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及借鉴

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及借鉴

一、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特征

1.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德国,1965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法》,明确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无论是国有股份公司,还是其他类型股份公司,都依照这个法律设立和运行。为了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德国制定了相应的竞争法规,包括《反限制竞争法》、《监督联合法》等。德国要求职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颁布了多种关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共同决定法》、《共同决定权修改法》、《企业法》和《雇员参预决定法》。德国对国有资产监管也有相关法律。

2. 科学的管理机制。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国有企业都建立了严密科学的内控机制,监事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各自发挥了监督、管理和资本运营职能。作为世界级"百年老店"--西门子公司至今仍运转有序,发展健康,主要依靠的就是严密的内控制度。

3. 推行股份制,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德国1998年修订的《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框架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德国的股份公司,以分工分权为基本原则,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互相分工分权并互相监督制衡,形成了一个较为规范的治理体系。再如,整个澳大利亚虽然国有企业的数量不多,其经济总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也不高,但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比较健全的,而且真正形成了有序运营与相互制衡的制度。

美国的市场经济发达,政府对公司治理原则制定的直接参与程度较低,其公司治理原则是在《修订的标准商业公司法》和法学会推出的《公司治理原则》总的框架下,由非官方的各相关利益群体发起并制定。例如,从董事会的角度有全美公司董事协会制定的《NACD董事准则》;另外还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会计师协会,甚至著名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则。由于多个利益相关主体的介入,使公司治理原则更加细化、深入,也省去了政府部门的直接监管。

4. 设立股权署,行使国家股东职能。法国设有股权署,它的前身是国家股权局,隶属于财政部国库司,其职责是部分行使国家股东职能。2003年3月,财政部国库司下属国家股权局升格为股权署,代表国家行使

对国有企业的股东权利,不再像以前那样仅仅局限于对困难企业的拯救,而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体制

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国都非常重视,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不同,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也不一样,因此表现在监督管理方式及手段上不尽相似,各具特色。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议会监督

美国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议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政府相关机构也行使部分监督职能。监督内容主要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市场准入、销售领域及价格等。监督对象主要为董事长、董事和首席执行官。 英国议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立法来确定的。任何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或私有化,都必须由议会通过立法程序来决定,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国有企业改变经营方向或改组、撤销,必须征得议会同意。议会经常就国有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状况等听取汇报并进行辩论。英国议会内设有许多与国有企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其中最主要的是国有化工业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向议会提交国有企业营运的书面报告,对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企业提出质询,并认真监察它们所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在法国,国有企业的设立、撤销、所有权处置由议会行使,其产权能否出售由议会立法确定或授权政府部门决定。对于国家股份在90%以上的国有企业,其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由主管部长提名,经议会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法令形式直接任命。

(二) 国家审计法院监督

在法国,一般情况下,国家审计法院每隔两年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进行一次审计评估。国家审计法院有权对国有企业的账目进行事后稽核,有权查阅会计档案和有关信息资料,随时召见企业领导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而且可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企业职员执行罚款或审判。国家审

计法院每两年提供一份有关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管理和经营状况。审计报告呈送财政经济部、国民议会和参议员负责国有企业监督的议员。

在意大利,审计法院依法对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其中对数十家重要的大型企业各派一名资历较深、业务熟悉的审计法官,常驻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包括上市的含有国有股份的企业进行审计,并有权要求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协助审计。

在德国,联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主要由联邦审计法院负责,审计的依据是联邦预算法。根据该法规定,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联邦和州政府股权投资,以及联邦和州政府拨款或兴建的项目,都要列入联邦和州政府审计法院的审计范围。审计结论不必取得被审计者同意,但被审计者可以提出不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法院无权处置,只有报告权和披露权。

美国审计署具有庞大的审计力量,监督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及公众财产。审计署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控制通常有三种机制:一是企业内部审核机制,要求企业按规定定期报送报表,说明财务经营状况,审计署对这些报表进行审查复核;二是各级行政当局,包括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市镇政府,也设有一定的机构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三是任何公民认为国有企业存在舞弊行为,均可以给议员写信,议员将信批转给审计署,由审计署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

(三) 政府监督

1. 技术主管部门监督。英国是一个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享有极大的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政府一般只通过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经济手段来规范市场秩序及企业行为。但对国有企业而言,政府的决策和管理仍然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有关部门甚至直接参与某些特大型企业的决策与管理。英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同样由议会行使,经营管理权则由内阁相关部门行使。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均由政府主管大臣任命,国有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方向由政府主管部门的大臣决定。

