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清理
(一)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余额
税会差异形成的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余额,是因为累计已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小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形成的,即差额为尚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纳义务。因此,自2016年二季度起应按照营业收入确认的进度,在此含税收入范围内,以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余额为限,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直至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为零。(参见案例1)
案例1: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余额的处理
中铁•奥维尔二期项目部2016年4月30日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余额682,455.44元,经确认,全部为税会差异形成。预计6月30日,项目部确认收入15,000,000.00元。9月30日,项目部确认收入7,000,000.00元。
分析: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余额为682,455.44元,表明对应的尚未确认的收入20,680,467.88元(682,455.44÷3.3%)已完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纳义务,即此部分收入为营改增前尚未确认的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在5月1日后仍将按照含税原则确认。
1.6月30日:尚未确认的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20,680,467.88元>二季度确认收入15,000,000.00元。
应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000.00×3.3%=495,000.00元,补提后,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为借方187,455.44元,尚未确认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20,680,467.88-15,000,000.00=5,680,467.88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9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0,000.00 应交城建税 22,50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3,500.00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9,000.00
2.9月30日,尚未确认的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5,680,467.88元<三季度确认收入7,000,000.00元。
应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5,680,467.88×3.3%=187,455.44元,补提后,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为零,尚未确认的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为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455.4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70,414.04 应交城建税 8,520.70 应交教育费附加 5,112.42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3,408.28
(二)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方余额
税会差异形成的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方余额,表明累计已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金额大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属于已确认尚未形成缴税义务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在5月1日营改增以后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关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即该部分已确认的收入应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对应已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全额冲回。冲回时,应用红字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对已经确认但尚未缴税
收入中包含增值税进行同步冲回,应冲回金额=(开累已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1+11%(或3%))×11%(或3%)。红字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参见案例2)
案例2: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方余额的处理
九天大厦项目部3月31日累计确认建造合同收入37500514.52元,已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1260017.28元;已开具发票32530946.23元,累计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93039.77元;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方余额为166977.51元。
截止4月30日开累验工49698504.87元,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75%计算累计营业税应税收入为37273878.65元。“已确认尚未形成缴税义务的收入”为226635.87元(37500514.52-37273878.65),形成税会差异7614.97元(226635.87*3.36%)。需做相关处理如下:
1、“已确认尚未形成缴税义务的收入”需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确认,因此应冲回收入金额为:226635.87÷(1+3%)×3%=6601.04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601.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01.04
2、对形成税会差异7614.97元(226635.87*3.36%)应全额冲回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614.97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799.08 应交城建税 -475.94 应交教育费附加 -203.97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35.98
3、按第2步冲回税会差异税额后,应交营业税及附加账面余额应为159362.54元(166977.51-7614.97),后期收取工程进度款时,以4742932.42元(37273878.65-32530946.23)为限,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在地税补缴营业税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票给业主。完税后应交营业税及附加账面余额应为零。
(三)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大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 当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大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时,说明这部分已结算工程款需依据增值税原理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因此应将工程结算金额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予以冲回,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待确认销项税额”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应冲回金额=(开累工程结算-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参见案例3)
案例3:开累工程结算金额>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工程结算”科目的处理。
九天大厦项目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取得业主开累计价金额49698504.87元,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比例为75%,累计应收37273878.65元,实际累计收款并开票金额为32530946.23元,即差额部分属于未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结算及销项税额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分析开累工程结算金额49698504.87元>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37273878.65元,说明12424626.22元已确认工程结算金额在5月1日后在取得业主拨付工程款时应缴纳增值税,0因此这部分工程
结算金额应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
5月应冲减金额=12424626.22÷(1+3%)×3%=361882.32元 借:工程结算(或红字在贷方冲销) 361882.32
贷:其他应付款—待确认销项税额 361882.32
(四) 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小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
当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小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时,说明部分在5月1日以后的工程结算款已经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成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在营改增转换时点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在5月1日以后取得业主计量批复时,此部分工程结算款依然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确认,不应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参见案例4)
