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
一、概述
计量标准是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其他计量标准或者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处于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中间环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计量标准在使用前必须依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各项技术准备,使计量标准符合规范的要求并通过考核。下面主要介绍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内容。
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 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即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测量程序、人员、仪器、环境等方面)下用该计量标准测量一常规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为保证在尽量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测量必须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重复性测量。
2.重复性的试验方法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若得到的测量结果为yi (i = 1,2,„,n),则其重复性s(yi)为
syi
式中:—n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y
i1
n
i
2
n1
n—重复测量次数,n应尽可能大,一般应不少于10次。
重复性试验结果也会受被测对象不稳定的影响,所以在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时,选择的测量对象应为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而不是本身重复性和稳定性都是最佳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这样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可以用于大多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
3.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4.《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及填写说明 (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
申请考核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参考格式填写。如果本参考格式不适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单位可以自行设计《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格式,但是不应少于参考格式规定的内容。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
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2)《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式样的填写说明
1)在表上方“ 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栏目中的横线上方填写计量标准名称。 2)“试验时间”是指进行重复性试验的日期,每年至少一次。 3)“测量值”是指进行重复性试验时测得的单次测量结果。 4)“试验条件”填写选用的被测对象以及试验时的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5)“结论”是指是否符合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6)“备注”栏填写重复性试验需要附加说明的问题。 7)“试验人员”栏须为试验人员的签名。 例如:
三、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因此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与所考虑的时间段的长短有关。计量标准通常由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所组成,因此一般说来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包括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和配套设备的稳定性。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用该计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测量稳定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因此所得到的稳定性测量结果中包括了被测对象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为使该影响尽可能小,必须选择一量值稳定的核查标准作为测量对象。
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能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已建计量标准应当保存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
2.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方法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共观测m组(m≥4)。取m个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3.核查标准的选择
在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入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核查标准的选择大体上可以按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是实物量具。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一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 (2)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 实物量具通常可以直接用来检定或校准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并且实物量具的稳定性通常远优于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但需画出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即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 (3)计量标准器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 如果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来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如果对于该被测参数来说,不存在可以作为核查标准的实物量具,可以不作稳定性考核。
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及填写说明 (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
申请考核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参考格式填写。如果本参考格式不适用,申请考核单位可以自行设计《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格式,但是不应少于参考格式规定的内容。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
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2)《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的填写说明
1)在表上方“ 2)“考核时间”是指进行稳定性考核时的日期,每年至少一次。 3)“测量值”是指进行稳定性考核时测得的单次测量结果。 4)“核查标准”填写核查标准的名称及其主要计量特性。 5)变化量是指本次测量结果和上次测量结果之差。 6)“允许变化量”是指本文第三、2.条所规定的控制限。 7)“结论”栏:如果变化量不大干允许变化量,填写“符合”,如果变化量大于允许变化量,填写 “不符合”。
8)“考核人员”栏须为考核人员的签名。 例如:
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
一、概述
计量标准是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其他计量标准或者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处于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中间环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计量标准在使用前必须依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各项技术准备,使计量标准符合规范的要求并通过考核。下面主要介绍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内容。
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 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即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
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测量程序、人员、仪器、环境等方面)下用该计量标准测量一常规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为保证在尽量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测量必须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重复性测量。
2.重复性的试验方法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若得到的测量结果为yi (i = 1,2,„,n),则其重复性s(yi)为
syi
式中:—n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y
i1
n
i
2
n1
n—重复测量次数,n应尽可能大,一般应不少于10次。
重复性试验结果也会受被测对象不稳定的影响,所以在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时,选择的测量对象应为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而不是本身重复性和稳定性都是最佳的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这样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可以用于大多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
3.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4.《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及填写说明 (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
申请考核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参考格式填写。如果本参考格式不适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单位可以自行设计《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格式,但是不应少于参考格式规定的内容。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
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2)《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式样的填写说明
1)在表上方“ 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栏目中的横线上方填写计量标准名称。 2)“试验时间”是指进行重复性试验的日期,每年至少一次。 3)“测量值”是指进行重复性试验时测得的单次测量结果。 4)“试验条件”填写选用的被测对象以及试验时的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5)“结论”是指是否符合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6)“备注”栏填写重复性试验需要附加说明的问题。 7)“试验人员”栏须为试验人员的签名。 例如:
三、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因此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与所考虑的时间段的长短有关。计量标准通常由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所组成,因此一般说来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包括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和配套设备的稳定性。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用该计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测量稳定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因此所得到的稳定性测量结果中包括了被测对象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为使该影响尽可能小,必须选择一量值稳定的核查标准作为测量对象。
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当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能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已建计量标准应当保存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
2.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方法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共观测m组(m≥4)。取m个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3.核查标准的选择
在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入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核查标准的选择大体上可以按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是实物量具。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一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 (2)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 实物量具通常可以直接用来检定或校准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并且实物量具的稳定性通常远优于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但需画出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即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 (3)计量标准器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 如果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来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如果对于该被测参数来说,不存在可以作为核查标准的实物量具,可以不作稳定性考核。
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及填写说明 (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
申请考核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参考格式填写。如果本参考格式不适用,申请考核单位可以自行设计《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格式,但是不应少于参考格式规定的内容。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
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2)《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参考格式的填写说明
1)在表上方“ 2)“考核时间”是指进行稳定性考核时的日期,每年至少一次。 3)“测量值”是指进行稳定性考核时测得的单次测量结果。 4)“核查标准”填写核查标准的名称及其主要计量特性。 5)变化量是指本次测量结果和上次测量结果之差。 6)“允许变化量”是指本文第三、2.条所规定的控制限。 7)“结论”栏:如果变化量不大干允许变化量,填写“符合”,如果变化量大于允许变化量,填写 “不符合”。
8)“考核人员”栏须为考核人员的签名。 例如:
的稳定性考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