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方针

2、绪言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图

4、安全生产责任制

5、用电管理

6、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7、焊接与切割安全

8、手持电动工具

9、消防设施

10、安全防护

11、安全管理

12、责任划分

13、附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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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

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守法诚信

构建绿色精品

以人为本

追求与时俱进

理解为:

守法诚信: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诚待人;

构建绿色精品:优化设计、倡导使用绿色建材。绿化、美化工作环境,

精心施工确保实现环保和质量方面的承诺;

以人为本:

以顾客、相关方和企业员工为关注点,综合考虑他们

的安全和利益;

追求与时俱进:积极开展预防污染、预防风险的活动,持续改进各项

管理,紧跟时代发展,争创全国一流装饰企业。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1) 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2) 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

3) 轻伤不超过 5 人次,且累计失能工日不超过 30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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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言

第 1. 1 条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 1. 2 条 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各种设施的设计、 施工运行及维护收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的效果。根据国家现行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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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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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第 3.1.1 条 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 3.1.2 条 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员及保证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有效运行配备所需的资源,并督促、指导其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和活动; 第 3.1.3 条 在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 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 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 3.1.4 条 负责职工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组织各工 种每月安全活动、并与每个职工上岗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 3.1.5 条 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 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第 3.1.6 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分析承包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 产因素,针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 组织整改,并加以落实解决;

第 3.1.7 条 发生事故后,在积极组织抢救负伤人员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 报和处置,并认真吸取教训,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 3.1.8 条 及时组织人员对现场的危险性设备及防护装置进行验收,必要时报 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3.1.9 条 审批项目部重大危险源清单,全权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的有效运行。

第二节 项目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 3.2.1 条 施工员对所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 3.2.2 条 编制和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 3.2.3 条 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必

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 3.2.4 条 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 3.2.5 条 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 3.2.6 条 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同时组织人员抢救,

并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第 3.2.7 条 认真参加每次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检查中的整改意见及时组

织实施。

第三节 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 3.3.1 条 在项目经理及公司安全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和施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 3.3.2 条 负责收集项目所在地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要 求;

第 3.3.3 条 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危险源识别、重大危险因素确定等工作; 第 3.3.4 条 工程开工前,根据公司安全目标制定本项目的目标及管理方案; 第 3.3.5 条 每天对所在项目的安全进行检查,记好施工安全日记,发现各种不 安全问题,及时帮助、督促整改,纠正违章作业,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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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6 条 指导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第 3.3.7 条 协助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 检查记录;

第 3.3.8 条 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操作技术措施、种类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

第 3.3.9 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及时分发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监督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第 3.3.10 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他们按期实现;

第 3.3.11 条 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对 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向上汇报; 第 3.3.12 条 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第 3.3.13 条 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并作好会议记要;

第 3.3.14 条 负责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管理工作; 第 3.3.15 条 负责落实安排张贴公司统一标识、标牌、警示语;并落实公司大 型广告牌的树立工作。

第四章

用电管理

第 4.1 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公司各施工现场 的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特编制本制度。

第 42 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 50kw 以 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 4.3 条 施工现场临时电工程必须采用 TN—S 系统(若施工现场因具体原

因而无法采用时,应采取补救措施),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

第 4.4 条 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同时规定开关箱(末极)必须 设置漏电保护器(30mA 或 15mA,0.1S)。

第 4.5 条 对机械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如开料机、刨板机、大型压刨 机、电焊机、大型切割机、台钻、空压泵、大型磨光机、锯板机及卷扬机等属设 备)。

第 4.6 条 配电箱设 100A 保险丝;并设 100~200A 总漏保一只;动作电 流 75~100mA 时间 0.2~0.3 秒或设总空气开关 100~200A 一只;下设分路漏保 60A 动作电流 50mA S0.2 秒;设专用保护接零铜排。

第 4.7 条 分电箱设 40~60 保险丝;下设分路控制漏保,动作电流 50mAS0. 1 秒或 0.2 秒;设专用保护接零铜排。

第 4.8 条 开关箱最后一级。所有用电设备必须从开关箱取电;开关箱内漏 保必须满足动作电流

第 4.9 条 施工现场所有的电线、电缆必须按规定要求架空。(施工后期无条

件架空时,电线应靠墙边走;特殊部位要做防护处理;电线、电缆必须排列整齐)