在西方国家中,法国的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由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比较特殊,因此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国有企业的管理。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充分行使所有权、领导权和监督权。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

全方位的,但重要的是财务监督。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事前和事后监督机制。事前监督是指由财政经济部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监督员,由主管部门派出政府专员,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事后监督是指由财政经济部派出代表(财务稽查员),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经济状况。

2. 财政部监督。英国政府的财政部通过预算确定对国有企业的资助额度,具体审批由各主管部门决定。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对财政拨款的使用,财政部和主管部门都负有监督责任,且财政大臣有权对企业剩余物品以及董事会成员的薪金等提出建议。国有企业发行股票亦须征得财政大臣的同意。

在德国,联邦财政部在管理国有企业方面设有三个司,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某些国有企业管理政策和经济发展目标;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推荐监事会主席并通过监事会确定董事会人选;批准国有企业的设立、解散、合并、增资、出售以及国家参股企业的股份买卖;选择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等。

意大利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方式。对企业的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证券委、法律仲裁委员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政府派出的"金股份"代表分别实施。其中,证券委隶属于经济财政部,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企业上市资格;审查上市公司要披露的企业信息报告;从多方面了解企业的各种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干预。

(四) 企业内部监督

1.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实施监管。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是英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国企的监管往往也是通过它来实现的。企业董事会中有一半以上的董事都是独立于公司以外、有管理经验、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决定主要经营者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标准和关键部门人选的提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居主导地位,在英国企业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通过"金股"模式对企业实施监管。在英国,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企业,不是一改

了之,撒手不管,而是设立了若干行业监管办公室,并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特权股"的原则,持有"金股"。国家设置"金股",有权任命董事会中的1~2名董事。该董事根据政府部门的指令可以行使"金股"权力,拥有一票否决权,有权阻止外国投资者的恶意收购和董事会的重大不当行为。

在意大利,国有企业私有化后,政府派出的"金股份"代表,在企业做出的决策有损国家和公司整体利益时,有权阻止,行使否决权,直至召开股东大会撤换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一般生产型企业保留3年"金股份"权力,以后逐步退出,但对从事公共事业的企业,政府将长期保留"金股份"。

三、可借鉴的方法

1. 政府以股东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国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没有实行资本金管理,没有行使按股份分红的权利,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仍然留在企业,作为未分配利润由企业支配,大股东没有行使实质性资本收益。随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管理应列入议事日程,政府应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应取得股权收益,成为实实在在的股东。

2. 国有企业经营信息与决策应尽可能公开透明。西方国家的政府要求企业信息公开透明,社会各方都能够从自己的角度参与管理。我国国有企业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厂务公开等,收到了一些成效,但距离信息公开、决策透明仍有较大差距。现在我国的审计署实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社会反响很大,效果不错。类似这样的一些工作方式,有的也可以借鉴使用。

3. 对国有企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在权、责、利相结合基础上的内部各责任单位的预算体系,通过其监督、激励及分配功能,对企业进行综合的、全面的控制、监督、考核与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目前,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大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如宝钢集团实施了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又如中国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自1994年开始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但从整体情况来看,还没有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权责体系,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做好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等对出资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4. 规范和充分利用社会审计机构。英国具有发达的社会监督机制,拥有世界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

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主要通过中介机构的审计进行,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在政府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按受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的监督。国家审计署一般不直接参加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同时为防范风险,近些年来对审计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调整,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应对制度,以确保审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实现有效监管,以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发展。

法国监察员很多做法类似我国的外派监事会,但也有所区别,如一般情况下法国监察员不亲自查账,而是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并对事务所的聘请发表意见。

按现行条例规定,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也是以查账为主要手段,造成与企业年度审计重复查账,浪费了有限的监督资源,同时监事会因人员力量有限,实际上只能是"抽查",监督风险很大。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可以考虑由监事会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监事会进行复核性检查,利用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高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效率、质量和层次。

5. 加强对企业决策过程的监督。法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具有悠久的历史,形成了多层次的、完备的监督体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凡是使用国家资金的单位和事项都有要受到监督,凡是国家持股50%以上的企业,都要派驻国家稽察员同时接受各监督机构的监督。不同的监督机构,根据不同的侧重点,以不同的监督方式对企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监督范围及内容涵盖了所有的国有企业及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虽看似繁琐,实际上每一种监督都非常有效。过去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监事会的监督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监督的时效性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监管的需要。现已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向在发展,这必将极大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时效性。

