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规范与责任
引言: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修订,资产评估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专业中介服务领域重要的组成组分。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也使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领域不断拓展。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进行相应的规范,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作以探讨。
目前,对资产评估业务的分类存在多种方法,从资产评估服务的对象来看,可分为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和整体资产评估业务;从资产评估服务的结果上看,可分为评估业务和价值咨询业务;从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上看,可分为法定评估业务和非法定评估业务。本文着重分析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规范和责任。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产生及性质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产生
我国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产生源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外合资、国有企业改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大量出现,为防止产权变动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资产评估应运而生。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评估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此后,《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拍卖法》等相关法律,均相继规定了有关资产评估事宜。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得以确定,资产评估行业迅猛发展。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可理解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某种经济行为或某类资产进行强制评估,由于评估结果对相关利益方及社会公众的影响力,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承担法律责任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就其性质而言,是鉴证性服务还是咨询性服务,一直存在争议,也导致对评估作用的不同理解,对评估规范的不同要求及对评估责任的不同认识。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是鉴证性服务还是咨询性服务,首先应明确鉴证的含义,鉴证一般指鉴定和证明(举证),鉴定是指“鉴别和评定”。在1999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中,将评估机构在内的一些专业中介机构纳入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范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可以看出,鉴证类机构突出了进行鉴证服务、发表证明效力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定评估也是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否具有证明效力,是判断法定评估性质的关键。证明效力通常由法律或国家公权机关所赋予。
国有资产的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按照此规定,评估结果经过审查确认后具有了法律效力。随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的改变,目前国有资产评估改为核准、备案制,但评估报告同样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2005年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本身不具有证明效力,不具有鉴证性,只是通过国家政府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一定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由公权赋予了证明的效力,该证明不具有法定定价的作用,只有法定参考的作用,因此具有了法定参考证明的效力。
一般而言,非国有资产或私人之间的资产交易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其价值确定符合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取向,交易是否成立、价格是否公允由交易双方自己负责,所以对其价值的评估应是非强制性、非法定的。但当私人之间的资产交易涉及公众利益或有约束性规定时,涉及交易的双方如偏离公允定价,会侵害社会公众或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对此类行为的评估通常是强制性的、法定的,以提供一种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价值,但其作用仍是参考性的。因此,当涉及公众利益时,要作为法定的要求规定强制评估,如《公司法》规定,出资人的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也是赋予了评估的法定参考证明效力。
综上,涉及国有资产及社会公众利益时,资产评估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的认可,被确定为法定评估业务,具有法定参考的性质,赋予了法定的参考证明效力,这种效力不能简单理解为鉴证或定价。与此对应的非法定评估业务,其性质为非法定参考,效力可理解为非法定的参考效力。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范
当资产评估提供的服务区分为法定评估与非法定评估时,会面临是否区分评估师能力要求、独立性要求和规范要求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能力要求
职业能力是从事评估业务的前提,资产评估划分为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后,评估师的职业能力不应有高低上的区别。但法定资产评估由于服务于特定的经济行为或资产类型,对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有能力范围上的要求,要求具备执行法定评估的相应胜任能力。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在独立性方面,法定评估业务与非法定评估业务有所区别,主要是独立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法定评估业务的独立性不仅局限在评估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同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保持独立性;非法定业务也有独立性的要求,主要是针对所服务的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要保证利益上的独立和判断上的独立。
(三)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范性要求
法定评估业务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具有法定参考证明的效力。因此,对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规范应明确其关注的重点和要点。针对不同法定评估的特定要求,可以制定配套的指导意见,如针对《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出资进行强制评估的要求,在准则一般性的规定外,可以制定配套的评估指导意见。另外,对应不同经济行为的法定评估要求,还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文件。
将评估业务区分为法定评估与非法定评估业务,能够合理划分两者的能力、独立性和规范要求。法定评估执业规范的完善,既为法定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执业依据,又为行业管理提供了相应的监管依据。
三、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责任
划分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在法律责任上的适用应是不同的。对于非法定的评估业务,一般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和行业自律规则加以规范,更多的是承担对委托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自律责任;对于法定的评估业务,由于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要通过法律责任严格加以规范,在承担自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作为一种证明文件,当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法定评估业务的民事责任