第 4.10 条 施工用电缆进线(室外)必须架空至 3m 以上,并使用不小于 10 平方的电缆;

第 4.11 条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的架空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第 4.12 条 对接线规定要求配电箱的进入线应加护套由箱底进出;开关、接 线接触良好;

第 4.13 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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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 4.14 条 进入的电源线接入,严禁使用插头;

第 4.15 条 配电箱,开关箱须防雨防尘,2M 内不得堆放杂物;分配电箱、 开关箱距离不得超过 30M;开关箱所控制的用电设备(指电焊机、刨板机、锯板 机等中型设备)水平距离不得超过 3M;

第 4.16 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第 4.17 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应装设

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 小于 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 0.6m,小 于 1.5m;

第 4.18 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 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第 4.19 条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 4.20 条 施工用电必须在第三级,严禁使用裸电线代替插头。 第 4.21 条 施工照明用电的规定:

第 4.21.1 条 灯头与易燃物保持大于 0.5 米的安全距离,照明电线严禁在地

面乱拉、乱拖;

第 4.21.2 条 面积照明应采用高压汞(钠)灯,室内严禁使用碘钨 一般照明选用 220 伏电源,局部照明电源选用 36 伏。

第 4.21.3 条 灯具实行分组或单灯控制,防止发生电路等故障时现场黑暗而 造成意外伤害。

第 4.21.4 条 在焊接等作业造成电压不稳的情况下,现场办公室用电、照明 应使用专线。

第 4.22 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 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五章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第 5.1 条 在我们施工现场中,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为了在建筑 高空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特 编制本制度。

第 5.2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 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上岗证;

第 5.3 条 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要求佩带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第 5.4 条 施工人员并必须预先进行身体检查。凡是有不适应高空作业疾病 的不得上操作平台作业;

第 5.5 条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 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第 5.6 条 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不定期检查,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 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 5.7 条 施工单位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 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 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 5.8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 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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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第 5.9 条 门式钢管脚手架:

第 5.9.1 条 门架立杆离墙净距不宜大于 150mm;大于 150mm 时应采取内 挑架板或其他离口防护的安全措施。

第 5.9.2 条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 20m 时,应在脚手架外连续设置剪刀撑,剪 刀撑斜杆与地面倾角宜为 45~60 度,宽度宜为 4~8 米。

第 5.9.3 条 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不闭合(一字型、槽型)脚手架的两端应增设

连墙件,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 4.0m。

第 5.9.4 条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上严禁打孔;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

合: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脚手架必

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第 5.10 条 满堂脚手架:

第 5.10.1 条 间距不宜大于 1.2m;

第 5.10.2 条 大于 200mm 的缝隙应张挂安全网;

第 5.10.3 条 满堂脚手架距墙或其他边缘距离应小于 0.5m,周围应设置栏

杆(高度 1.1~1.2 米);

第 5.10.4 条脚手架高度超过 10m 时,上下层门架间应设置锁臂,外侧应设

置抛撑或缆风绳与地面拉结牢固;

第 5.10.5 条脚手架的跨距为 1.8m 和 0.9m 两种,荷载较大是采用 0.9m, 一般采用 1.8m。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第 5.11 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 5.11.1 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

梯的工作角度以 75°±5°\u20026X宜,踏板上下间距以 30cm 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 5.11.2 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 35°~45°\u20026X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 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 5.11.3 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

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 5.11.4 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制木梯。不得以木架子代替脚手架登高作

业。

第六章 焊接与切割安全

第 6.1 条 电焊、切割作业是一种特殊作业,它除了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 种安全规范外,还有其独特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所以在公司焊、割作业时请 参照以下办法:

第 6.2 条 焊、割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 6.3 条 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壳,一、二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 第 6.4 条 作业时必须提前向项目部申请,清理现场、落实监护人,配备足 够的消防器材。由项目部审核后签发动火证,方可操作;

第 6.5 条 操作时焊、割设备必须正确使用,严禁用电焊机代替切割机作业;

