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亮点1: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亮点2: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等。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亮点3: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借鉴了国际惯例。
亮点4: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由于环境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得不到应有的震慑效果。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亮点5: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新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亮点1:新制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亮点2:新举措—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等。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亮点3:新主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借鉴了国际惯例。
亮点4:新标准—按日计罚无上限
由于环境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得不到应有的震慑效果。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亮点5:新职责—明确政府管理
新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