法定评估业务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未履行与客户的约定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则是因评估师的故意或过失而给服务对象(客户)或相关第三人带来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评估师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要有违法行为,评估师提供的评估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是否违法;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评估师所提供的评估意见是否给服务对象(客户)带来损失;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服务对象(客户)的损失是否由评估意见所导致的,还是服务对象(客户)不当的决策所导致的,即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第四要有主观过错,即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评估意见的偏差。只有上述四个要件都具备,评估师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言,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客户或相关第三人)应就评估的侵权进行举证。但随着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引入了西方国家对专业人士侵权通常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法定评估业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评估师或机构)就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
(二)法定评估业务的行政责任
法定评估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通常要给予行政处罚,但必须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立不同的处罚级次。目前《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都有对法定评估业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但规定的不明确,处罚的设定也过于粗略。因此,在评估行业立法过程中,应对法定评估业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类型和幅度进行明确规定,而对非法定评估业务一般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惩戒。
(三)法定评估业务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只有《刑法》才能规定。《刑法》规定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法律责任。这就将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证明文件,而只有法定评估业务的结果才具有法定的参考证明效力。因此,明确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对于合理界定法定评估与非法定评估的责任范围、责任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强化法定评估业务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划分评估和相关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法定评估一般会涉及第三人(公众)的利益,对确知评估结果使用范围的有关方,评估机
构和评估师要承担责任。对于评估结果使用范围以外的第三人或错误使用评估结果的当事人,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对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非法干预评估活动的,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由于评估的专业性较强,对法定评估业务责任的鉴定,应通过行业协会的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其执业责任。
从防范评估法律责任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法定评估业务应规定强制保险,以保障评估相对方的利益。从保护评估师角度出发,建议非法定评估服务也购买保险,但可以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规范与责任
引言: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修订,资产评估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专业中介服务领域重要的组成组分。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也使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领域不断拓展。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进行相应的规范,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作以探讨。
目前,对资产评估业务的分类存在多种方法,从资产评估服务的对象来看,可分为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和整体资产评估业务;从资产评估服务的结果上看,可分为评估业务和价值咨询业务;从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上看,可分为法定评估业务和非法定评估业务。本文着重分析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规范和责任。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产生及性质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产生
我国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产生源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外合资、国有企业改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大量出现,为防止产权变动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资产评估应运而生。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评估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此后,《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拍卖法》等相关法律,均相继规定了有关资产评估事宜。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得以确定,资产评估行业迅猛发展。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可理解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某种经济行为或某类资产进行强制评估,由于评估结果对相关利益方及社会公众的影响力,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承担法律责任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就其性质而言,是鉴证性服务还是咨询性服务,一直存在争议,也导致对评估作用的不同理解,对评估规范的不同要求及对评估责任的不同认识。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是鉴证性服务还是咨询性服务,首先应明确鉴证的含义,鉴证一般指鉴定和证明(举证),鉴定是指“鉴别和评定”。在1999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中,将评估机构在内的一些专业中介机构纳入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范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可以看出,鉴证类机构突出了进行鉴证服务、发表证明效力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定评估也是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否具有证明效力,是判断法定评估性质的关键。证明效力通常由法律或国家公权机关所赋予。
国有资产的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按照此规定,评估结果经过审查确认后具有了法律效力。随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的改变,目前国有资产评估改为核准、备案制,但评估报告同样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2005年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本身不具有证明效力,不具有鉴证性,只是通过国家政府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一定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由公权赋予了证明的效力,该证明不具有法定定价的作用,只有法定参考的作用,因此具有了法定参考证明的效力。
