开具银行转帐或银行现金支票,要作到金额和相关内容填写准确无误,出纳员不得开具远期或空头支票。

4.2.1.1.3支票的领用:支票领用时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制银行票据请领单,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不在,应由事先授权的单位临时负责人签字,支票领用时,领用人应在支票领用备查簿中按要求登记。出纳员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根据每月付款计划逐张核定并标明限额,并同时注明不得转让条款。现金支票不允许领用。具体领用单位必须设支票领用内控制度,建立支票领用台帐,随时登记银行转帐支票的领用、使用、报销及退回等相关事项。

4.2.1.1.4具体业务人员领用支票后,必须在当月内到财务控制部报销。未使用、及超过结算期的领用支票,必须及时退回(不能迟于结算期的次日)。所有领用支票报销或退回时,应在支票领用备查簿中注明报销时间。不能以退回的支票换取新支票,如继续领用,应从新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4.2.1.2取得支票的管理

4.2.1.2.1公司在取得支票时,出纳员必须及时存入公司相应开户银行。对符合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条件客户的支票,可见票后开具发票和办理提货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及零散客户,出纳员应及时查询,银行进帐单不能作为提货凭证。

4.2.1.2.2对取得的支票,必须逐笔进行帐务处理。如已进行帐务处理的退货业务,一律按销售退回处理。

4.2.1.2.3严禁不进行任何帐务处理,将取得的支票存入公司帐号后,又将公司款项退回给出票人或把该款项划转给其他企业;严禁将取得的支票背书转让。

4.2.2汇票的管理

4.2.2.1公司开具汇票的管理,

4.2.2.1.1公司只在特殊情况下,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对外办理汇票,正常的异地付款,完全采用银行电汇结算方式。

4.2.2.1.2出纳员应根据会计员填制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上的金

额及相关财务信息到公司开户行办理汇票。

4.2.2.1.3汇票的领用:汇票领用时,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制银行票据请领单,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不在,应由事先授权的单位临时负责人签字,出纳员并同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条款,领用人应在银行汇票领用备查簿中按要求登记。

4.2.2.1.4具体业务人员领用汇票后,必须在规定定时间内到计划财务控制部报销,并同时在银行汇票领用备查簿中注明报销时间。出纳员应时时监控公司开具的汇票的到期承付期限及该银行帐户的余额,避免因银行帐户余额不足而造成帐户空头现象的发生。汇票到期承付后,应在备查簿中注明。

4.2.2.2取得汇票的管理

4.2.2.2.1公司在取得汇票时,出纳员必须及时存入公司相应开户银行。对符合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条件客户的汇票,可见票开具发票和办理提货手续;对不符合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及零散客户,必须待该款项划入公司收款帐户后方能开具发票及办理提货手续;银行进帐单不能作为提货凭证。

4.2.2.2.2对取得的汇票,必须逐笔进行正确帐务处理。如已进行帐务处理的退货业务,一律按销售退回处理。

4.2.2.2.3严禁不进行任何帐务处理,将取得的汇票存入公司帐号后,又将公司款项退回给出票人或把该款项划转给其他企业;严禁将取得的汇票直接背书转让。

4.3.3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4.3.3.1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管理

4.3.3.1.1出纳员应根据会计员填制的相应凭证上的金额及相关财务信息到公司开户行办理承兑汇票。

4.3.3.1.2银行承兑汇票的领用:银行承兑汇票领用时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制银行票据请领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不在,应由事先授权的单位临时负责人签字,领用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备查簿中按要求登记。特殊情况下,如有必要,应在承兑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条款,并同时设立备查簿,对开具的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4.3.3.1.3出纳员应时时监控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的到期承付日期及该银行帐户的余额,避免因银行帐户余额不足而造成帐户空头现象的发生,承兑汇票到期承付后,应在备查簿中注明。

4.3.3.2取得承兑汇票的管理

4.3.3.2.1承兑汇票的取得和转让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为基础。

4.3.3.2.2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对取得的承兑汇票必须审核其背书是否连续,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4.3.3.2.3公司对取得的承兑汇票必须进行帐务处理,严禁出现“未达银行承兑汇票”挂帐,并设立承兑汇票管理台帐,由计划财