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及借鉴

一、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特征

1.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德国,1965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法》,明确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无论是国有股份公司,还是其他类型股份公司,都依照这个法律设立和运行。为了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德国制定了相应的竞争法规,包括《反限制竞争法》、《监督联合法》等。德国要求职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颁布了多种关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共同决定法》、《共同决定权修改法》、《企业法》和《雇员参预决定法》。德国对国有资产监管也有相关法律。

2. 科学的管理机制。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国有企业都建立了严密科学的内控机制,监事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各自发挥了监督、管理和资本运营职能。作为世界级"百年老店"--西门子公司至今仍运转有序,发展健康,主要依靠的就是严密的内控制度。

3. 推行股份制,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德国1998年修订的《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框架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德国的股份公司,以分工分权为基本原则,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互相分工分权并互相监督制衡,形成了一个较为规范的治理体系。再如,整个澳大利亚虽然国有企业的数量不多,其经济总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也不高,但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比较健全的,而且真正形成了有序运营与相互制衡的制度。

美国的市场经济发达,政府对公司治理原则制定的直接参与程度较低,其公司治理原则是在《修订的标准商业公司法》和法学会推出的《公司治理原则》总的框架下,由非官方的各相关利益群体发起并制定。例如,从董事会的角度有全美公司董事协会制定的《NACD董事准则》;另外还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会计师协会,甚至著名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则。由于多个利益相关主体的介入,使公司治理原则更加细化、深入,也省去了政府部门的直接监管。

4. 设立股权署,行使国家股东职能。法国设有股权署,它的前身是国家股权局,隶属于财政部国库司,其职责是部分行使国家股东职能。2003年3月,财政部国库司下属国家股权局升格为股权署,代表国家行使

对国有企业的股东权利,不再像以前那样仅仅局限于对困难企业的拯救,而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体制

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国都非常重视,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不同,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也不一样,因此表现在监督管理方式及手段上不尽相似,各具特色。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议会监督

美国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议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政府相关机构也行使部分监督职能。监督内容主要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市场准入、销售领域及价格等。监督对象主要为董事长、董事和首席执行官。 英国议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立法来确定的。任何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或私有化,都必须由议会通过立法程序来决定,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国有企业改变经营方向或改组、撤销,必须征得议会同意。议会经常就国有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状况等听取汇报并进行辩论。英国议会内设有许多与国有企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其中最主要的是国有化工业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向议会提交国有企业营运的书面报告,对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企业提出质询,并认真监察它们所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在法国,国有企业的设立、撤销、所有权处置由议会行使,其产权能否出售由议会立法确定或授权政府部门决定。对于国家股份在90%以上的国有企业,其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由主管部长提名,经议会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法令形式直接任命。

(二) 国家审计法院监督

在法国,一般情况下,国家审计法院每隔两年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进行一次审计评估。国家审计法院有权对国有企业的账目进行事后稽核,有权查阅会计档案和有关信息资料,随时召见企业领导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而且可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企业职员执行罚款或审判。国家审

计法院每两年提供一份有关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分析其财务管理和经营状况。审计报告呈送财政经济部、国民议会和参议员负责国有企业监督的议员。

在意大利,审计法院依法对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其中对数十家重要的大型企业各派一名资历较深、业务熟悉的审计法官,常驻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包括上市的含有国有股份的企业进行审计,并有权要求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协助审计。

在德国,联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主要由联邦审计法院负责,审计的依据是联邦预算法。根据该法规定,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联邦和州政府股权投资,以及联邦和州政府拨款或兴建的项目,都要列入联邦和州政府审计法院的审计范围。审计结论不必取得被审计者同意,但被审计者可以提出不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法院无权处置,只有报告权和披露权。

美国审计署具有庞大的审计力量,监督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及公众财产。审计署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控制通常有三种机制:一是企业内部审核机制,要求企业按规定定期报送报表,说明财务经营状况,审计署对这些报表进行审查复核;二是各级行政当局,包括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市镇政府,也设有一定的机构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三是任何公民认为国有企业存在舞弊行为,均可以给议员写信,议员将信批转给审计署,由审计署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

(三) 政府监督

1. 技术主管部门监督。英国是一个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享有极大的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政府一般只通过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经济手段来规范市场秩序及企业行为。但对国有企业而言,政府的决策和管理仍然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有关部门甚至直接参与某些特大型企业的决策与管理。英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同样由议会行使,经营管理权则由内阁相关部门行使。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均由政府主管大臣任命,国有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方向由政府主管部门的大臣决定。