一般而言,非国有资产或私人之间的资产交易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其价值确定符合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取向,交易是否成立、价格是否公允由交易双方自己负责,所以对其价值的评估应是非强制性、非法定的。但当私人之间的资产交易涉及公众利益或有约束性规定时,涉及交易的双方如偏离公允定价,会侵害社会公众或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对此类行为的评估通常是强制性的、法定的,以提供一种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价值,但其作用仍是参考性的。因此,当涉及公众利益时,要作为法定的要求规定强制评估,如《公司法》规定,出资人的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也是赋予了评估的法定参考证明效力。
综上,涉及国有资产及社会公众利益时,资产评估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的认可,被确定为法定评估业务,具有法定参考的性质,赋予了法定的参考证明效力,这种效力不能简单理解为鉴证或定价。与此对应的非法定评估业务,其性质为非法定参考,效力可理解为非法定的参考效力。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范
当资产评估提供的服务区分为法定评估与非法定评估时,会面临是否区分评估师能力要求、独立性要求和规范要求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能力要求
职业能力是从事评估业务的前提,资产评估划分为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后,评估师的职业能力不应有高低上的区别。但法定资产评估由于服务于特定的经济行为或资产类型,对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有能力范围上的要求,要求具备执行法定评估的相应胜任能力。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在独立性方面,法定评估业务与非法定评估业务有所区别,主要是独立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法定评估业务的独立性不仅局限在评估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同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保持独立性;非法定业务也有独立性的要求,主要是针对所服务的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要保证利益上的独立和判断上的独立。
(三)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范性要求
法定评估业务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具有法定参考证明的效力。因此,对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规范应明确其关注的重点和要点。针对不同法定评估的特定要求,可以制定配套的指导意见,如针对《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出资进行强制评估的要求,在准则一般性的规定外,可以制定配套的评估指导意见。另外,对应不同经济行为的法定评估要求,还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文件。
将评估业务区分为法定评估与非法定评估业务,能够合理划分两者的能力、独立性和规范要求。法定评估执业规范的完善,既为法定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执业依据,又为行业管理提供了相应的监管依据。
三、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责任
划分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在法律责任上的适用应是不同的。对于非法定的评估业务,一般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和行业自律规则加以规范,更多的是承担对委托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自律责任;对于法定的评估业务,由于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要通过法律责任严格加以规范,在承担自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作为一种证明文件,当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法定评估业务的民事责任
法定评估业务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未履行与客户的约定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则是因评估师的故意或过失而给服务对象(客户)或相关第三人带来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评估师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要有违法行为,评估师提供的评估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是否违法;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评估师所提供的评估意见是否给服务对象(客户)带来损失;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服务对象(客户)的损失是否由评估意见所导致的,还是服务对象(客户)不当的决策所导致的,即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第四要有主观过错,即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评估意见的偏差。只有上述四个要件都具备,评估师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言,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客户或相关第三人)应就评估的侵权进行举证。但随着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引入了西方国家对专业人士侵权通常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法定评估业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评估师或机构)就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
(二)法定评估业务的行政责任
法定评估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通常要给予行政处罚,但必须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立不同的处罚级次。目前《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都有对法定评估业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但规定的不明确,处罚的设定也过于粗略。因此,在评估行业立法过程中,应对法定评估业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类型和幅度进行明确规定,而对非法定评估业务一般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惩戒。
(三)法定评估业务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只有《刑法》才能规定。《刑法》规定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法律责任。这就将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证明文件,而只有法定评估业务的结果才具有法定的参考证明效力。因此,明确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对于合理界定法定评估与非法定评估的责任范围、责任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强化法定评估业务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划分评估和相关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法定评估一般会涉及第三人(公众)的利益,对确知评估结果使用范围的有关方,评估机
构和评估师要承担责任。对于评估结果使用范围以外的第三人或错误使用评估结果的当事人,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对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非法干预评估活动的,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由于评估的专业性较强,对法定评估业务责任的鉴定,应通过行业协会的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其执业责任。
从防范评估法律责任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法定评估业务应规定强制保险,以保障评估相对方的利益。从保护评估师角度出发,建议非法定评估服务也购买保险,但可以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