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1. 更新日期: 16/02/2011

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有关具体的财务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 注:联交所2008年5月9日宣布,2008年7月1日推出可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市场设施。 对于预托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要求,基本上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任何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和当地监管法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通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预托证券机制。

1 / 12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

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2 / 12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2. 更新日期: 05/08/2010

本交易所知悉不同公司、不同行业各有本身独特情况,因此在上市规定以外,在《主板上市规则》设立附加规定、修订条文及例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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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新日期: 02/11/2009

下表概述申请在主板上市的程序: (H代表上市委员会暂定的聆讯日期)

营业日

(附注1) H - 25 向联交所

主板上市规定

 提交上市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1表格),附申请上市

H - 15

提交文件

H - 4 提交文件

上市单位推荐/拒绝上市申请 推荐上市

H 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

批准上市

有上市时间表

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 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连同载有同一份上市文件初

稿或草稿的只读光盘(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

 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条例》

条文的初稿

 任何账目调查表的初稿

 预托协议草本(只限预托证券)

 有关预托协议的法律意见(只限预托证券)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10)

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盈利预测的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8)至9.11(2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拒绝申请

拒绝申请

4 / 12

须在上市文件正提交文件 式付印前提交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4)至9.11(2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但须于上市文件

刊发日期或以前),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9)至9.11(32)条提交有关文件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3)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4)及9.11(38)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须于上市文件刊

提交文件

发日期或以前

刊发

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

 

证券

开始买卖

附注1: 营业日(即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日)

4. 更新日期: 10/11/2008

下表列明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程序:

注:联交所在2008年5月2日刊发有关创业板的咨询总结(《创业板咨询总结》),《创业板咨询总结》载述在2007年7月至10月期间咨询公众的结果。咨询的结果是,创业板被重新定位为第二板及跃升主板的踏脚石。

审批创业板新上市发行人的权力将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转授予上市科,而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将保留监察、处理上诉及制定政策的责任。

详情请参阅2008年5月2日的新闻稿。 (H代表上市科暂定的聆讯日期)

营业日(注1) 创业板上市规定

H - 25 向联交所申请排期  提交排期申请表格(《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附有上

市时间表

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 提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14、12.17、12.22及12.23

条规定的文件

H

拒绝申批准/ 拒绝上市申请:

聆讯日如果在2008年7月1请 日之前——上市委员会

聆讯日如果在2008年7月1

5 / 12

日之后——

上市科

批准上市

在收到原则上批准上市通知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之前,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4条向联交所提交有关文件

在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5条向联交所提交有关文件

在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6及12.27条提交有关文件

刊发招股章程

 

股份开始买卖

附注1: 营业日(即联交所的证券交易日)

5. 更新日期: 06/11/2008

如属新申请人发行股本证券,则于申请上市时须根据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市值缴付首次上市费。申请人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的同时,缴付首次上市费。 主板

1.如在主板作第二上市,首次上市费通常为上文所列费用的25%,最低款额为150,000港元。 2.对于创业板转主板的申请人,首次上市费将获减50%。

6 / 12

6. 更新日期: 10/11/2008

上市申请涉及多方专业人士,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各司其职。本文旨在阐释新上市涉及的各个关键机构。 1. 保荐人

计划上市的公司必须委任合适的保荐人。保荐人必须是许可或登记的公司或授权的财务机构。保荐人负责为新申请人筹备上市事宜,将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一切有关的文件呈交交易所,并处理交易所就有关申请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问题。

在委任保荐人之前,贵公司务须与多几家保荐人会晤,以评估他们是否适合作为贵公司的上市保荐人。贵公司应挑选可就上市程序各方面提供全面及公正意见的保荐人。 2. 申报会计师

所有会计师报告,均须由具备《专业会计师条例》所规定可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资格的专业会计师编制。该等专业会计师须独立于发行人。

申报会计师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记录及财务状况,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监管指引编制新申请人的集团账目,使准投资者能作出充份掌握资料的投资决定。 3.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负责确保新申请人遵照各个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并与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就新申请人须进行的重组事宜紧密合作。 4. 包销商/配售代理

一般为证券行及交易所参与者,负责在股份发售期间分销公司的证券。包销商须包销投资者未有认购的股份。 5. 估值师

新申请人须在上市前委任估值师对其物业进行估值。公司亦可委任估值师对公司的其他资产进行估值。 6. 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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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预托证券发行人必须委任存管人。存管人必须是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机构,由预托证券发行人委任和授权,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负责预托证券的发行及取消。存管人通过其委任的托管人,代表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也持有预托证券所代表的股份。

7.

