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权抵押贷款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风险较大,所以林权抵押贷款受到制约。通过分析商业银行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提出商业银行可以从控制贷款的申请、贷前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协议签订、贷后管理等贷款流程来控制风险。同时国家和政府部门也应出台如政策性森林保险等相应的政策以支持商业银行控制风险,使林权抵押贷款更顺利开展。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风险控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119-03 1 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出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改革之后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应用,林权抵押贷款就是按照规定的抵押方式,林业资源所有者或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以债权担保向商业银行取得贷款,而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的弱质性,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着诸多风险,探索林权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如何解决的过程,实际上是对金融制度不断完善创新的过程,这就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认清风险的分类及成因,并积极控制风险。 2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分类及成因 造成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贷款人信用不佳等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及流程不规范造成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外来因素影响而造成的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价值变动大林权抵押市场不完善造成的市场风险;生产周期长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另外,国家政策也会使林权抵押贷款面临政策风险。 2.1 信用风险 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期还贷,但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可能被迫违约或理性违约。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是中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从风险因素的产生到最终成熟、暴露期间会有很长时间,为信用风险缓慢积聚提供了条件。一是贷款人在这期间可能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和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变化,偿债能力下降,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二是借款人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和资产状况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因而商业银行很难获取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此时商业银行是根据全体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给予同样的贷款利率,从而出现Stightz&Weiss模型中逆向选择(风险低的借款者退出借款)和道德风险(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的情况。同时个别借款人诚信较差,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现象,致使银行贷款面临一定风险。 2.2 操作风险 《巴塞尔协议》中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不明,林权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抵押物的权属不清,林权权属模糊不清,如一林多证,抵押物就失去了抵押权;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抵押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林木,如生态林,超出林权抵押的范围,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一证多次抵押,因抵押登记管理不完善,债务人把同一林权证抵押给多个金融机构,得到远大于正常抵押率的贷款。 第二,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情况审查不严,没有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后评价对于林农对林木资源管理监督力度不够,对贷款使用或偿还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跟进;缺乏与林业部门必要的联系,抵押登记不落实;档案管理不规范,对重要合同单等法律文件不按规定保管;由此造成银行贷款风险。 第三,信贷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签署借款、担保合同时主要条款出现疏漏或合同要素不全、追偿己过时效等,导致银行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业务人员不按章操作,导致贷款出现风险,如抵押担保未落实就放款等。 第四,在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时,由于客观及人为因素,往往造成估值不准,其中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由于林木资源品种多林地大多处于偏僻之地,范围广,种类多,难度大,评估人员很难精确地估算出其市场价值。二是由于林权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给其价值评估带来了客观的风险。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专业的评估人才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与借款者为了各自利益虚抬其价值。这些都属于人员或程序上引发的操作风险。 2.3 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 林业是风险很高的行业,受自然灾害的破坏特别大,人为破坏如滥砍滥伐也给林业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害失。首先是自然灾害,根据统计局资料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1.35 万起,受灾面积73.71 万公顷,仅2011 年上半年,仅雨雪冰冻灾害和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就达198.6 亿元。1-5月,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4759 起,受害森林面积2.3 万公顷,除此之外还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但是我国的森林保险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承保险种单一,目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只承保火灾风险,不承保雨雪冰冻、台风、病虫害等风险。保险费率高,由于赔付率高,我国森林火灾保险平均赔付率为70.3%,而一般财产保险是30%~35%,造成森林保险的保险费率高。另一方面,因为营林者的收益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所以森林保险承保率低。我国森林保险进入了“高风险、高费率、低保障、低覆盖”的怪圈。其次,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人对林木的不良管理也会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损,贷款人为了自身获益有可能过度砍伐林木资源,造成抵押物价值难以保全。再次,林区地处偏僻,盗砍盗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为抵押物价值保全增加了风险。 2.4 市场风险 抵押的林木资源市场价格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其市场价值一直处于变化中,因而难以确定,而林权抵押贷款又大多是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间价格波动有可能幅度更大,所以面临抵押物价值变动的风险。
