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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
作者:廖金龙
来源:《新校园·上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 要:依法治国方略下,中国乡村司法被赋予了丰富的乡土法治化职责。然而在实践中,中国乡村司法在基层行政、资源紧张、法治化等多层压力下,理想中设定的功能出现了微妙的变形。
关键词:当代中国乡村司法;乡镇司法所;功能变异
一、乡村司法的功能描述
“依法治乡”目标下,各乡村司法机构一方面是国家“送法下乡”、实现乡村法治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又是国家乡村法治目标实现的前沿阵地。为了实现依法治乡的目标,达到国家权力努力控制基层的目的,国家自上而下一次一次对乡村司法法治建设进行推动。
司法所作为乡镇一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了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法体系。司法部发布的各项文件也明确规定司法所应承担的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简而言之,乡镇司法所被赋予了大量乡土法治化的职责,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国家拟将其打造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二、乡村司法的功能现状
课题组以司法所为视角进行调研,发现乡镇司法所在实际运作中发生了微妙的变形。
1.纠纷调解程序化。课题组对赣南几个镇的司法所进行实地调研,司法所解决纠纷的过程越来越呈现程序化特征:调解时间短、次数少,案件调解程序模仿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模式。首先由所长宣读会场规则,介绍调解员,介绍当事人的情况,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等,接着调解员从情理上进行适当的劝解,主要还是从已准备好的有关案情的一些法条出发进行说服,如果双方分歧太大,便宣布调解终结,让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总之,乡村司法调解完全是一副法院审判的情形,传统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基本被“程序主义”取代。
2.基层普法形式化。作为国家法治化大背景的产物,在乡镇基层社会做好普法宣传,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顺利抵达国家权力难于控制的“边缘地带”,是司法所要肩负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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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
作者:廖金龙
来源:《新校园·上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 要:依法治国方略下,中国乡村司法被赋予了丰富的乡土法治化职责。然而在实践中,中国乡村司法在基层行政、资源紧张、法治化等多层压力下,理想中设定的功能出现了微妙的变形。
关键词:当代中国乡村司法;乡镇司法所;功能变异
一、乡村司法的功能描述
“依法治乡”目标下,各乡村司法机构一方面是国家“送法下乡”、实现乡村法治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又是国家乡村法治目标实现的前沿阵地。为了实现依法治乡的目标,达到国家权力努力控制基层的目的,国家自上而下一次一次对乡村司法法治建设进行推动。
司法所作为乡镇一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了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法体系。司法部发布的各项文件也明确规定司法所应承担的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简而言之,乡镇司法所被赋予了大量乡土法治化的职责,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国家拟将其打造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二、乡村司法的功能现状
课题组以司法所为视角进行调研,发现乡镇司法所在实际运作中发生了微妙的变形。
1.纠纷调解程序化。课题组对赣南几个镇的司法所进行实地调研,司法所解决纠纷的过程越来越呈现程序化特征:调解时间短、次数少,案件调解程序模仿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模式。首先由所长宣读会场规则,介绍调解员,介绍当事人的情况,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等,接着调解员从情理上进行适当的劝解,主要还是从已准备好的有关案情的一些法条出发进行说服,如果双方分歧太大,便宣布调解终结,让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总之,乡村司法调解完全是一副法院审判的情形,传统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基本被“程序主义”取代。
2.基层普法形式化。作为国家法治化大背景的产物,在乡镇基层社会做好普法宣传,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顺利抵达国家权力难于控制的“边缘地带”,是司法所要肩负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