更新日期: 04/05/2011

上市后,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均须承担各种不同的持续责任。《上市规则》涵盖该等责任,其中的主要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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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新日期: 16/02/2011

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有关具体的财务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 注:联交所2008年5月9日宣布,2008年7月1日推出可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市场设施。 对于预托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要求,基本上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任何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和当地监管法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通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预托证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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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

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2 / 12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2. 更新日期: 05/08/2010

本交易所知悉不同公司、不同行业各有本身独特情况,因此在上市规定以外,在《主板上市规则》设立附加规定、修订条文及例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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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新日期: 02/11/2009

下表概述申请在主板上市的程序: (H代表上市委员会暂定的聆讯日期)

营业日

(附注1) H - 25 向联交所

主板上市规定

 提交上市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1表格),附申请上市

H - 15

提交文件

H - 4 提交文件

上市单位推荐/拒绝上市申请 推荐上市

H 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

批准上市

有上市时间表

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 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连同载有同一份上市文件初

稿或草稿的只读光盘(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

 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条例》

条文的初稿

 任何账目调查表的初稿

 预托协议草本(只限预托证券)

 有关预托协议的法律意见(只限预托证券)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10)

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盈利预测的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8)至9.11(2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拒绝申请

拒绝申请

4 / 12

须在上市文件正提交文件 式付印前提交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4)至9.11(2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但须于上市文件

刊发日期或以前),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9)至9.11(32)条提交有关文件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3)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4)及9.11(38)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所

须于上市文件刊

提交文件

发日期或以前

刊发

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

 

证券

开始买卖

附注1: 营业日(即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日)

4. 更新日期: 10/11/2008

下表列明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程序:

注:联交所在2008年5月2日刊发有关创业板的咨询总结(《创业板咨询总结》),《创业板咨询总结》载述在2007年7月至10月期间咨询公众的结果。咨询的结果是,创业板被重新定位为第二板及跃升主板的踏脚石。

审批创业板新上市发行人的权力将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转授予上市科,而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将保留监察、处理上诉及制定政策的责任。

详情请参阅2008年5月2日的新闻稿。 (H代表上市科暂定的聆讯日期)

营业日(注1) 创业板上市规定

H - 25 向联交所申请排期  提交排期申请表格(《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附有上

市时间表

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 提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14、12.17、12.22及12.23

条规定的文件

H

拒绝申批准/ 拒绝上市申请:

聆讯日如果在2008年7月1请 日之前——上市委员会

聆讯日如果在2008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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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后——

上市科

批准上市

在收到原则上批准上市通知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之前,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4条向联交所提交有关文件

在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5条向联交所提交有关文件

在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6及12.27条提交有关文件

刊发招股章程

 

股份开始买卖

附注1: 营业日(即联交所的证券交易日)

5. 更新日期: 06/11/2008

如属新申请人发行股本证券,则于申请上市时须根据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市值缴付首次上市费。申请人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的同时,缴付首次上市费。 主板

1.如在主板作第二上市,首次上市费通常为上文所列费用的25%,最低款额为150,000港元。 2.对于创业板转主板的申请人,首次上市费将获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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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更新日期: 10/11/2008

上市申请涉及多方专业人士,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各司其职。本文旨在阐释新上市涉及的各个关键机构。 1. 保荐人

计划上市的公司必须委任合适的保荐人。保荐人必须是许可或登记的公司或授权的财务机构。保荐人负责为新申请人筹备上市事宜,将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一切有关的文件呈交交易所,并处理交易所就有关申请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问题。

在委任保荐人之前,贵公司务须与多几家保荐人会晤,以评估他们是否适合作为贵公司的上市保荐人。贵公司应挑选可就上市程序各方面提供全面及公正意见的保荐人。 2. 申报会计师

所有会计师报告,均须由具备《专业会计师条例》所规定可获委任为公司核数师资格的专业会计师编制。该等专业会计师须独立于发行人。

申报会计师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记录及财务状况,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监管指引编制新申请人的集团账目,使准投资者能作出充份掌握资料的投资决定。 3.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负责确保新申请人遵照各个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并与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就新申请人须进行的重组事宜紧密合作。 4. 包销商/配售代理

一般为证券行及交易所参与者,负责在股份发售期间分销公司的证券。包销商须包销投资者未有认购的股份。 5. 估值师

新申请人须在上市前委任估值师对其物业进行估值。公司亦可委任估值师对公司的其他资产进行估值。 6. 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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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预托证券发行人必须委任存管人。存管人必须是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机构,由预托证券发行人委任和授权,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负责预托证券的发行及取消。存管人通过其委任的托管人,代表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也持有预托证券所代表的股份。

7.

更新日期: 04/05/2011

上市后,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均须承担各种不同的持续责任。《上市规则》涵盖该等责任,其中的主要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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