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手术医学指征参考标准
一、骨产道异常:
1,骨盆显著狭窄或畸形;
2. 轻度骨盆狭窄试产失败;
3. 相对性头盆不称试产失败;
二、软产道异常
1. 软产道畸形;高位阴道完全性横隔;阴道纵隔伴胎位异常;双子宫未孕之子宫阻塞产道或妊娠子宫扭转;其他严重畸形使胎儿不能或不宜经阴道分娩者;
2. 软产道手术史:如①双子宫畸形吻合术后;②瘢痕子宫:有前次剖宫产史, 前次的手术指征在此次妊娠依然存在, 或本次妊娠离前次剖宫产间隔时间过短(≤3年)者或有原子宫切口感染愈合欠佳病史者, 此次宜作剖宫产术;若前次剖宫产切口在子宫体部则此次应行剖宫产术;如曾作过子宫肌瘤剜除术且切入宫腔者, 此次亦应考虑剖宫产术; ③. 子宫脱垂矫治术后;④. 生殖道瘘修补或陈旧性会阴Ⅲ度撕裂修补术后;⑤. 阴道疤痕形成狭窄者如阴道灼伤, 阴道肿物摘除术或阴道损伤修补术后。
3. 宫颈因素:如宫颈疤痕试产失败;宫颈水肿坚硬不易扩张;宫颈痉挛性狭窄环经处理不能纠正者。
4. 外阴因素:严重外阴水肿不能有效消除者, 外阴, 阴道静脉曲张者。
5. 病理性缩复环或先兆子宫破裂。
6. 软产道相关肿瘤, 如卵巢肿瘤, 子宫下段或宫颈部肌瘤, 子宫颈癌或盆腔肿瘤阻碍先露下降者。
三、产力异常
原发或继发性宫缩乏力:出现产程进展滞缓或产妇衰竭, 经处理无效者;宫缩不协调或强直性子宫收缩, 短时间内不能纠正, 且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者。
四、胎位异常
横位, 臀位足先露, 完全臀位而有不良分娩史者, 臀位估计胎儿在3500g 以上时, 额先露, 面先露, 前不均倾, 高直后位, 高直前位并滞产。
五、有其他异常分娩史
1、多次死产或难产;
2、前次剖宫产术后感染, 出血;
3、阴道助产失败, 胎儿仍存活;
六、胎儿因素
1、胎儿窘迫;
2、胎儿珍贵:如以往有难产史又无胎儿存活者, 多年不育, 反复自然流产史, 死胎史迫切希望得到活婴者, 均应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
3、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羊水过少;
4、双胎胎头嵌顿, 第一个胎儿横位或臀为而第2个胎儿为头位, 估计可能出现胎头交锁或已发生胎头交锁;
5、联体双胎;
6、巨大儿(体重≥4000g );
7、经积极努力无法阴道分娩的畸形儿;
8、脐带脱垂胎儿仍存活者, 脐带先露, 脐带过短或相对过短(绕颈或绕身)妨碍先露下降或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者;脐带绕颈≥3周, 胎儿监护异常者;
9、早产儿及低体重儿—适当放宽;
10、多胎妊娠可放宽剖宫产指征.
七、妊娠并发症
1. 重度子痫前期需及时终止妊娠, 宫颈评分<6分或有其他引产禁忌时;子痫及妊娠高血压疾病严重并发症如脑血管意外, 心衰,HELLP 综合征, 肝肾功能损害,DIC, 胎盘早剥等.
2. 产前出血:如前置胎盘, 胎盘早剥, 胎盘前置血管破裂等.
3. 过期妊娠试产失败或短时间内试产无进展者.
4. 严重的妊娠期糖尿病
5. 高龄初产妇(年龄≥35岁), 特别是合并臀位, 或有难产史而无活婴者, 可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
6. 严重Rh 母儿血型不合溶血症
7. 巨大外阴湿疣, 急性生殖器疱疹感染
八、内科合并症
1. 心脏病 手术指征:①有心衰病史;②心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③心房纤颤或心肌炎。
2. 肝脏疾病 重型肝炎, 急性脂肪肝, 肝内胆汁淤积症等。
3. 肾小球肾炎。
4. 肺部疾病 晚期肺结核, 严重支气管扩张, 肺大部分切除术后肺功能减退。
5. 脑血管疾病 脑血管栓塞或脑动脉瘤与脑动静脉异形等。
6. 其他 如各种血液病, 重症肌无力,DIC 、免疫性疾病。
九、外科合并症
脑出血, 腹部及会阴部损伤, 骨盆骨折, 胸廓畸形, 膀胱肿瘤, 下泌尿道手术史等.
十、引产失败, 阴道助产失败等.
