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杭大队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外业组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内业组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外业组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内业组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于7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内业组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帐、备案。
三、内业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3 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审查后,报支队审批立案。内业组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由支队指定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确需延长的,应报支队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3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由大队长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3人以上单数进行案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上报支队进行审查。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承办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内业组报支队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大队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大队法制员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一、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3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支队审批后予以结案。
十二、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在7日内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结案及装档情况应当告知大队法制员。
徽杭大队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外业组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内业组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外业组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内业组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于7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内业组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帐、备案。
三、内业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3 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审查后,报支队审批立案。内业组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由支队指定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确需延长的,应报支队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3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由大队长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3人以上单数进行案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上报支队进行审查。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承办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内业组报支队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大队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大队法制员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一、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3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支队审批后予以结案。
十二、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在7日内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结案及装档情况应当告知大队法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