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绍兴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5、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6、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7、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下列民事事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8、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9、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张权益的;
10、因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被侵权要求赔偿的;
11、因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被侵害要求赔偿的;
12、因雇佣关系、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13、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持有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的人员,不受前款所列范围限制。
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
1、 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 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2、被告人本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其家属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
4、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和已满65周岁的老年人;
5、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
6、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7、被告人提出有非法取证行为,可能影响犯罪事实认定的
8、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绍兴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5、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6、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7、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下列民事事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8、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9、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张权益的;
10、因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被侵权要求赔偿的;
11、因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被侵害要求赔偿的;
12、因雇佣关系、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13、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持有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的人员,不受前款所列范围限制。
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
1、 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 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2、被告人本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其家属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
4、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和已满65周岁的老年人;
5、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
6、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7、被告人提出有非法取证行为,可能影响犯罪事实认定的
8、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