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

在利率市场化下,传统存贷款业务利差不断收窄,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愈加重视资产管理业务,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对中间业务以及同业业务的拓展,成为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支撑点。实践中,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尤其是同业投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带来的交叉性、传染性风险不容忽视,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存在问题

(一)内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并实行专营部门制,进行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实践中,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业务上的做法相对规范,资金配置、账务核算、资本计量和拔备计提,都上收到总部,业务品种营销推介和具体经办在各分支机构。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总部对分支机构介结的业务品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初始资本计量和拨备计提,在审查上不够审慎和严谨,某种程度上存在流于形式烦的现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在开展同业业务中,尽管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品种单一,但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在开办如存放同业等业务时,未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未设立相应的专营部门,授权授信体系缺失,加大了开展同业业务的风险。部分商业银行对同业业务的考核机制不健全、不科学,影响了从事同业业务队伍的稳定性和开展同业业务的效果。

(二)业务方面。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核心是投融资。对于同业融资业务,主要满足金融机构内部考核、生息需求以及同业投资资金来源需要。在当前大的经济环境下,开展同业投资,扩大利润来源,是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的重要突破口。尤其是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借助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间通过同业投资交叉为企业提供融资,也是变相为企业在本行提供融资的一种形式,它实质上是表内信贷资产的另一种存在方式。特定目的载体范围的扩大,为商业银行无限制扩大同业投资领域,开发各类业务品种提供了诸多可能,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管理的难度,不利于管控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

(三)规模方面。按照一级法人口径考核,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是扩大一级法人资产负债表的两个重要方面。如同业融资中的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协议存款、证券公司定期存款等,这些融入资金直接做大负债规模。对同业融入资金的计量,如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在一般存款中体现,需要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其它存款,并不统计在内,而是计入同业资金。对同业资金统计口径及管理上的差异,也是影响商业银行同业扩张的重要因素。同业投资业务中的非标债权投资、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等业务,快速扩大了资产端规模。在一级法人资产负债规模不断扩大背景下,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商业银行真实的经营管理情况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时,商业银行同业投融资业务的无序扩张,出现了资金错配现象,短借长用,流动性缺口较大,流动性风险较高。净稳定资金比例较低,杠杆率较大,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四)风险方面。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涉及的机构种类多,包括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上市公司等,并且多是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如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涉及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三方,属于跨机构业务。开展的标准债权投资,购买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次级债,属于跨市场业务。通过多个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同业投资的业务,大都属于跨产品业务。这些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业务的开展,使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到资金的运转中来,对于底层资产不明晰或者对资金用途难以把控的同业业务,其脱离实体经济的程度有多大,资金空转的可能性有多高,投向限定领域的概率有多大,直接决定了同业业务的风险程度。监管部门规定,同业业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要匹配。部分商业银行用于同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不明晰,代客与自营业务未贯彻严格分离原则,未在系统、人员、制度、操作、考核等方面实行独立。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的定向增发业务,如使用吸收的客户理财资金进行特定证券投资,通过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配置在交易所为上市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将此类业务归为表表外,既不在资产负债表内核算,也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外。表表外的业务不进行资本计量和拨备计提,该类业务依靠杠杆,受上市企业融资目的和合规经营所限,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操作不慎,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一定范围的动荡。

对策建议

(一)回归本质。同业业务的本质是满足商业银行流动资金管理和短期资金融通需要。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业务中,在融资方面,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同业借款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不得超过一年。对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代付、卖出回购等业务,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进行操作。尤其是开展卖出回购业务,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在投资方面,要对购买诸如金融债、次级债等标准债权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审慎操作,确保到期债权的如期实现。对于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以及其它资产管理计划的非标债仅同业投资业务,要合理配置资金来源,区分自营和代客业务,充分评估底层资产风险状况,科学进行资本计量和拨备计提,以短期化资金运用为核心,实现资金收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控制规模。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要保持适度规模,不要激进开展,尤其不要盲目扩大资产负债规模。在同业投资业务中,有一些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对接的是融资企业,该类企业受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资金运营、负债情况限制,大多被排除在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之外,而这些企业通过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借助商业银行的同业投资业务可以较为顺利进行资金融通,商业银行对这类企业要限制开展同业投资业务。对于同业投资中的票据资管业务,要谨慎审核作为底层资产票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如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背书是否连续,承兑或者贴现银行是否在总行的统一授信下,要有选择性地开展票据资管业务。在同业融资业务中,要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存款统计口径的规定,细致区分同业资金来源,科学预测同业资金运用,避免同业负债规模扩张过大,增加成本费用支出。

(三)防范风险。重点要防范同业产品的交叉性、传染性风险以及同业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总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确保同业业务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同业业务的盈利性。对于跨机构、跨市场的产品,要全面掌握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本质属性,科学考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每一项业务的开展是否在自身能力掌控范围之内,避免出现较大的风险或者损失。要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内,尤其是对于同业融资业务,期限较短,在进行同业投资时,要科学测算同业资金沉淀规模,充分考虑同业投资业务期限,避免期限错配,带来流动性风险。

(四)强化内控。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要本着制度先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对于业务专营、产品研发、授权授信、会计核算、风险防控等重要环节,要有严密、合规的操作细则。要将同业业务前、中、后台操作置于制度的严密监控之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中,要杜绝无授权授信或者超授权授信情况发生。要建立交易对手准入名单制,实行对交易对手授信的集中统一管理。要严格同业账户开户资质的审核,开户程序的规范和开户手续的完备。通过科学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同业业务内控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同业业务的人为干预,较好地规避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利率市场化下,传统存贷款业务利差不断收窄,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愈加重视资产管理业务,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对中间业务以及同业业务的拓展,成为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支撑点。实践中,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尤其是同业投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带来的交叉性、传染性风险不容忽视,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存在问题