第 6.6 条 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和火灾等 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 6.7 条 在交叉悬空焊、割作业时,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漏火盆。以防熔渣 飞溅引起火灾;

第 6.8 条 施焊现场 10m 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材料等易燃 易爆物品;

第 6.9 条 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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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0 条 雨天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 ,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 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第 6.11 条 气焊设备 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 , 紧固牢靠 ,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 于 10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间距不得 小于 10m;

第 6.12 条 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 得同车运输。气瓶不得倒置;

第 6.13 条 操作完毕,监护人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作业现场是否留有火 种,确认安全方可离开。 (监护人位置应在动火点的下方);

第 6.14 条 若发生触电、火灾时,作业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 救,同时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上报公司;

第 6.15 条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 警戒人员:

第 6.15.1 条 靠近易燃物之处

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 10m 以

内;

第 6.15.2 条 开口 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 10m 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

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第 6.15.3 条 金属墙壁 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 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第七章 手持电动工具

第 7.1 条 在施工现场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较为频繁,为了在施工中规范使用 手持电动工具特制定本方法。

第 7.2 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

第 7.2.1 条 外壳、手柄应无裂缝、破损;

第 7.2.2 条 保护接地(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应完好 无损,开关动作应正常,并注意开关的操作方法;

第 7.2.3 条 电气保护装置良好、可靠,机械防护装置齐全。启动后,空载运 转并检查工具联动应灵活无阻。

第 7.3 条 手持砂轮机、角向磨光机,必须装防护罩,操作时,加力要平稳, 不得用力过猛。

第 7.4 条 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砂轮,发现有磨钝、破损情况是

应立即停机修理或更换后再行作业。机具运转时不得撒手。

第 7.5 条 使用冲击钻注意事项:

第 7.5.1 条 钻头应顶在工件上再打钻。不得空打和顶死; 第 7.5.2 条 钻孔时应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第 7.5.3 条 必须垂直顶在工件上,不得在钻孔中晃动:

第 7.5.4 条 使用直径在 25mm 以上的冲击电钻时,作业场地周围应设护栏。

在地面以上操作应有稳固的平台。

第 7.6 条 使用角向磨光机应注意砂轮的安全线速度为 80m/min,作磨削时

应使砂轮与工作面保持 15~30 度的倾斜位置。作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

第 7.7 条 作业面使用的空气压力泵,在使用前一定要检查安全阀的有效性 (严禁将安全阀绑死),不能任意提高压力,否则可能造成爆炸。(当压力不够是 可采用加粗气管及增加气泵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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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消防设施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方针,保证施工现场的防 火安全,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根据本公司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 8.1 条 施工现场必须留有消防车进入和行驶的道路;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 防火通道;

第 8.2 条 办公室内备有报警电话、内部值班人员名单、电箱和灭火器材分布 图;

第 8.3 条 在应配备灭火器的场所,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 8.4 条 灭火器配备要求: 第 8.4.1 条 配备灭火器的场所:

1) 明火作业现场、有机涂料喷涂现场;危险品库房; 2)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木工现场和材料库房; 3) 办公室、职工宿舍;

第 8.4.2 条 同一场所应选用同一种灭火器,灭火器的状态失效或有效期过 后,应及时更换或补充。(灭火器分干、湿两种,湿式灭火器不能用于电器灭火)

第 8.4.3 条 灭火器配备的规定:

1) 每个明火作业点、危险品库房应配备不少于 2 具灭火器

2) 每个作业层面按面积大小,有效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同时, 对施工现场吸烟者,应制定规定,直接进行处罚。

第九章 “三宝”、“四口”防护

第 9.1 条 “三宝”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口”只要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的防护应符合 要求。两者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但因这两部分防护做的不好,在施工现场引起 的伤亡事故却是相互交叉,既有高处坠落事故又有物体打击事故。

第 9.2 条 安全防护要求:

第 9.2.1 条 “四口”、 “五临边”,在施工前应维护、检查合格;并在显眼 的位置张贴安全警示牌。

第 9.2.2 条 施工多层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处在已确定的上层可能坠落范围 之内,施工前应设安全防护层。