在西方国家中,法国的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由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比较特殊,因此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国有企业的管理。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充分行使所有权、领导权和监督权。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

全方位的,但重要的是财务监督。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事前和事后监督机制。事前监督是指由财政经济部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监督员,由主管部门派出政府专员,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事后监督是指由财政经济部派出代表(财务稽查员),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经济状况。

2. 财政部监督。英国政府的财政部通过预算确定对国有企业的资助额度,具体审批由各主管部门决定。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对财政拨款的使用,财政部和主管部门都负有监督责任,且财政大臣有权对企业剩余物品以及董事会成员的薪金等提出建议。国有企业发行股票亦须征得财政大臣的同意。

在德国,联邦财政部在管理国有企业方面设有三个司,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某些国有企业管理政策和经济发展目标;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推荐监事会主席并通过监事会确定董事会人选;批准国有企业的设立、解散、合并、增资、出售以及国家参股企业的股份买卖;选择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等。

意大利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方式。对企业的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证券委、法律仲裁委员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政府派出的"金股份"代表分别实施。其中,证券委隶属于经济财政部,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企业上市资格;审查上市公司要披露的企业信息报告;从多方面了解企业的各种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干预。

(四) 企业内部监督

1.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实施监管。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是英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国企的监管往往也是通过它来实现的。企业董事会中有一半以上的董事都是独立于公司以外、有管理经验、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决定主要经营者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标准和关键部门人选的提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居主导地位,在英国企业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通过"金股"模式对企业实施监管。在英国,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企业,不是一改

了之,撒手不管,而是设立了若干行业监管办公室,并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特权股"的原则,持有"金股"。国家设置"金股",有权任命董事会中的1~2名董事。该董事根据政府部门的指令可以行使"金股"权力,拥有一票否决权,有权阻止外国投资者的恶意收购和董事会的重大不当行为。

在意大利,国有企业私有化后,政府派出的"金股份"代表,在企业做出的决策有损国家和公司整体利益时,有权阻止,行使否决权,直至召开股东大会撤换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一般生产型企业保留3年"金股份"权力,以后逐步退出,但对从事公共事业的企业,政府将长期保留"金股份"。

三、可借鉴的方法

1. 政府以股东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国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没有实行资本金管理,没有行使按股份分红的权利,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仍然留在企业,作为未分配利润由企业支配,大股东没有行使实质性资本收益。随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管理应列入议事日程,政府应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应取得股权收益,成为实实在在的股东。

2. 国有企业经营信息与决策应尽可能公开透明。西方国家的政府要求企业信息公开透明,社会各方都能够从自己的角度参与管理。我国国有企业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厂务公开等,收到了一些成效,但距离信息公开、决策透明仍有较大差距。现在我国的审计署实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社会反响很大,效果不错。类似这样的一些工作方式,有的也可以借鉴使用。

3. 对国有企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在权、责、利相结合基础上的内部各责任单位的预算体系,通过其监督、激励及分配功能,对企业进行综合的、全面的控制、监督、考核与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目前,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大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如宝钢集团实施了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又如中国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自1994年开始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但从整体情况来看,还没有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权责体系,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做好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等对出资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4. 规范和充分利用社会审计机构。英国具有发达的社会监督机制,拥有世界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

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主要通过中介机构的审计进行,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在政府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按受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的监督。国家审计署一般不直接参加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同时为防范风险,近些年来对审计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调整,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应对制度,以确保审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实现有效监管,以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发展。

法国监察员很多做法类似我国的外派监事会,但也有所区别,如一般情况下法国监察员不亲自查账,而是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并对事务所的聘请发表意见。

按现行条例规定,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也是以查账为主要手段,造成与企业年度审计重复查账,浪费了有限的监督资源,同时监事会因人员力量有限,实际上只能是"抽查",监督风险很大。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可以考虑由监事会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监事会进行复核性检查,利用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高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效率、质量和层次。

5. 加强对企业决策过程的监督。法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具有悠久的历史,形成了多层次的、完备的监督体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凡是使用国家资金的单位和事项都有要受到监督,凡是国家持股50%以上的企业,都要派驻国家稽察员同时接受各监督机构的监督。不同的监督机构,根据不同的侧重点,以不同的监督方式对企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监督范围及内容涵盖了所有的国有企业及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虽看似繁琐,实际上每一种监督都非常有效。过去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监事会的监督还是以事后监督为主,监督的时效性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监管的需要。现已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向在发展,这必将极大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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