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队的税收政策
一、部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房产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按房产税政策规定,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三)契税减免的规定主要有: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其他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四)军队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辆购置税及车船税。
(五)印花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系指军队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需工厂。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
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所说的免税合同是指签订的研制军火武器的技术合同和签订的供应军火武器的购销合同。
(六)耕地占用税的主要规定有: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主要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查、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比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事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对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
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网服务、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服务场所、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4.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有关部队的税收政策
一、部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房产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按房产税政策规定,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三)契税减免的规定主要有: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其他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四)军队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辆购置税及车船税。
(五)印花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系指军队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需工厂。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
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所说的免税合同是指签订的研制军火武器的技术合同和签订的供应军火武器的购销合同。
(六)耕地占用税的主要规定有: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主要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查、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比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事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对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
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网服务、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洗浴、桑拿、按摩、互联网上服务场所、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4.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