第 9.2.3 条 上方施工可能坠落和特殊作业产生的影响的范围内 (包括毗邻建 筑和构筑物)设防护廊道等措施。

第 9.2.4 条 不便使用安全带的悬空作业,施工前应张挂水平安全网。

第 9.2.5 条 在脚手架拆除时,应派专人监护,下方不准有其他作业或人员。 第 9.3 条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带要求:

第 9.3.1 条 可能发生物体高空坠落和打击的区域的人员,必须按安全帽使用 要求戴好安全帽。

第 9.3.2 条 凡是可能发生高空(2 米)坠落的人员,没有防护设施或设施效果 受到限制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第 9.3.3 条 腻子打磨工在作业时,带防尘口罩,涂饰工作业时应带口罩或防 毒面罩。

第 9.3.4 条 电、气焊工应带防护眼镜(面罩)、手套、护脚,穿工作服和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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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鞋。

第 9.3.5 条 电工应穿绝缘鞋。操作人员对配发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正常穿 戴,安全员对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 9.3.6 条 项目部安全员还要负责对本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工 程供方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记录。同时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急救箱 及相应的药品以备急用。

第十章 安全管理记录及安全资料目录

在我们加强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的同时,安全管理记录也不容忽视。在工程中

我们应当用程序和规范来指导日常工作,同时用安全管理记录来检查、规范管理 工作的实施是否到位,这样有助于对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不断的完善。

在我们日常管理中应做到的安全管理资料有:

有伤亡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的安全管理目标及责任考核规定、有

针对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工人签字)、根据各部门实际情 况制定并签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新员工及转换工种的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劳保用品使用登记表、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实施记录、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 计)电箱分布图、灭火器材分布图、动火证、用电消防检查记录、定期召开专题 安全会议及会议纪要。

[0HS 整理实施记录]:危险源辩识及风险评价结果一览表、重大风险及控制

清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实施记录、应急准

备和响应预案、应急预案演练实施记录;0HS 绩效测量和监视、重大风险的监测 记录、设备验收实施记录、机具使用维护实施记录、机具运行控制实施记录、危 险品监控实施记录。(应急情况(事故)处理记录,事故、事件报告,事故、事件跟 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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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方针

2、绪言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图

4、安全生产责任制

5、用电管理

6、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7、焊接与切割安全

8、手持电动工具

9、消防设施

10、安全防护

11、安全管理

12、责任划分

13、附件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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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

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守法诚信

构建绿色精品

以人为本

追求与时俱进

理解为:

守法诚信: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诚待人;

构建绿色精品:优化设计、倡导使用绿色建材。绿化、美化工作环境,

精心施工确保实现环保和质量方面的承诺;

以人为本:

以顾客、相关方和企业员工为关注点,综合考虑他们

的安全和利益;

追求与时俱进:积极开展预防污染、预防风险的活动,持续改进各项

管理,紧跟时代发展,争创全国一流装饰企业。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1) 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2) 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

3) 轻伤不超过 5 人次,且累计失能工日不超过 30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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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言

第 1. 1 条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 1. 2 条 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各种设施的设计、 施工运行及维护收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的效果。根据国家现行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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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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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第 3.1.1 条 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 3.1.2 条 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员及保证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有效运行配备所需的资源,并督促、指导其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和活动; 第 3.1.3 条 在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 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 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 3.1.4 条 负责职工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组织各工 种每月安全活动、并与每个职工上岗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 3.1.5 条 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 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第 3.1.6 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分析承包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 产因素,针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 组织整改,并加以落实解决;

第 3.1.7 条 发生事故后,在积极组织抢救负伤人员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 报和处置,并认真吸取教训,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 3.1.8 条 及时组织人员对现场的危险性设备及防护装置进行验收,必要时报 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3.1.9 条 审批项目部重大危险源清单,全权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的有效运行。

第二节 项目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 3.2.1 条 施工员对所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 3.2.2 条 编制和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 3.2.3 条 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必

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 3.2.4 条 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 3.2.5 条 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 3.2.6 条 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同时组织人员抢救,

并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第 3.2.7 条 认真参加每次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检查中的整改意见及时组

织实施。

第三节 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 3.3.1 条 在项目经理及公司安全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和施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 3.3.2 条 负责收集项目所在地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要 求;