摘要: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权抵押贷款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风险较大,所以林权抵押贷款受到制约。通过分析商业银行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中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提出商业银行可以从控制贷款的申请、贷前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协议签订、贷后管理等贷款流程来控制风险。同时国家和政府部门也应出台如政策性森林保险等相应的政策以支持商业银行控制风险,使林权抵押贷款更顺利开展。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风险控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119-03 1 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出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改革之后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应用,林权抵押贷款就是按照规定的抵押方式,林业资源所有者或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以债权担保向商业银行取得贷款,而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的弱质性,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着诸多风险,探索林权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如何解决的过程,实际上是对金融制度不断完善创新的过程,这就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认清风险的分类及成因,并积极控制风险。 2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分类及成因 造成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贷款人信用不佳等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及流程不规范造成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外来因素影响而造成的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价值变动大林权抵押市场不完善造成的市场风险;生产周期长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另外,国家政策也会使林权抵押贷款面临政策风险。 2.1 信用风险 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期还贷,但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可能被迫违约或理性违约。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是中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从风险因素的产生到最终成熟、暴露期间会有很长时间,为信用风险缓慢积聚提供了条件。一是贷款人在这期间可能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和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变化,偿债能力下降,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二是借款人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和资产状况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因而商业银行很难获取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此时商业银行是根据全体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给予同样的贷款利率,从而出现Stightz&Weiss模型中逆向选择(风险低的借款者退出借款)和道德风险(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的情况。同时个别借款人诚信较差,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现象,致使银行贷款面临一定风险。 2.2 操作风险 《巴塞尔协议》中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不明,林权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抵押物的权属不清,林权权属模糊不清,如一林多证,抵押物就失去了抵押权;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抵押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林木,如生态林,超出林权抵押的范围,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一证多次抵押,因抵押登记管理不完善,债务人把同一林权证抵押给多个金融机构,得到远大于正常抵押率的贷款。 第二,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情况审查不严,没有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后评价对于林农对林木资源管理监督力度不够,对贷款使用或偿还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跟进;缺乏与林业部门必要的联系,抵押登记不落实;档案管理不规范,对重要合同单等法律文件不按规定保管;由此造成银行贷款风险。 第三,信贷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签署借款、担保合同时主要条款出现疏漏或合同要素不全、追偿己过时效等,导致银行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业务人员不按章操作,导致贷款出现风险,如抵押担保未落实就放款等。 第四,在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时,由于客观及人为因素,往往造成估值不准,其中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由于林木资源品种多林地大多处于偏僻之地,范围广,种类多,难度大,评估人员很难精确地估算出其市场价值。二是由于林权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给其价值评估带来了客观的风险。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专业的评估人才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与借款者为了各自利益虚抬其价值。这些都属于人员或程序上引发的操作风险。 2.3 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 林业是风险很高的行业,受自然灾害的破坏特别大,人为破坏如滥砍滥伐也给林业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害失。首先是自然灾害,根据统计局资料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1.35 万起,受灾面积73.71 万公顷,仅2011 年上半年,仅雨雪冰冻灾害和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就达198.6 亿元。1-5月,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4759 起,受害森林面积2.3 万公顷,除此之外还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但是我国的森林保险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承保险种单一,目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只承保火灾风险,不承保雨雪冰冻、台风、病虫害等风险。保险费率高,由于赔付率高,我国森林火灾保险平均赔付率为70.3%,而一般财产保险是30%~35%,造成森林保险的保险费率高。另一方面,因为营林者的收益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所以森林保险承保率低。我国森林保险进入了“高风险、高费率、低保障、低覆盖”的怪圈。其次,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人对林木的不良管理也会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损,贷款人为了自身获益有可能过度砍伐林木资源,造成抵押物价值难以保全。再次,林区地处偏僻,盗砍盗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为抵押物价值保全增加了风险。 2.4 市场风险 抵押的林木资源市场价格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其市场价值一直处于变化中,因而难以确定,而林权抵押贷款又大多是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间价格波动有可能幅度更大,所以面临抵押物价值变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