案例4:开累工程结算金额<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工程结算”科目的处理。
雅安恒天项目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累计收款9073万元,开票金额为3,000万元。由于业主支付了预付款,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为9073万元大于开累工程结算额。假设6月底业主计量10,000万元,扣除预付款9,073万元。工程结算及销项税额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6月初不需进行账务处理。6月底取得业主计量时,其中9,073万元全额计入“工程结算”科目,剩余927万元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工程结算”科目:9270000÷(1+11%)=8351351.35元;同时确认销项税额:8351351.35×11%=918648.65元。
借:预收账款 90730000
贷:工程结算 90730000
借:应收账款 9270000
贷:工程结算 8351351.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8648.65
建造合同衔接
营改增后,各单位应对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剩余未发生成本和未确认收入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确认,应对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重新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及要求如下:
(一)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测算
营改增后,各单位应以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划分依据,对合同预计总收入重新测算:
1.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
新的合同预计总收入=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原(变更后)合同预计总收入-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1+3%)
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属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
原(变更后)合同预计总收入:是指营业税制下合同预计总收入。如因税制改革,与业主协商一致调整合同额,则采用变更后的合同含税金额。(参见案例5)
案例5:简易计税方法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测算
九天大厦项目部截止2016年一季度末,合同预计总收入66478487.00元,开累确认收入37500514.52元,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比例为75%,累计应收37273878.65元,实际累计向业主开票32530946.23元,差额部分属于未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合同额未发生变化。
6月底该项目部重新测算合同预计总收入金额为:
新合同预计总收入=37273878.65+(66478487.00-37273878.65)/(1+3%)=65627867.34元
(二)合同预计总成本重新测算
营改增后,各单位应对有关老项目,根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对预计总成本进行重新测算。
1.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其成本构成依然为含税成本。在对剩余成本进行测算时,应重点考虑上游行业计税方式的变化,尤其是原营业税行业在纳入增值税试点后价格上的变化,同时需要考虑增值税纳税计算时准予扣除的分包款产生的税额的影响。
合同预计总成本=项目累计已发生成本+尚需发生成本-准予扣除劳务分包剩余结算款/(1+3%)×3%(参见案例6)
案例6:简易计税方法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测算
九天大厦项目部截止2016年一季度末,累计已发生成本35918878.78元,预计尚需发生成本27670605.22元,劳务分包剩余结算款3000000.00元。
合同预计总成本=35918878.78+27670605.22-3000000/(1+3%)×3%=63502105.36元
项目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流程
① 经办人员填写《中铁八局建筑公司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审批表》
② 项目财务主管审核表内数据,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③ 项目经理审核
④税管中心审核开累验工及开票金额
⑤财务部长审批
⑥分管领导审批
⑦总会计师审批
关于项目部当地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项目部有预缴税款的需在申报前5个工作日内,把预缴税款台账及预缴税款税票扫描件报送至熊亚处,结转预缴增值税额。
会计处理
①项目部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将预缴的增值税转至机关本部时,
借:内部往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汇总纳税结转) 注意: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项目部增值税业务核算
1、《会计核算》(未定稿)
2、《中国中铁关于明确营改增若干重大事项会计核算要求的通知》
营业税的清理
(一)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余额
税会差异形成的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余额,是因为累计已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小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形成的,即差额为尚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纳义务。因此,自2016年二季度起应按照营业收入确认的进度,在此含税收入范围内,以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余额为限,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直至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为零。(参见案例1)
案例1: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余额的处理
中铁•奥维尔二期项目部2016年4月30日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余额682,455.44元,经确认,全部为税会差异形成。预计6月30日,项目部确认收入15,000,000.00元。9月30日,项目部确认收入7,000,000.00元。
分析: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借方余额为682,455.44元,表明对应的尚未确认的收入20,680,467.88元(682,455.44÷3.3%)已完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缴纳义务,即此部分收入为营改增前尚未确认的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在5月1日后仍将按照含税原则确认。
1.6月30日:尚未确认的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20,680,467.88元>二季度确认收入15,000,000.00元。
应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000.00×3.3%=495,000.00元,补提后,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为借方187,455.44元,尚未确认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20,680,467.88-15,000,000.00=5,680,467.88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9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0,000.00 应交城建税 22,50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3,500.00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9,000.00
2.9月30日,尚未确认的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5,680,467.88元<三季度确认收入7,000,000.00元。
应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5,680,467.88×3.3%=187,455.44元,补提后,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为零,尚未确认的营业税制下含税收入为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455.44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70,414.04 应交城建税 8,520.70 应交教育费附加 5,112.42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3,408.28
(二)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方余额
税会差异形成的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方余额,表明累计已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金额大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属于已确认尚未形成缴税义务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在5月1日营改增以后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关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即该部分已确认的收入应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对应已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全额冲回。冲回时,应用红字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对已经确认但尚未缴税
收入中包含增值税进行同步冲回,应冲回金额=(开累已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1+11%(或3%))×11%(或3%)。红字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参见案例2)