第 3.3.3 条 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危险源识别、重大危险因素确定等工作; 第 3.3.4 条 工程开工前,根据公司安全目标制定本项目的目标及管理方案; 第 3.3.5 条 每天对所在项目的安全进行检查,记好施工安全日记,发现各种不 安全问题,及时帮助、督促整改,纠正违章作业,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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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6 条 指导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第 3.3.7 条 协助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 检查记录;

第 3.3.8 条 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操作技术措施、种类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

第 3.3.9 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及时分发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监督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第 3.3.10 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他们按期实现;

第 3.3.11 条 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对 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向上汇报; 第 3.3.12 条 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第 3.3.13 条 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并作好会议记要;

第 3.3.14 条 负责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管理工作; 第 3.3.15 条 负责落实安排张贴公司统一标识、标牌、警示语;并落实公司大 型广告牌的树立工作。

第四章

用电管理

第 4.1 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公司各施工现场 的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特编制本制度。

第 42 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 50kw 以 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 4.3 条 施工现场临时电工程必须采用 TN—S 系统(若施工现场因具体原

因而无法采用时,应采取补救措施),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

第 4.4 条 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同时规定开关箱(末极)必须 设置漏电保护器(30mA 或 15mA,0.1S)。

第 4.5 条 对机械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如开料机、刨板机、大型压刨 机、电焊机、大型切割机、台钻、空压泵、大型磨光机、锯板机及卷扬机等属设 备)。

第 4.6 条 配电箱设 100A 保险丝;并设 100~200A 总漏保一只;动作电 流 75~100mA 时间 0.2~0.3 秒或设总空气开关 100~200A 一只;下设分路漏保 60A 动作电流 50mA S0.2 秒;设专用保护接零铜排。

第 4.7 条 分电箱设 40~60 保险丝;下设分路控制漏保,动作电流 50mAS0. 1 秒或 0.2 秒;设专用保护接零铜排。

第 4.8 条 开关箱最后一级。所有用电设备必须从开关箱取电;开关箱内漏 保必须满足动作电流

第 4.9 条 施工现场所有的电线、电缆必须按规定要求架空。(施工后期无条

件架空时,电线应靠墙边走;特殊部位要做防护处理;电线、电缆必须排列整齐)

第 4.10 条 施工用电缆进线(室外)必须架空至 3m 以上,并使用不小于 10 平方的电缆;

第 4.11 条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的架空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第 4.12 条 对接线规定要求配电箱的进入线应加护套由箱底进出;开关、接 线接触良好;

第 4.13 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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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 4.14 条 进入的电源线接入,严禁使用插头;

第 4.15 条 配电箱,开关箱须防雨防尘,2M 内不得堆放杂物;分配电箱、 开关箱距离不得超过 30M;开关箱所控制的用电设备(指电焊机、刨板机、锯板 机等中型设备)水平距离不得超过 3M;

第 4.16 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第 4.17 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应装设

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 小于 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 0.6m,小 于 1.5m;

第 4.18 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 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第 4.19 条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 4.20 条 施工用电必须在第三级,严禁使用裸电线代替插头。 第 4.21 条 施工照明用电的规定:

第 4.21.1 条 灯头与易燃物保持大于 0.5 米的安全距离,照明电线严禁在地

面乱拉、乱拖;

第 4.21.2 条 面积照明应采用高压汞(钠)灯,室内严禁使用碘钨 一般照明选用 220 伏电源,局部照明电源选用 36 伏。

第 4.21.3 条 灯具实行分组或单灯控制,防止发生电路等故障时现场黑暗而 造成意外伤害。

第 4.21.4 条 在焊接等作业造成电压不稳的情况下,现场办公室用电、照明 应使用专线。

第 4.22 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 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五章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第 5.1 条 在我们施工现场中,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为了在建筑 高空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特 编制本制度。

第 5.2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 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上岗证;

第 5.3 条 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要求佩带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第 5.4 条 施工人员并必须预先进行身体检查。凡是有不适应高空作业疾病 的不得上操作平台作业;

第 5.5 条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 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第 5.6 条 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不定期检查,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 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 5.7 条 施工单位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 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 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 5.8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 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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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第 5.9 条 门式钢管脚手架:

第 5.9.1 条 门架立杆离墙净距不宜大于 150mm;大于 150mm 时应采取内 挑架板或其他离口防护的安全措施。

第 5.9.2 条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 20m 时,应在脚手架外连续设置剪刀撑,剪 刀撑斜杆与地面倾角宜为 45~60 度,宽度宜为 4~8 米。

第 5.9.3 条 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不闭合(一字型、槽型)脚手架的两端应增设

连墙件,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 4.0m。

第 5.9.4 条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上严禁打孔;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

合: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脚手架必

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第 5.10 条 满堂脚手架:

第 5.10.1 条 间距不宜大于 1.2m;

第 5.10.2 条 大于 200mm 的缝隙应张挂安全网;

第 5.10.3 条 满堂脚手架距墙或其他边缘距离应小于 0.5m,周围应设置栏

杆(高度 1.1~1.2 米);

第 5.10.4 条脚手架高度超过 10m 时,上下层门架间应设置锁臂,外侧应设

置抛撑或缆风绳与地面拉结牢固;

第 5.10.5 条脚手架的跨距为 1.8m 和 0.9m 两种,荷载较大是采用 0.9m, 一般采用 1.8m。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第 5.11 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 5.11.1 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

梯的工作角度以 75°±5°\u20026X宜,踏板上下间距以 30cm 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 5.11.2 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 35°~45°\u20026X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 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 5.11.3 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

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 5.11.4 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制木梯。不得以木架子代替脚手架登高作

业。

第六章 焊接与切割安全

第 6.1 条 电焊、切割作业是一种特殊作业,它除了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 种安全规范外,还有其独特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所以在公司焊、割作业时请 参照以下办法:

第 6.2 条 焊、割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 6.3 条 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壳,一、二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 第 6.4 条 作业时必须提前向项目部申请,清理现场、落实监护人,配备足 够的消防器材。由项目部审核后签发动火证,方可操作;

第 6.5 条 操作时焊、割设备必须正确使用,严禁用电焊机代替切割机作业;

第 6.6 条 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和火灾等 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 6.7 条 在交叉悬空焊、割作业时,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漏火盆。以防熔渣 飞溅引起火灾;

第 6.8 条 施焊现场 10m 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材料等易燃 易爆物品;

第 6.9 条 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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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0 条 雨天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 ,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 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第 6.11 条 气焊设备 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 , 紧固牢靠 ,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 于 10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间距不得 小于 10m;

第 6.12 条 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 得同车运输。气瓶不得倒置;

第 6.13 条 操作完毕,监护人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作业现场是否留有火 种,确认安全方可离开。 (监护人位置应在动火点的下方);

第 6.14 条 若发生触电、火灾时,作业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 救,同时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上报公司;

第 6.15 条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 警戒人员:

第 6.15.1 条 靠近易燃物之处

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 10m 以

内;

第 6.15.2 条 开口 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 10m 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

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第 6.15.3 条 金属墙壁 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 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第七章 手持电动工具

第 7.1 条 在施工现场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较为频繁,为了在施工中规范使用 手持电动工具特制定本方法。

第 7.2 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

第 7.2.1 条 外壳、手柄应无裂缝、破损;

第 7.2.2 条 保护接地(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应完好 无损,开关动作应正常,并注意开关的操作方法;

第 7.2.3 条 电气保护装置良好、可靠,机械防护装置齐全。启动后,空载运 转并检查工具联动应灵活无阻。

第 7.3 条 手持砂轮机、角向磨光机,必须装防护罩,操作时,加力要平稳, 不得用力过猛。

第 7.4 条 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砂轮,发现有磨钝、破损情况是

应立即停机修理或更换后再行作业。机具运转时不得撒手。

第 7.5 条 使用冲击钻注意事项:

第 7.5.1 条 钻头应顶在工件上再打钻。不得空打和顶死; 第 7.5.2 条 钻孔时应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第 7.5.3 条 必须垂直顶在工件上,不得在钻孔中晃动:

第 7.5.4 条 使用直径在 25mm 以上的冲击电钻时,作业场地周围应设护栏。

在地面以上操作应有稳固的平台。

第 7.6 条 使用角向磨光机应注意砂轮的安全线速度为 80m/min,作磨削时

应使砂轮与工作面保持 15~30 度的倾斜位置。作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

第 7.7 条 作业面使用的空气压力泵,在使用前一定要检查安全阀的有效性 (严禁将安全阀绑死),不能任意提高压力,否则可能造成爆炸。(当压力不够是 可采用加粗气管及增加气泵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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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消防设施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方针,保证施工现场的防 火安全,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根据本公司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本制度:

第 8.1 条 施工现场必须留有消防车进入和行驶的道路;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 防火通道;

第 8.2 条 办公室内备有报警电话、内部值班人员名单、电箱和灭火器材分布 图;

第 8.3 条 在应配备灭火器的场所,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 8.4 条 灭火器配备要求: 第 8.4.1 条 配备灭火器的场所:

1) 明火作业现场、有机涂料喷涂现场;危险品库房; 2)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木工现场和材料库房; 3) 办公室、职工宿舍;

第 8.4.2 条 同一场所应选用同一种灭火器,灭火器的状态失效或有效期过 后,应及时更换或补充。(灭火器分干、湿两种,湿式灭火器不能用于电器灭火)

第 8.4.3 条 灭火器配备的规定:

1) 每个明火作业点、危险品库房应配备不少于 2 具灭火器

2) 每个作业层面按面积大小,有效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同时, 对施工现场吸烟者,应制定规定,直接进行处罚。

第九章 “三宝”、“四口”防护

第 9.1 条 “三宝”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口”只要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的防护应符合 要求。两者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但因这两部分防护做的不好,在施工现场引起 的伤亡事故却是相互交叉,既有高处坠落事故又有物体打击事故。

第 9.2 条 安全防护要求:

第 9.2.1 条 “四口”、 “五临边”,在施工前应维护、检查合格;并在显眼 的位置张贴安全警示牌。

第 9.2.2 条 施工多层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处在已确定的上层可能坠落范围 之内,施工前应设安全防护层。

第 9.2.3 条 上方施工可能坠落和特殊作业产生的影响的范围内 (包括毗邻建 筑和构筑物)设防护廊道等措施。

第 9.2.4 条 不便使用安全带的悬空作业,施工前应张挂水平安全网。

第 9.2.5 条 在脚手架拆除时,应派专人监护,下方不准有其他作业或人员。 第 9.3 条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带要求:

第 9.3.1 条 可能发生物体高空坠落和打击的区域的人员,必须按安全帽使用 要求戴好安全帽。

第 9.3.2 条 凡是可能发生高空(2 米)坠落的人员,没有防护设施或设施效果 受到限制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第 9.3.3 条 腻子打磨工在作业时,带防尘口罩,涂饰工作业时应带口罩或防 毒面罩。

第 9.3.4 条 电、气焊工应带防护眼镜(面罩)、手套、护脚,穿工作服和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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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鞋。

第 9.3.5 条 电工应穿绝缘鞋。操作人员对配发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正常穿 戴,安全员对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 9.3.6 条 项目部安全员还要负责对本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工 程供方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记录。同时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急救箱 及相应的药品以备急用。

第十章 安全管理记录及安全资料目录

在我们加强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的同时,安全管理记录也不容忽视。在工程中

我们应当用程序和规范来指导日常工作,同时用安全管理记录来检查、规范管理 工作的实施是否到位,这样有助于对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不断的完善。

在我们日常管理中应做到的安全管理资料有:

有伤亡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的安全管理目标及责任考核规定、有

针对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工人签字)、根据各部门实际情 况制定并签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新员工及转换工种的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劳保用品使用登记表、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实施记录、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 计)电箱分布图、灭火器材分布图、动火证、用电消防检查记录、定期召开专题 安全会议及会议纪要。

[0HS 整理实施记录]:危险源辩识及风险评价结果一览表、重大风险及控制

清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实施记录、应急准

备和响应预案、应急预案演练实施记录;0HS 绩效测量和监视、重大风险的监测 记录、设备验收实施记录、机具使用维护实施记录、机具运行控制实施记录、危 险品监控实施记录。(应急情况(事故)处理记录,事故、事件报告,事故、事件跟 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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