务控制部专人负责管理,对承兑汇票的有关信息作详细的登记,并做到帐实分开。

4.3.3.2.4公司出纳员应及时到开户行办理查询事宜,以辨别该承兑汇票的真伪。只有办理查询以后,才能办理开具发票、提货、转帐等业务。

4.3.3.2.5公司对取得的承兑汇票,除正常业务外(转让给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转让,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对外进行转让,出纳员对转让、到期兑现的承兑汇票必须正确背书。严禁不进行任何帐务处理将承兑汇票背书给其他企业或直接反向背书给出票人。

4.3.3.2.6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妥善保管。负责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必须与其核对并盘点实物,月末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月末确认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到帐实相符。如有因查询未回的承兑汇票,必须注明。

4.4银行承兑汇票的帐务处理:

4.4.1各单位收到客户转来的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应收帐款)

4.4.1各单位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付帐款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版本/修订状态:1/0 银行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贷:应收票据

4.4.2各单位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2603-002-2002 批准: 王法长

银行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8月8日发布 2002年 8月 8日实施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细则是依据《票据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编制。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2001第24号《银行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由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负责起草。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吴昶。

1、目的:

规范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票据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3、职责:

财务控制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颁发的本规定有协调、审核、监督和最终解释权。

4、内容:

4.1《票据法》

4.1.1《票据法》基本内容: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于指定日期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无条件付给持票人或指定受款人的书面证明。

4.1.1.1票据种类:《票据法》规范的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票为银行本票。

4.1.1.2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本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支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以上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1.1.3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汇票的背面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应当在付款提示期限内进行。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

票据责任。背书时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诸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都是相连续无中断,即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次背书的背书人。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使用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后,再进行背书。银行汇票的最后一次背书人即不再将银行汇票转让给他人而存入自己帐户的被背书人应将本人签章盖在第一次背书人签章的下面。

4.1.1.4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4.1.1.5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受理期限为到期日后的十日内,银行汇票为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最后一天为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则向后延长相应期限。过期后对方银行有权不受理。

4.1.1.6新版的承兑汇票已在九七年六月一日启用,为单联,结算方式改为办理委托收款,即在汇票到期前一周内到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由开户行向对方行办理结

算。

4.2公司对银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司除严格按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的条款办理银行结算外,对本公司的银行票据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注:除特殊说明外,下文中的支票指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指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指银行承兑汇票。

4.2.1支票的有关规定

4.2.1.1公司支票的管理

4.2.1.1.1计划财务控制部应按开户行、帐户、支票种类分别设立支票购入、领用、作废台帐,对支票的购、用、存及作废数量逐比登记管理。

4.2.1.1.2出纳员应根据会计员填制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上的金额及相关事项,开具银行转帐或银行现金支票,要作到金额和相关内容填写准确无误,出纳员不得开具远期或空头支票。

4.2.1.1.3支票的领用:支票领用时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制银行票据请领单,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不在,应由事先授权的单位临时负责人签字,支票领用时,领用人应在支票领用备查簿中按要求登记。出纳员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根据每月付款计划逐张核定并标明限额,并同时注明不得转让条款。现金支票不允许领用。具体领用单位必须设支票领用内控制度,建立支票领用台帐,随时登记银行转帐支票的领用、使用、报销及退回等相关事项。

4.2.1.1.4具体业务人员领用支票后,必须在当月内到财务控制部报销。未使用、及超过结算期的领用支票,必须及时退回(不能迟于结算期的次日)。所有领用支票报销或退回时,应在支票领用备查簿中注明报销时间。不能以退回的支票换取新支票,如继续领用,应从新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4.2.1.2取得支票的管理

4.2.1.2.1公司在取得支票时,出纳员必须及时存入公司相应开户银行。对符合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条件客户的支票,可见票后开具发票和办理提货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及零散客户,出纳员应及时查询,银行进帐单不能作为提货凭证。

