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优惠政策
三资企业指: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类别
优惠政策(摘要)
1、外商投资企业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2007 年 3 月 16 日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依照当时 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 规定, 可以在本法施行后 5 年内, 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 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 从 2008 年起计算。 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4、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 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 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抵 扣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 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具体执 行《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不含不动产,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予抵扣,外资企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的不享受抵扣)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 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 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 关税、 进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设备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 口环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用于生 产出口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用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征 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 营业税 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 [1999]273 号文)。
三资企业优惠政策
三资企业指: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类别
优惠政策(摘要)
1、外商投资企业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2007 年 3 月 16 日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依照当时 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 规定, 可以在本法施行后 5 年内, 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 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 从 2008 年起计算。 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4、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 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 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抵 扣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 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具体执 行《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不含不动产,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予抵扣,外资企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的不享受抵扣)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 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 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 关税、 进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设备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 口环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用于生 产出口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用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征 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 营业税 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 [1999]273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