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2005年4月,广西南宁市某建筑分包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本公司名 义(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湖南某机械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公司) 签定了一份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劳务公司为机械工程公司在广西的建筑项目 提供劳务,每人每天50元。此外,双方还就合同的一些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 如工人在工地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等。合同签订后,何某在合同书上签上自 己的名字,在合同书没有盖单位的公章情况下,直接将合同书交给机械集团公 司的代表人黄某。2005年10月,在劳务合同履行将要结束时,双方就工程款 问题发生争议,劳务公司认为机械工程公司应该付给工程款765万元,而机械 工程公司认为应付给工程款732万元。后因双方就工程款数目达不成一致,机 械工程公司以所签的合同没有盖有单位公章、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 程款。无奈之下。劳务公司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 合同是否生效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机械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合同没有经 盖章确认,合同不生效;劳务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 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与机械工程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虽没有盖有单位 公章,但合同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因此,合同系双方真实的 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况,该合同为有效合 同。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机械工程公司以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 程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约行为。法院依据工程款审计情况,进行调解,
机械工程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劳务公司750万元。 本案涉及到合同没有 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第
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 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 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对 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对于合 同生效所满足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包括:(一)行为人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
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例外情况是,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
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
单位没有约束力。 东方法眼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2005年4月,广西南宁市某建筑分包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本公司名 义(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湖南某机械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公司) 签定了一份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劳务公司为机械工程公司在广西的建筑项目 提供劳务,每人每天50元。此外,双方还就合同的一些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 如工人在工地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等。合同签订后,何某在合同书上签上自 己的名字,在合同书没有盖单位的公章情况下,直接将合同书交给机械集团公 司的代表人黄某。2005年10月,在劳务合同履行将要结束时,双方就工程款 问题发生争议,劳务公司认为机械工程公司应该付给工程款765万元,而机械 工程公司认为应付给工程款732万元。后因双方就工程款数目达不成一致,机 械工程公司以所签的合同没有盖有单位公章、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 程款。无奈之下。劳务公司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 合同是否生效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机械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合同没有经 盖章确认,合同不生效;劳务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 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与机械工程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虽没有盖有单位 公章,但合同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因此,合同系双方真实的 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况,该合同为有效合 同。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机械工程公司以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 程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约行为。法院依据工程款审计情况,进行调解,
机械工程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劳务公司750万元。 本案涉及到合同没有 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第
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 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 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对 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对于合 同生效所满足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包括:(一)行为人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
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例外情况是,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
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
单位没有约束力。 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