(一)内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并实行专营部门制,进行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实践中,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业务上的做法相对规范,资金配置、账务核算、资本计量和拔备计提,都上收到总部,业务品种营销推介和具体经办在各分支机构。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总部对分支机构介结的业务品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初始资本计量和拨备计提,在审查上不够审慎和严谨,某种程度上存在流于形式烦的现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在开展同业业务中,尽管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品种单一,但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在开办如存放同业等业务时,未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未设立相应的专营部门,授权授信体系缺失,加大了开展同业业务的风险。部分商业银行对同业业务的考核机制不健全、不科学,影响了从事同业业务队伍的稳定性和开展同业业务的效果。

(二)业务方面。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核心是投融资。对于同业融资业务,主要满足金融机构内部考核、生息需求以及同业投资资金来源需要。在当前大的经济环境下,开展同业投资,扩大利润来源,是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的重要突破口。尤其是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借助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间通过同业投资交叉为企业提供融资,也是变相为企业在本行提供融资的一种形式,它实质上是表内信贷资产的另一种存在方式。特定目的载体范围的扩大,为商业银行无限制扩大同业投资领域,开发各类业务品种提供了诸多可能,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管理的难度,不利于管控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

(三)规模方面。按照一级法人口径考核,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是扩大一级法人资产负债表的两个重要方面。如同业融资中的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协议存款、证券公司定期存款等,这些融入资金直接做大负债规模。对同业融入资金的计量,如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在一般存款中体现,需要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其它存款,并不统计在内,而是计入同业资金。对同业资金统计口径及管理上的差异,也是影响商业银行同业扩张的重要因素。同业投资业务中的非标债权投资、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等业务,快速扩大了资产端规模。在一级法人资产负债规模不断扩大背景下,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商业银行真实的经营管理情况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时,商业银行同业投融资业务的无序扩张,出现了资金错配现象,短借长用,流动性缺口较大,流动性风险较高。净稳定资金比例较低,杠杆率较大,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四)风险方面。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涉及的机构种类多,包括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上市公司等,并且多是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如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涉及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三方,属于跨机构业务。开展的标准债权投资,购买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次级债,属于跨市场业务。通过多个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同业投资的业务,大都属于跨产品业务。这些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业务的开展,使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到资金的运转中来,对于底层资产不明晰或者对资金用途难以把控的同业业务,其脱离实体经济的程度有多大,资金空转的可能性有多高,投向限定领域的概率有多大,直接决定了同业业务的风险程度。监管部门规定,同业业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要匹配。部分商业银行用于同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不明晰,代客与自营业务未贯彻严格分离原则,未在系统、人员、制度、操作、考核等方面实行独立。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的定向增发业务,如使用吸收的客户理财资金进行特定证券投资,通过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配置在交易所为上市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将此类业务归为表表外,既不在资产负债表内核算,也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外。表表外的业务不进行资本计量和拨备计提,该类业务依靠杠杆,受上市企业融资目的和合规经营所限,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操作不慎,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一定范围的动荡。

对策建议

(一)回归本质。同业业务的本质是满足商业银行流动资金管理和短期资金融通需要。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业务中,在融资方面,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同业借款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不得超过一年。对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代付、卖出回购等业务,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进行操作。尤其是开展卖出回购业务,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在投资方面,要对购买诸如金融债、次级债等标准债权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审慎操作,确保到期债权的如期实现。对于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以及其它资产管理计划的非标债仅同业投资业务,要合理配置资金来源,区分自营和代客业务,充分评估底层资产风险状况,科学进行资本计量和拨备计提,以短期化资金运用为核心,实现资金收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控制规模。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要保持适度规模,不要激进开展,尤其不要盲目扩大资产负债规模。在同业投资业务中,有一些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对接的是融资企业,该类企业受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资金运营、负债情况限制,大多被排除在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之外,而这些企业通过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借助商业银行的同业投资业务可以较为顺利进行资金融通,商业银行对这类企业要限制开展同业投资业务。对于同业投资中的票据资管业务,要谨慎审核作为底层资产票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如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背书是否连续,承兑或者贴现银行是否在总行的统一授信下,要有选择性地开展票据资管业务。在同业融资业务中,要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存款统计口径的规定,细致区分同业资金来源,科学预测同业资金运用,避免同业负债规模扩张过大,增加成本费用支出。

(三)防范风险。重点要防范同业产品的交叉性、传染性风险以及同业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总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确保同业业务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同业业务的盈利性。对于跨机构、跨市场的产品,要全面掌握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本质属性,科学考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每一项业务的开展是否在自身能力掌控范围之内,避免出现较大的风险或者损失。要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内,尤其是对于同业融资业务,期限较短,在进行同业投资时,要科学测算同业资金沉淀规模,充分考虑同业投资业务期限,避免期限错配,带来流动性风险。

(四)强化内控。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要本着制度先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对于业务专营、产品研发、授权授信、会计核算、风险防控等重要环节,要有严密、合规的操作细则。要将同业业务前、中、后台操作置于制度的严密监控之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展同业业务中,要杜绝无授权授信或者超授权授信情况发生。要建立交易对手准入名单制,实行对交易对手授信的集中统一管理。要严格同业账户开户资质的审核,开户程序的规范和开户手续的完备。通过科学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同业业务内控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同业业务的人为干预,较好地规避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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