4.2.1.2.2对取得的支票,必须逐笔进行帐务处理。如已进行帐务处理的退货业务,一律按销售退回处理。

4.2.1.2.3严禁不进行任何帐务处理,将取得的支票存入公司帐号后,又将公司款项退回给出票人或把该款项划转给其他企业;严禁将取得的支票背书转让。

4.2.2汇票的管理

4.2.2.1公司开具汇票的管理,

4.2.2.1.1公司只在特殊情况下,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对外办理汇票,正常的异地付款,完全采用银行电汇结算方式。

4.2.2.1.2出纳员应根据会计员填制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上的金

额及相关财务信息到公司开户行办理汇票。

4.2.2.1.3汇票的领用:汇票领用时,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制银行票据请领单,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不在,应由事先授权的单位临时负责人签字,出纳员并同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条款,领用人应在银行汇票领用备查簿中按要求登记。

4.2.2.1.4具体业务人员领用汇票后,必须在规定定时间内到计划财务控制部报销,并同时在银行汇票领用备查簿中注明报销时间。出纳员应时时监控公司开具的汇票的到期承付期限及该银行帐户的余额,避免因银行帐户余额不足而造成帐户空头现象的发生。汇票到期承付后,应在备查簿中注明。

4.2.2.2取得汇票的管理

4.2.2.2.1公司在取得汇票时,出纳员必须及时存入公司相应开户银行。对符合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条件客户的汇票,可见票开具发票和办理提货手续;对不符合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及零散客户,必须待该款项划入公司收款帐户后方能开具发票及办理提货手续;银行进帐单不能作为提货凭证。

4.2.2.2.2对取得的汇票,必须逐笔进行正确帐务处理。如已进行帐务处理的退货业务,一律按销售退回处理。

4.2.2.2.3严禁不进行任何帐务处理,将取得的汇票存入公司帐号后,又将公司款项退回给出票人或把该款项划转给其他企业;严禁将取得的汇票直接背书转让。

4.3.3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4.3.3.1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管理

4.3.3.1.1出纳员应根据会计员填制的相应凭证上的金额及相关财务信息到公司开户行办理承兑汇票。

4.3.3.1.2银行承兑汇票的领用:银行承兑汇票领用时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制银行票据请领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不在,应由事先授权的单位临时负责人签字,领用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备查簿中按要求登记。特殊情况下,如有必要,应在承兑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条款,并同时设立备查簿,对开具的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4.3.3.1.3出纳员应时时监控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的到期承付日期及该银行帐户的余额,避免因银行帐户余额不足而造成帐户空头现象的发生,承兑汇票到期承付后,应在备查簿中注明。

4.3.3.2取得承兑汇票的管理

4.3.3.2.1承兑汇票的取得和转让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为基础。

4.3.3.2.2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对取得的承兑汇票必须审核其背书是否连续,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4.3.3.2.3公司对取得的承兑汇票必须进行帐务处理,严禁出现“未达银行承兑汇票”挂帐,并设立承兑汇票管理台帐,由计划财

务控制部专人负责管理,对承兑汇票的有关信息作详细的登记,并做到帐实分开。

4.3.3.2.4公司出纳员应及时到开户行办理查询事宜,以辨别该承兑汇票的真伪。只有办理查询以后,才能办理开具发票、提货、转帐等业务。

4.3.3.2.5公司对取得的承兑汇票,除正常业务外(转让给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转让,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对外进行转让,出纳员对转让、到期兑现的承兑汇票必须正确背书。严禁不进行任何帐务处理将承兑汇票背书给其他企业或直接反向背书给出票人。

4.3.3.2.6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妥善保管。负责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必须与其核对并盘点实物,月末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月末确认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到帐实相符。如有因查询未回的承兑汇票,必须注明。

4.4银行承兑汇票的帐务处理:

4.4.1各单位收到客户转来的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应收帐款)

4.4.1各单位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付帐款

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 版本/修订状态:1/0 银行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贷:应收票据

4.4.2各单位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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