剖宫产手术医学指征参考标准
一、骨产道异常:
1,骨盆显著狭窄或畸形;
2. 轻度骨盆狭窄试产失败;
3. 相对性头盆不称试产失败;
二、软产道异常
1. 软产道畸形;高位阴道完全性横隔;阴道纵隔伴胎位异常;双子宫未孕之子宫阻塞产道或妊娠子宫扭转;其他严重畸形使胎儿不能或不宜经阴道分娩者;
2. 软产道手术史:如①双子宫畸形吻合术后;②瘢痕子宫:有前次剖宫产史, 前次的手术指征在此次妊娠依然存在, 或本次妊娠离前次剖宫产间隔时间过短(≤3年)者或有原子宫切口感染愈合欠佳病史者, 此次宜作剖宫产术;若前次剖宫产切口在子宫体部则此次应行剖宫产术;如曾作过子宫肌瘤剜除术且切入宫腔者, 此次亦应考虑剖宫产术; ③. 子宫脱垂矫治术后;④. 生殖道瘘修补或陈旧性会阴Ⅲ度撕裂修补术后;⑤. 阴道疤痕形成狭窄者如阴道灼伤, 阴道肿物摘除术或阴道损伤修补术后。
3. 宫颈因素:如宫颈疤痕试产失败;宫颈水肿坚硬不易扩张;宫颈痉挛性狭窄环经处理不能纠正者。
4. 外阴因素:严重外阴水肿不能有效消除者, 外阴, 阴道静脉曲张者。
5. 病理性缩复环或先兆子宫破裂。
6. 软产道相关肿瘤, 如卵巢肿瘤, 子宫下段或宫颈部肌瘤, 子宫颈癌或盆腔肿瘤阻碍先露下降者。
三、产力异常
原发或继发性宫缩乏力:出现产程进展滞缓或产妇衰竭, 经处理无效者;宫缩不协调或强直性子宫收缩, 短时间内不能纠正, 且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者。
四、胎位异常
横位, 臀位足先露, 完全臀位而有不良分娩史者, 臀位估计胎儿在3500g 以上时, 额先露, 面先露, 前不均倾, 高直后位, 高直前位并滞产。
五、有其他异常分娩史
1、多次死产或难产;
2、前次剖宫产术后感染, 出血;
3、阴道助产失败, 胎儿仍存活;
六、胎儿因素
1、胎儿窘迫;
2、胎儿珍贵:如以往有难产史又无胎儿存活者, 多年不育, 反复自然流产史, 死胎史迫切希望得到活婴者, 均应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
3、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羊水过少;
4、双胎胎头嵌顿, 第一个胎儿横位或臀为而第2个胎儿为头位, 估计可能出现胎头交锁或已发生胎头交锁;
5、联体双胎;
6、巨大儿(体重≥4000g );
7、经积极努力无法阴道分娩的畸形儿;
8、脐带脱垂胎儿仍存活者, 脐带先露, 脐带过短或相对过短(绕颈或绕身)妨碍先露下降或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者;脐带绕颈≥3周, 胎儿监护异常者;
9、早产儿及低体重儿—适当放宽;
10、多胎妊娠可放宽剖宫产指征.
七、妊娠并发症
1. 重度子痫前期需及时终止妊娠, 宫颈评分<6分或有其他引产禁忌时;子痫及妊娠高血压疾病严重并发症如脑血管意外, 心衰,HELLP 综合征, 肝肾功能损害,DIC, 胎盘早剥等.
2. 产前出血:如前置胎盘, 胎盘早剥, 胎盘前置血管破裂等.
3. 过期妊娠试产失败或短时间内试产无进展者.
4. 严重的妊娠期糖尿病
5. 高龄初产妇(年龄≥35岁), 特别是合并臀位, 或有难产史而无活婴者, 可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
6. 严重Rh 母儿血型不合溶血症
7. 巨大外阴湿疣, 急性生殖器疱疹感染
八、内科合并症
1. 心脏病 手术指征:①有心衰病史;②心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③心房纤颤或心肌炎。
2. 肝脏疾病 重型肝炎, 急性脂肪肝, 肝内胆汁淤积症等。
3. 肾小球肾炎。
4. 肺部疾病 晚期肺结核, 严重支气管扩张, 肺大部分切除术后肺功能减退。
5. 脑血管疾病 脑血管栓塞或脑动脉瘤与脑动静脉异形等。
6. 其他 如各种血液病, 重症肌无力,DIC 、免疫性疾病。
九、外科合并症
脑出血, 腹部及会阴部损伤, 骨盆骨折, 胸廓畸形, 膀胱肿瘤, 下泌尿道手术史等.
十、引产失败, 阴道助产失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