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集 动 合 福 建 分 公同 司 合同编号: 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并且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岗位职责、履行劳动义务,发扬团队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目标。
第二条 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尽力完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 期限合同。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其中试用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六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 部门,担任 岗位。
第七条 工作地点位于 。
第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工作岗位安排,由甲方视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专业技能特长等情况实行聘任制。
第九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或因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可以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和岗位要求,按时,按
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甲方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共计每周四十小时) 。
第十二条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报酬或者调休。
第十五条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产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考勤,请假等作息制度。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甲方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岗定薪,发薪日期为每月8日,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进行发放。
第十八条 乙方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其中乙方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 第十九条 甲方可按公司经营状况、员工岗位调整、绩效考核成绩,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待遇。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合同期内,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地方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乙方也需要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的条款支付以上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款项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有:
第七章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工具、设备、仪器、资料等,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和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的基础上,乙方应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
守本合同和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各种业务技能培训,乙方对违规违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也可以支付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此项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或经培训后,安排其它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或医疗期终止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可使用年假来抵冲通知时间。甲方应尽快给予正式答复,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在此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离(岗) 职。如若违反,乙方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乙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劳动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条例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该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章 培训
第三十九条 甲方视实际工作情况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乙方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必须努力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由甲方将培训信息列入乙方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乙方可根据自己工作水平提高、业务发展需要参加各项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乙方每工作满一年,公司在乙方取得相关证书后为员工报销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费。
第四十一条 乙方任职期间凡参加甲方出资的国内、国外培训(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 ,出资购房或提供特殊福利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关服务期协议(协议另附) ,约定相互责任、义务以及
必须服务期限,服务期协议视同本合同的必要附件,必须服务期超过合同期限的,必须服务期限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一章 保密条款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有义务对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信息,数据,和商业机密以及其它技术情报实行保密。在未事先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第三者。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及职务范围内完成和获得的资料(材料) ,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其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应立即将有关机密的所有文件,包括抄送本,复印件,软盘及影印资料等一并交还给甲方。
第四十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甲方有关信息,数据的保密规定,若发生严重违反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索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泄露甲方还在保密期内的信息及技术资料,甲方有权追索乙方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金。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以下内容是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的内容:
第十六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则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补充签订的协议与本合同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劳
集 动 合 福 建 分 公同 司 合同编号: 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并且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岗位职责、履行劳动义务,发扬团队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目标。
第二条 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尽力完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 期限合同。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其中试用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六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 部门,担任 岗位。
第七条 工作地点位于 。
第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工作岗位安排,由甲方视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专业技能特长等情况实行聘任制。
第九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或因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可以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和岗位要求,按时,按
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甲方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共计每周四十小时) 。
第十二条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报酬或者调休。
第十五条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产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考勤,请假等作息制度。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甲方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岗定薪,发薪日期为每月8日,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进行发放。
第十八条 乙方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其中乙方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 第十九条 甲方可按公司经营状况、员工岗位调整、绩效考核成绩,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待遇。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合同期内,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地方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乙方也需要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的条款支付以上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款项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有:
第七章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工具、设备、仪器、资料等,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和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的基础上,乙方应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
守本合同和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各种业务技能培训,乙方对违规违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也可以支付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此项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或经培训后,安排其它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或医疗期终止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可使用年假来抵冲通知时间。甲方应尽快给予正式答复,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在此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离(岗) 职。如若违反,乙方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乙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劳动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条例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该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章 培训
第三十九条 甲方视实际工作情况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乙方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必须努力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由甲方将培训信息列入乙方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乙方可根据自己工作水平提高、业务发展需要参加各项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乙方每工作满一年,公司在乙方取得相关证书后为员工报销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费。
第四十一条 乙方任职期间凡参加甲方出资的国内、国外培训(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 ,出资购房或提供特殊福利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关服务期协议(协议另附) ,约定相互责任、义务以及
必须服务期限,服务期协议视同本合同的必要附件,必须服务期超过合同期限的,必须服务期限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一章 保密条款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有义务对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信息,数据,和商业机密以及其它技术情报实行保密。在未事先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第三者。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及职务范围内完成和获得的资料(材料) ,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其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应立即将有关机密的所有文件,包括抄送本,复印件,软盘及影印资料等一并交还给甲方。
第四十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甲方有关信息,数据的保密规定,若发生严重违反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索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泄露甲方还在保密期内的信息及技术资料,甲方有权追索乙方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金。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以下内容是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的内容:
第十六章 其它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则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补充签订的协议与本合同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