案例2: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方余额的处理
九天大厦项目部3月31日累计确认建造合同收入37500514.52元,已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1260017.28元;已开具发票32530946.23元,累计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93039.77元;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贷方余额为166977.51元。
截止4月30日开累验工49698504.87元,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75%计算累计营业税应税收入为37273878.65元。“已确认尚未形成缴税义务的收入”为226635.87元(37500514.52-37273878.65),形成税会差异7614.97元(226635.87*3.36%)。需做相关处理如下:
1、“已确认尚未形成缴税义务的收入”需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确认,因此应冲回收入金额为:226635.87÷(1+3%)×3%=6601.04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601.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01.04
2、对形成税会差异7614.97元(226635.87*3.36%)应全额冲回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614.97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799.08 应交城建税 -475.94 应交教育费附加 -203.97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35.98
3、按第2步冲回税会差异税额后,应交营业税及附加账面余额应为159362.54元(166977.51-7614.97),后期收取工程进度款时,以4742932.42元(37273878.65-32530946.23)为限,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在地税补缴营业税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票给业主。完税后应交营业税及附加账面余额应为零。
(三)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大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 当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大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时,说明这部分已结算工程款需依据增值税原理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因此应将工程结算金额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予以冲回,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待确认销项税额”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科目。应冲回金额=(开累工程结算-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参见案例3)
案例3:开累工程结算金额>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工程结算”科目的处理。
九天大厦项目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取得业主开累计价金额49698504.87元,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比例为75%,累计应收37273878.65元,实际累计收款并开票金额为32530946.23元,即差额部分属于未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结算及销项税额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分析开累工程结算金额49698504.87元>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37273878.65元,说明12424626.22元已确认工程结算金额在5月1日后在取得业主拨付工程款时应缴纳增值税,0因此这部分工程
结算金额应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
5月应冲减金额=12424626.22÷(1+3%)×3%=361882.32元 借:工程结算(或红字在贷方冲销) 361882.32
贷:其他应付款—待确认销项税额 361882.32
(四) 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小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
当开累工程结算金额小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时,说明部分在5月1日以后的工程结算款已经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成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在营改增转换时点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在5月1日以后取得业主计量批复时,此部分工程结算款依然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确认,不应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参见案例4)
案例4:开累工程结算金额<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工程结算”科目的处理。
雅安恒天项目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累计收款9073万元,开票金额为3,000万元。由于业主支付了预付款,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为9073万元大于开累工程结算额。假设6月底业主计量10,000万元,扣除预付款9,073万元。工程结算及销项税额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6月初不需进行账务处理。6月底取得业主计量时,其中9,073万元全额计入“工程结算”科目,剩余927万元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工程结算”科目:9270000÷(1+11%)=8351351.35元;同时确认销项税额:8351351.35×11%=918648.65元。
借:预收账款 90730000
贷:工程结算 90730000
借:应收账款 9270000
贷:工程结算 8351351.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8648.65
建造合同衔接
营改增后,各单位应对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剩余未发生成本和未确认收入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确认,应对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重新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及要求如下:
(一)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测算
营改增后,各单位应以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划分依据,对合同预计总收入重新测算:
1.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
新的合同预计总收入=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原(变更后)合同预计总收入-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1+3%)
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属于营改增前营业税应税收入。
原(变更后)合同预计总收入:是指营业税制下合同预计总收入。如因税制改革,与业主协商一致调整合同额,则采用变更后的合同含税金额。(参见案例5)
案例5:简易计税方法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测算
九天大厦项目部截止2016年一季度末,合同预计总收入66478487.00元,开累确认收入37500514.52元,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比例为75%,累计应收37273878.65元,实际累计向业主开票32530946.23元,差额部分属于未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合同额未发生变化。
6月底该项目部重新测算合同预计总收入金额为:
新合同预计总收入=37273878.65+(66478487.00-37273878.65)/(1+3%)=65627867.34元
(二)合同预计总成本重新测算
营改增后,各单位应对有关老项目,根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对预计总成本进行重新测算。
1.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其成本构成依然为含税成本。在对剩余成本进行测算时,应重点考虑上游行业计税方式的变化,尤其是原营业税行业在纳入增值税试点后价格上的变化,同时需要考虑增值税纳税计算时准予扣除的分包款产生的税额的影响。
合同预计总成本=项目累计已发生成本+尚需发生成本-准予扣除劳务分包剩余结算款/(1+3%)×3%(参见案例6)
案例6:简易计税方法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测算
九天大厦项目部截止2016年一季度末,累计已发生成本35918878.78元,预计尚需发生成本27670605.22元,劳务分包剩余结算款3000000.00元。
合同预计总成本=35918878.78+27670605.22-3000000/(1+3%)×3%=63502105.36元
项目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流程
① 经办人员填写《中铁八局建筑公司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审批表》
② 项目财务主管审核表内数据,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③ 项目经理审核
④税管中心审核开累验工及开票金额
⑤财务部长审批
⑥分管领导审批
⑦总会计师审批
关于项目部当地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项目部有预缴税款的需在申报前5个工作日内,把预缴税款台账及预缴税款税票扫描件报送至熊亚处,结转预缴增值税额。
会计处理
①项目部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将预缴的增值税转至机关本部时,
借:内部往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汇总纳税结转) 注意: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项目部增值税业务核算
1、《会计核算》(未定稿)
2、《中国中铁关于明确营改增若干重大事项会计核算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